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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HERE 刑事訴訟法 (律師 司法官 高考 法研所)

作者 洪杞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爭點HERE 刑事訴訟法 (律師 司法官 高考 法研所):【本書特色】  本書與一般打底的參考書定位不同,目的是希望能夠讓有一定基礎的考生們能夠對重要的爭點做快速複習與討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與一般打底的參考書定位不同,目的是希望能夠讓有一定基礎的考生們能夠對重要的爭點做快速複習與討論。因此在編排上,省略部分較為基本或無爭議的概念,而將篇幅與心力放在各段落中的重要爭點為細緻的介紹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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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洪杞 司法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台大法研所刑法組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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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Chapter 1 法院SECTION.1 法院的管轄 ‧1-2 爭點 1‧審判權 ‧1-2 Q. 刑事案件無我國刑法之適用時,法院應為無罪判決抑或不受理之判決? ‧1-2 爭點 2‧管轄權 ‧1-3 Q1. 土地管轄:被告所在地是否包含被告受(國家)強制而所在之地? ‧1-4 Q2. 牽連管轄:是否包含牽連再牽連之案件? ‧1-5 Q3. 移轉管轄:法官員額不足是否該當移轉管轄的事由? ‧1-6 爭點 3‧法官迴避 ‧1-7 Q1.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裁判」是否包含未參與前審 最終判決的法官? ‧1-8 Q2.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是否僅限於下級審? ‧1-9 Q3. 法官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歷審判決,於非常救濟程序中應否迴避? ‧1-10 Q4. 法官曾參與經最高法院撤銷的原二審判決,於更審程序中應否迴避? ‧1-15 Q5.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認定標準? ‧1-16 SECTION.2 法院的調查義務 ‧1-20 爭點 1‧職權調查證據 ‧1-20 Q1. 法院是否有職權調查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 ‧1-21 Q2. 法院未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是否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23 Q3. 法院得否依職權調查不利被告之證據? ‧1-24 Chapter 2 被告與辯護人SECTION.1 被告地位 ‧2-2 爭點 1‧被告地位形成 ‧2-2 Q 被告地位何時形成? ‧2-2 爭點 2‧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 ‧2-3 Q. 被告對於有利事實是否具有提出證據責任? ‧2-3 爭點 3‧不自證己罪原則 ‧2-5 Q1.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5 Q2. 不自證己罪的前置效力如何認定? ‧2-6 SECTION.2 訊(詢)問被告 ‧2-8 爭點 1‧告知義務 ‧2-8 Q1.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訊問」應如何解釋? ‧2-8 Q2. 違反告知義務所取得自白的證據能力如何認定? ‧2-9 Q3. 被告任意同行而接受詢問,司法警察未履行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自白,如何認定證據能力? ‧2-11 爭點 2‧不正訊問 ‧2-12 Q1. 利誘應如何解釋? ‧2-13 Q2. 遲延訊問是否構成不正方法? ‧2-13Q3. 不正訊問之證據排除,是否以被告的任意性受影響為限? ‧2-15 Q4. 不正訊問之證據排除,應如何阻斷其繼續效? ‧2-15 Q5. 不正訊問之證據排除,是否具有放射效? ‧2-16 爭點 3‧全程連續錄音(影) ‧2-18 Q1. 若訊(詢)問被告時其辯護人在場,是否仍需全程錄音(影)? ‧2-19 Q2. 偵查機關違反全程錄音規定所取得之自白,如何認定證據能力? ‧2-19 爭點 4‧辯護人的在場權 ‧2-21 Q1. 辯護人在場權的內涵 ‧2-22 Q2. 辯護人在場權的限制與救濟 ‧2-22 SECTION.3 辯護人 ‧2-23 爭點 1‧強制辯護 ‧2-23 Q1. 強制辯護案件的認定標準? ‧2-24 Q2. 強制辯護案件的準備程序中,若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應否為其指定辯護? ‧2-26 Q3. 