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的迷思: 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 | 誠品線上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

作者 Jothie Rajah
出版社 季風帶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依法治國的迷思: 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依法治國」現已成為威權政府慣用語。新加坡法律學者喬西•拉賈(JothieRajah)在《「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依法治國」現已成為威權政府慣用語。新加坡法律學者喬西•拉賈(Jothie Rajah)在《「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之中指出,何謂「法治」,法律如何被制定、詮釋與執行,其實是由某種政治哲學乃至管治模式定義與支配,屬政治產物,與眾人生活息息相關。 作者認為,新加坡如何利用英殖法制遺產,建立國家承襲西方政治文化血脈的公共形象,同時以「法治」之名,建構威權政體,構築不乏內在張力的國家發展論述,是新加坡「依法治國」威權模式值得研究之處。作者引用法國著名政治學者傅柯(Michel Foucault)的「治理術」 ( governmentality )理論,進一步闡述「法治」概念在新加坡如何被用以證成威權之必要,政治秩序乃至生活常識如何由此被建構,眾人生活如何由此被形塑。 亦因為此,作者引領讀者反思,「法治」本身與自由精神有何關係,「法治」概念如何被剪裁,如何被嫁接至威權主義,眾人如何能構築另一種政治秩序想像。從作者角度看,單純「守法」,並不足以闡釋「法治」之義。

