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理論之創新與踐行: 民事程序法學之方法
| 作者 | 許士宦 |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程序理論之創新與踐行: 民事程序法學之方法:民事程序法學應協同審判實務促進民事保全、訴訟及執行等法規範之形成和發展。為此,針對法解釋及法續造之緊迫議題,運用周延的 |
| 作者 | 許士宦 |
|---|---|
|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程序理論之創新與踐行: 民事程序法學之方法:民事程序法學應協同審判實務促進民事保全、訴訟及執行等法規範之形成和發展。為此,針對法解釋及法續造之緊迫議題,運用周延的 |
內容簡介 民事程序法學應協同審判實務促進民事保全、訴訟及執行等法規範之形成和發展。為此,針對法解釋及法續造之緊迫議題,運用周延的法律思維與現代的法學方法,提出具說服力之開創性論述,乃斯學所不能迴避之課題。本書即係克盡此項法學任務,就晚近十大爭議程序問題,提供現行法制下較為完善之解決方案,以踐行程序理論之創新。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許士宦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經歷:律師(1986年~2000年)主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著作: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家事事件法論、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民事保全之理論與實務、民事及家事裁判之新發展、商業訴訟新論、權利之確定與實現、訴權保障與上訴限制、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下)、口述講義家事事件法
產品目錄 序言 I第1章 執行力客觀範圍及其擴張之學說理論上發展 1第2章 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裁定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 31第3章 人壽保險解約金債權之扣押及變價 73第4章 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非訟化審理 109第5章 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事件之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133第6章 附帶民事訴訟之訴權保障 167第7章 對起訴時已卸任董事之裁判解任訴權 211第8章 民事程序法學之方法 253第9章 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權保障與上訴效力 295第10章 抵銷抗辯之上訴權保障 341第11章 上訴權之要件及裁判 381第12章 商業事件假扣押債務人之抗告權保障 415事項索引 457實務索引 471
| 書名 / | 程序理論之創新與踐行: 民事程序法學之方法 |
|---|---|
| 作者 / | 許士宦 |
| 簡介 / | 程序理論之創新與踐行: 民事程序法學之方法:民事程序法學應協同審判實務促進民事保全、訴訟及執行等法規範之形成和發展。為此,針對法解釋及法續造之緊迫議題,運用周延的 |
| 出版社 /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9865265212 |
| ISBN10 / | |
| EAN / | 9789865265212 |
| 誠品26碼 / | 2682822456005 |
| 頁數 / | 512 |
| 裝訂 / | H:精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21.8X16 |
| 級別 / | N:無 |
| 重量(g) / | 792 |
| 提供維修 / | 無 |
自序 : 序言
民事程序法學係研究民事保全、訴訟及執行之學問體系,如何創新程序理論,以探究解明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程序法諸規範旨趣,析出此等法規範之解釋、續造上現在的問題,並指引其法律解釋及法律續造之將來的動向,始終是斯學之任務。據此,針對審判實務裁判具體事件所產生之法律上爭議,特別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就歧異裁判須裁定統一法律見解之爭點,提供具說服力之解決方法及論述,乃學說協同實務促進法規範發展之使命。為此,除需運用想像力、創造力及法律思維能力外,猶須使用現代的法學方法,以資說理及論辯而予正當化。本書所收錄諸文,即係筆者評釋最高法院之裁判及批判其評釋者,藉此例示程序理論之創新及踐行。