強制辯護案件的準備程序中,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未指定辯護人即進行準備程序,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 ‧2-26 Q4. 強制辯護案件中,被告可否既不選任辯護人,亦不接受法院指定辯護? ‧2-28 Q5. 偵查機關違反偵查中強制辯護規定所取得之自白,應如何認定證據能力? ‧2-29 Q6. 強制辯護案件中,被告選任複數辯護人。若審判期日並非所有辯護人均到場,是否得為審判? ‧2-30 爭點 2‧交通接見權 ‧2-31 Q1.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急迫情形」應如何認定? ‧2-32 Q2. 違法暫緩接見所取得之自白,應如何認定證據能力? ‧2-32 Chapter 3 強制處分SECTION.1 刑事訴訟法上的基本權干預 ‧3-2 爭點 1‧法律保留原則 ‧3-2 Q. 可否以一般授權條款作為強制處分的授權依據? ‧3-3 SECTION.2 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3-6 爭點 1‧拘提、逮捕 ‧3-6 Q1. 準現行犯是否以具有「即時性」為限? ‧3-6 Q2. 短期人身拘束的24小時限制,應從何時起算? ‧3-7 爭點 2‧羈押 ‧3-8 Q1. 審判中檢察官是否有羈押聲請權? ‧3-8 Q2. 偵查中羈押是否應受「拘捕前置原則」拘束? ‧3-9 Q3. 法院是否受檢察官所聲請之羈押事由拘束? ‧3-10 Q4. 羈押之令狀應以處分或裁定之方式為之? ‧3-12 Q5. 停止羈押之特別保全,是否可超出5年之羈押總期間限制? ‧3-12 SECTION.3 搜索、扣押 ‧3-15 爭點 1‧有令狀搜索 ‧3-15 Q1. 受搜索對象的認定? ‧3-15 Q2. 法院誤認受搜索對象而核發令狀,搜索是否合法? ‧3-16 Q3. 得否對律師事務所為搜索? ‧3-16 爭點 2‧附帶搜索 ‧3-20 Q1. 能否對受拘提之證人為附帶搜索? ‧3-20 Q2. 偵查機關是否得將被告連人帶車帶至警局後,方為附帶搜索? ‧3-21Q3.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否以立即可支配為限? ‧3-22 爭點 3‧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 ‧3-23 Q1. 得否持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為逕行搜索? ‧3-23 Q2. 偵查機關未於3日內陳報,是否使逕行(緊急)搜索違法? ‧3-24 爭點 4‧同意搜索 ‧3-25 Q1. 數人共同支配受搜索標的時,偵查機關若取得其中一人同意,得否為搜索? ‧3-25 Q2. 偵查機關誤認具有同意權之人,並基於其同意為同意搜索,是否合法? ‧3-26 Q3. 偵查機關施用詐術取得受搜索人同意時,是否符合自願性同意要件? ‧3-27 Q4. 偵查機關於取得受搜索人同意前,是否應先告知得 拒絕同意? ‧3-28 爭點 5‧扣押 ‧3-29 Q1. 若扣押物同屬「得為證據之物」與「得沒收之物」,是否應取得扣押裁定? ‧3-29 Q2. 扣押「已結束之通訊」是否須扣押裁定? ‧3-32 爭點 6‧附帶扣押 ‧3-33 Q1. 附帶搜索的過程中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是否得發動另案扣押? ‧3-34 Q2. 違法搜索過程中附帶扣押取得之證據,應如何認定證據能力? ‧3-35 SECTION.4 通訊監察 ‧3-37 爭點 1‧通訊監察的定義 ‧3-37 Q1. 得一方同意監聽是否構成合理隱私期待之侵害? ‧3-37 Q2. 「已結束之通訊」得否以通訊監察取證? ‧3-40爭點 2‧期中報告義務 ‧3-41 Q1. 若偵查機關已於15日作成報告,但未提出於法院,是否有違期中報告義務? ‧3-41 Q2. 法院得否於15日的法定期間外,另行指定偵查機關作成並提出報告? ‧3-42 Q3. 違反期中報告義務所取得之證據,應否依通保法第18條之1第3項絕對排除證據能力? ‧3-43 爭點 3‧另案通訊監察 ‧3-45 Q1. 其他案件的認定? ‧3-46 Q2. 偵查機關未於7日內補行陳報,該另案證據應如何認定證據能力? ‧3-47 SECTION.5 特殊強制處分 ‧3-50 爭點 1‧科技定位偵查 ‧3-50 爭點 2‧行動通訊設備之定位 ‧3-51 Q1. M化車偵查的授權 ‧3-51 Q2. 無聲簡訊的授權 ‧3-52 爭點 3‧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 ‧3-53 Q. 刑事訴訟法第153之3條的適用範圍 ‧3-53 爭點 4‧特殊強制處分的共通規定 ‧3-53 Q1. 另案偵查所得之證據 ‧3-53 Q2. 救濟程序 ‧3-54 SECTION.6 其他偵查手段 ‧3-55 爭點 1‧犯罪挑唆 ‧3-55 Q1. 犯罪挑唆是否構成基本權干預? ‧3-55 Q2. 合法 違法犯罪挑唆之界線? ‧3-56 Q3. 違法犯罪挑唆之效果? ‧3-58爭點 2‧來源端通訊監察 ‧3-60 Q. 來源端通訊監察是否可藉由通保法取得授權依據? ‧3-60 爭點 3‧身體檢查處分:強制採尿 ‧3-61 Q1. 第三人身體檢查的範圍 ‧3-61 Q2. 強制採尿的授權依據 ‧3-62 Chapter 4 證據SECTION.1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4-2 爭點 1‧證據能力 ‧4-2 Q1.