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2021 第3版 國家考試 法研院)
作者 | 言頁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2021 第3版 國家考試 法研院):本書特色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 |
作者 | 言頁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2021 第3版 國家考試 法研院):本書特色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因此在學習上若能透過相關爭點以及重點式的概念連結,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作者介紹 言頁政大法研所刑事法組應屆律師高考及格現為執業律師 養狗卻是貓奴喜歡獨立音樂發現玩樂團養不活自己於是轉行當律師捨不得舞台光環只好站上講台變講師
產品目錄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㈠事物管轄(刑訴§4) 1-3 ㈡土地管轄(刑訴§5) 1-3 ㈢競合管轄(刑訴§8) 1-3 ㈣牽連管轄(刑訴§6) 1-5 競合管轄之實例操作 1-6 二、迴避 1-10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11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㈠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㈡緘默權 2-6 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㈠訊問之類型 2-7 功能訊問? 2-7 ㈡告知義務(刑訴§95) 2-9 告知義務之違反效果 2-9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必背!!) 2-15 ㈢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100-1) 2-16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所取得之筆錄,得否作為證據? 2-16 Chapter 3辯護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辯護之種類 3-3 ㈠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以辯護人係經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辯護地位為 區別標準 3-3 ㈡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以程序之進行是否應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為區別標準 3-3 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基準→只要所爭執之罪名屬強制辯護案件即有適用(爭議法條說) 3-4 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4 準備程序有無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6 辯護人到庭辯護之最後時點 3-6 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到庭,但法院諭知無罪,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9⑦)? 3-8 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已選任辯護人,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時卻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3-9 ㈢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 3-9 若選任辯護人超過三人,法院該如何處理? 3-10 被告委任多名律師為其辯護,但其中一位律師遲到,此時法院仍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則法院進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3-10 共同辯護制度之檢討 3-11 三、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3-12 ㈠閱卷權 3-12 閱卷權之行使時點? 3-12 ㈡交通權 3-22 檢察官得否以訊問尚未結束為由,暫緩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接見?違反之效果如何? 3-24 若個案中辯護人已請求接見,但司法警察(官)卻置若罔聞,應如何適用本條規定? 3-25 ㈢在場權 3-26 審判中搜索、扣押、勘驗時之在場權 3-26 審判中之搜索、扣押違反律師在場權之效果 3-27 ㈣聲請調查證據權(刑訴§163Ⅰ) 3-27 四、實質有效辯護制度 3-29 構成無效律師協助之判斷標準 3-29 Chapter 4強制處分 4-1 一、對人的強制處分 4-2 ㈠傳喚、拘提、逮捕 4-3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刑訴§88Ⅲ)、共犯? 4-6 逮捕現行犯以及準現行犯之時點? 4-6 即時訊問之範圍 4-7 違反即時訊問之效果 4-9 ㈡羈押 4-11 羈押之聲請與決定機關? 4-12 重罪羈押? 4-14 檢察官不服法院有關羈押裁定得否救濟之? 4-15 ㈢身體檢查 4-16 無損健康原則、醫師與醫術準則之要求 4-17 強制採尿 4-18 ㈣限制出境、出海 4-20 發動限制出境、出海之心證門檻證明程度? 4-22 二、對物的強制處分(搜索、扣押) 4-27 ㈠搜索 4-27 夜間搜索之限制(刑訴§146) 4-29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4-30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應受「立即可觸及範圍之限制」? 4-31 事後審查(刑訴§131 Ⅲ、Ⅳ) 4-35 自願性同意之判斷 4-36 執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為拒絕權利之告知? 