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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動: 性平運動與國家

作者 伍維婷/ 黃淑玲/ 葉德蘭/ 主編
出版社 藍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擾動: 性平運動與國家:【本書特色】1.本書由臺灣各領域學者,針對國家女性主義與國家治理互動的實踐撰寫,分為兩大篇,共十二章,並加上主編主筆的導論、結論,作為全書精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1. 本書由臺灣各領域學者,針對國家女性主義與國家治理互動的實踐撰寫,分為兩大篇,共十二章,並加上主編主筆的導論、結論,作為全書精華。2. 第一篇「跨國婦運策略在臺灣的實踐」,六篇論文主要從婦女團體推動性別主流化、CEDAW以及婦女參政保障名額在臺灣的實踐經驗出發,探討婦女運動面對國家獨特的國際地位,如何促使政府遵守超國家的性別議程。3. 第二篇「法律政策倡議在臺灣的實踐」,則提出與國際相較,臺灣較為成功的性別政策法律案例,包括五大領域以及五大法案。五大領域分別是:教育體系、司法體系、醫療領域、文化領域、公共托育制度;五大法案包括《民法》、《優生保健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及《生產事故救濟條例》。4. 各章共同採用以下四個分析架構:第一,探討某一性別政策或者議題的歷史脈絡以及背景說明。第二,與其他國家相比,臺灣此項政策或者議題發展的獨特之處。第三,臺灣此項議題獨特之處,是因為婦運與國家何種互動過程而產生?第四,分析檢討此項政策或者議題的發展。【內容簡介】 這是臺灣第一次系統性、跨學門檢視臺灣在國家女性主義與國家治理互動的實踐。 1971年臺灣退出聯合國,國際組織角色的缺席,反而促使婦女團體走出與國際性別運動社群截然不同的倡議路徑。本書將從國家女性主義在臺灣的實踐經驗出發,探討臺灣民主化之後,性別運動與國家的變動關係,如何實踐一場「治理例外」走向「性別主體」的政治工程。 此書由跨領域且兼具實踐經驗的學者共同撰寫,包括法學、政治學、社會學、教育學、社會福利等學門,透過深度分析臺灣經驗,進一步提出具有文化縱深與歷史脈絡的反省批判。再者重新檢視國家女性主義的定義與因果關係,藉以與國際學術社群論辯。 臺灣的婦女運動將持續交織性地實踐體制內的倡議,並擾動國家內化的父權文化與資本主義市場邏輯,與國家互動以推進性別平等。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按章次排序)伍維婷美國紐約市立大學政治學博士。現任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勵馨基金會董事、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國發會、數位發展部、退輔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衛福部社家署婦女福利服務創新方案業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委員、CEDAW 公約進階教材講義作者(直接歧視、間接歧視)。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交通部、教育部、僑委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現任與曾任桃園市、花蓮縣、屏東縣、基隆市、臺北市、臺中市、彰化縣性別相關委員會委員。研究焦點為國家與社會關係、社會運動、性別政治、中國研究。楊婉瑩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政治學博士。現任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兼任政治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院長。曾任國科會政治學門召集人、政治大學政治學系系主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行政院人權委員會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研究興趣與專長為性別政治、認同政治、比較民主體制、政治行為與態度。黃淑玲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社會福利博士。國防醫學大學退休教授。現任考試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警政署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委員、國家教育研究院性別平等工作小組委員、臺灣民主基金會監察人、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臺灣性別醫學學會理事。曾任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總統府性別平等小組、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桃園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及教育部、金管會、國科會、衛生署、交通部、NCC 等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近年研究領域:國家女性主義、性別主流化、婦女運動。黃長玲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臺大婦女研究室召集人、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行政院婦權會委員。研究專長與興趣為性別政治、婦女運動、少數代表性及國家與社會關係。