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解釋? ‧4-3 Q2. 私人不法取證應如何認定證據能力? ‧4-4 爭點 2‧證據證明力 ‧4-6 Q1. 被告與共犯自白的補強範圍是否包含主觀構成要件? ‧4-6 Q2. 補強證據有無限制? ‧4-7 Q3. 數共犯的自白得否相互作為補強證據? ‧4-8 Q4. 被害人之不利陳述是否亦有補強法則的適用? ‧4-8 SECTION.2 傳聞法則 ‧4-10 爭點 1‧傳聞證據的證據能力 ‧4-10 Q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否均為傳聞證據? ‧4-10 Q2. 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4-12 Q3. 數位資訊於何種情形下將構成傳聞證據? ‧4-13 Q4. 檢察官前未經具結之證言,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的傳聞例外? ‧4-14 Q5. 外國司法警察(官)所為之筆錄,是否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規定而屬傳聞例外? ‧4-15Q6. 醫師所開立的診斷證明、病例,是否符合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 ‧4-17 Q7. 當事人於一審同意傳聞證據後,得否於二審或更審程序中撤回同意? ‧4-20 Q8. 傳聞證人是否符合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 ‧4-20 爭點 2‧傳聞證據的合法調查 ‧4-21 Q 證人無法到庭使被告為對質詰問時,得否作為判決依據? ‧4-22 SECTION.3 數位證據 ‧4-25 爭點 1‧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 ‧4-25 Q1. 數位證據是否應以提出原本為原則? ‧4-25 Q2. 當事人若主張數位證據經過偽變造,法院應如何為認定? ‧4-27 爭點 2‧數位證據的合法調查 ‧4-28 Q. 以調查法院或檢察官所製作的勘驗筆錄取代當庭顯示數位證據的作法,是否合法? ‧4-28 SECTION.4 嚴格證明法則 ‧4-30 爭點 1‧被告 ‧4-30 Q. 共同被告應屬何種證據方法? ‧4-30 爭點 2‧證人 ‧4-31 Q1. 若證人曾經自白犯罪,是否仍得主張「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權」? ‧4-32 Q2. 犯誣告罪之告訴人,是否得於作證時主張其陳述恐使其受偽證罪之追訴,而主張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 ‧4-33 Q3. 司法警察(官)是否有告知「不自證己罪的拒絕證言權」的義務? ‧4-34 Q4. 未告知證人不自證己罪之證言權,所取得之證據於本案被告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4-35Q5. 於業務拒絕證言權中,若本人表明不欲公開資訊,職業人員是否即應拒絕證言? ‧4-38 Q6. 法院對於證人行使拒絕證言權的准駁,應為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 ‧4-39 Q7. 證人於偵查階段並未主張拒絕證言權,得否於審判中再為主張? ‧4-40 Q8. 不正訊問證人所取得之證詞,其證據能力如何認定? ‧4-43 爭點 3‧鑑定 ‧4-43 Q1. 鑑定證人應屬何種證據方法? ‧4-43 Q2. 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是否為證據能力之要件? ‧4-45 Q3. 書面報告的證據能力與調查? ‧4-45 Q4. 鑑定書面報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適用? ‧4-47 Q5. 司法警察(官)依照檢察官事先概括選任的鑑定人(機關),送請鑑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4-47 Q6. 法官、檢察官於囑託機關鑑定前,被告是否得陳述意見? ‧4-48 Q7. 機關鑑定的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 ‧4-49 Q8. 法律專家學者是否應經具結? ‧4-49 Q9. 測謊有無證據能力? ‧4-50 爭點 4‧勘驗與文書 ‧4-51 Q1. 法院得否僅調查檢察官或下級審法院所為的勘驗筆錄,而無須再行勘驗? ‧4-51 Q2. 勘驗筆錄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4-53 Q3. 物證是否應以實物提示為原則? ‧4-54 Chapter 5 偵查與起訴SECTION.1 告訴 ‧5-2 爭點 1‧告訴權人 ‧5-2 Q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被害人」應如何認定? ‧5-2 Q2. 代理告訴權人於告訴時未提出告訴委任書狀,於告訴期間經過後是否仍得補正? ‧5-4 爭點 2‧告訴的提出與撤回 ‧5-5 Q1. 告訴期間的起算,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罪人的當日或是翌日起算? ‧5-5 Q2. 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於審判中得否補行告訴? ‧5-6 Q3. 