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海洋法與海商法解題書 (2026 律師特考 警察特考 外交特考 法研所)
| 作者 | 許霍/ 妤庭 |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這是一本海洋法與海商法解題書 (2026 律師特考 警察特考 外交特考 法研所):【本書特色】✦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與海商法考古題整 |
| 作者 | 許霍/ 妤庭 |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這是一本海洋法與海商法解題書 (2026 律師特考 警察特考 外交特考 法研所):【本書特色】✦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與海商法考古題整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與海商法考古題整理,從閱卷委員立場蒐羅各家與實務見解參考,務求同學能「唸過」、「看懂」、「記住」、「寫出」、「寫完」、「寫好」,而這也是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應有的態度。 ✦本書收錄海洋、海商重點考題各年度重要國家考試、研究所等各類試題+最新114司律考試全收錄! ✦必買原因本書內容依據最新法規修訂與近年命題方向撰寫,並參考歷屆試題之趨勢分析,兼顧基礎概念與進階應用。章節編排上,力求條理分明、層次分明,讓同學得以循序漸進掌握各項重點。
作者介紹 許霍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學系學士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中國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海商法專業)博士 妤庭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運管理系學士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碩士
產品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A海洋法 Chapter1法源論Topic1國際法法源 A-1-31.1 國際條約之國內法效力【111北大(國際公法)】 A-1-4Topic2 國際習慣 A-1-61.2.1 習慣國際法之要件1【111政大(國際公法)】 A-1-61.2.2 習慣國際法之要件2【112中正(國際公法)】 A-1-8Topic3 司法裁判 A-1-111.3 情勢變遷原則【111政大外交所(國際公法)】 A-1-11Topic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前提 A-1-131.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適用前提【108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1-13 Chapter2(基線、內水、)領海與鄰接區Section1 基本定義與權利A-2-3Topic1 不同海域之定義與海域權利 A-2-32.1.1 不同海域之定義與權利【105公費留考】 A-2-102.1.2 不同海域之航行權利【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132.1.3 禁、限制水域之定義與權利【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5Topic2 不同海域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 A-2-172.2.1 不同海域之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管轄權【105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182.2.2 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與國內法之比較【111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21Topic3 不同海域之駁油行為合法性 A-2-242.3 不同海域之駁油合法性【107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24【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A-2-27Topic4 不同海域之抽砂行為合法性 A-2-282.4 不同海域之抽砂合法性【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28Topic5 不同海域之離岸風機法律地位 A-2-302.5 不同海域之離岸風機法律地位【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30 Section2 領海A-2-32Topic6 領海基線劃定 A-2-322.6.1 三種基線劃法與規定【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342.6.2 基線與基線劃定【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35【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A-2-37【113高考—海洋行政(三級)】A-2-372.6.3 我國關於直線基線之爭議1【107律師】 A-2-382.6.4 我國關於直線基線之爭議2【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442.6.5 海灣及海灣基線【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472.6.6 合法海灣與直線基線【113司律】 A-2-502.6.7 群島基線與直線基線【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53Topic7 領海寬度主張 A-2-562.7 領海寬度不超過12浬【113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56Topic8 港口國之民刑事管轄權 A-2-582.8 港口國之管轄權【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61Topic9 領海司法管轄權之限制 A-2-632.9.1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1【110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2-642.9.2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2【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662.9.3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3【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682.9.4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4【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702.9.5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5【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732.9.6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與登臨權【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762.9.7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6【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782.9.8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7【111政大(國際公法)】 