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綱的刑法總則爭點書 (2026 第2版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
| 作者 | 紀綱 |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紀綱的刑法總則爭點書 (2026 第2版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本書特色】 在內容上儘量以白話呈現,判決也整理出最簡潔的部分,每個爭點都有配合題目,讓讀者日後面對題目 |
| 作者 | 紀綱 |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紀綱的刑法總則爭點書 (2026 第2版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本書特色】 在內容上儘量以白話呈現,判決也整理出最簡潔的部分,每個爭點都有配合題目,讓讀者日後面對題目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在內容上儘量以白話呈現,判決也整理出最簡潔的部分,每個爭點都有配合題目,讓讀者日後面對題目更容易看出爭點所在。 爭點內容中,也仿照司律考試,附上不同意見以及個人見解,讓讀者學習如何實際寫作。
作者介紹 紀綱
產品目錄 【目錄】PART A 未遂犯CHAPTER 1 著手的認定A3爭點 行為人所為非構成要件所明定之行為,能否認定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A3CHAPTER 2 不能未遂A7爭1 不能未遂之判斷標準A7爭2 不能未遂之性質A9CHAPTER 3 中止未遂A11爭1 是否必須「出於倫理上自我要求的誠摯悔悟」,才能認為中止意思是出於己意?A11爭2 未了未遂與既了未遂如何區分?A13爭3 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可歸責,行為人是否仍有中止犯適用?A17爭4行為人於預備階段中止其犯行,是否仍有中止犯之適用?A19PART B 違法性CHAPTER 1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B3爭1.1 正當防衛「侵害現在性」之判斷B3爭1.2 長期家暴的案件,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6爭1.3 對於他人之恐嚇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9爭1.4 對於既遂後的侵害行為,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0爭2 對於欠缺罪責之不法侵害,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2爭3 防衛情狀或避難情狀是否存在,是以「事前判斷」還是「事後判斷」?B14爭4.1 防衛意思如何認定?B16爭4.2 挑唆防衛(挑撥後之防衛),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17爭4.3 互毆能否主張正當防衛?B21爭5 偶然防衛、偶然避難之法律效果B23爭6 正當防衛與權利濫用B25爭7.1 如何認定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B29爭7.2 確認防衛過當後,如何區分免除(寬恕)罪責之防衛過當及減輕罪責之防衛過當?B32爭8 防衛過當是否應擴張適用到「延展型防衛過當」?B34爭9 緊急避難所保護之利益範圍B38爭10.1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強制捐血案B40爭10.2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同一法益持有人B42爭10.3 利益衡平特殊案例—攻擊性緊急避難與防禦性緊急避難B43爭11 自招危難可否主張緊急避難?「自作孽不可活」?B46爭12 強制型緊急避難B48爭13 過失犯的違法性B51CHAPTER 2 其他阻卻違法事由B54爭1 倘若命令違法,下級公務員仍依命令行為時,是否仍得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B54爭2 得被害人之承諾B57爭3 公民抗爭運動的刑法評價B59PART C 加重結果犯爭1 刑法第17條條文中之「能預見」,意義為何?C3爭2 對於加重結果有過失就能成立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基礎行為」與「加重結果」間之關聯? C55爭3 「基礎行為」未遂卻產生「加重結果」,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C8爭4 加重結果犯能否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C11爭5 基本行為若有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對於加重結果部分卻又防衛過當,應如何判斷其行為?C14PART D 客觀構成要件爭1 有義務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D3爭2 何謂「適格犯」(適性犯)?對於抽象危險犯是否應作限縮解釋,而將不可能發生危險的行為加以排除?D5爭3 竊占罪為狀態犯還是繼續犯?D8爭4.1 客觀可歸責—製造風險?