代行告訴人得否撤回告訴? ‧5-7 Q4. 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中,撤回告訴應於何時為之? ‧5-7 爭點 3‧告訴的效力 ‧5-8 Q1. 應如何判斷告訴是否發生主觀不可分的效力? ‧5-8 Q2. 告訴人針對審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訴,尚在偵查中的共犯是否亦有主觀不可分的效果? ‧5-9 Q3. 告訴是否具有客觀不可分的效力? ‧5-11 SECTION.2 不起訴與緩起訴 ‧5-12 爭點 1‧不起訴 ‧5-12 Q1. 因訴訟條件欠缺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是否具有不起訴的確定力? ‧5-12 Q2. 不起訴確定力的範圍是否及於所有同一案件? ‧5-13 Q3. 檢察官誤認欠缺實質訴訟條件而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效力為何? ‧5-13爭點 2‧緩起訴 ‧5-14 Q1. 受處分人未於履行期間內履行負擔,得否補正? ‧5-15 Q2. 若檢察官誤以為受處分人具有撤銷緩起訴之事由,因而撤銷對其之緩起訴,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效力為何?法院得否審判? ‧5-15 Q3. 檢察官以受處分人「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撤銷緩起訴。若受處分人嗣後經判決無罪確定,該撤銷處分之效力如何? ‧5-17 Q4. 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後,於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有新事證而認為不宜緩起訴時,應否逕行起訴? ‧5-19 SECTION.3 起訴 ‧5-21 爭點 1‧起訴效力範圍 ‧5-21 Q1.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犯罪事實」應如何解釋? ‧5-21 Q2. 檢察官對於單一案件中,一部不起訴,再針對他部(或全部)起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5-24 Q3. 檢察官的起訴對象應如何認定? ‧5-25 爭點 2‧追加起訴 ‧5-27 Q1. 得以追加起訴的相牽連案件,是否包含牽連再牽連的案件? ‧5-27 Q2. 是否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可追加起訴? ‧5-27 爭點 3‧起訴審查制 ‧5-29 Q1. 起訴審查的門檻為何? ‧5-29 Q2. 起訴審查程序中,應否排除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5-30 SECTION.4 自訴 ‧5-31 爭點 1‧自訴之適格與限制 ‧5-31 Q1. 於財產犯罪中,若自訴人嗣後經證明並非被害人時,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抑或無罪判決? ‧5-31Q2.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提起自訴? ‧5-32 Q3. 自訴人得否對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提起自訴? ‧5-33 Q4. 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自訴人得否再提起自訴? ‧5-34 Q5. 於告訴乃論罪中,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後,緩起訴處分確定前,得否提起自訴? ‧5-35 Q6. 若單一案件中,一部為告訴乃論,他部為非告訴乃論,於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被害人能否再提起自訴? ‧5-36 爭點 2‧自訴的審判 ‧5-37 Q1. 案件經一審法院判決確定後,被告上訴二審,於二審程序是否有強制律師代理的適用? ‧5-37 Q2. 自訴人之陳述,於審判程序中應如何為合法調查? ‧5-38 Chapter 6 審判SECTION.1 準備程序 ‧6-2 爭點 1‧證據調查 ‧6-2 Q1.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得否針對證據能力為調查? ‧6-2 Q2.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得否針對證人為調查? ‧6-3 SECTION.2 審判期日 ‧6-4 爭點 1‧公開審理原則 ‧6-4 Q. 準備期日是否有公開審判原則的適用? ‧6-5 爭點 2‧就審期間 ‧6-6 Q1. 第二次以後的審判期日有無就審期間的適用? ‧6-6 Q2. 若法院未於期限前通知,被告仍自行到庭並參與審判,是否可再以法院違反就審期間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6-6 Q3. 法院是否亦應於7日前通知辯護人到庭審判? ‧6-8爭點 3‧隔別訊問 ‧6-8 Q.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的法律效果? ‧6-9 爭點 4‧變更起訴法條 ‧6-12 Q1. 