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導論 | 誠品線上

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

作者 Edward H. Levi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法律推理導論:愛德華.H.利瓦伊的經典著作《法律推理導論》首次出版於1949年,深刻揭示了法律規則表面確定性下的動態本質。本書從法律現實主義立場出發,批判形式主義對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愛德華.H.利瓦伊的經典著作《法律推理導論》首次出版於1949年,深刻揭示了法律規則表面確定性下的動態本質。本書從法律現實主義立場出發,批判形式主義對司法決策的簡化認知,主張法律規則實為司法能動性與社會需求互動的產物。透過分析普通法判例、成文法解釋與憲法裁決,利瓦伊論證了「類比推理」的核心地位:法律人透過案例比較提煉相似性,在規則模糊地帶進行政策選擇,使法律既能適應社會變遷,又保持演進連貫性。正如弗雷德里克.肖爾在序言中指出的那樣,本書雙重價值在於:其一,解析司法決策的「事後合理化」圖式,揭示法官如何調和規則約束與道德直覺;其二,展現律師如何透過競爭性類比論證塑造裁判結果。這部開創性作品至今仍是理解普通法思維、法律不確定性及司法創造力的必讀文獻。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Edward H. Levi愛德華.赫施.利瓦伊(Edward Hirsch Levi,1911-2000),美國著名法學家、律師。於1950至1962年間擔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院長,1968至1975年間擔任芝加哥大學校長,之後出任美聯邦司法部長。利瓦伊通常被認為是那個時代的「模範司法部長」,並被譽為當時美國「最偉大的律師」,更與耶魯大學校長懷特尼.格里斯沃爾德(Whitney Griswold)教授並稱為「戰後美國最偉大的大學校長」。譯者簡介吳國邦男,漢族,山東滕州人,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德國奧格斯堡大學法學院初級客座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理》(CSSCI收錄集刊)編輯部主任,主要從事法哲學、法學方法論研究。已在《清華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CLSCI、CSSCI、SSCI、SCI來源期刊、集刊發表論文三十餘篇,出版有譯著《20世紀公法學大師》。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推薦序/舒國瀅推薦序/王夏昊譯者序序 言/I 一、利瓦伊與法律現實主義/III 二、利瓦伊和先例的作用/XI 三、利瓦伊圖式(picture)的境遇/XV前 言/XIX法律推理導論/1 I/1 II/8 III/28 IV/60 V/104譯後記

商品規格

書名 / 法律推理導論
作者 / Edward H. Levi
簡介 / 法律推理導論:愛德華.H.利瓦伊的經典著作《法律推理導論》首次出版於1949年,深刻揭示了法律規則表面確定性下的動態本質。本書從法律現實主義立場出發,批判形式主義對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3693067
ISBN10 /
EAN / 9786263693067
誠品26碼 / 2683065873000
頁數 / 152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15*0.81
級別 / N:無
重量(g)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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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文字

推薦序 : 推薦序

  回溯歐陸法學的智識傳統,法律推理的源流可溯至古希臘先賢對邏輯與論辯術的探究。亞理士多德的三段論為演繹推理奠定基石,而古羅馬法學家則以精妙的「決疑術」(Kasuistik)展現具體情境中權衡規則的智慧。如《學說匯纂》所載,法學家尤理安面對「暴雨中倒塌的圍牆致路人傷亡」一案,並未僵化適用《十二銅表法》的對象致損條款,而是辨析「自然力介入是否中斷因果關係」,此即決疑術的典型運用。及至近代理性主義勃興,法律被視為自足封閉的「公理體系」,(大陸法系的)法官開始淪為「自動售貨機」。然則,就像哈德良長城(Hadrians Wall)與安敦尼長城(Antonine Wall)無法阻擋盎格魯—薩克遜人進入不列顛的腳步一樣,這種「公理體系」也很難真正成為海洋法系裁判者的「鐐銬」。這縱然是一部分人能動性的勝利,卻也留下了長久的追問──真正的「法律」究竟是什麼?或者,我們如何才能發現真正的法律?現實主義法律觀正是在這樣的土壤中生成的。

