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上 (2022 第18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
作者 | 喬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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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民事訴訟法 上 (2022 第18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本書特色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 |
作者 | 喬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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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民事訴訟法 上 (2022 第18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本書特色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最新的18版隆重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作者介紹 喬律師台大法研所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特考及格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夢想成為繪本作者YO寶、阿蹦的爹
產品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本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本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1 四、民事訴訟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6 ㈠處分權主義 1-16 ㈡辯論主義 1-18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1 ㈢公開主義 1-26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7 ㈤言詞審理主義 1-28 ㈥適時提出主義 1-29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1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2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3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3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7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37 Chapter2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8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4 二、性質 2-14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4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4 三、認定及處理 2-15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5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5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5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6 ㈠意義 2-16 ㈡認定標準 2-16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8 二、性質 2-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8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9 三、型態 2-19 ㈠職務管轄 2-19 ㈡土地管轄 2-19 ㈢專屬管轄 2-23 ㈣任意管轄 2-24 ㈤合意管轄 2-28 ㈥應訴管轄 2-31 ㈦指定管轄 2-32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3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3 ㈡訴訟之移送 2-34 肆、迴避 一、意義 2-36 二、自行迴避 2-36 ㈠前審裁判 2-36 ㈡仲裁 2-38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9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9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9 Chapter3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及具體認定 3-14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4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4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4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5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6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者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3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4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4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4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7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9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0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4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75、90、92 e) 3-42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3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4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6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9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0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0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1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2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3 四、判斷標準 3-93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3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4 ㈣外國人 3-94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5 ㈠意義 3-115 ㈡功能 3-115 ㈢發生原因 3-118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0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4 ㈠意義 3-124 ㈡性質 3-124 ㈢程序設計 3-124 ㈣程序效果 3-126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6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2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5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2 ㈠意義 4-22 ㈡必要性 4-22 ㈢要件 4-22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3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4 ㈠意義 4-24 ㈡目的 4-24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6 ㈠意義 4-26 ㈡具體內涵 4-26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7 ㈠意義 4-27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8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8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30 ㈠意義 4-30 ㈡徵收標準 4-30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1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2 ㈠意義 4-32 ㈡標準 4-32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4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5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5 ㈠意義 4-35 ㈡立法意旨 4-36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6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6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6 ㈥擔保物之返還 4-37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7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8 七、訴訟救助 4-40 ㈠意義 4-40 ㈡立法意旨 4-40 ㈢要件 4-40 ㈣程序 4-41 ㈤效力 4-41 ㈥撤銷 4-43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3 ㈧訴訟費用之裁定減免 4-44 ㈨救濟 4-44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5 二、書狀之程式 4-45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5 ㈠欠缺之效果 4-45 ㈡欠缺之補正 4-46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6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6 肆、送達 一、意義 4-47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8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8 ㈡郵務機構 4-48 ㈢囑託送達人 4-48 三、應受送達人 4-49 ㈠原則 4-49 ㈡例外 4-49 四、應送達之文書 4-53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53 ㈡通知書 4-53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53 五、送達之處所 4-53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53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53 六、送達之時間 4-54 ㈠原則 4-54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4 七、送達之方法 4-54 ㈠交付送達 4-54 ㈡寄存送達 4-56 ㈢留置送達 4-56 ㈣公示送達 4-57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8 八、送達之效力 4-58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60 ㈠意義 4-60 ㈡種類 4-60 ㈢指定 4-60 ㈣開始與終了 4-61 ㈤變更與延展 4-61 二、期間 4-62 ㈠意義 4-62 ㈡種類 4-62 ㈢起算與計算 4-65 ㈣伸長或縮短 4-67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8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9 ㈠意義 4-69 ㈡立法目的 4-69 二、當然停止 4-70 ㈠意義 4-70 ㈡承受訴訟 4-75 三、裁定停止 4-78 ㈠意義 4-78 ㈡原因 4-78 ㈢撤銷 4-81 四、合意停止 4-82 ㈠意義 4-82 ㈡原因 4-82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84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84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85 專題研究-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4-86 Chapter5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6 ㈡確認之訴 5-7 ㈢形成之訴 5-8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訟要件(程序要件)之審查 5-12 ㈠訴訟要件 5-12 ㈡訴訟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權利保護必要) 5-13 ㈢實體法上之權利保護要件 