罪數變更是否有變更起訴法條的適用? ‧6-13 Q2. 變更起訴法條所應踐行的程序? ‧6-14 Q3. 犯罪事實的一部擴張/縮減有無變更起訴法條適用? ‧6-15 SECTION.3 簡易程序 ‧6-17 爭點 1‧簡式審判程序 ‧6-17 Q. 單一案件中一部有罪,一部因欠缺訴訟條件而應於理由欄內說明不另為不受理、免訴判決時,得否為簡式程序? ‧6-17 爭點 2‧簡易判決處刑 ‧6-20 Q1. 被告偵查之自白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的適用? ‧6-20 Q2. 一審簡易判決處刑後經上訴二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應為無罪判決時,應如何處置? ‧6-21 爭點 3‧協商判決 ‧6-22 Q1. 當事人得否以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與第5款所定情形,針對協商判決提起上訴? ‧6-23 Q2.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 ‧6-24 SECTION.4 判決 ‧6-25 爭點 1‧判決確定力 ‧6-25 Q1. 實質確定力的時之範圍,應如何認定? ‧6-25 Q2. 實質確定力的物之範圍,應如何認定? ‧6-26 Q3. 檢察官原先起訴裁判上一罪的一部犯罪事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得否再針對他部犯罪事實為起訴? ‧6-28 Q4. 簡易判決處刑的時之範圍,應從何起算? ‧6-29 Chapter 7 通常救濟程序SECTION.1 上訴通則 ‧7-2 爭點 1‧上訴權 ‧7-2 Q. 被告於審判程序中死亡,原審法院卻未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檢察官得否對此一判決提起上訴? ‧7-2 爭點 2‧上訴利益 ‧7-3 Q1. 若被告於無罪判決之外,另外受有監護處分,是否具有上訴利益? ‧7-3 Q2. 被告對於單純無罪判決是否具有上訴利益? ‧7-4 Q3. 二審法院對於認定被告應成立接續犯,被告上訴主張應成立想像競合,上訴是否合法? ‧7-5 爭點 3‧一部上訴 ‧7-6 Q1. 單一案件各部分是否屬於有關係之部分? ‧7-7 Q2. 單一案件一部無罪與上訴不可分 ‧7-8 Q3.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是否受有同法第2項本文的限制? ‧7-12 Q4. 論罪與科刑間是否具有不可分? ‧7-13 Q5. 若僅檢察官針對原審法院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於二審程序中,另外發現其他與原案構成單一案件的犯罪事實,故函請二審法院併辦,二審法院審理範圍是否包含論罪部分? ‧7-14 Q6. 若僅被告針對原審法院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得否針對原審未審酌的他部犯罪事實為審理? ‧7-17 SECTION.2 上訴二審 ‧7-20 爭點 1‧具體理由 ‧7-20 Q1. 原審辯護人是否有協助被告上訴的義務? ‧7-20 Q2. 強制辯護案件中,法院是否有指定辯護人,為被告協助上訴的義務? ‧7-21爭點 2‧上訴不合法 ‧7-23 Q. 若上訴人之上訴為合法,但二審法院卻誤以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時,應如何為救濟? ‧7-23 爭點 3‧不利益變更禁止 ‧7-25 Q1. 被告與檢察官均提起上訴,但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7-25 Q2. 緩刑、保安處分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的「較重之刑」? ‧7-25 Q3. 若二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較原審輕,卻仍維持與原審相同的刑,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 ‧7-27 Q4. 若二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較原審重,是否構成第370條但書「原審適用法條不當」? ‧7-28 Q5. 補行數罪併罰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7-29 Q6. 第三審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 ‧7-31 爭點 4‧國民法官法的二審上訴 ‧7-32 Q. 二審法院對原審判決的審查 ‧7-32 SECTION.3 上訴三審 ‧7-35 爭點 1‧上訴案件限制 ‧7-35 Q1. 若起訴法條與判決所適用法條不同,應以何者認定得否上訴第三審? ‧7-35 Q2.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應如何認定? ‧7-36 Q3. 於裁判上一罪中,若一審法院認定一部有罪,他部於理由書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或是未為審理。該非有罪判決的他部,若於二審法院遭認定有罪,此時是否可 上訴第三審? ‧7-37 Q4. 若被告對案件上訴三審後,原二審判決經三審法院撤銷發回,被告於更審程序中初次受不能上訴三審案件的有罪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 ‧7-37爭點 2‧上訴理由限制 ‧7-38 Q1. 