A-2-812.9.9 沿海國之刑事管轄權8【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832.9.10 沿海國之民事管轄權1【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852.9.11 沿海國之民事管轄權2【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87Topic10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 A-2-892.10.1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1【107東吳(D組)(節錄)】 A-2-91【107一般警察—外事警察人員(三等)(國際公法)】A-2-922.10.2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2【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932.10.3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3【111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952.10.4 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權4【114司律】 A-2-972.10.5 潛艇之無害通過權【107台大B卷(國際公法)(節錄)】 A-2-1002.10.6 沿海國之規範管轄權【107地特—海洋資源(三等)】 A-2-1022.10.7 領海之分道通航制1【107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1052.10.8 領海之分道通航制2【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07Topic11 軍艦之無害通過權 A-2-1102.11.1 軍艦之無害通過權1【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122.11.2 軍艦之無害通過權2【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114【107東吳(D組)(節錄)】A-2-1162.11.3 各國對軍艦無害通過權之立場【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162.11.4 美國軍艦之無害通過權【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19Topic12 沿海國之保護權 A-2-1212.12.1 保護權之要件【105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1222.12.2 保護權得否行使武力1【108司律】 A-2-1242.12.3 保護權得否行使武力2【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292.12.4 保護權得否行使武力3【112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131 Section3 鄰接區A-2-134Topic13 執行管轄權之內涵 A-2-1342.13.1 鄰接區與沿海國之執行管轄權1【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2-1362.13.2 鄰接區與沿海國之執行管轄權2【112台大B卷(國際公法)】 A-2-1382.13.3 我國法之鄰接區執行管轄權1【110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1412.13.4 我國法之鄰接區執行管轄權2【112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2-1432.13.5 我國法之鄰接區執行管轄權3【111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2-1442.13.6 鄰接區主張與沿海國之管轄權1【111司律】 A-2-1462.13.7 鄰接區主張與沿海國之管轄權2【114司律】 A-2-1502.13.8 執行管轄權擴大與單純持續接續原則【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2-1522.13.9 鄰接區與沿海國之緊追權1【110升官等—移民行政(薦任)(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A-2-1542.13.10 鄰接區與沿海國之緊追權2【111東吳(D組)】 A-2-156 Chapter3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海域劃界)Section1 專屬經濟區A-3-3Topic1 專屬經濟區之權利義務 A-3-33.1.1 主權、主權權利及管轄權【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5【105中山海事所(國際公法)(節錄)】A-3-73.1.2 主權與主權權利【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83.1.3 沿海國與第三國之權利義務【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113.1.4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之權利【111國際經濟商務(三等)(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A-3-133.1.5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上空之權利【112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3-15Topic2 專屬經濟區之執法措施 A-3-183.2.1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1【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203.2.2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2【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22【105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A-3-243.2.3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3【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253.2.4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4【109司律】 