葉德蘭美國賓州州立大學口語溝通系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研究員、外國語文學系兼任教授、CEDAW 第5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小組委員、行政院CEDAW 法規檢視委員、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臺北市性別平等會委員、臺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曾任CEDAW 第2、3、4 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指導小組委員、CEDAW 第3、4 次國家報告期中審查委員會委員、CEDAW 法規檢視培訓講義作者(緒論、第30、35 號一般性建議)、司法院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參審員(第一屆)、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 撰寫團隊召集人。研究專長為公共論述分析、性別與人權、婦女、和平與安全。陳金燕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密爾瓦基分校)哲學博士。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退休教授。現任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監事/倫委會委員。曾任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院院長、社區諮商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CEDAW 第2、3 次國家報告撰寫人員訓練講師;CEDAW 第2、3 次國家報告審議委員;CEDAW 法規檢視培訓講義作者(第36 號一般性建議);CEDAW 法規檢視審議委員。研究專長為諮商員教育與督導、多元文化諮商、諮商倫理與法規、性別平等教育與研究、性別與諮商、性別主流化、性別影響評估與檢視、CEDAW及法規檢視。官曉薇美國賓州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及社會系合聘教授、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委員、臺灣法理學會理事。曾任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婦女新知董事。研究專長為CEDAW、法與社會研究、性別與法律、憲法、親屬法。姜貞吟法國巴黎第八大學社會學女性研究博士。現任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教授。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客委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研究興趣包括性別研究、客家研究、族群研究等領域。謝小芩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教育政策博士。現任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學習科學與科技研究所教授,兼任清華大學文物館館長。研究興趣包括教育社會學、性別與教育、性別與科技,另類與實驗教育等領域。游美惠美國猶他大學社會學博士。現任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教授。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教育部與高雄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高雄市、臺中市、桃園市、臺南市、屏東縣等性別平等相關委員會之委員;考試院考選部、環境部、海委會、教育部等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以及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與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等。研究專長為性別社會學、性別平等教育、親密關係與情感教育、全面性教育等。王儷靜美國馬里蘭大學課程與教學博士。現任國立屏東大學教育系教授、台灣女性學學會監事、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曾任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委員、高雄市與新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研究專長與興趣為課程與教學、性別平等教育、性別研究、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發展。畢恆達美國紐約市立大學環境心理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退休教授。曾任國立臺灣大學性別與空間研究室召集人。研究專長為環境心理學、性別與空間、研究方法、塗鴉藝術。彭渰雯美國羅格斯大學規劃與公共政策博士。現任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教授。曾任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高雄市與屏東縣婦權會委員。研究專長為性別研究、婦女運動、民主治理、綠色政治。王舒芸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社會工作博士。現任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副教授、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研究領域在照顧與性別的各種交織關係,並對國家、家庭與市場的界線,如何影響性別關係,深感興趣。王兆慶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現任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執行長、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曾任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保母托育制度委員會委員。研究興趣為家庭政策、性別與社會照顧。