強制辯護案件中,法院未經辯護人到庭,即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是否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7-38 Q2. 「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的適用範圍? ‧7-39 SECTION.4 抗告與準抗告 ‧7-40 爭點 1‧抗告權人 ‧7-40 Q1. 辯護人是否可為被告利益提起抗告? ‧7-40 Q2.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與配偶是否可為被告利益提起抗告? ‧7-41 爭點 2‧抗告限制 ‧7-42 Q.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可向第三審法院提出抗告? ‧7-42 爭點 3‧準抗告 ‧7-43 Q1. 司法警察(官)所為的處分,得否提起準抗告? ‧7-43 Q2. 辯護人是否可為被告利益提起準抗告? ‧7-43 Chapter 8 非常救濟程序SECTION.1 再審 ‧8-2 爭點 1‧再審事由 ‧8-2 Q1. 受判決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於原審程序中並未提出證據,該證據是否符合再審「新證據」的要求? ‧8-2 Q2. 裁判上一罪中,若新事證僅能使裁判上一罪中之部分罪名改認定為無罪,其他部分仍為有罪時,受判決人是否得以裁判上一罪之一部應受無罪判決提起再審? ‧8-3 Q3. 承上,若受判決人以一部無罪為由提起再審,再審範圍是否包含整個判決? ‧8-41Q4. 受判決人具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是否構成「應受免刑判決」? ‧8-5 Q5.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應如何判斷? ‧8-7 SECTION.2 非常上訴 ‧8-9 爭點 1‧非常上訴標的 ‧8-9 Q. 於科刑一部上訴的確定判決中,是否應針對一審論罪判決一併提起非常上訴? ‧8-9 爭點 2‧非常上訴事由 ‧8-10 Q1.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是否須非「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8-10 Q2. 除了「審判違背法令」外,提起非常上訴是否有其他限制? ‧8-11 爭點 3‧非常上訴判決 ‧8-13 Q.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應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或「狹義判決違背法令」? ‧8-13 Chapter 9 沒收特別程序SECTION.1 第三人沒收 ‧9-2 爭點 1‧第三人參與 ‧9-2 Q1. 得聲請參與程序的「第三人」是否包含「被害人」?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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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爭點HERE 刑事訴訟法 (律師 司法官 高考 法研所)
作者 / 洪杞
簡介 / 爭點HERE 刑事訴訟法 (律師 司法官 高考 法研所):【本書特色】  本書與一般打底的參考書定位不同,目的是希望能夠讓有一定基礎的考生們能夠對重要的爭點做快速複習與討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7758304
ISBN10 /
EAN / 9786267758304
誠品26碼 / 2683164690003
頁數 / 352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17*1.7
級別 / N:無
重量(g) / 540

試閱文字

自序 : 作者序

  大學時讀著教授的教科書和許多先進們的著作,心裡總是很崇拜,覺得能把腦袋裡的知識寫成書出版,真的是件很酷、很令人嚮往的事。直到自己真正動筆才發現:「天啊,這也太難了吧!」光是整理舊文獻就夠頭痛了,還得不斷賽跑似地追著新的實務見解和學術文章,最後還要糾結該怎麼寫,才能精簡又不失精準。這本書能順利完成,真的要萬分感謝學稔編輯們的幫忙(包含但不限於對我一再脫稿的包容)。
  刑事訴訟法有時會讓人覺得很難懂,學期過程中難免會感到挫折與痛苦。但當那些辛苦累積的知識,慢慢在腦中串連成自己的想法時,那種豁然開朗的感覺卻也令人十分快樂。除了希望這本書能夠幫大家順利通過考試外,更希望藉由本書的整理,讓大家覺得這門科目其實沒那麼遙遠,甚至能從中發現它的有趣之處。

洪杞
2026.4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與一般打底的參考書定位不同,目的是希望能夠讓有一定基礎的考生們能夠對重要的爭點做快速複習與討論。因此在編排上,省略部分較為基本或無爭議的概念,而將篇幅與心力放在各段落中的重要爭點為細緻的介紹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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