■作者簡介
戴東雄
臺灣省屏東縣人。民國26年8月21日出生於高雄市。民國49年6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民國58年2月獲德國Mainz大學法學博士。民國58年8月以客座副教授任教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民國63年8月改為專任教授至83年10月。民國71年1月1日起至78年7月止,兼任臺大法律系系主任暨法律研究所所長。民國78年8月起至民國83年9月止,兼任臺大法學院院長。民國83年10月至92年10月止,出任司法院大法官之職務。
卸任大法官後,自民國92年11月起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改為兼任教授。民國97年8月起改任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並受聘於銘傳大學講座教授迄今。民國94年11月榮獲德國聯邦總統一等十字勳章。現擔任法務部民法親屬暨民法繼承修改委員會之召集人。在大學任教期間,曾授民法親屬、民法繼承、中國法制史、西洋法制史、公寓大廈管理法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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