首先,在強制執行法領域,關於(1)執行實務就特定事件類型之執行範圍逾越執行名義所載給付請求權,如何說明其法理根據?(2)於准許拍賣最高限額抵押物裁定之執行程序,得否就債權人原據以聲請以外之其他被擔保債權為執行?(3)於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執行,執行法院可否終止債務人(要保人)與第三人(保險人)所訂保險契約?(1)是傳統爭議而備受學說批評者,(2)是抵押權實行程序新遭遇問題,(3)則是晚近執行新生爭議。本書分別於(1)及(2)提出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於(3)提出強制執行權之變價權予以解說及論述,闡明強制執行基本構造,並賦予法理根據。嘗試解明最高法院裁判所持法律見解,雖有異於德、日法制及學說上權利判定機關與執行機關二元分離理論,但其依法有據,足以彰顯我國強制執行制度之本土化特色(第1至3及8章)。
其次,在新制定之家事事件法與新修正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領域,關於(1)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究屬家事訴訟抑或家事非訟?其應依家事訴訟或非訟程序進行審判?(2)保護機構對於起訴時已卸任董事有無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任之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涉及上開二法之法律解釋與法律續造兩者之分界。本書於(1)提出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認此類事件已經家事法明定為家事事件,不存在法律漏洞,其係採行訴訟事件之非訟化審理,就此真正訟爭事件進行審判,應於家事非訟程序交錯適用部分之訴訟法理,以因應該類事件所兼具之訟爭性;於(2)則提出法律漏洞說,認按投保法新增修之裁判解任及失格效力規範計劃,就此應設規定而漏未規定,故應目的性擴張適用該法之裁判解任規定,以彌補法律漏洞而充實保護機構之裁判解任訴權(第4、5、7及8章)。
最後,在民事訴訟法領域,關於(1)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者,於刑事庭將之移送於民事庭後,原告得否繳納裁判費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2)袋地所有人請求確認經多數人土地之通行權存在事件,要否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合一確定規定?(3)對於二審就抵銷抗辯所為本案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如何計算上訴利益額及計徵上訴裁判費?(4)上訴利益欠缺或上訴當事人不適格者,應如何裁判?(5)商事事件假扣押債務人提起抗告時,得否於最高法院提出新事證?此等問題均涉及訴訟制度使用者之權益如何受周全保護之基本課題,在民訴法已增設訴權制度,完備紛爭當事人之訴權保障後,應準此重新檢討,建構新訴權理論。因此,本書於(1)提出補正說,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化審理,於其不合併於刑事訴訟時,仍回歸民事訴訟之本質,應保障原告之訴權,使其得補繳裁判費,循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本案判決,以及時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於(2)提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擴大論,認此類事件為準必要共同訴訟,其雖非典型之固有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仍有類推適用合一確定規定之必要,以保護紛爭當事人(特別是原告)之訴權,使其適時取得一致性裁判之本案判決,以一次訴訟統一解決有關系爭通行權存否之紛爭(第6、8及9章)。
再者,從上訴權及抗告權等聲明不服權應予保障之觀點,於(3)提出實質不服說,認民訴法就抵銷抗辯成立與否經裁判者既明定有既判力,即應許對其不服者得聲明上訴,以保護其實體利益,惟同法並未就抵銷抗辯明定徵收裁判費,則對其裁判聲明不服時仍不應徵收上訴裁判費,以符法律保留原則,而保護其程序利益;於(4)提出上訴權要件說,認向來將上訴利益及上訴當事人適格作為上訴之實質要件,實應明確肯定其等係上訴權之客體及主體要件,民訴法既明定訴權要件(當事人適格及權利保護必要)欠缺者,應以訴訟判決駁回起訴,則基於同一法理,於上訴權要件欠缺時,亦應以訴訟判決駁回上訴;於(5)則從程序權保障之角度,提出再度考案說,認原裁准假扣押法院就債務人所提合法抗告應自行再度審判,賦予債務人應有之事後的程序保障,以兼顧保全程序之密行性、最高法院之法律審制及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及適時審判請求權,作成適時適式之裁判(第10至12章)。
2024年10月10日
許士宦
最佳賣點 : 民事程序法學應協同審判實務促進民事保全、訴訟及執行等法規範之形成和發展。為此,針對法解釋及法續造之緊迫議題,運用周延的法律思維與現代的法學方法,提出具說服力之開創性論述,乃斯學所不能迴避之課題。本書即係克盡此項法學任務,就晚近十大爭議程序問題,提供現行法制下較為完善之解決方案,以踐行程序理論之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