  我想,在某種意義上,法律現實主義或許是一種令法律人無所適從的主張。它一方面從根本上解構了那本應被法律人奉為圭臬的「敘事權威」,同時又將他們的經驗、智識乃至感性的張力提拔到令人振奮的程度:究竟該跟從教義,抑或順服內心,這在一切時候都只能是艱難的抉擇。可法律現實主義真的是法律人「盲目飛行」的通行證嗎?利瓦伊的這本小冊子便提供了很好的辯護。

  作為前芝加哥大學校長、「模範司法部長」與當時美國「最偉大的律師」,利瓦伊非常勇敢地觸及了現實主義的「敏感地帶」──當裁判者的道德直覺與法律規範發生明顯衝突時,裁判者真的會選擇背叛法律嗎?如果會,什麼樣的「方法」有能力為這樣的「背叛」保駕護航?這樣的「方法」究竟是在掩護「背叛」,還是救贖「背叛」?透過解答這些扣人心弦的問題,《法律推理導論》顯露出其真意:與其說這本書是「類比推理」的理論指南,倒不如說,它是法律現實主義的答辯狀與方法說明書。就像利瓦伊在書中所論述的那樣,類比推理的本質並非簡單比附,而是透過「差異中的相似性辨識」創制規則,它必須受法律體系整體框架、制度性歷史、社會共識與充分論證負擔的約束,否則容易墮入「無度靈活解釋」的泥沼。讀出這些,原旨的法律現實主義者們大抵能與觀念初成時的謹慎心境相遇,而與大多數執牛耳者的命運相同,他們恐怕也很難逃出自己理論的「神話」。

  除了向「真實」的法律現實主義復歸,利瓦伊的這本小冊子還著重提醒了類比方法的內在價值規約與倫理界限。法律推理並非價值無涉的純粹技術操作,其背後潛藏著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倫理責任與法治的基本價值訴求──追求確定性、可預測性、平等性與正當性。這樣的警示同國邦所譯呂特斯名篇《在方法論上繼續盲目飛行的「指南」?》不謀而合,展映著兩種知識傳統同頻共振的美妙際遇。

 
  老子曰:「知常曰明」法律推理之道,正是於變局中守常、於紛繁中求明。當技術昇華為藝術,當規則內化為心術,中國法治的長河方能承載千帆競發,抵達「萬物作焉而不辭,生而不有,為而不恃」的澄明之境。

  是為序。

於北京北三環夕峰吟齋
舒國瀅
2025年6月10日

推薦序

  英語國家的「legal reasoning」的研究相當於德語國家的法學方法論的研究。長久以來,英語中「legal reasoning」這個術語一直被譯為漢語中的「法律推理」,但是,這個譯法是否完全精確,並不是沒有疑問的。因為,至少就大陸法學研究者而言,他們並沒有注意到中英語中「inference」和「reasoning」之間的區分。也就是說,他們往往在前者的意義上來使用後者,或者在後者的意義上使用前者。遵守約定俗成和尊重譯者之故,我在這裡還是暫且使用「法律推理」這個詞語。

  無論在英語國家還是在德語國家,法律推理或法學方法論都是她們各自的法理學或法哲學的必然組成部分。就法律推理的研究而言,大致上有經驗的和邏輯的或者心理學和認識論的兩種研究路徑。前者把法官作出裁判的活動或過程看作一種因果過程或心理活動,旨在發現影響法官作出裁判的那些所謂的「真實」的法律規範之外的因素,例如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功利的、個人的直覺、欲望、價值偏好等。後者把法官作出裁判的活動或過程看作一種認識或論證活動或過程,強調思想之間的邏輯關聯,旨在揭示出法官在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應該遵循的一些方法。前者認為法律規範和對裁判的證立的理由只是法官事後對其作出的決定穿上的一件外衣而已。後者並不否認前者所謂的那些現實成因和動機要素,但認為這些成因和要素只是裁判程序開始的因素,並不能代替裁判得以最終成立的依據。

