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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警察法規解題書 (2025 第6版 警察三、四等特考 警大研究所 警佐班 警正班)

作者 謝安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這是一本警察法規解題書 (2025 第6版 警察三、四等特考 警大研究所 警佐班 警正班):【本書特色】NEW!增補最新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增補113年度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NEW!增補最新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增補113年度最新考題更新重要警察法規、相關法規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博客來網路書店排行榜TOP 1的警察特考系列收錄權威警察法規學者重要著作及最新實務見解統整性、連貫式的寫作方式快速幫助讀者充實學識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謝安 中央部會法制科員、專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兼任講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特考班講座研究領域為警察法規、警察情境實務及刑事法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目錄】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 總論Topic1 警察與行政法中一般原理原則 1-31.1.1 行政的分類【96行政執行官(三等)】 1-41.1.2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89行政執行官(三等)】 1-121.1.3 依法行政原則【改編自104高考—航運行政(三級)(航港法規)】 1-151.1.4 正當法律程序【111警大(警政所)】 1-181.1.5 層級化法律保留【87律師】 1-211.1.6 明確性原則【96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1-391.1.7 平等原則【102身特—法制(三等)】 1-481.1.8 比例原則【90基層—法制(三等)】 1-541.1.9 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102高考—法律廉政(三級)(節錄)】 1-571.1.10 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102司特—執行員(四等)】 1-66Topic2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681.2.1 判斷餘地與判斷瑕疵【90司法官】 1-701.2.2 行政裁量與裁量瑕疵【98調查局—法律實務組(三等)】 1-76Topic3 行政處分 1-791.3.1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87律師】 1-821.3.2 警察行政處分之附款【改編自97政大】 1-891.3.3 行政處分之陳述意見【筆者自擬】 1-92 Chapter2 警察法Topic1 警察任務 2-32.1.1 警察任務【101警大】 2-52.1.2 警察任務與法律授權【103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82.1.3 警察法性質【筆者自擬】 2-112.1.4 警察任務及職務協助【104警大—警正】 2-152.1.5 危害防止任務之分配【筆者自擬】 2-192.1.6 警察公共性原則【107警大】 2-23Topic2 警察意義與警察職權 2-272.2.1 警察之意義【103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2-282.2.2 警察與警察職權【102警大—警正】 2-322.2.3 廣義警察職權的行為類型【筆者自擬】 2-36Topic3 警察命令 2-412.3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103警大—警正】 2-42【101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51Topic4 警察組織與管轄 2-522.4 警察預算與人事權限【筆者自擬】 2-58Topic5 警察教育、考試、任用 2-612.5.1 警察教育1【筆者自擬】 2-662.5.2 警察教育2【筆者自擬】 2-72Topic6 警察人員之權利、義務(含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責任與保障 2-762.6.1 人事權及權力分立【筆者自擬】 2-902.6.2 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109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104 Chapter3 警察職權行使法Topic1 警察職權行使之基本原則 3-43.1.1 令狀原則【100警大】 3-43.1.2 檢查權【101警大—警正】 3-83.1.3 檢查權與陷害教唆【100警大】 3-11Topic2 臨檢盤查 3-173.2.1 警察臨檢盤查之處所1【筆者自擬】 3-173.2.2 警察臨檢盤查之處所2【105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223.2.3 進入場所【101警大】 3-263.2.4 治安全面攔停【改編自104警大】 3-313.2.5 交通全面攔停【10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403.2.6 攔檢之判斷與基礎【筆者自擬】 3-463.2.7 治安攔停與交通攔停【103警大—警正】 3-533.2.8 臨檢之要件、措施及救濟【改編自103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3-63Topic3 警察資料蒐集 3-723.3.1 個人資料保護與警察職權【103警大】 3-823.3.2 通知到場【104警大—警正】 3-88Topic4 即時強制 3-913.4.1 管束【100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913.4.2 概括條款【93警大】 3-943.4.3 警察補充性原則【104警大—警正】 3-97 Chapter4 交通執法Topic1 行政救濟 4-54.1 交通執法與行政救濟【筆者自擬】 4-5Topic2 酒後駕車之裁罰 4-84.2 拒絕酒測即處罰【筆者自擬】 4-8Topic3 國家賠償 4-144.3 交通公務與國家賠償【94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4-14 Chapter5 行政執行法Topic1 總則 5-35.1.1 行政執行之定位【111警大】 5-35.1.2 行政執行之意義【筆者自擬】 5-65.1.3 行政執行期間【10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5-85.1.4 行政執行之救濟【筆者自擬】 5-12Topic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 