4-38 第三人同意搜索? 4-39 自願同意搜索筆錄 4-41 同意之撤回 4-42 ㈡扣押 4-43 一目瞭然法則 4-44 另案扣押之主觀要件? 4-45 若司法警察(官)於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勘察、採證時發現應扣押之物時,得否另案扣押之? 4-47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對得為證據之物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之物,實施無令狀之扣押,是否合法?(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 4-49 三、特殊偵查手段 4-52 ㈠臨檢、盤查 4-52 ㈡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4-56 是否可歸責於國家(國家性之檢驗)? 4-57 國家犯罪挑唆是否違法? 4-58 違法之法律效果 4-59 ㈢通訊監察 4-61 通聯紀錄之調取 4-6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所稱「通訊」使用者資料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所稱「通信」使用者資料有無不同? 4-63 司法警察官得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2項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 4-63 違法調取使用者資料的法律效果為何? 4-64 另案監聽 4-65 基於另案監聽內容所得之再延伸證據,有無毒樹果實理論之運用? 4-67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之合法性 4-69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 4-71 GPS跟監之合法性 4-74 ㈣指認 4-75 單一指認之合法性 4-76 違法單一指認之效果 4-78 Chapter 5證據論 5-1 一、自白法則與補強法則 5-2 ㈠自白法則 5-2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利誘? 5-3 誘導詰問? 5-3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詐欺? 5-5 假設司法警察對被告為第一次不正訊問進而取得自白,其後被告被移送於檢察官,檢察官合法訊問後被告再作成自白,討論該自白證據能力為何? 5-6 若前階段之自白違反任意性,於後階段之自白是否需對被告為加重告知義務? 5-7 毒樹果實原則之例外類型 5-11 實務見解看毒樹果實理論 5-12 ㈡補強法則 5-13 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是否需有補強證據?→肯定說 5-14 被告以外之數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實,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補強後據以認定被告有罪? 5-15 必要共犯(對向犯)所為之自白,是否需補強證據? 5-15 被害人之陳述 5-17 幼童證言 5-17 告訴人之陳述 5-20 二、傳聞法則 5-22 ㈠基本概念 5-22 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該傳聞供述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5-23 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5-24 ㈡傳聞例外 5-26 證人於外國法官前之陳述,得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 5-26 所謂「於審判外項法官所為之陳述」,是否以經本案被告詰問為必要? 5-28 關於可信性之判斷若有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31 偵查中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5-32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5-35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是否應命具結? 5-38 與先前陳述有所不符之態樣? 5-40 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各種情形 5-41 診斷證明書 5-46 備忘錄 5-47 日記 5-48 法官助理所為之勘驗書面 5-48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條文中「不符前四條規定」之解釋? 5-50 同意之撤回? 5-52 三、證據方法 5-54 ㈠被告 5-54 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5-54 ㈡證人 5-55 供後具結之合法性 5-55 證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 5-59 經判刑確定者,無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適用 5-60 「偵查中」放棄權利,在同一案件的「審判中」,得否再為拒絕證言? 5-60 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 5-64 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對證人將來的訴追或審判中得否作為證據(即後來證人變本案被告之情形)? 5-68 司法警察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196-1未準用刑訴§186Ⅱ)? 5-70 新聞從業人員得否主張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 5-71 藥師拒絕證言權之涵攝範圍 5-72 整形醫生得否主張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 5-73 ㈢鑑定 5-75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5-75 法官自任鑑定人? 