覃玉蓉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任教育部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委員。研究興趣為性別與照顧。陳昭如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Hauser Global Professor、臺大婦女研究室召集人、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長、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長與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研究領域為女性主義法學、法律史與法律動員,單身法學是近年主要研究主題之一。林綠紅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及輔仁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現任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長。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長期關注婦女健康與照顧議題,並推動醫學研究納入性別考量以及受試者保護相關政策。白爾雅英國約克大學婦女研究中心博士。現任馬偕醫學大學全人教育中心、輔仁大學社會系、國防醫學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曾任台灣女性學學會第三十二屆理事。研究興趣是性別研究、同志研究、女性主義理論、愛情社會學、性別與健康。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導論:性別運動搖滾臺灣/伍維婷PART 1 跨國婦運策略在臺灣的實踐CHAPTER 1 公私矛盾的性別體制轉型/楊婉瑩CHAPTER 2 性別平等政策機制:婦運與國家的協作與角力/黃淑玲CHAPTER 3 「性別配額」的體制建立與發展/黃長玲CHAPTER 4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臺灣:成為協同共作的紡織針/葉德蘭、陳金燕CHAPTER 5 司法性平改革:臺灣司法院性別平等機構之發展與檢討/官曉薇CHAPTER 6 從「文化例外」到性別主體:婦運者在客家文化改革中的策略與角力/姜貞吟PART 2 法律政策倡議在臺灣的實踐CHAPTER 7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運動團體與國家的對話、合作與緊張關係1988-2024/謝小芩、游美惠、王儷靜CHAPTER 8 廁所的性別平權倡議:從街頭到國家/畢恆達、彭渰雯CHAPTER 9 從雙養家到雙照顧的未竟轉型:婦運擾動、資本掣肘與國家角色/王舒芸、王兆慶、覃玉蓉CHAPTER 10 是敵是友?司法官僚制與女性主義反性暴力運動/陳昭如CHAPTER 11 婦女團體介入醫療健康政策的改革之路:以《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為例/林綠紅、白爾雅CHAPTER 12 從「同性戀是不正常的」到婚姻平權:國家、父權團體與性別運動之間的挑戰性互動/伍維婷結論:跨域結盟 蹽溪過嶺/伍維婷

商品規格

書名 / 擾動: 性平運動與國家
作者 / 伍維婷 黃淑玲 葉德蘭 主編
簡介 / 擾動: 性平運動與國家:【本書特色】1.本書由臺灣各領域學者,針對國家女性主義與國家治理互動的實踐撰寫,分為兩大篇,共十二章,並加上主編主筆的導論、結論,作為全書精
出版社 / 藍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7327482
ISBN10 /
EAN / 9789577327482
誠品26碼 / 2683095818002
頁數 / 352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高) x 17(寬) x 1.7(厚)cm
級別 / N:無
重量(g) / 591
提供維修 /

試閱文字

導讀 : 導論:性別運動搖滾臺灣/伍維婷

本書將從國家女性主義的角度解讀臺灣性別運動與國家的關係。從「國家女性主義」以及「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學術研究角度,臺灣一直是一個獨特的例子。臺灣在1971 年退出聯合國,造成臺灣公民社會失去一個在國際治理體系中得以影響國家政策的重要場域,也無法參與國際婦女團體的政治議程,例如:聯合國在1995 年通過的性別主流化決議。不過,國際組織角色的缺席,反倒促使臺灣的婦女團體走出與國際性別運動社群截然不同的倡議路徑。更重要的是,臺灣獨特的國家與性別運動關係,讓臺灣不少性別法律與性別政策的制定比許多國家走得更前。
首先,本書以國際性別平等指標呈現臺灣推動性別平等的成果。
臺灣在性別不平等指數(Gender Inequality Index,簡稱GII)、性別落差指數(Gender Gap Index,簡稱GGI)、社會習俗性別指數(Social Institutions and Gender Index,簡稱SIGI)的表現上,與其他亞洲國家相比,都是名列前茅,。GII 是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簡稱UNDP)所設計,以「生殖健康」、「賦權」及「勞動市場」三個領域的五項指標衡量各國性別平等情形。如前述,臺灣國際地位的特殊性,造成臺灣官方必須自行將資料依據GII 編算方式計算,2022 年臺灣GII 值為0.041(2021 年為0.036),在167 個國家中位居第10(前次第7 名)。
GGI 是由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簡稱WEF)發布,以「經濟參與和機會」、「教育程度」、「健康與生存」及「政治參與」四項次指數之14 項變數衡量各國性別差距實況。臺灣一樣未被納入評比,政府依據GGI 編算方式計算,2024 年臺灣GGI 值為0.774(2023 年為0.764), 在147 個國家中位居第29 名(前次第34 名)。
SIGI 是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發布評比,透過社會制度中對女性潛在的歧視因素,以「家庭中的歧視」、「身體完整性受限制」、「取得生產和財務資源」及「公民自由限制」四大面向,共16 項指標,173 個題項,逐一檢視各國法律、社會規範和做法。2023 年臺灣首次獲OECD 公布成績,在179 個國家中位居第六名,亞洲名列第一名。
