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作者 | 蘇佳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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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
商品描述 |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 |
作者 | 蘇佳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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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
商品描述 |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 |
內容簡介 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 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 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 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法中提到合作事業之條文為主。第二篇為合作社專屬法規,分成內政(11種)、金融(18種)兩大類。第三篇是非合作社專屬法規的法條,亦即以合作社專屬法規之外的法條為對象,條文中涉及到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等事務者,均歸類在此篇,包括內政(18種)、金融(62種)、農業(45種)、財政(28種)、經濟(10種)、勞動(5種)、衛生福利(7種)、原住民(6種)、交通(8種)、教育(1種)、法務(5種)及其他(10種)等十二大類法條。另對於因時代環境變遷而廢止的合作法規(84種),經彙整後呈現在附錄中。本書編寫方式獨特,如同合作社法規全書,除了具有學術參考價值,亦可協助合作社界人士瞭解合作社法規所涉及的領域與範圍,更可以讓社會大眾認識臺灣的合作社事業。
各界推薦 ◎聯合推薦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教授、財團法人台灣合作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于躍門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劉文仕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暨研究所教授、前行政院政務委員/馮燕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蘇佳善臺灣澎湖人,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碩士、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組畢業,現為中國文化大學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生。曾任內政部新聞科科長(2000~)、社會司社會團體科科長(2005~),現任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合作行政管理科科長(2013~)。
產品目錄 推薦序/于躍門推薦序/劉文仕序言編輯凡例第一篇 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篇 法規名稱為合作社一、內政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合作社帳目審查辨法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儲蓄互助社法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二、金融信用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三篇 法規條文明定有合作社、合作農場、合作事業等條文一、內政土地法相關條文內政部組織法相關條文內政部處務規程相關條文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相關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事細則相關條文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相關條文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條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相關條文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相關條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相關條文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相關條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二、金融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相關條文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存款保險條例相關條文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相關條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條文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相關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相關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相關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相關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相關條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相關條文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相關條文金融機構合併法相關條文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相關條文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相關條文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相關條文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相關條文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相關條文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相關條文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相關條文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相關條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相關條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相關條文保險法相關條文保險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條文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條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條文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條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相關條文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相關條文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條文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條文票據法相關條文期貨交易法相關條文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相關條文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條文期貨商設置標準相關條文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相關條文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相關條文
書名 / |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 |
---|---|
作者 / | 蘇佳善 |
簡介 / | 中華民國合作社法規彙編:1.完整彙編合作社相關法規235種。2.專門為各類型合作社編撰的法規工具書!3.政學兩界一致推薦,改變您對合作社的認知!全書分成三篇,第一篇以憲 |
出版社 / | 秀威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
ISBN13 / | 9789869315340 |
ISBN10 / | 9869315348 |
EAN / | 9789869315340 |
誠品26碼 / | 2681343012004 |
頁數 / | 476 |
開數 / | 25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1X14.8CM |
級別 / | N:無 |
內文 : 第一篇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1.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國民政府令公布,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35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一、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省市政。
四、省公營事業。
五、省合作事業。
六、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省財政及省稅。
八、省債。
九、省銀行。
十、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縣公營事業。
四、縣合作事業。
五、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縣財政及縣稅。
七、縣債。
八、縣銀行。
九、縣警衛之實施。
十、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第 145 條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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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法規名稱為合作社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1.中華民國83年8月10日內政部(83)台內社字第8383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5條
2.中華民國92年10月8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200876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合作社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指合作社選舉或罷免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
第 3 條
合作社之選舉或罷免,應以會議並採投票方式為之。
前項會議之出席人數須有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其應出席人數,指具出席該次會議資格者之總人數。
合作社之選舉會議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流會者,應於十五日內重新召開會議選舉。但第二次選舉會議仍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時,得依章程規定以實際出席人數開會選舉;其實際出席人數應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4 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
前項代表名額以社員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九十九人。
第 5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縣(市)以下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人,在省(市)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全國性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二、合作社之監事至少三人。但超過三人時,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三、合作社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 6 條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前項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分別於理事、監事選出後十五日內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合作社,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之。屆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第 7 條
理事、監事出缺分別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仍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時,應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補選。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即分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補選之。
前二項之遞補及補選者,以同一任期為其任期。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向合作社聲明放棄遞補者,喪失其候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