5-77 行政機關選任鑑定人? 5-77 私人選任鑑定? 5-79 為開啟再審所為之私人送請鑑定? 5-80 機關鑑定是否有具結義務? 5-81 測謊之性質? 5-82 測謊是否具證據能力? 5-83 ㈣勘驗 5-84 實物提示之探討 5-85 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性質 5-87 司法警察之勘驗筆錄性質 5-89 ㈤文書 5-90 朗讀與直接審理原則 5-90 四、私人不法取證 5-91 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5-91 Chapter 6偵查程序 6-1 一、訴訟客體-案件 6-2 ㈠案件單一性(刑訴§267) 6-2 單一案件之客觀不可分? 6-3 起訴不可分之例外 6-4 不起訴不可分? 6-5 審判不可分? 6-5 概念辨異-漏判vs.漏未判決 6-8 沒收獨立性與漏判 6-9 沒收判決撰寫 6-9 新想像競合犯之追訴審判 6-14 ㈡案件同一性 6-14 犯罪事實同一之判斷? 6-15 起訴法條應否變更之判斷(法律評價之變更) 6-23 事實基礎之變更 6-25 二、偵查之開始-告訴 6-26 ㈠基本概念 6-26 直接被害與同時被害?誰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指之被害人? 6-27 是否被害之判斷? 6-30 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30 分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31 外國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33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與配偶身分認定? 6-34 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訴權」與配偶身分認定? 6-34 ㈡代行告訴人(刑訴§236) 6-35 代行告訴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35 被害人年齡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所列得為告訴之人時,檢察官得否逕行指定代行告訴人? 6-36 ㈢告訴期間(刑訴§237Ⅰ) 6-36 獨立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7 代理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7 指定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8 ㈣告訴之效力 6-39 對「審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偵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39 ㈤告訴之補正 6-41 審判中發現欠缺告訴得否補正? 6-41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時,在審判中法院發現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時應否補正告訴? 6-42 不合法告訴之補正與治癒 6-42 ㈥告訴權之喪失 6-42 告訴權之捨棄? 6-45 告訴權撤回之時期? 6-46 撤回之效果? 6-47 三、偵查之結束-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6-48 ㈠提起公訴(刑訴§251) 6-48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相牽連案件」之目的性限縮解釋 6-48 何謂「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6-50 冒名? 6-51 頂替? 6-52 冒名頂替? 6-53 冒名vs.頂替vs.冒名頂替 6-53 ㈡不起訴 6-54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54 無效之不起訴 6-55 ㈢緩起訴 6-56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緩起訴處分撤銷事由之目的性限縮 6-57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是否為「實質確定力」(不起訴、緩起訴)? 6-58 猶豫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處理 6-60 應撤銷緩起訴處分卻未即時撤銷? 6-62 不應撤銷緩起訴而撤銷 6-64 Chapter 7自訴程序 7-1 一、自訴權人 7-2 是否被害之判斷(與告訴不同)? 7-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訴? 7-3 二、自訴案件不可分原則 7-4 ㈠基本概念 7-4 不得自訴不可分? 7-5 ㈡公訴優先原則 7-6 開始偵查之判斷? 7-6 單一案件之再行自訴 7-7 三、自訴之效力 7-8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效力 7-9 四、自訴之撤回與效力(刑訴§325) 7-10 ㈠限告訴乃論之罪或請求乃論之罪,且時間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7-10 ㈡不得再自訴、告訴或請求 7-10 ㈢僅撤回自訴之人受此限制,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告訴者,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 7-10 ㈣撤回自訴之人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若違反,法院應諭知同法第334條不受理判決 7-10 ㈤自訴撤回之不可分效力 7-10 Chapter 8第一審程序 8-1 一、準備程序(刑訴§273) 8-2 ㈠基本概念 8-2 法院可否於行準備程序時轉換為審判程序? 8-2 法院可否於審判期日時將審判程序轉換為準備程序? 8-3 ㈡準備程序之調查證據 8-4 刑事訴訟法第276條「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 8-5 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有無由誰判斷? 