5-195.2.1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筆者自擬】 5-195.2.2 限制住居【筆者自擬】 5-215.2.3 拘提及管收【筆者自擬】 5-235.2.4 管收【102行政執行官(三等)】 5-265.2.5 管收與管束【104高大(丙組)】 5-325.2.6 禁奢命令【99行政執行官(三等)】 5-355.2.7 有無公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改編自97律師】 5-40Topic3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 5-455.3.1 代履行【98行政執行官(三等)】 5-455.3.2 間接強制之手段【筆者自擬】 5-47Topic4 即時強制 5-515.4.1 即時強制之比較【100警大—警正】 5-525.4.2 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101警大—警正】 5-595.4.3 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100警大(節錄)】 5-63 Chapter6 社會秩序維護法Topic1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基本內涵 6-56.1.1 處罰法定原則【103警大】 6-56.1.2 責任要件與責任能力【筆者自擬】 6-106.1.3 警察裁處違序案件之權限【104警大—警佐(第1、2、3類)】6-156.1.4 勒令歇業1【102警大】 6-186.1.5 勒令歇業2【105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6-226.1.6 拘留【筆者自擬】 6-296.1.7 法定罰、宣告罰與執行罰【筆者自擬】 6-326.1.8 禁止雙重處罰原則【105警大—警佐(第1、2類)】 6-346.1.9 行政與刑事之競合【筆者自擬】 6-386.1.10 留置與人身自由【102警大】 6-44Topic2 分則要件 6-516.2.1 公告查禁之器械【改編自101警大—警正】 6-516.2.2 非供自用轉讓特定票券圖利1【104警大—警正】 6-576.2.3 非供自用轉讓特定票券圖利2【筆者自擬】 6-616.2.4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102警大—警正】 6-646.2.5 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10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6-676.2.6 明示禁止出入之場所【筆者自擬】 6-69Topic3 釋字第666號及第689號解釋 6-726.3.1 無故跟追他人【10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6-736.3.2 釋字第666號解釋1【改編自101警大】 6-786.3.3 釋字第666號解釋2【104警大】 6-856.3.4 釋字第666號解釋3【101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6-93 Chapter7 警械使用條例Topic1 使用警械之客體、主體及各項要件 7-187.1.1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改編自104警特—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7-187.1.2 私人持有警械【104警大】 7-257.1.3 使用警械的時機【100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7-297.1.4 警察人員用槍規範【11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7-367.1.5 駐衛警察警械之使用【102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7-39Topic2 使用警械後之補償及賠償—兼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概述 7-417.2.1 第一次權利救濟優先性【104台大(B卷)(節錄)】 7-467.2.2 國家賠償法公務員之責任【99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 7-497.2.3 國家賠償之訴【109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7-547.2.4 使用警械後之賠(補)償制度【筆者自擬】 7-577.2.5 損失補償【104高考—智財行政(三級)】 7-62 Chapter8 集會遊行法Topic1 集會遊行法體系 8-118.1.1 許可制vs.報備制【103警特—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8-118.1.2 集會遊行中角色的區分【筆者自擬】 8-208.1.3 釋字第445號及第718號解釋【筆者自擬】 8-248.1.4 禁制區1【筆者自擬】 8-298.1.5 禁制區2【筆者自擬】 8-338.1.6 負責人等之消極條件【筆者自擬】 8-398.1.7 申請之不予許可【筆者自擬】 8-428.1.8 物之扣留【筆者自擬】 8-458.1.9 訴訟權範圍與集會遊行之救濟【筆者自擬】 8-49Topic2 訴願 8-548.2.1 訴願審議委員會【94律師】 8-568.2.2 訴願管轄【9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節錄)】 8-60 Chapter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Topic1 行政中立法總論 9-49.1.1 立法目的及性質【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49.1.2 適用之對象【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69.1.3 適用、準用之對象1【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89.1.4 適用、準用之對象2【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09.1.5 適用、準用之對象3【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2Topic2 行為規範 9-149.2.1 公務人員與黨政的互動【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49.2.2 上班或勤務時間【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69.2.3 行政資源之範圍【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89.2.4 參加、主持或連署特定活動【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199.2.5 站台、遊行或拜票【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219.2.6 網路發表之言論【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23Topic3 救濟與違反的效果 9-259.3 救濟管道及保障【改編自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專輯】 9-25 索引 I