A-3-273.2.5 沿海國執行管轄權之限制5【105中山海事所(國際公法)】 A-3-313.2.6 沿海國之登臨權與緊追權【110台大B卷(國際公法)】 A-3-353.2.7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緊追權1【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383.2.8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緊追權2【109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3-413.2.9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緊追權3【109司律】 A-3-443.2.10 沿海國之緊追權與執行管轄權限制【112司律】 A-3-463.2.11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之管轄權【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48Topic3 專屬經濟區之軍事化利用 A-3-513.3.1 專屬經濟區之軍事化利用合法性【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513.3.2 專屬經濟區上空之軍事化利用合法性【105律師】 A-3-53Topic4 專屬經濟區之人工島嶼、設施與結構 A-3-553.4.1 沿海國對人工島嶼之管轄權【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553.4.2 沿海國對離岸風機之權利義務【110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3-573.4.3 沿海國對離岸風機之相關規範【105北大(國際公法)】 A-3-603.4.4 沿海國對離岸專區之爭端解決【112政大(國際公法)】 A-3-63Topic5 專屬經濟區之生物資源管理 A-3-653.5.1 沿海國對生物資源之執行管轄權1【110司律】 A-3-653.5.2 沿海國對生物資源之執行管轄權2【111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3-693.5.3 沿海國對生物資源之執行管轄權3【113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3-70Topic6 海洋生物分類與管理 A-3-733.6 漁業資源管理與相關協定【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73Topic7 專屬經濟區(及其他)之海域劃界 A-3-763.7.1 相鄰與相向國家之海域劃界【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3-783.7.2 海域劃界之實際性臨時安排【112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3-813.7.3 海域劃界之三階段架構【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3-83Section2 大陸礁層A-3-86Topic8 大陸礁層之權利義務 A-3-863.8.1沿海國在大陸礁層之權利1【107地特—海洋資源(三等)】 A-3-873.8.2 沿海國在大陸礁層之權利2【111司律】 A-3-913.8.3 沿海國在外部大陸礁層之權利【113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3-97Topic9 大陸礁層之海域劃界 A-3-1003.9 相鄰與相向國家之海域劃界【106律師】 A-3-100 Chapter4公海、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閉海或半閉海(、內陸國的權利)Section1 公海A-4-3Topic1 公海自由 A-4-34.1.1 公海自由之範圍【105律師】 A-4-34.1.2 公海自由之演變【110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54.1.3 公海捕魚自由之變化【105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4-74.1.4 軍事演習自由【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10Topic2 公海之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 A-4-124.2 公約之漁業資源管理【107政大(國際公法)】 A-4-13Topic3 《聯合國履行1982年海洋法公約有關養護與管理跨界魚群與高度洄游魚群條款協定》締約方之權利義務 A-4-174.3 捕魚實體之權利義務【107公費留考】 A-4-18Topic4 公海之登臨檢查與扣押、緊追權 A-4-204.4.1 公海捕魚自由與大陸礁層之主權權利【108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4-214.4.2 公海捕魚自由與港口國管轄權【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234.4.3 登臨檢查權之合法構成要件【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254.4.4 緊追權與執行管轄權之限制【106律師】 A-4-284.4.5 緊追權之合法構成要件1【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324.4.6 緊追權之合法構成要件2【111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4-344.4.7 緊追權之合法構成要件3【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354.4.8 緊追權之合法構成要件4【107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4-37Topic5 公海之船旗國專屬管轄 A-4-384.5.1 船旗國管轄對船舶之義務【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38【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A-4-404.5.2 船旗國與船舶之真實聯繫【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414.5.3 船旗國專屬管轄與港口國管轄1【107律師】 A-4-424.5.4 船旗國專屬管轄與港口國管轄2【109台大B卷(國際公法)】 A-4-47Topic6 公海之普遍管轄原則 A-4-504.6.1 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1【105高考—國際文教行政(三級)】 A-4-514.6.2 普遍管轄原則之適用2【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53【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A-4-554.6.3 海盜罪之一般性普遍管轄【108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4-56Topic7 遇難船舶之緊急避難權 A-4-584.7.1 遇難船舶與沿海國之權利義務1【109政大(國際公法)】 A-4-584.7.2 