各界推薦

各界推薦 李鎮邦(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作者的法律和家庭背景大大地提高了本書內容的可信度與資料的豐富性,使得這本廣泛被認為是批評星國法治的書具有堅實的證據和論點……書中討論了五個新加坡著名的法律,包括了一九六六年制定的《破壞公物法令》(Vandalism Act)、一九七四年的《出版法》(Press Act)、一九八六年的《律師專業法令》(Legal Profession Act)、一九八六年的《宗教和諧法》(Religious Harmony Act)以及二〇〇九年的《公共秩序法令》(Public Order Act)。通過詳細的史料分析,作者細緻地解釋了五個法案立法的過程,考察了立法的社會背景。為了說明法治是如何成為依法而治的,即法律是為了政治目的服務。」 王慧麟(香港大學現代語言及文化學院助理教授) 「作者不單以多角度切入新加坡的法治現況,更利用傅柯的「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的理論,解釋法律如何作為工具,成為新加坡政府監控力的一部分,控制整個社會……筆者誠心推薦各位細心閱讀本書,並且細心咀嚼內裡的討論,再對比現在的亞洲各地社會的法治情況,自有不同體會。」 鄺健銘(《雙城對倒——新加坡模式與香港未來》作者) 「法律與政治環環相扣,這其實也是新加坡法學者拉賈(Jothie Rajah)書寫《「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的要旨。原書原題為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由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作者拉賈是新加坡人,且亦是新加坡內政部部長尚穆根(K. Shanmugam)的前妻。她書寫《「依法治國」的迷思》的主要目的,是分析「法治」如何能成鞏固威權政治的工具。拉賈特地為《「依法治國」的迷思》繁體中文版書寫長篇新序,解構新加坡《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與香港《港區國安法》背後的威權政治與意識形態。」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喬西•拉賈現為美國律師基金會(American Bar Foundation)研究教授,其新著Discounting Life: Law, Culture, and the Long War on Terror將由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拉賈主要研究法律、論述、權力之間的關係。二〇一二年,拉賈出版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Legislation, Discourse and Legitimacy in Singapore(《「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之英文原著),其論文散見於不同學術期刊。拉賈澳洲墨爾本大學法律系 (University of Melbourne)取得博士學位,期間屢獲研究獎項。在此之前, 拉賈畢業於新加坡國立大學(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法律系,亦曾在此任教。林添貴國立台灣大學畢業,歷任企業高階主管及新聞媒體資深編輯人。譯作逾一百本,包括《新加坡的非典型崛起》、《中國贏了嗎?:挑戰美國的強權領導》、《去問李光耀:一代總理對中國、美國和全世界的深思》、《南海:21世紀的亞洲火藥庫與中國稱霸的第一步?》、《中國夢:從鄧小平到習近平》、《中國的亞洲夢:一帶一路全面解讀,對台灣、全球將帶來什麼威脅和挑戰》、《蔣經國傳》、《蔣介石與現代中國的奮鬥》、《宋美齡新傳:風華絕代一夫人》、《毛澤東:真實的故事》、《季辛吉大外交》(合譯)、《大棋盤: 全球戰略大思考》、《雅爾達:改變世界命運的八日祕會》、《2049百年馬拉松:中國稱霸全球的祕密戰略》等。Email: georgelin8866@gmail.com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作者原序 《「依法治國」的迷思》書寫源起 ⊙ 喬西・拉賈 繁體中文版作者新序 論近年新加坡與香港的「法治」與威權政治 ⊙ 喬西・拉賈 推薦序(一) 「國家必須保護社會」——論國家建構與「法治」 ⊙ 李鎮邦(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推薦序(二) 英式法治的變形與走樣 ⊙王慧麟(香港大學現代語言及文化學院助理教授) 導論 「法治」與威權政治——從歷史與比較視野解構司法政治 ⊙ 鄺健銘(季風帶文化總編輯) 《「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全書概念圖 第一章 法律、非自由主義和新加坡實例 1.1 為什麼新加坡案例值得重視? 1.2 威權主義的正當性 1.3 要人閉嘴的法律之個案研究 1.4 從一灘死水到大都會:繁榮、「種族」和「法律」 1.5 隱藏在表層下的焦慮 1.6 透過「法律」管束歧異 1.7 「法治」之不同形態 1.8 「法律」與雙重國家 1.9 「法律」、政治自由主義和中性國家 1.10 自由主義受壓制的「依法治理」 第二章 法律的論述 2.1 批判性論述分析 2.2 傳柯派的政治觀點 第三章 體罰保國——一九六六年的《破壞公物法令》 3.1 一九六六年的政治脈絡 3.2 「援助越南」運動 3.3 殺雞儆猴和脆弱國家 3.4 關於破壞公物之判例 3.5 洪金山案例 3.6 後冷戰世界的「破壞公物行為」和鞭刑 3.7 一九九四年有關「破壞公物行為」之公眾討論 3.8 反思判決 3.9 併案審判:警方濫權之說 3.10 東方與西方:社會秩序和懲罰 3.11 國家主義下之法院 3.12 全景監獄與「國家」 第四章 「反國家」——關於《出版法》 4.1 《出版法》之重要性 4.2 李光耀在赫爾辛基之辯詞 4.3 李光耀的「國家」理論 4.4 關於專案委員會 4.5 一九七四年之《出版法》——治理與意識形態 4.6 一九七四年之後之《出版法》 4.7 外國刊物作為新危機之來源 4.8 被馴服的新加坡人 4.9 互聯網與公共論述 第五章 監視律師、削弱公民權利——一九八六年《律師專業法令》(修訂案) 5.1 律師身陷泥淖 5.2 被消音之律師 5.3 被羈押人士代表律師之處境 5.4 國家機關之回應 5.5 專案委員會聽證會:審訊和國家威權 5.6 李光耀之角色 5.7 結社活動與個人罪魁 5.8 公共領域之辯論 5.9 後殖民地時期的新殖民主義 5.10 噤口模式:未經審判之拘捕 5.11 法律界的失落時刻 5.12 歷史在重複 5.13 律師的有限活動空間 第六章 監視宗教——《維持宗教和諧法》 6.1 論述與法律 6.2 斷定意圖之權威 6.3 馬克思主義陰謀:國家機關眼中隱匿的危險 6.4 「階級」和「馬克思主義陰謀」之積極主義 6.5 宗教是新型共產主義嗎? 6.6 禁制令:發展國家對「宗教」的了解 6.7 禁制令之限制 6.8 「法律」之表演 6.9 空虛的表演?宗教和諧總統理事會 6.10 一直未被動用之法律 6.11 立法、政策、監管聲明 第七章 自由主義進一步受壓——二〇〇九年《公共秩序法令》 7.1 「國家」與巨型活動 7.2 鞏固公共秩序 第八章 結論——立法、非自由主義和正當性 8.1 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中心與新加坡政府 8.2 促進發展之法律 8.3 後殖民時期之矛盾 8.4 「英國法律」之正當性 8.5 持續被殖民之公民 8.6 「依法治理」之正當性來源 8.7 透過立法延展例外主義 8.8 透過國家敘事將例外主義正當化 8.9 殖民地時期先例之價值 8.10 「依法治理」與權力 8.11 治理術、法律例外主義和選舉 8.12 治理術、國家敘事和岌岌可危的國家 8.13 公眾間的輿論領袖、聯盟與超越 8.14 結論 致謝 註釋 參考書目