信賴原則之限制?D9爭4.2 降低風險與緊急避難之適用D11爭5 風險實現—風險升高問題?D12爭6 他人專屬之負責領域D13PART E 主觀構成要件爭1 「擇一故意」的法律效果E3爭2.1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題型確認E5爭2.2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結果延後發生E7爭2.3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單一行為E10爭2.4 構成要件錯誤—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發生E12爭3 行為人不知道補充空白刑法的行政規則或命令? E14爭4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E16爭5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否適用於過失犯?E19爭6 雙重錯誤E20爭7 構成要件選擇要素之間的事實錯誤?E21爭8 所有意圖與客體錯誤?E24PART F 原因自由行為爭1 原因自由行為之基本要件?刑法第19條第3項之立法缺失?F3爭2 原因自由行為之著手?F5爭3 故意與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F7PART G 不純正不作為犯爭1 保證人地位之來源,是否僅限於危險前行為?G3爭2 危險前行為之範圍?是否包含故意危險前行為?G8爭3 危險前行為之範圍?若為合乎義務的前行為是否仍有保證人地位?G10爭4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著手G12爭5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G13爭6 醫療過失案件應適用作為或不作為之構成要件審查?G16爭7 利用他人過失行為殺人,應適用作為或不作為?G17PART H 正犯與共犯CHAPTER 1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H3爭點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H3CHAPTER 2 間接正犯H5爭1 被利用者是否僅限於無責任能力之人或不成立犯罪之人,利用者才能成立間接正犯? H5爭2 己手犯與間接正犯H6爭3 間接正犯之著手H9爭4 被利用人(工具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H11爭5 被利用人(工具人)發生打擊錯誤H12爭6 利用人誤認對於被利用人有支配力,但客觀上並無支配力H13爭7 利用人誤認對於被利用人不具支配力,但客觀上卻有支配力H14爭8 利用人誤無故意工具為有故意工具之錯誤H15爭9利用人誤有故意工具為無故意工具之錯誤(或被利用人起初不知被利用,於中途知情,續行犯罪)H16CHAPTER 3 共同正犯H18爭1 無責任能力之人,是否能成立共同正犯?H18爭2 過失共同正犯H19爭3 相續共同正犯最後加入時間點以及刑事責任H21爭4 組織支配的幕後下令者,為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H24爭5 擇一共同正犯H25爭6 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是何種身分犯?H27爭7 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違犯純正身分犯之犯罪?H29爭8 雙重身分犯H32爭9 純正身分犯與間接正犯H35爭10 共同正犯之脫離?脫離後之共同正犯是否能適用中止未遂?H37CHAPTER 4 共犯H41爭1 被教唆人尚未著手,教唆犯之刑責?H41爭2 陷害教唆之刑事責任H43爭3 被教唆人發生等價客體錯誤H45爭4 輾轉教唆(教唆教唆犯)H47爭5 加劇教唆H48爭6.1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刑事罪證(甲教唆乙湮滅甲的罪證)H49爭6.2 教唆他人藏匿、頂替自己(甲教唆乙藏匿甲或甲教唆乙頂替甲)H51爭6.3 教唆他人在自己的案件作偽證H53爭6.4 教唆他人湮滅他人的刑事罪證(甲教唆乙湮滅乙的罪證)H56爭7 幫助行為是否必須與正犯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H58爭8 不作為犯參與正犯之犯罪H61爭9 中性行為H64爭10 唆幫助行為H67爭11 助教唆行為H68
| 書名 / | 紀綱的刑法總則爭點書 (2026 第2版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 |
|---|---|
| 作者 / | 紀綱 |
| 簡介 / | 紀綱的刑法總則爭點書 (2026 第2版 律師 司法官 法研所):【本書特色】 在內容上儘量以白話呈現,判決也整理出最簡潔的部分,每個爭點都有配合題目,讓讀者日後面對題目 |
| 出版社 /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9574645503 |
| ISBN10 / | |
| EAN / | 9789574645503 |
| 誠品26碼 / | 2683121420001 |
| 頁數 / | 264 |
| 注音版 / | 否 |
| 裝訂 / | P:平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23*17*1.4 |
| 級別 / | N:無 |
| 重量(g) / | 396 |
| 提供維修 / | 無 |
自序 : 二版序
「這一版最大的改變是部分題目的內容上,完全依照司律考試的格式來呈現,也就是臚列肯定說、否定說、個人意見。讓同學更習慣國考的作答方式。
另外,內容物上也增加了最新實務見解,與多篇學者的文章。希望同學能夠多注意到實務上變更原本見解的部分。
紀綱
最佳賣點 : 【本書特色】
在內容上儘量以白話呈現,判決也整理出最簡潔的部分,每個爭點都有配合題目,讓讀者日後面對題目更容易看出爭點所在。
爭點內容中,也仿照司律考試,附上不同意見以及個人見解,讓讀者學習如何實際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