商品規格

書名 / 這是一本警察法規解題書 (2025 第6版 警察三、四等特考 警大研究所 警佐班 警正班)
作者 / 謝安
簡介 / 這是一本警察法規解題書 (2025 第6版 警察三、四等特考 警大研究所 警佐班 警正班):【本書特色】NEW!增補最新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增補113年度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4644988
ISBN10 /
EAN / 9789574644988
誠品26碼 / 2682895380009
頁數 / 720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17*3.6
級別 / N:無
重量(g) /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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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文字

自序 : 【序】
六版序

  本書六版順利付梓,循例向所有愛護、包容及等待的讀者,致上最大的謝意,讓本書形式上的生命得以延續。也要感謝曾經共事的警察同仁、不吝指導的恩師們及默默支持的家人,在個人學習法律及人生的道路上,給予無盡的呵護與提攜。如果本書能帶給讀者一些啟發或意義,實應歸諸於以上所揭。
  本書最早的原型,是個人於警大研究所就讀碩士班時期,擔任洪文玲老師開於大學部警察法規課程教學助理時,為提供學弟妹課後複習有較完整的內容,濃縮課堂內容及相關補充的筆記。也因為這期間也擔任過章光明、朱金池老師的研究助理,有幸受三位曾任警政學院的院長指導,加深個人對於警察法學與政策的興趣,加上蔡庭榕、劉嘉發老師大學時的啟蒙,寫著寫著,就從初版寫到了六版,從參考書寫到了教科書跟期刊。回首這些之點滴,至今心中仍充滿驚喜與感激。
  也謝謝台大林明昕老師、母校建中的蔡炳坤校長、李荃和律師及喬律師,在初版時即為書作序,讓這本書有更多不同的意義。
  因為可以透過文字與讀者交流的方式,加上師承多位權威學者,難能可貴,所以本書自始即不以一般的考試用書而居,而是以案例研習體裁的教科書為綱;在寫作上,均徵引相關實務見解及學說,並提出個人本於所思所信的意見。法律的學習,應該不是單純肯、否二說的辯駁,思索規範目的、公共利益及人權保障的動態平衡,才是無止盡且不易的功課,也需更多有志者帶著理想投入並秉持初衷。
  今年3月初,某個平日的晚上,作東邀請與過往個人擔任所長時期的同仁們聚餐,過程中有名同仁說道,「所長,你是我畢業下單位的第一位所長,但我服務也已經9年」「歷任的所長,我爸媽只認識你」;另名同仁說道,「所長,我經歷過10任所長,但持續有聯絡的只有你」。
  結束用餐走回熟悉的所內,見到該所新任的所長,是個人曾陪同去警大二技報到的警員;來督勤的警務正,是初官時,同為督察組同事的巡官學長;警政監正聊著正科60期前後的人與事;值勤的制服、泡茶用的老人壺及席間的話題,所有的情景,好像那麼近,但又好像那麼遠。是近嗎?人的感情經過時間的檢視,我相信是更近了些。是遠嗎?想起近期的人事調動,好多認識的學長學弟都已派任偵查隊長,一下就10年,大概也不能不算有點距離了!
  前輩常說身在公門好修行,或許雖然不能完全救苦救難,但卻是最有可能在職權範圍內,可合法通報、介入或強制之人。警察的職權不一定萬事皆可達,但小事或許即任我們隨手捻來。或許幾年工作下來,你有了些倦怠,但如果你相信時間是有限的,那麼能帶給別人愛、幸福或是無懼感,那種快樂遞移或流轉,或許是另一種證明「永恆」存在的方式,足以突破無數個十年,超越時地的侷限,而無障不破。
  警察工作每日勤務的輪替、人事的紛沓,哪有不讓人窒息的、不讓人無力的。如果你也有這樣的感受,那絕對是正常的。
  如果可以,倒不如用一個放假的半日,窩在一個有陽光灑落的角落,拾韶光的靜謐,回想那些未完或已完成的夢想,以及讓自己所喜怒的人事。是否那些當時讓你覺得過不去的,現在也沒有感受了吧?但那些讓你成長的愛,是不會感受不到存在的吧?同樣地,你帶給別人的愛,也是如此般的存在,微小而巨大。警察工作偉大的意義,或許是透過權力而解決問題的服務本質。
  個人淺薄地認為,警察工作最值得的挑戰,除了藉由考取三等、二技、警佐取得能服務更多人的機會外,或許是如何與一群兄弟完成每個任務、實踐所學解決實務困境;最大的幸福,或許是睡個好覺、跑個好步、讀本好書;在身邊的是摯愛的家人或伴侶,而不是斛光交錯的酒水。
  歲月堆累的成長,或是讓我們知道哪些話是花裡胡哨、哪些人是兩面三刀;而哪些人是想去見的人,哪些事是想要做的事。
  趁陽光正好,趁微風不噪,趁人未老。
  如同開頭般,也要向新學林毛總、讀享蘋姊及諸位同仁的辛勞致謝,讓一切如期如質。
最後,敬祝所願皆成、所愛皆全、平安健康!

114.3.15謝安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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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補最新憲法法庭判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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