商品規格

書名 / 依法治國的迷思: 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
作者 / Jothie Rajah
簡介 / 依法治國的迷思: 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依法治國」現已成為威權政府慣用語。新加坡法律學者喬西•拉賈(JothieRajah)在《「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
出版社 / 季風帶文化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0611113
ISBN10 / 9860611114
EAN / 9789860611113
誠品26碼 / 2682007611007
頁數 / 488
開數 / 菊16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4.8X2.5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自序 : 論近年新加坡與香港的「法治」與威權政治
喬西・拉賈( Jothie Rajah)
《「依法治國」的迷思——新加坡國家威權法治史》於二〇一二年四月首先以英文出版,中文繁體譯本則於二〇二一年四月底出版。二〇二〇年全世界陷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風暴,可說是天翻地覆的一年。但是二〇二〇年,以及令人難忘的二〇二〇年代之前那幾年,法治也受到非比尋常的侵蝕。在這篇序文中,我簡要地討論新加坡和香港最近發生的一些事件,說明威權主義法治擴大的情況。
首先,有一個基本問題:「法治」與單純的法律或治理有何區別?作為社會政治的概念,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法律有能力對權力進行審查和限制。法治代表法律,依其內容和體制的安排,透過防止專斷和過度自由裁量行使權威,來限制政治權力。 因此不用奇怪,法治作為一種政治概念,植根於防衛君主權力不受拘束的歷史。最近,自由主義的法治主義透過將民主和自由主義的價值觀加到法治的基礎上,增強了法治對權力審慎小心的不信任。
法律極易受到權力影響,促使人們特別關注法律此一意識形態的角色。我的分析將「意識形態理解為一種操縱的源頭」,進而探究「如何透過語言的意識形態運作,在現代社會中日益實現權力的行使」。作為意識形態,並且經常通過語言為手段,法律「以對主體本身不透明的方式來指導主體。從這種觀點來看,法律掩蓋了權力」。除了掩蓋之外,權力關係和假設鼓舞法律的意識形態作用,而法治的自由主義理想(例如權力分立、正義、平等、權利)與物質現實的持續不平等兩者之間的脫節,也意味著法治或許是一種可以主張的概念,但若是要完全實現表達可能並不存在。重要的法律學術著作已經闡明法治為何無法修復法律與權力之間的聯繫。但是,同等重要的學術研究顯示,法律神話般的共鳴以及在權力與權利分離等概念中保持正義的承諾,如何共同產生了至關重要的啟發作用,可以據此對法律的社會表述進行評估和追究責任。的確,英國文化歷史學者湯普森(E. P. Thompson)曾經很有名、但也有爭議地得出一個評估結論,認為法律契合權力和階級利益,他堅稱「即使法律在階級分明的社會中的實際運作、一次又一次地沒有達到自己言詞上號稱的平等,可是法治的概念本身是一種毫無疑問的好東西」。《「依法治國」的迷思》這本書的信念是,由於法治在其方向上是反霸權的,因此,法治的概念是一種毫無爭議的好東西。而且,身為一名社會法學者,我的承諾是研究與文本、前後文脈絡、行為者和競技場等細節相關的法治。通過位置、關係和人種學的關注來關注法治,這說明法治與其他社會政治概念一樣,可能並不像對它的完美陳述那樣子存在。然而,掌握住法治不完善的表述是認識這一社會政治概念在理想化和零碎實現的悖論共存中——甚至是掙扎角力中——充滿活力的關鍵。
當政治權力是威權性質時,法治對毫無羈束的權力抱持懷疑態度就特別重要。威權政治的特徵是「權力集中,以及對此一權力的嚴重政治競爭或對它進行審查,遭到破壞」。在《「依法治國」的迷思》這本書中,透過對新加坡法律文本和語境的分析,我將深刻的自由主義概念「法治」的重新構造,追溯到看來似乎矛盾的威權主義法治。本書著眼於殖民時期、冷戰時期和後殖民時期的動態演進在內的社會政治結構共同建構法律和民族的研究,揭露了威權主義法治的悖論:一個有系統地削弱法治自由的政權,卻被公認是法治的典範。《「依法治國」的迷思》藉由解開和審查與新加坡的威權政治有關的法治論述的主要情境和組成部分,進而理解這一悖論。這些情境和組成部分包括立法的文本、西敏寺式的制度和程序、公共論述、威權政治、司法解釋以及對國家脆弱性的持久、反覆強調的敘述。
《「依法治國」的迷思》顯示,新加坡政府如何策略性的分解「法治」的複合含義和屬性,以擴大政府的自由裁量權,並且最小化對其權力的挑戰。在此一過程中,新加坡政府經常工具性地運用法律,恐嚇、定罪、噤聲和懲罰批評政府的個人、機構和場域。政府的論述策略把政府、政黨和國家混為一談,以至於批評執政黨執行政府權力的行為,經常被指控威脅了新加坡的安全。一直到冷戰即將告終之際,批評者一直被有系統性地指控對民族國家構成危險,因為他們是「共產主義者」。在人民行動黨執政的六十年中,批評政府的人士經常被指控為外國陰謀的一部分,存心破壞新加坡的繁榮、穩定和主權自主。