  利瓦伊所辯護的法律現實主義是經驗的或心理學研究路徑的代表。但是,我認為他與其他法律現實主義者不同之處在於,雖然他不否認法律現實主義者所謂的現實成因和動機要素在法官作出裁判過程中的作用,但是,這些成因或要素必須得到他所謂的類比推理參與其中的法律決策機制或肖爾所謂之「利瓦伊圖示」的重要支撐。

  利瓦伊在《法律推理導論》中表明,法律推理(類比推理)擁有自己的邏輯結構。藉由諸多案例,他展現出論辯者與裁決者使用先例進行類比推理的特定程序,即識別源案例、提取判決理由、確認關鍵事實相似性、將規則或原理延伸適用於待決案件等。此類法律實踐活動實質上就是運用實踐理性論證特定觀點以說服他人認同己身主張之可靠性,或至少向他人展現出可供開展法律論辯活動的適恰領域。此外,即便是在判例法的語境中,成文法解釋與憲法解釋仍然是必須直面的問題。無論法律現實主義試圖從理論上將正式法律規則對法官裁判活動的拘束力削減至何種程度,其都不得不認真對待立法者意志與司法者意志之間的「緊張」關係。利瓦伊也肯認,法官在適用成文法時,應在「概括性措詞」的語義範圍內展開,且探尋立法機關的意圖也顯得尤為重要;只是由於這些措詞與意圖可能存在歧義或模糊之處,故「法官意見」在具體案件中的地位便得到凸顯。這表明利瓦伊在處理二者間的張力時將重心置於法律解釋方法(如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等)之上,而體系化的特定解釋規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基於類比推理的法律裁判進程的理性化。

  《法律推理導論》在英美法學界享有持久聲譽,其立足普通法傳統,以判例法類比推理為核心的系統性闡釋,對於國內學界深入理解英美法律思維的精髓、反思法律推理模式的多元性而言,實為不可多得的重要文本。翻譯這樣一部深植於普通法智識傳統、概念體系精密且論證嚴謹的著作,挑戰性不言而喻。它要求譯者具備卓越的語言能力,且對英美法系的法律概念、制度運作、司法體系及法理學傳統有深入理解。作為導師,目睹學生在法理學領域持續精進,特別是在精準把握英美法系法律推理特質的基礎上完成如此扎實的譯介工作,其嚴謹的治學態度、敏銳的學術鑑別力以及對複雜理論脈絡的梳理能力,令我欣慰。

王夏昊

試閱文字

自序 : 譯者序

  霍姆斯大法官在《普通法》開篇言道:「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句法諺的通行版本,非常忠實地還原了英文原句的語形。它們都用了「不是……而是……」這樣一種正反並列的句式,這種句式相較於簡單的否定句,有更加複合的表意功能。「不是」後的成分,通常係說話者所認為的那些需要被挑戰,卻普遍為大家所認可甚至根深蒂固的錯誤認知;「而是」後的成分,則用於揭示說話者所認為的正確答案。因此,這種句式往往被用於觀點論辯或誤解澄清。當然,語言是有彈性的,尤其作為開篇首句,無論是從寫作的吸引力角度考慮,還是從演講的感染力角度考慮,首句都被寄予了留住閱讀者或受話者的厚望。如此來看,稍稍犧牲措辭的嚴謹性,透過某些極化的修辭或風格,銳化表達的穿透力、凸顯表達的記憶點,或許也無可厚非。這意味著,除非經過細緻的知識考古,甚或借由口述始獲得更具權威性的證據,我們還不能斬釘截鐵地把這個命題拆開說,即「霍姆斯認為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且「霍姆斯認為法律的生命能且只能是經驗」。

  但知識或觀點的傳播邏輯總是簡單粗暴的,或者說,是具有行銷性的。如此顛覆慣常認知的論斷,由如此德高望重的意見領袖脫出,無疑具有「爆炸性」和極強的注意力壟斷功能。於是,它被「行銷」為美國法律現實主義的座右銘,並引領後學紛紛以考據性的姿態,挖掘其中的深邃思想意涵。這種前仆後繼的思想傳承和知識繼受,其後果是,法律現實主義被冠以「反邏輯」的帽子、被貼上「壞蛋主義」的標籤。但,法律現實主義真的是這個樣子嗎?它所指涉的法概念觀,真的是法律現實主義的全部嗎?如果不是,那法律現實主義還有什麼?我想,利瓦伊的這本《法律推理導論》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給到我們想要的答案。