遇難船舶與沿海國之權利義務2【112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59Section2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A-4-62Topic8 國際海峽之分類 A-4-624.8.1 台灣海峽之法律地位【110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4-644.8.2 澎湖水道的法律地位【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65Topic9 外國船舶之過境通行權 A-4-674.9.1 過境通行權與無害通過權之比較1【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69【112東吳(D組)】A-4-71【111國際經濟商務(三等)(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A-4-714.9.2 過境通行權與無害通過權之比較2【105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4-72【110政大外交所(國際公法)】A-4-744.9.3 過境通行權之適用與不適用【111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4-754.9.4 新增過境通行權之原因【112政大外交所(國際公法)(節錄)】 A-4-794.9.5 潛水艇在不同海域之通行權利【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814.9.6 外國航空器在不同海域之通行權利【109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4-834.9.7 不同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1【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864.9.8 不同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2【112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4-884.9.9 不同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3【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91Topic10 軍艦之過境通行權 A-4-944.10.1 軍艦在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1【108台大B卷(國際公法)】 A-4-944.10.2 軍艦在國際海峽之通行權利2【106台大B卷(國際公法)】 A-4-974.10.3 軍艦在台灣海峽之通行權利1【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4-994.10.4 軍艦在台灣海峽之通行權利2【110政大(國際公法)】 A-4-101Section3 群島國A-4-104Topic11 群島國與群島水域 A-4-1044.11 定義、舉例與法律性質【107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104Topic12 群島水域之通行權利 A-4-1064.12 不同海域之不同通行權利【110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4-107Section4 閉海或半閉海A-4-109Topic13 基本定義與合作義務 A-4-1094.13 閉海或半閉海之合作項目【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4-109【105高考—海洋資源(三級)】A-4-110 Chapter5島嶼制度Topic1 島嶼、岩礁、低潮高地與人工島嶼 A-5-35.1.1 沿海國對其所享有之海域權利【105東吳(D組)】 A-5-45.1.2 人工島嶼之法律地位與效力【107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5-75.1.3 低潮高地之法律地位與效力【105一般警察—外事警察人員(三等)(國際公法)】 A-5-10Topic2 島嶼之海域權利 A-5-135.2.1 海洋地物之類型與海域權利1【105台大B卷(國際公法)】 A-5-145.2.2 海洋地物之類型與海域權利2【107台大B卷(國際公法)(節錄)】 A-5-185.2.3 海洋地物之類型與海域權利3【111台大B卷(國際公法)】 A-5-205.2.4 海洋地物之類型與海域權利4【113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5-235.2.5 島嶼主張之國際實踐【106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5-255.2.6 《南海仲裁案》對島嶼判斷之補充1【108東吳(D組)】 A-5-275.2.7 《南海仲裁案》對島嶼判斷之補充2【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5-30【111高考—海洋行政(三級)】A-5-325.2.8 《南海仲裁案》對島嶼判斷之補充與沖之鳥爭議【106東吳(D組)】 A-5-335.2.9 公約對島嶼之判斷與沖之鳥爭議【105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5-345.2.10 中美南海爭議【111高考—漁業行政(三級)(國際關係及談判)】 A-5-365.2.11 歷史性水域之定義與適用【111高考—國際文教行政(三級)】 A-5-38Topic3 島嶼之海域劃界 A-5-405.3 島嶼之半效力與低潮高地之零效力【110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5-40 Chapter6區域Topic1 區域之法律地位 A-6-36.1.1 區域之定義、性質與規範【110司律】 A-6-46.1.2 區域之權利性質與具體規定【109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6-6Topic2 區域之開發制度與生產政策 A-6-86.2 區域之歸屬、利用與管理規則【107地特—海洋資源(三等)】 A-6-9 Chapter7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漁業)、海洋科學研究、海洋技術發展和移轉Topic1 海洋環境的保護與保全 A-7-37.1.1 來自船舶的污染之國際公約【105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7-37.1.2 來自陸上的污染之規範原則【113高考—海洋行政(三級)】 A-7-57.1.3 污染與傾倒之定義與國內法【111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7-77.1.4 填海造陸違反公約之個別義務【112司律】 A-7-97.1.5 排放溫室氣體違反公約之個別義務【113司律】 A-7-147.1.6 排放二氧化碳構成海洋環境污染之規範解釋【113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7-177.1.7 港口國對外國船舶污染之管轄權1【109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7-207.1.8 港口國對外國船舶污染之管轄權2【108高考—海洋資源(三級)】 A-7-227.1.9 沿海國對來自陸上或船舶污染之管轄權【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7-237.1.10 