關於威權主義與法治

威權主義的法治有一個重要動態基礎,就是法治的形式和實質兩者分離。威權主義的法治嚴格地將法律作為程序執行,即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乃至對政府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和監督,也都被拆除掉。威權主義法治的第二個主要動力是,法律與國家例外主義的敘事共同打造出來的。以新加坡為例,這些敘事都堅持認為新加坡的領土、存在和社會條件特別脆弱。後殖民的政府依循殖民時期的「緊急狀態條例」的模板,堅持國家脆弱性的敘事,授權無所不知的政府可以採取先發制人和強制性的行動,同時中止或削弱公民和政治權利。然而,重要的是,這些強制性和先發制人的時刻是在(特殊狀況下)法律範圍內發生的,即使這些法律是例外和緊急狀態的法律。新加坡的威權主義並沒有極權主義政權那種「持續恐怖」的殘酷特色。反倒是,新加坡的威權主義已經精細到「精巧」地「校準強制性,以最小的政治代價壓制挑戰者」。以最小的政治代價以及最小程度削弱國家和國際正當性來管理脅迫動作,是新加坡威權主義法治成功的關鍵特徵,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其他許多政權都將目光投向新加坡,想要師法它的法律和政治模式。特別重要的是,中國政府幾十年來一直注意新加坡,想要以它作為樣板,學習威權國家如何影響法律的精明管理,以確保政治霸權。