8-6 二、審判程序 8-8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條文稱「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則第二次以後之傳票送達是否仍有本條就審期間規定之適用? 8-9 審判長所為訊問之性質? 8-10 得否對審判長所為之不當訊問提出異議?→ 8-11 裁判書錯誤之處理 8-12 既判力之範圍? 8-13 ㈠實體確定力「時之範圍」 8-14 ㈡實體確定力「物之範圍」(既判力之擴張) 8-15 三、簡易型程序 8-15 ㈠簡式審判程序(刑訴§273-1) 8-15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指為何? 8-17 ㈡簡易程序(刑訴§449) 8-17 審判中之協商,檢察官有無「同意權」? 8-19 誤以簡易處刑之救濟 8-20 ㈢協商程序 8-21 得否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事項作為協商內容? 8-22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三審? 8-24 簡易型程序間之比較 8-26 Chapter 9通常救濟途徑 9-1 一、上訴通則 9-2 發回更審之判決,對於受發回之法院有無拘束力? 9-2 ㈠上訴權人 9-3 被告上訴利益之判斷 9-4 程序判決有無上訴利益? 9-5 無罪判決有無上訴利益? 9-7 當事人對於法院是否宣告緩刑、其期間長短及有無附負擔或條件等事項,具有上訴利益 9-8 同種判決間之上訴利益 9-9 原審辯護人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之處理方式 9-10 ㈡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9-10 得否單就科刑為一部上訴? 9-11 上訴不可分之完全破解 9-12 對本案罪刑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沒收? 9-17 僅對沒收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8 二、第二審上訴 9-20 ㈠審級構造 9-20 ㈡原審法院之處理(刑訴§§362、363) 9-20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9-22 辯護人協助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9-25 ㈢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9-33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 9-34 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 9-35 ㈣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370) 9-36 若被告未提上訴,但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撤銷改判時,是否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9-37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刑訴§370Ⅰ但)之限縮 9-39 ㈤適用範圍 9-43 更審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9-43 ㈥不利益變更禁止與罪刑相當原則 9-44 ㈦不利益之判斷 9-46 三、第三審上訴 9-48 ㈠第三審上訴的限制 9-48 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案件之認定基準? 9-49 第三審上訴罪名限制之限縮? 9-50 被告就自己的本案沒收判決得否上訴三審,是否受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限制?可否援引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9-57 刑事被告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對於第二審法院初次沒收其財產之判決,是否得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9-60 ㈡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9-66 ㈢第三審法院之判決類型 9-66 Chapter 10特別救濟途徑 10-1 一、再審 10-2 ㈠聲請再審的主體 10-2 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0Ⅰ) 10-2 「確實之新證據」(刑訴§420Ⅰ⑥)? 10-3 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得否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提起再審? 10-6 是否輕於原判決之判斷? 10-8 ㈢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2) 10-8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於民國104年時並未修正,此種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是否亦應同第420條為放寬之解釋? 