沿海國對來自陸上污染之管轄權【11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267.1.11 沿海國對外國船舶污染之管轄權【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287.1.12 沿海國或港口國對外國船舶污染之管轄權【111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307.1.13 外國船舶在領海之違法抽砂行為【110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33Topic2 海洋科學研究 A-7-357.2.1 海洋科學研究之原則【113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7-357.2.2 申請同意制度【109政大外交所(國際公法)(節錄)】 A-7-377.2.3 強制同意制度【92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7-397.2.4 海洋科學研究之分類與同意權【108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7-407.2.5 專屬經濟區之海洋科學研究【112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7-43 Chapter8爭端解決Topic1 爭端解決之程序 A-8-38.1.1 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1【108政大(國際公法)】 A-8-68.1.2 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2【108司律】 A-8-108.1.3 爭端解決機制的選擇3【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8-148.1.4 爭端解決機制之規範與《南海仲裁案》【105中山海事所(國際公法)】 A-8-16Topic2 爭端解決之法院 A-8-208.2.1 國際法院之強制管轄1【111高考—國際文教行政(三級)】 A-8-20【112東吳(D組)】A-8-228.2.2 國際法院之強制管轄2【111外特—外交領事(三等)】 A-8-228.2.3 國際海洋法法庭之管轄【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四等)】 A-8-248.2.4 國際海洋法法庭之設立【105警特—水上警察人員(三等)】 A-8-268.2.5 國際海洋法法庭之補充【109警察升等—海岸巡防人員(警正)】 A-8-288.2.6 國際海洋法法庭之主體【107地特—海洋資源(三等)】 A-8-31 B海商法 Chapter1 通則Topic1 《海商法》之適用範圍 B-1-31.1.1 《海商法》上之船舶【95台大(節錄)】 B-1-4【112司特—公證人(三等)】B-1-61.1.2 非《海商法》上之船舶發生碰撞1【103地特—法制(三等)】 B-1-61.1.3 非《海商法》上之船舶發生碰撞2【111司律】 B-1-8Topic2 船舶之強制執行 B-1-131.2.1 船舶強制執行之禁止與不禁止【106律師】 B-1-151.2.2 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112高大(甲組)】 B-1-18 Chapter2Topic1 船舶所有權之讓與 B-2-32.1.1 船舶移轉之登記對抗【82律師】 B-2-32.1.2 船舶動產之善意受讓【89輔大(乙組)】 B-2-5【98司特—公證人(三等)】B-2-6Topic2 傭船契約之追及效力 B-2-72.2.1 傭船與光船租賃不同【85律師】 B-2-72.2.2 《海商法》第41條採注意規定說【82司法官】 B-2-8【78司法官】B-2-10【99律師】B-2-10【91台大】B-2-10(後略)
| 書名 / | 這是一本海洋法與海商法解題書 (2026 律師特考 警察特考 外交特考 法研所) |
|---|---|
| 作者 / | 許霍 妤庭 |
| 簡介 / | 這是一本海洋法與海商法解題書 (2026 律師特考 警察特考 外交特考 法研所):【本書特色】✦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與海商法考古題整 |
| 出版社 /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9574645275 |
| ISBN10 / | |
| EAN / | 9789574645275 |
| 誠品26碼 / | 2683061114008 |
| 頁數 / | 952 |
| 注音版 / | 否 |
| 裝訂 / | P:平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17*23*3.9 |
| 級別 / | N:無 |
| 重量(g) / | 1158 |
| 提供維修 / | 無 |
自序 : 作者序
從2016年出版第一本《就是這本海洋法體系+解題書》,與讀享結下不解之緣,投入補教界教授海洋法與海商法迄今,轉眼也快10年了,爾後出版了《海商法爭點地圖》(2021年一版、2023年二版),每次撰稿可說是「痛並快樂著」,相較於律師二試之其他選試科目,海海在準備上有一道無形障礙在於:不論是海商法或是海洋法,都不是純粹的「國內法」,由於繼受的國際公約及外國法等與我國之大陸法系格格不入,經常牛頭不對馬嘴;更難以學習的地方在於,海商法條文翻譯拙劣,學者往往「飛越」到其繼受的國際公約或外國法來解釋國內法,於是又出現了兩個難題,一是立論依據不同,接下來的理解大大不同,有從海牙規則暨海牙威士比規則立論,或從漢堡規則或鹿特丹規則立論,有從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送法(COGSA)立論,或從2012年德國商法(海商編)立論。另一是對繼受條文與其背後理論的深入探究,更是折磨考生,學者越是眾說紛紜,越是成為考點;海洋法更多爭議在於其背後之國際法理論基礎與相關國際案例,對於時間有限而僅著手於條文釋義的考生而言,都是看不見的高度隱藏成本。
最後,要歡迎海洋事務學界後起之秀—妤庭加入本書編撰行列,協助校正編寫錯誤之處,並掃除思考盲區;責任編輯小藍非常細心,懂得編排出一本容易上手的考試用書;感謝毛總、蘋總、讀享編輯團隊等人的大力協助。
期望此本書能與各位讀者共勉。
2025年11月
許霍
作者序
能參與本書的編撰校正,於我而言是一份殊榮與責任,能將研究與專業發揮貢獻,是件很幸福的事。特別感謝許霍老師的提攜與編輯團隊的悉心討論,使我有機會共同參與此項有意義的工作。編寫過程中,除了再次燃起對海洋法及海商法的熱情,更深刻體會法律專業的嚴謹與累積不易,也再次深感:唯有反覆思辨與學習,方能不斷精進。
本書內容依據最新法規修訂與近年命題方向撰寫,並參考歷屆試題之趨勢分析,兼顧基礎概念與進階應用。章節編排上,力求條理分明、層次分明,讓同學得以循序漸進掌握各項重點。對於艱深條文與實務見解,亦盡可能以精要方式說明,避免繁瑣之枝節,使內容兼具深度與可讀性。
另提醒同學留意海商法最新修法動態,海商法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公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共計31條,調整責任限額賠償數額,並為釐明海商民事關係責任等,礙於書籍版面,請同學自行上網查詢相關內容。
願本書能成為同學備戰的可靠夥伴,協助在廣博的海洋法與海商法領域中,掌握方向、靈活應用。亦致所有努力追求法律專業、堅持不懈的考生,祝福各位順利登岸,金榜題名。
2025年11月
妤庭
最佳賣點 : 本書提供了最新穎、最完整的海洋法與海商法考古題整理,從閱卷委員立場蒐羅各家與實務見解參考,務求同學能「唸過」、「看懂」、「記住」、「寫出」、「寫完」、「寫好」,而這也是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應有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