臺灣在國際性別評比的缺席,反映出來的是,在國家與性別運動的互動角力中,超國家(國際組織)此一角色的缺乏。1980 年代,全球框架下的國家與婦女團體關係出現結構性的變化。全球化促成國際政治體系的重組,例如1993 年歐盟的出現,將多數國家置於多層級治理的框架中,Banaszak、Beckwith 和Dieter Rucht 指出,在1980 至1990 年代間,國家被「重新塑造、重新定位並重新闡述了其正式權力與政策責任」(Banaszak et al., 2003, p. 3)。
Banaszak、Beckwith 和Dieter Rucht(2003) 透過「向上轉移」(uploading)、「向下轉移」(downloading)、「平行轉移」(lateral loading)與「向外轉移」(offloading)這些概念來詮釋這些變化,亦即,國家權威已被向上轉移至超國家組織,並向下轉移至次國家、省級或區域性政府。民選國家的權力減弱,而對非民選國家的機構的依賴日益加深,這構成了平行轉移(Banaszak et al., 2003, pp. 4-5)。向外轉移指的是將國家權力與責任委託給公民社會中的行動者,隨著政府權力逐漸平行轉移與向外轉移, 婦女運動面對的是一套被去政治化、與國家層級政策制定機構更加疏遠的體系(Banaszak et al., 2003, pp. 6-7)。因此,國家女性主義的實踐也面對新型態的挑戰。
因為臺灣特殊的國家地位,若從區域性組織以及超國家的角度分析,國家的權力並未受到全球化的影響。雖然國家並未轉移權力到超國家組織,臺灣的婦女團體所使用的策略之一,仍是要求臺灣政府必須符合國際公約與國際決議。因此,臺灣婦女團體如何以國際規範作為槓桿,扭轉與國家的關係, 正是臺灣經驗能與Banaszak、Beckwith 和Dieter Rucht 理論對話的最佳例子。由於國家地位的特殊性,臺灣的國家權威並未被向上轉移到超國家組織,也因此國家女性主義得以從中央政府發動,進一步要求地方政府,甚至包括平行轉移的非民選國家機構也必須遵守性別主流化的推動。
國家女性主義是女性主義理論中晚近出現的一種流派,其研究焦點包括社運團體與國家的互動關係、國家統治合法性與治理策略、政權與官僚體制的變化,以及與社會運動理論的辯證對話。文獻中最早出現國家女性一詞是在1987 年,Hemes 在Welfare state and woman power: Essays in state feminism 一文中,將國家女性主義定義為「自上而下的女權主義」。之後,由於北歐國家實踐經驗較為豐富,論文分析也先於國際學術社群提出,北歐學者相關文獻將國家女性主義者稱為「既包括受僱於行政人員和官僚的女權主義者, 也包括倡導性別平等政策的女政治家」(Siim, 1988)。之後,澳洲學者創造出「女性主義官僚」(femocrat)一詞(Sawer, 1990)。
由於國家女性主義的實踐與各國性別文化、性別治理,以及性別運動的進展息息相關,目前,「國家女性主義」常被引用的定義是:「婦女政策機制追求有利於婦女的社會與經濟政策的努力成果」(Kantola & Outshoorn, 2007, pp. 2-3)。女性主義政治學者Joni Lovenduski(2005, p. 4) 則將國家女性主義界定為「在國家體制內倡導婦女運動之要求」(the advocacy of women´s movement demands inside the state)。
本書採用Lovenduski 對國家女性主義的定義,關於婦女政策機制則參考國際性別研究學者們對於「國家體制」的解釋。學者們對於婦女政策機構有以下幾種看法,如「促進婦女進步的制度機制」(Rai, 2003a; Staudt, 2003; Goetz, 2003) 或「婦女政策機構」(McBride Stetson, 2001; Mazur, 2001; Outshoorn, 2004a; Lovenduski, 2005)等,形式包括辦公室、委員會、機構、部會、委員小組、婦女事務秘書或顧問等(McBride Stetson & Mazur, 1995; Chappell, 2002; Weldon, 2002a; Goetz, 2003; Rai, 2003a)。
本書採用聯合國所使用「推動女性相關議題的國家機制」一詞,將婦女政策機制定義為:由政府正式認可、專責提升女性地位的機構(UN, 1993)。在本書的跨領域案例中,婦女政策機構呈現出以下三種形式:
倡議或諮詢單位:在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所成立的性別平等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專責小組,負責提升政府對性別議題的關注,並向各部門提供建議;
政策監督單位: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以及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擁有審查政策項目的權限,可在政策批准前進行檢視;
執行單位:衛福部社家署、衛福部保護司,以及各地方政府的性別平等辦公室,負責具體政策的推動,例如設計與執行方案、填補現有政策未充分處理的領域,例如:身障女性缺乏育兒的輔具。
長期以來,學者針對「國家女性主義」與「婦女政策機構」的實踐有許多辯論,「國家女性主義」與「婦女政策機構」是否能反映女性主義觀點?是否能促進性別平等?女性主義者對於與父權國家互動的可能性始終抱持著矛盾的態度(McBride Stetson & Mazur, 1995, p. 2; Rai, 2003b, pp. 18- 19; Kantola, 2006, pp. 5-7)。歐美學者的研究認為,婦女政策機構是婦女運動與國家之間的有效連結,有助於女性進入決策過程,其中常見的研究主題與成功案例,包括終止懷孕、家庭暴力、性工作、職業訓練以及政治代表性等(McBride Stetson, 2001; Mazur, 2001; Weldon, 2002a; Outshoorn, 2004b; Lovenduski, 2005)。
當然,學者們也針對何謂成功進行辯論。性別、政治與國家研究網絡(the Research Network on Gender, Politics and the State,簡稱RNGS)從以下三個提問分析婦女政策機構的角色:該機構是否在政策制定過程中擔任婦女運動目標的倡導者?它是否能有效將性別視角融入並改變政策制定的框架,使其與婦女運動的訴求相符?它是否促進女性進入決策領域,透過提升她們的參與並提供進入權力核心的機會(McBride Stetson, 2001; Mazur, 2001; Outshoorn, 2004b; Lovenduski, 2005)?
