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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看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作者 王千維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由德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看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之收取權:與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依據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在法律上乃成為獨立之物,自須有一定之規範決定其所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與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依據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在法律上乃成為獨立之物,自須有一定之規範決定其所有權之歸屬。此等規範,依據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所示,乃係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 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首先乃在揭示,若在原物上具備所有權、用益物權或善意占有等法律關係,乃至基於債權收取權之授與者,則有發生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可能性。同時,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又再進一步規範上開基於不同原因所發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其間之優先次序。鑑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對於天然孳息之收取權,除民法第766條外,並無如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設有一般規定,從而,本書乃在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規定之基礎上,檢視我國民法上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王千維 台北市人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碩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經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銘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序言 I摘要及關鍵詞 XIII 第一章 天然孳息及其收取權 1 壹、天然孳息之定義 1 一、民法第69條第1項所定之天然孳息 1 二、德國民法第99條第1項所定之天然孳息 3 貳、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6 一、天然孳息收取權之意義 6 二、我國民法上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 7 三、德國民法上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規定之理論體系 8 第二章 德國民法物權編有關天然收取權之一般規定 13 壹、德國民法第953條之規定 13 一、概說 13 二、權利繼續原則 14 三、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16 (一)重要成分 16 (二)非重要成分 17 四、原物為無主物 18 貳、德國民法第954條之規定 18 參、德國民法第955條之規定 24 一、德國民法第955條第1項 25 (一)善意有權自主占有人 25 (二)善意無權自主占有人 28 二、德國民法第955條第2項 30 (一)善意有權他主占有人 30 1. 後次序之用益物權人 31 2. 超出用益物權所涵蓋之內容及範圍之天然孳息 31 3. 小結 32 (二)善意無權他主占有人 33 三、在天然孳息收取權歸屬之決定上,德國民法第955條第2項 優先於其第1項 35 四、德國民法第955條第3項 37 五、原物上之擔保物權 38 肆、德國民法第956條之規定 40 一、概說 40 二、天然孳息收取權之授與 41 (一)授權行為之性質 41 (二)授權之主體 42 (三)授權之內容 44 1. 得授權收取之客體 44 2. 授權收取之範圍 44 (四)被授權人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或其他成分所有權之要件 45 1. 被授權人同時受讓原物之占有 46 2. 被授權人未同時受讓原物之占有 48 3. 小結 50 (五)債權的收取權之相對性 51 三、授權的意思表示之撤回 53 (一)基本原則 53 (二)無撤回可能性之情形 54 1. 授權人基於作為基礎之債權契約有授權之義務 54 2. 被授權人自授權人處受讓原物之占有 54 四、限制或廢止債權的收取權之特約 56 伍、德國民法第957條之規定 56 一、概說 56 二、依據德國民法第957條之規定取得債權的收取權之要件 58 (一)無權利之授權人須占有原物 58 (二)被授權人須為善意 61 (三)授權人須有有效之授權的意思表示 62 三、被授權人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或其他成分所有權之要件 62 四、授權的意思表示之撤回 63 五、限制或廢止債權的收取權之特約 63 陸、德國民法第910條及其第911條等規定 63 一、德國民法第910條之規定 64 (一)權利人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上之用益物權人 64 (二)限於逾越地界之枝根 65 (三)若屬越界之樹枝者,尚須鄰地占有人逾相當 期限仍不自行刈除,始足當之 66 (四)須越界之枝根妨害土地之利用 67 (五)小結 67 二、德國民法第911條之規定 67 柒、中間結論 69 一、概說 69 二、德國民法第953條所定之權利繼續原則 70 三、所有權以外,天然孳息收取權之發生原因 ─權利繼續原則之中斷 71 (一)物權的收取權 71 1. 基於用益物權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71 2. 德國民法第955條所定之善意占有人 72 3. 德國民法第910條及其第911條 76 (二)債權的收取權 77 1. 德國民法第956條所定之債權的收取權 77 2. 德國民法第957條所定之債權的收取權 81 第三章 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 相關規定之檢討 83 壹、概說 83 貳、所有權作為發生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基礎 85 參、用益物權作為所有權以外另一物權的 收取權之發生原因 86 肆、善意無權占有 88 一、概說 88 二、民法第952條之規範意旨 89 三、民法第952條乃在擴張德國民法第955條之理念 91 四、同屬以占有作為法律基礎者,直接占有乃優先於間接占有 93 五、動產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對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94 六、小結 95 伍、基於相鄰關係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97 一、民法第797條 97 (一)概說 97 (二)民法第797條之要件 98 1. 限於逾越地界之枝根 98 2. 鄰地之利用人逾相當期限仍不自行刈除 98 3. 須越界之枝根妨害土地之利用 99 二、民法第798條 100 (一)概說 100 (二)民法第798條所定「屬於鄰地所有人」一語之意義 100 (三)民法第798條與民法第791條第1項結合 第800條之1等規定間之關係 101 (四)小結 102 三、民法第790條第2款 102 四、小結 102 陸、我國民法上之債權的收取權 103 一、基本原則 103 二、債權收取權之相對性 104 三、授權意思表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 107 四、債權的收取權人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所有權之要件 109 五、小結 111 柒、天然孳息以外其他原物之成分 112 一、原物之非重要成分 113 二、原物之重要成分 114 (一)取回權 114 (二)共有物現實分割 114 (三)第三人有取回權以及共有物現實分割以外之 其他情形 114 三、小結 115 捌、中間結論 116 一、所有權乃係作為發生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基礎 116 二、用益物權作為所有權以外另一物權的收取權之發生 原因 117 三、善意無權占有 118 (一)基本原則 118 (二)直接占有優先於間接占有 119 (三)動產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對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19 四、我國民法上之債權的收取權 120 五、天然孳息以外其他原物之成分 121 六、基於相鄰關係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22 七、民法上其他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 122 第四章 結論 125 壹、天然孳息之定義 125 貳、天然孳息收取權之意義 126 參、德國民法物權編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 126 一、概說 126 二、德國民法第953條所定之權利繼續原則 126 三、所有權以外天然孳息收取權之發生原因─權利繼續原則之中斷 127 (一)物權的收取權 128 1. 基於用益物權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28 2. 德國民法第955條所定之善意占有人 128 3. 德國民法第910條及其第911條 130 (二)債權的收取權 131 1. 德國民法第956條所定之債權的收取權 131 2. 德國民法第957條所定之債權的收取權 134 肆、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 相關規定之檢討 136 一、概說 136 二、物權的收取權 136 (一)所有權乃係作為發生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基礎 136 (二)用益物權作為所有權以外另一物權的收取權之發生原因 137 三、善意無權占有 137 (一)基本原則 137 (二)直接占有優先於間接占有 138 (三)動產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對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39 四、債權的收取權 139 (一)概說 139 (二)債權收取權之相對性 140 (三)債權契約與授權意思表示之一體性 141 (四)債權的收取權人取得自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所有權之要件 141 五、天然孳息以外其他原物之成分 142 六、基於相鄰關係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143 七、民法上其他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 143 伍、民法第70條第1項以及德國民法第101條第1款等規定 在天然孳息收取上之意義 144 參考文獻表 147