10-9 判決後始生死亡事實,可否據以為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 10-11 ㈣再審之程序與管轄 10-12 再審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應命補正? 10-15 再審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10-17 二、非常上訴(刑訴§441) 10-20 ㈠非常上訴之客體(對象) 10-20 ㈡非常上訴之原因 10-21 ㈢非常上訴必要性 10-25 「統一解釋法令」必要與否之判斷 10-26 ㈣非常上訴之判決 10-27 Chapter 11沒收 11-1 一、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11-2 ㈠程序主體→財產可能沒收之第三人 11-2 ㈡開啟方式→第三人聲請、法院認為必要時依職權為裁定(刑訴§455-12Ⅰ、Ⅲ) 11-2 若檢察官未聲請為第三人沒收,法院認為有必要,得否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 11-3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所稱「必要時」就何所指? 11-10 ㈢通知義務→課予檢察官、法院通知第三人之義務,保障其資訊請求權 11-11 ㈣訴訟經濟 11-12 ㈤法院之審理程序(刑訴§455-19~24) 11-12 ㈥判決(刑訴§455-26) 11-13 ㈦肯認參與人獨立上訴之權利 11-13 二、第三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程序 11-14 ㈠概念 11-14 ㈡要件 11-14 ㈢效力(刑訴§455-30) 11-14 ㈣法院之審理 11-14 三、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11-16 ㈠管轄(刑訴§455-34) 11-16 ㈡法院之審理 11-16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中可否為證據調查? 11-17 單獨宣告沒收之繼承型案例 11-18 Chapter 12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 12-1 一、一般被害人保護之規定 12-2 ㈠偵查中陪同在場之人 12-2 ㈡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機制 12-3 二、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增第7編之3) 12-4 ㈠訴訟參與案件之範圍 12-4 ㈡聲請參與之程序 12-4 ㈢訴訟參與人之程序主體權 12-5 被害人得否聲請參與於自訴程序? 12-8
書名 / |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2021 第3版 國家考試 法研院) |
---|---|
作者 / | 言頁 |
簡介 / |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 (2021 第3版 國家考試 法研院):本書特色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 |
出版社 /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4642557 |
ISBN10 / | 9574642550 |
EAN / | 9789574642557 |
誠品26碼 / | 2682011883001 |
頁數 / | 504 |
開數 / | 18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3X17CM |
級別 / | N:無 |
自序 : 三版序
爭點地圖系列一路各版走來已近4個年頭,有賴各位讀者青睞,方能不斷改版。而刑事訴訟法這幾年可說是本命年,年年修法,週週釋字,實務見解紛亂雜沓,因此如何幫各位讀者快速掌握刑事訴訟法相關爭點,就是本書的職責所在。尤其109年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後,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雖然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條文尚未修正,然而實際上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通姦罪之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例如:刑訴§239但書、院字第2261號解釋有關不得告訴不可分等爭點),均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前揭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再也無從適用,故本次改版亦將相關爭點予以刪除。
既然說到通姦罪,當然,我是完全舉雙手贊同廢除的。畢竟通姦罪本質上很像是配偶因為不想饒恕而行使的權利,是為了滿足報復心態而生之條文。所以一旦通姦的事實發生,配偶如果不選擇原諒,堅持對他方配偶提告,等同於徹底毀滅兩人關係,不但不能好聚好散還要讓你吃上官司。但兩人間的感情問題究竟有無必要訴諸「刑罰」,耗費社會資源甚至動用警力?此外,若認為不貞就是有罪,依此邏輯,同樣都是不貞,男女朋友間之不貞跟配偶間之不貞難道真的有程度上之差異嗎?不貞就是不貞,只有「有無」的差異而無程度上「高低」的差別。僅僅是因為結了婚需要維繫婚姻關係,同樣的不貞事實就可以構成無罪與有罪之差別!?筆者以為,婚姻之維繫需靠雙方共同努力而非「刑罰的約束」!!此條文之價值完全僅剩下應報性質,對於維繫婚姻一點價值都沒有。
在筆者的律師執業生涯中,亦經手過不少通姦罪案件。在通姦事實發生後,常見的是一方配偶往往以提告方式逼他方下跪乞求原諒等等,原諒撤告後之結果,最後法庭上往往是原配(告訴人或自訴人)偕同證人(外遇的那位),一起指證歷歷被告小三犯通姦罪嫌。大家或許會說,對!小三就是該死,被處罰也是剛好而已。但如果該小三也只是另一個被傷透了心的可憐人呢?往往在外遇的案例中,外面的小三可能只是個相信謊言的傻子,在道德倫理上,其實最應該被譴責的是外遇的那位!但配偶為了家庭和諧,只敢移轉怒氣在外面的小三身上。對一個小三而言,她同時也是「被害人」!如今還要再用通姦罪對付她嗎?是為了處罰她愛上一位不該愛的人?
一不小心又說太多廢話了。總而言之,期待這本書能帶給各位讀者幫助,甚至在幫助讀者成功上岸後,無論在案牘還是桌腳,皆能發揮它的價值(裡面收錄大量實務見解真的超好用懂不懂!!這厚度跟份量拿來蓋泡麵也很剛好ok!?)。閱讀本書後如有任何問題,也歡迎私訊我的臉書粉絲專頁:言頁的刑訴讚,只是有時太忙無法即時回覆,再麻煩各位讀者見諒了。
2021年開始邁向新的人生階段,跟政大學長同時也是補教界前輩的廖家宏律師(廖毅老師)一同創立宏誠國際法律事務所相互打拼、跟隨G哥腳步加入BNI菁鍊分會一起成就彼此事業、開始學習日文然後意外跟我的學生一起在台下當學生等等。相信這些人、這些事都是幫助我學習跟成長的養分,由衷感謝。
最後真的要跟讀享編輯團隊說聲辛苦,我自知我不是一個很準時交稿的作者(汗),感謝你們對我不厭其煩地催促趕稿、校正問題,並容忍我多次修改本書內容,在此一併致謝。本書截稿後若有出現新進重要爭點之實務見解或學說討論,筆者會將相關內容分享與粉絲專頁上,再麻煩大家多多支持按讚分享了(鞠躬)。
言頁
最佳賣點 : 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