Chappell(2002)認為成功可被定義為倡導者是否在官僚體系中取得制度化的位置,以及這些行動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將性別分析應用於公共政策制定。Rai(2003b)則進一步指出,機構成功的重要條件包括其所處的位置、資源,以及能對這些機構進行問責的強大民主運動。婦女政策機構必須位於決策層級的高層,才能對政府政策產生影響。它們需要有明確的任務、實際的職責,以及人力和財力資源。同時,與支持提升女性權利與地位改善的公民社會團體建立聯繫,也對於確保這些國家機構本身的問責性至關重要(Rai, 2003b, p. 26)。
國家女性主義的理論出現在1970 年代,當時的臺灣仍處於戒嚴階段, 婦女運動的發展仍在萌芽階段。直到1989 年解除戒嚴,民主化的過程帶動公民社會的蓬勃發展,與其他社會運動相似,婦女運動開啟與政府的對抗。然而,與其他社會運動不同之處在於,婦女運動在1990 年代引入北歐參與式民主的經驗,在臺灣建立起公私協力的女性政策機構。婦女運動正式進入公共政策制定的過程,這也正是國家女性主義研究的焦點。
1990 年代,國際學術社群關於國家女性主義有一波新的實踐經驗與理論辯證的階段,而臺灣關於國家女性主義的研究,是實踐先於學術討論。綜合上述學術辯論,本書將深入探討以下兩個問題。首先,女性政策機構在實質與象徵層面上是否成功推動了女性的訴求?其次,這些機構成功的具體條件或失敗的具體原因是什麼?
臺灣自1996 年開始發展的國家女性主義實踐,與歐美工業已開發國家截然不同。婦女參政保障名額、婦女政策機制,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的簽署,是婦女團體改變國家政策的三個關鍵因素。其中,婦女政策機制的創設,更是國家女性主義得以實踐的重要要件。
婦女政策機制的創設,是國家為了回應三個重大的性別暴力事件所引發的社會憤怒:彭婉如案、白曉燕案,以及葉永鋕案。這三件命案,讓臺灣婦女團體得以倡議國家體制的改變,引入北歐參與式民主的實踐,從地方政府到行政院,逐一設置公私協力的婦女/性別權益/政策委員會,包括攸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創設。其中,婦女團體運用政府組織再造的機會,推動成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更是性別治理的一大進展。
在臺灣經驗中,婦女參政保障名額的出現,對於性別政策與性別機制的推動,也產生與婦女運動分進合擊的效果。其中,效果最為顯著的例子,出現在婦女運動出身的運動者成為民意代表時。此外,國家女性主義所強調女性主義官僚的角色,也在本書所分析的數個性別法案與政策中,發揮關鍵的影響力。最後,當婦女運動在制度與政策推動過程中遇到反挫,婦女團體促成國家建立的CEDAW 公約報告制度成為回應保守勢力的一個重要框架。
本書將從國家女性主義在臺灣的實踐經驗出發,探討臺灣民主化之後,性別運動與國家的變動關係。此書由跨領域且兼具實踐經驗的學者共同撰寫,包括法學、政治學、社會學、教育學、社會福利等學門。主要目的有二,其一,深度分析臺灣國家女性主義跨領域實踐經驗,近一步提出具有文化縱深與歷史脈絡的反省批判。再者,將重新檢視國家女性主義的定義與因果關係,藉以與國際學術社群論辯。這是臺灣第一次系統性、跨學門的檢視國家女性主義與國家治理互動的實踐。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由臺灣各領域學者針對國家女性主義與國家治理互動的實踐撰寫,是臺灣第一次系統性、跨學門檢視臺灣在國家女性主義與國家治理互動的實踐。
分為兩大篇:跨國婦運策略在臺灣的實踐、法律政策倡議在臺灣的實踐。共十二章。這是臺灣第一次系統性、跨學門檢視臺灣在國家女性主義與國家治理互動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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