商品規格

書名 / 由德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看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作者 / 王千維
簡介 / 由德國民法上天然孳息收取權之一般規定看我國民法上天然孳息之收取權:與原物分離之天然孳息,依據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在法律上乃成為獨立之物,自須有一定之規範決定其所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5265960
ISBN10 /
EAN / 9789865265960
誠品26碼 / 2683082036006
頁數 / 172
注音版 /
裝訂 / S:軟精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5*15.5*1
級別 / N:無
重量(g)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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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文字

自序 : 序言

  本文乃係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之部分研究成果,計畫編號:MOST 109-2410-H-004-111-,計畫名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回復關係」。
  天然孳息自原物分離後,依據物權標的物特定原則,在法律上乃成為獨立之物,自須有一定之規範決定其所有權之歸屬。此等規範,依據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所示,乃係天然孳息收取權之規定。我國實務與學說固有肯認諸如原物之承租人、用益物權人以及民法第952條所定之善意無權占有人得個別享有天然孳息之收取權。至於,其他之人得或不得享有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在我國民法上尚乏一般原則性之規定得以遵循。反觀德國民法對此則設有一系列原則性之規定,因而建構出一套有關天然孳息收取權完整的理論體系。從而,天然孳息之收取權一般而言理論上究得基於何種事由而生?並且,此等基於不同事由所生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其間之優先次序,如何決定?在此即有必要參酌德國民法之相關規定,深入探究天然孳息收取權之基礎理論,始得窺其全貌。更有甚者,民法第952條令原物之善意無權占有人享有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其理論基礎又何在?更值釐清。基於以上之觀察因而引發本文寫作之動機。
  在此首先要對二位匿名審查委員費心閱讀此一文字艱澀又不成熟之論文,並且適時提出寶貴建議,致上最高敬意。同時也要感謝政大法學評論編輯委員會,因為如果沒有她的寬容,本文勢將無法僥倖通過審查。
  本文所以付梓,首先要感謝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編輯林靜妙小姐。此外,有關本文之打字與編排參考文獻表等工作,完全仰賴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研究生陳品彣小姐以及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葉芊妤小姐等學棣之協助,如果沒有她們兢兢業業、勇於任事的付出,本文出版,勢將延宕無期,在此特對她們深表謝意。

王千維序於政治大學法學院720研究室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乃在德國民法第953條至第957條等規定之基礎上,檢視我國民法上之天然孳息之收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