5-14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7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8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1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2 section2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43 二、功能 5-44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44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4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4 三、發生原因 5-44 四、要件 5-45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5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5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5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5 五、調查與處理 5-46 ㈠移送 5-46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6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6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7 ㈠意義 5-47 ㈡型態 5-47 ㈢審判方式 5-48 二、預備合併 5-49 ㈠意義 5-49 ㈡制度目的 5-49 ㈢要件 5-51 ㈣審判方式 5-52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55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60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62 ㈠意義 5-62 ㈡要件 5-62 ㈢審判方式 5-62 四、選擇合併 5-63 ㈠意義 5-63 ㈡要件 5-63 ㈢審判方式 5-64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7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7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70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70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73 ㈠類型 5-73 ㈡審理 5-75 ㈢承認與否 5-75 Chapter6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8 ㈣宜記載事項 6-11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2 二、效果 6-12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2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2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3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9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30 ㈠審查內涵 6-30 ㈡審查程序 6-32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一貫性審查) 6-33 三、濫行起訴之處理 6-33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5 ㈠立法意旨 6-36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7 ㈢具體類型 6-37 ㈣判決方式 6-39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9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9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41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4 ㈠立法意旨 6-44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5 ㈢違反效果 6-47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51 ㈠種類 6-52 ㈡承認與否 6-53 ㈢相關說明 6-57 Chapter7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8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5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5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5 ㈢聲明證據 7-15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5 ㈤不公開審判 7-22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3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4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5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5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5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6 專題研究-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8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43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為裁定 7-43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43 ㈥其餘規定 7-45 Chapter8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9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9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5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6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6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7 ㈦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9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9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20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20 四、程序 8-22 ㈠程式 8-22 ㈡要件 8-22 ㈢裁判及救濟 8-22 五、效果 8-24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4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4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5 貳、反訴 一、概說 8-29 ㈠意義 8-29 ㈡性質 8-30 ㈢立法意旨 8-30 二、程序 8-31 ㈠要件(民訴§§259、260) 8-31 ㈡起訴與撤回 8-33 ㈢審理 8-34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5 ㈠預備反訴 8-35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6 ㈢強制反訴 8-38 Chapter9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8 ㈠證據之作用 9-8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8 二、證據之種類 9-11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1 ㈡本證與反證 9-12 三、證明之種類 9-13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3 ㈡證明與釋明 9-16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7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8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9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9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2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1 ㈠內容 9-31 專題研究-本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2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9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41 六、舉證責任 9-43 ㈠概說 9-43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7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3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 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61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71 專題研究-舉證責任體系建構綜合整理 9-83 專題研究-本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86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93 ㈠證據聲明 9-93 ㈡證據取捨 9-94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95 ㈣調查機關 9-95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95 ㈥集中調查證據 9-96 二、人證 9-96 ㈠意義 9-96 ㈡證人之義務 9-96 ㈢證人之訊問 9-97 三、鑑定 9-98 ㈠意義 9-98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8 ㈢鑑定之程序 9-98 ㈣概念區分 9-100 ㈤仲裁鑑定契約 9-101 四、書證 9-103 ㈠意義 9-103 ㈡文書之種類 9-103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104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107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107 五、勘驗 9-111 ㈠意義 9-111 ㈡程序 9-111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12 六、當事人訊問 9-113 ㈠意義 9-113 ㈡立法理由 9-11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13 ㈣程序 9-115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17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8 ㈠意義 9-118 ㈡功能 9-118 ㈢類型 9-119 ㈣程序 9-120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22 ㈠意義 9-122 ㈡性質 9-122 ㈢內涵 9-122 ㈣法理基礎 9-123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25
書名 / | 民事訴訟法 上 (2022 第18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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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喬律師 |
簡介 / | 民事訴訟法 上 (2022 第18版 律師 司法特考 高普考 法研所):本書特色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 |
出版社 /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574643158 |
ISBN10 / | 9574643158 |
EAN / | 9789574643158 |
誠品26碼 / | 2682167505000 |
頁數 / | 856 |
開數 / | 18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3X17CM |
級別 / | N:無 |
自序 : 十八版序
轉眼間來到了2022年,本書也在疫情一波又平一波又起,還有筆者工作環境、家庭照顧及各種雜務的水深火熱下,承蒙出版社的威逼及各位的不棄,完成本書第18版的修正。本版次配合本法於2021年12月10日的最新修正內容,並新增了迄2022年 月為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試題及筆者覺得具有考試重要性的期刊論文,且大幅度的刪減諸多略有過時或考相不佳的章節,調整了部分的論述方式,希望能稍微減輕一點同學的負擔。
這兩年世界經歷了天翻地覆的改變,相信很多人的生活都受到了影響,連國家考試都因為疫情的關係而延期,對考生來說心理及精神應該都承受了不少壓力,希望本書的改版可以給仍然持續奮鬥的同學們些許的幫助,證明世界不管怎麼變化,我們還是朝著目標走在明確且堅定的道路上,並且期待著在未來遇見更好的自己。
我們敬愛的駱永家老師在2022年3月24日辭世,本書諸多內容及架構均是源於老師的學說,謹以本版次致上無盡哀悼,謝謝老師一生對民事訴訟法的貢獻。
喬律師2022.04於臺北
最佳賣點 : 本書秉持著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