  具體來說,《法律推理導論》的核心問題是:法官裁判所遵循的內在圖式究竟是什麼。根據霍姆斯式的粗暴「二分法」,我們勉強可以廓清這個問題的前兩個備選答案,即「邏輯的」與「經驗的」,這也是《法律推理導論》一書默示的前見。不過,單純從邏輯上看,「邏輯的」和「經驗的」這兩個範疇,並不是矛盾關係,而是反對關係。所以,我們不得不懷疑,在這兩個答案中間,是不是還有其他答案存在。首先能夠被想到的、比較合理的選項是,「有經驗參與的邏輯」和「有邏輯參與的經驗」,我們又可以把這兩個範疇的名稱轉譯為「邏輯主導的」與「經驗主導的」。為了方便區分,我們還可以將「邏輯的」與「經驗的」分別加工為「純粹邏輯的」與「純粹經驗的」。這樣一來,一個四象限的矩陣圖──純粹邏輯的、純粹經驗的、邏輯主導的與經驗主導的──便成型了,《法律推理導論》的第一個子問題(集)也應聲而出:法官裁判所遵循的內在圖式究竟落在哪個或哪些象限內?既然有「哪些」這一選項,我們便不得不追問,法官裁判所遵循的內在圖式,究竟是否有可能同時受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範疇支配?如果有可能,則這種可能性是理論上的可能性,抑或實踐上的可能性?

  序言雖然不是正式而嚴肅的學術論文或(論文性)書評體裁,但多少帶著些導讀的性質。在譯者看來,「導讀」重在「導」,而「讀」是讀者和學生自己的事情。因此,導讀不宜過早披露問題的關鍵答案,應留給讀者和學生冷靜思考的空間,並借此激發他們閱讀的興趣。加之肖爾教授已經作了非常提綱挈領、深入淺出的觀點性前介,我便也不再需要多此一舉。於是,前段總結的本書第一個子問題集,在譯者的序言中,無法找到答案。但不要失望,我們的思維可以繼續向前推進。

  假設這種圖式沒有落在「純粹邏輯的」與「純粹經驗的」兩象限中,而是落在了混雜型的範疇內,那我們便不得不去追問或許將成為本書所關切的第二個軸心問題(集)的問題:邏輯將以何種方式參與經驗?經驗將以何種方式參與邏輯?邏輯與經驗將以何種方式彼此合作?

  歸結起來,這本小冊子就解決了以上兩個問題,但也正是這兩個問題,構成了實證主義與經驗主義兩種法概念觀論辯的永恆主題。

  當然,這本書的價值不僅止於「向後看」,它關注的問題、思維的方式,本身便是具有極強學術生命力的「富礦」。譬如,書中提到的「事後合理化」圖式,是否能夠為我們以「邏輯—經驗」參半的方式重新理解後果主義論證、後果主義推理的邏輯形式,提供一種新的框架?它對法官「自我調和」的細緻描刻,又是否能夠為「後果主義」打開通往實踐哲學乃至心靈哲學的大門?再如,本書所揭示的邏輯、經驗相互合作、建構的方式,是否能夠為調和甚至彌合法教義學與法社會科學間的鴻溝提供可行經驗?或許,對這些問題的思考與籌劃,方才是閱讀本書的更大價值或真正意義之所在。

  是為序。

吳國邦
農曆乙巳年夏於維也納多瑙城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從法律現實主義立場出發,批判形式主義對司法決策的簡化認知,主張法律規則實為司法能動性與社會需求互動的產物。透過分析普通法判例、成文法解釋與憲法裁決,利瓦伊論證了「類比推理」的核心地位:法律人透過案例比較提煉相似性,在規則模糊地帶進行政策選擇,使法律既能適應社會變遷,又保持演進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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