新加坡《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作為鞏固威權政治之工具

人民行動黨自從一九五九年以來一直掌握新加坡執政大權,它決定在二〇二〇年七月舉行大選,不料得票率卻下跌了近十個百分點。公民、公民社會和民主運動人士歡欣鼓舞,反對黨空前大勝,在九十三個議席的國會中,占了十席。和《「依法治國」的迷思》中所追索的模式保持一致,政府在大選之前就頒布令人不敢批評執政黨的法令。備受爭議的《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Act, POFMA)於二〇一九年五月頒布,通過監管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平台上的訊息,更新了政府對公共領域已經相當大的控制。坊間將《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通稱為《假新聞法》,一般懷疑這項立法的時機是要在大選前製造寒蟬效應,阻止反對黨對國家和政府部長進行批評;不幸的,政府果真依據《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針對反對黨政治人物和批評政府人士發出多道命令。
加里・羅丹(Garry Rodan)指出,精緻的威權政府利用可公開取得的資訊和分析,以及大眾媒體,「宣傳自己的訊息,並以相當大的選擇性促進經濟目標……」,呈現它在公共領域能夠容忍的內容。新加坡威權主義的複雜性不僅是利用資訊和公開分析,而且還利用電子媒體、法律和有關法律的公共論述。這些論述領域和平台相互累積堆疊,宣傳國家機關建構的含義和對關鍵社會類別的解釋;這是權力、語言和法律意識形態之間緊密聯繫的互動關係。儘管威權主義法治聲稱要維護「繼承」自英國殖民主義的西敏寺體系和「普通法」,但是威權主義法治對法律的公共論述享有的不成比例的支配地位,是以排除或減少司法審查的立法作為基礎。簡而言之,法院是立法和權力制約都在萎縮的場所。在威權主義法治中,國會和行政機關愈來愈成為主導領域,引領著敘事、社會關係和法律的解釋。和這一點相關的是,法律的制定成為公共教育的舞台。指導公眾接受政府單方面所決定的關鍵詞語的含義,以及讓民眾了解政府能容忍允許哪些批評。
政府在立法和意義訂定的時刻,透過公共教學讓公民、公民社會和各式各樣社會行為者知道哪些議題和社會領域是不可踰越的。例如,政府堅持「法律」和「政治」必須區隔開來,因此新加坡律師公會的權利被削減,某些律師甚至未經審判就被拘留。政府堅持「政治」和「宗教」必須區隔開來,這是對與宗教組織有關的機構和參與者類似懲罰性的紀律管束。針對媒體,法律也是脅迫和勒令噤聲的工具,在大選舉行之前,制定法律和抓人拘留的時機不可避免地就削弱了媒體和公共領域。簡而言之,威權主義法治通過立法來約束司法權力,使非國家行為者沉默,同時又擴大了行政機關裁量權的運作和範圍。
《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促進政府掌握不成比例、去除民主化的權力,使政府有權來確定含義、意圖和(通常是潛在的、未來的)危險,它提振威權主義法治這些根深柢固的動力,同時又端出某些用心險惡的改善舉動:宣稱新加坡已經毫無疑義是個「民主國家」,政府透過採取類似政治煤氣燈效應(gaslighting)〔譯註 〕的動作來增強威權主義法治作為意識形態的運作。煤氣燈效應「既是口語、又是治療術語」,代表「一種操縱情緒的形式」。煤氣燈效應作為一種操縱方式,具有明顯的情緒、情感和維度,使得煤氣燈效應成為分析威權法治意識形態要素的有用工具。換句話說,政治上的煤氣燈效應用作為分析的鏡頭,闡明了政府軍火庫中又多了一件武器,可以發揮威權主義法治意識形態的作用。換句話說,煤氣燈效應是心理攻擊的一種特殊形式,通過這種形式,威權主義法治將它能夠消沉和削弱批評者的意識形態永久化,而且在過程中教育了更廣大、小心謹慎的民眾。
煤氣燈效應的目標是「讓某人對自己的反應、認知、記憶和/或信念產生置疑,並在完全沒有根據的情況下認為自己是錯誤的」。與《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特別相關的是,煤氣燈效應最重視的是不容許爭論。凱特・艾布拉姆森(Kate Abramson)解釋說:

煤氣燈效應的核心願望或目標,若是說得尖銳一點,就是要徹底摧毀掉意見分歧的可能性——使他的世界意識不僅確定,而且毫無爭議。要實現這一目標唯一十拿九穩的方法是,不讓可能出現意見分歧的根源存在——沒有獨立、個別、協商的觀點可能產生分歧。因此,他施展出煤氣燈效應手法:他的目標是藉由徹底破壞另一個人,以至於她無處可站,無法反對,她說的話不可能構成真正的分歧,從而摧毀掉分歧的可能性。

(一部分)基於凱特・艾布拉姆森對煤氣燈效應的動態所進行的詳細分析,艾瑞克・畢博姆 (Eric Beerbohm)和雷恩・戴維斯(Ryan Davis)發展出政治煤氣燈效應的概念,凸顯它去除民主化的效果:

按照標準的解釋,煤氣燈效應涉及操縱另一個人使他質疑自己的看法,包括明顯看得見的看法……政治煤氣燈效應威脅了民主價值觀……即使有黨派立場的人士沒有認識到他們所處的認識論上的不利條件,事實仍然是他們的信仰與證據完全脫節……從這個角度來看,煤氣燈效應對政治不利,因為它有助於建立一種政治體系,在這種體系中,公民的態度脫離了事情真相的證據,這將傷害到民主。

透過政治煤氣燈效應增強威權主義法治,將在下文討論專案委員會聽證會審查《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時詳述。在討論聽證會之前,我們不妨先談威權主義法治對重新定義關鍵術語所起的作用。

「依法治國」的關鍵詞

《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定義了一系列術語,它們是操作的關鍵,可以妨礙理解,而且還與一般對這些術語的理解相悖。如果法律論證必須對語文達成共識,如果法律是「在語言中建立意義和組建社群的一種方式」,那麼《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的定義混淆就是對法治和民主的重大顛覆。我把針對《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令人混淆不明的討論,侷限在這部法令條文中所定義的「陳述」、「事實」、「法院」、「法律」和「民主」這幾個字詞的含義。
《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將「陳述」(statement)廣義地定義為「任何單字(包括縮寫和首字母)、數字、圖像(移動的或其他形式)、聲音、符號或其他表示形式,或是這些形式的組合」(第二條第一項)。實際上,《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使「陳述」的含義脫離了通常由主語、謂語和賓語構成一個句子的語法理解。反倒是,《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對陳述的定義涵蓋了更廣泛的「表示」(representation)這一類別。一般文法對陳述的理解是它與疑問句、命令句或感嘆句並不相同,這可不是《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賦予「陳述」的獨特含義。
關鍵類別「對事實做虛假陳述」的定義則更加廣泛,甚至有些「將同義詞重複敘說」的情況:
(a)事實陳述是指理性的人看到、聽到或以其他方式感知到,並認為它代表事實;和
(b)陳述,無論是全部或部分,無論是本身、或在它出現的上下文中,如果是虛假的或誤導性的,則是虛假的陳述。(第二條第二項)

用詞語的普通含義來說,「事實陳述」可能被理解為與虛構、立論、分析、理論、見解或由市場行銷、公共關係及廣告代理商所產生的廣告和宣傳形式不同。的確,當全球八十三位學者簽署陳情書給新加坡教育部長時,表達擔心《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會有抑制學術研究此一意想不到的後果,新加坡政府答覆說《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並非針對研究或觀點。政府的回應依賴「事實陳述」的一般含義來區分事實∕觀點。但是,《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訂出「事實陳述」的許多可能性,包括可能是零散的陳述或喚醒記憶(第二條第一項),「無論是全部或部分,無論是本身,或在它出現的上下文中,如果是虛假的或誤導性的,則是虛假的陳述」(第二條第二項)。
根據《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的條文,「事實陳述」是「一個合理的人……將他所認為的事實做出表述」(第二條第二項)。重要的是,《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的條文標示出標準的普通法「合理的人」維持中立性質的論調,因為每位內閣部長都有權啟動一系列行政命令,實際上使政府成為所有網路通訊的總編輯。只要部長認為某一通訊是「虛假的事實陳述」,並且「認為發布指示符合公共利益」,他就「可以指示主管當局」發布指示,要求更正或停止此一通訊(第十條)。
上述第二條第二項,再搭配本法的其他條文,證明《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如何設計一系列旨在擴大威權主義法治的去除民主化舉措。首先,三權分立受到破壞,因為網路上的材料是否構成「虛假的事實陳述」、觸犯《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的此一監督和司法屬性,是由每位內閣部長決定的(第十條)。換句話說,這與賈亞蘇里亞(Kanishka Jayasuriya)對後殖民雙重國家正當性的分析一致,《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擴大了行政部門自由裁量權。針對更正指令(第十一條)、停止通訊指令(第十二條)(這道指令也可以針對個人發布)的上訴,以及針對發布給互聯網中介者的指令之上訴(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都必須先向部長提出。只有在向部長提出上訴之後,才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簡而言之,在第一和第二種情況下,國家的行政—政治部門執行司法監督的職能。因此,兩項基本的法治原則立刻就被拆毀:第一,裁判人員在當前的案件中必須不涉及利害;第二,治理工作必須通過分權原則來進行。
儘管《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拆除了這兩項法治原則,新加坡政府在它發布的新聞聲明中仍說《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符合艾伯特・文・戴雪(Albert Venn Dicey)的法治原則;也就是說,法律應由普通法院執行,而不應由特別法庭或政府自由裁量權執行,而且權利應該通過法院執行。政府透過媒體的論述(例如新聞聲明)表述《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非常重要,因為一般都認為法律條文的文體和文字很難理解。新聞聲明可能會比法律的實際條文更能普及並吸引讀者注意。
律政部在新聞聲明中堅稱:

法院將對什麼是虛假擁有最終決定權。政府對虛假訊息的任何決定,都可以由法院在上訴中推翻。何謂虛假最終歸由法院決定。

但是,自由主義所想像的法院有權以無私的方式審理爭議,首先是由於行政部門占用了司法職能(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其次是由於《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對法院可以和不可以裁定設下立法限制。根據第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

高等法院只能基於以下任何理由,在上訴中擱置第三部分之指令:
(a)此人沒有在新加坡傳播該陳述;
(b)此一陳述不是事實陳述,或者是真實的事實陳述;
(c)從技術上講,不可能遵守該指令。(第十七條第五項)

請記住,《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對「事實陳述」將同義詞重複敘說下定義,以及《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對「陳述」的意義重新製造(如上所述)。第十七條第五項b款,允許高等法院以「此一陳述不是事實陳述,或者是真實的事實陳述」為由撤銷指令,但是其實並沒有那麼簡單就能撤除。「任何單字(包括縮寫和首字母)、數字、圖像(移動的或其他形式)、聲音、符號或其他表示形式,或是這些形式的組合」的「真實性」如何(第二條第一項)受評估和確定?此外,第十七條第五項的約束條件更表示,高等法院可能不考慮法治、正義以及社會政治和媒體環境等更廣泛的原則。
律政部關於法院角色的新聞聲明喚起大家想起法治對法院的理解,認為法院是對國家機關權力的限制。從理論上講,法院是維護法治的強大場所,因為法院具有不受政府和行政權力干涉的自主權,因此能夠對國家機關的權力進行審查。但是,這些法治概念受到《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條款的削弱。由於法院可以聽取針對指令的上訴受到限制,因此法院在雙重國家合法性的邏輯範圍內運作可能存在風險,既是「國家主義者」,又是「去除社會政治化的一種特別有效的武器」。
法治理念還把法院理解為由程序規則、正義原則和法律職業道德所構成的,是公眾可以進出的場所。在這種理解下,法院是公共領域的一個方面,公民和公眾可以見證民事競爭的來回拉鋸,律師可以通過辯論、要求證人作證,以及法官聆聽、評估、干預、再做出裁定。但是,與人們普遍認為「法院」是民主化的堡壘、反對政治權力集中的認知相反,《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的程序規則要求針對更正指令的上訴,必須在辦公室聽取案情。這些聽證不向公眾或媒體開放。因此,在法院如何聽取有關「更正指令」的上訴的惡魔般的細節中,新加坡威權主義法治的國家主義和去政治化邏輯,超越了「法院」固有的以法治保護民主化的承諾。
令人困惑的是,雖然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九條授權《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指令的對象只能向「高等法院」上訴,但是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法院或推事法庭(Magistrate's Court)有審判本法所指罪行的管轄權」。在新加坡的大環境,一方面是高等法院,另一方面是地方法院和推事法庭,兩者之間的區別很重要,因為正如羅斯・沃辛頓(Ross Worthington)對新加坡司法機構的實證研究表明的那樣(至少直到一九九九年都是),新加坡法院已經被「霸權化」,尤其是下級司法機關「成為政府行政部門的一部分」。因此,政府堅持捍衛《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認為「何謂虛假最終歸由法院決定」,所以它保護言論自由和民主 ,這是新加坡政府擴大行政部門特權,同時又運用「刻意嘗試利用過去以來的自由主義制度實現威權目標」的另一個實例。



法律與論述

由於新法規的意義由國會之內及之外的國家行為者所界定,因此很重要的一點是,要透過立法文本的首要地位,以及這些廣泛的定義框架來閱讀法案。律政部就《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發布的新聞聲明是一個寶貴的例子,讓我們了解政府所決定的定義網路如何限制競爭,以及使得法律的含義制定過程幾乎就是一言堂。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在國會進行一讀的當天,律政部發表一份新聞聲明,其中對擬議的法案有如下的描述:

「法案針對的是虛假不實,而非言論自由。它將有助於確保網上虛假訊息不會淹沒真實的言論和思想,以及破壞民主進程和社會。」

這項聲明引人注目,原因有二。首先,它偏離了迄今為止描述新加坡例外主義以合理化立法侵蝕法治權利的標準說詞。其次,政府將新加坡定性為已經擁有、並且表現「民主的進程和社會」。集中注意「虛假不實」與「言論自由」之間對比的這一言詞舉動,產生掩蓋(幾乎是走私)新加坡已然和明確民主的特徵之作用。
聲明強調,「法案針對的是虛假不實,而非言論自由。它將有助於確保網上虛假訊息不會淹沒真實的言論和思想,以及破壞民主進程和社會。」政府的修辭策略是提出一種假設或觀點(即新加坡具有「民主進程和社會」的特徵),把它作為「事實」或「真相」。除了這兩個緊湊句子的結構集中於虛假不實∕言論自由的二元性外,這種修辭策略的某種混雜效果是——把一個可以爭議的假設嵌入為明確無疑的事實——有部分真實性存在(因此也就存在部分不真實),將新加坡貼上民主國家的標籤。用正式的法律政治體制術語來說,新加坡是仿效西敏寺模式的自由民主國家,它反映在新加坡宣布建立共和國時的法律文字——《憲法》和《新加坡獨立宣言》(Independence of Singapore Agreement)——所宣告的價值觀上。儘管具有這些正式的法律特徵,但在實踐中,新加坡的特徵是採用威權主義政治侵蝕西敏寺原則和剝奪憲政主義的理想,「政府和執政黨全面和系統性的合併」,公共領域心生恐懼、閉嘴不說話,以及司法機構長期以來將本身定位為明顯的國家主義。
國家機關把新加坡定性為「民主」國家,也證明了它在實施政治上的煤氣燈效應,因為新加坡同時並存基本自由以及侵蝕權利的立法。《憲法》的「基本自由」部分(第四篇)透過保障言論、集會、結社、遷徙、宗教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自由來強調自由主義的價值觀。但是,這些憲法上的承諾卻受到多種方式的限定,譬如,一般而言,新加坡的人權實踐和政策「最終要受經濟增長和社會秩序優先的政府目標和國家發展目標所影響」。
《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透過廣泛排除「法律」和法律的近親——職業道德——複合含義,加劇了威權主義法治的矛盾和悖論:

對於根據第三十六、三十七或三十八條提出的指控,即被告根據任何成文法、任何法律規則、任何合同或任何專業行為規則應承擔的任何義務,以防止此人遵守本條文規定、或限制其遵守規定,並不構成抗辯理由。(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第四十二條第二項a款、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即「任何成文法、任何法律規則、任何合同或任何專業行為規則」都被排除在外。這些條文的含義不清楚,引起混亂、大過清晰。「任何法律規則」是否代表「法治」的概念和類別?「任何成文法」是否甚至也包含《憲法》在內?「任何專業行為規則」是否代表法律專業道德和新聞工作者的道德守則?這些排除條款是否賦予《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超越《憲法》和法治,成為新加坡的最高法律?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a款和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模棱兩可似乎是在立法上否認法律的複合、將同義詞重複敘說和擦邊球超越含義的努力;而這些含義正是新加坡獨立建國時的法律文本所重視的「民主」、「正義」和「平等」。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新加坡法律學者備受國際學術界關注之暢銷作。
●李鎮邦(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王慧麟(香港大學現代語言及文化學院助理教授)專文推薦
●附:繁體中文版作者新序〈論近年新加坡與香港的「法治」與威權政治〉
●「法治」並不止於「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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