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2026年增修第4版)
| 作者 | 黃健彰 |
|---|---|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2026年增修第4版):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 |
| 作者 | 黃健彰 |
|---|---|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2026年增修第4版):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 |
內容簡介 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為台灣第一本關於此議題的專書,將近年相關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最新修正規定及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探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建議與作者「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3版)」與「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4版)」二書,一併閱讀。本書本次改版,增加3萬多字,主要增補對於最新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的評析
作者介紹 黃健彰現 職.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教授兼學術委員會召集人.國立臺北大學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紐澳研究組副召集人.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台灣法學」期刊編輯委員暨執行編輯.「月旦律評」學術編輯委員.「當代法律」當代主筆群.華文商管教育認證組織(ACCBE)「不動產管理領域」認證審查委員學 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經歷.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考試院國家考試召集人、典試委員.法官學院講座.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112年傑出校友.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日本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招聘之外國人學者(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補助).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主要得獎紀錄.中華民國第29屆地政貢獻獎(學術研究類).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103~111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14年度學術研究獎.國立臺北大學103、104、108、109、113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國立臺北大學109學年度教學創新績優教師.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主要著作1.獨 著.承攬人抵押權(元照出版).法定優先受償權(元照出版,2版).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元照出版,3版).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4版).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4版).不動產登記(元照出版).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元照出版)2.合 著.法律經濟學(五南出版).中國民法(新學林出版).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元照出版).共有關係法律問題研究(下)──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元照出版).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租賃專題研究(二):買賣不破租賃、先買權與房地分離(元照出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探討(元照出版).代位與詐害債權撤銷權(元照出版).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元照出版,2版)研究方向.不動產私法、不動產登記、公寓大廈法制、民事財產法
產品目錄 四版序三版序二版序自 序作者簡介第一章 導 論——土地用益權人先買權在立法與解釋上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基本國策與基本權保障/1 第二節 選擇權法理論——補償法則的運用/3第二章 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的先買權 第一節 要件的爭議問題/9 壹、建築物存在/11 貳、推定租賃、法定租賃契約承擔、法定地上權/31 參、基地承租人出賣其預售屋/41 肆、地上權人將基地出租/44 伍、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與默示拋棄先買權/50 第二節 效力的爭議問題:已行使先買權而尚未取得基地所有權的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有無占有權源/56第三章 基地所有人於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房屋與權源出賣時之先買權——以該先買權之有無及客體為中心 第一節 引 言/61 第二節 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的規範意旨與適用上應注意之處/63 壹、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的規範意旨/64 貳、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適用上應注意之處/65 第三節 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規範意旨與適用上應注意之處/72 壹、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規範意旨/72 貳、基地所有人先買權適用上應注意之處/74 第四節 基地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其房屋連同權源出賣時,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有無/75 第五節 基地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其房屋連同權源出賣時,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客體/77 壹、實務、學說見解/77 貳、本書分析/80 第六節 小 結/84第四章 基地承租人先買權個案評析——以評析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二號民事判決為主 第一節 更五審判決的基本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87 第二節 此最高法院判決基本見解/93 第三節 本書評析/94 壹、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立法目的與解釋適用方針/94 貳、基地承租人先買權規定增訂前所定租約是否適用該規定/103 參、違章建築有無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適用/116 肆、承租範圍內的空地是否為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124 伍、僅承租基地一部分之人行使先買權的購買客體/128 陸、同樣條件是否指實質相同的相關問題/145 柒、基地承租人得否請求買受人辦理系爭特定部分土地分割登記/157 捌、基地承租人之一行使先買權是否應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160 玖、事後合意變更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範圍/161第五章 基地、耕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民法與土地法規的扞格 第一節 引 言/167 第二節 代表案例/172 壹、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173 貳、法院見解/174 第三節 本書分析/177 壹、法定先買權的效益與成本/177 貳、現行法關於先買權通知方式的規定/180 參、書面通知規定的立法意旨與違反時之效力/181 肆、通知的內容/197 伍、若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先買權人,先買權人得否行使權利/202 陸、通知義務人/206 柒、誠信原則/212 捌、民法與土地法的適用關係/216第六章 農育權人的先買權 第一節 引 言/225 第二節 既有的不同見解/227 壹、修法時的討論/227 貳、修法施行後的實務與學說見解/230 第三節 本書分析/233 壹、採肯定見解的理由/233 貳、該先買權應具物權效力/254 參、現行法下採肯定見解的法學方法/257 肆、立法論上的明文規定方式/258第七章 房屋承租人的先買權 第一節 引 言/263 第二節 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理由/267 壹、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效益顯著/267 貳、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成本有限/271 參、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符合體系正義/274 肆、房屋承租人先買權有立法例可循/277 第三節 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建構/286 壹、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模式/287 貳、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293 參、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效力/295 肆、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主體是否包括同居人與次承租人/301 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是否及於土地/307 陸、房屋承租人先買權與其他先買權規定的競合/308第八章 結 論 壹、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的先買權/313 貳、基地、耕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316 參、農育權人的先買權/318 肆、房屋承租人的先買權/319參考文獻/323中文索引/345英文索引/355
| 書名 / |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2026年增修第4版) |
|---|---|
| 作者 / | 黃健彰 |
| 簡介 / |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2026年增修第4版):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 |
| 出版社 /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6263693913 |
| ISBN10 / | |
| EAN / | 9786263693913 |
| 誠品26碼 / | 2683065872003 |
| 頁數 / | 384 |
| 裝訂 / | P:平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21*15*1.74 |
| 級別 / | N:無 |
| 重量(g) / | 750 |
| 提供維修 / | 無 |
自序 : 四版序
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在理論與實務上均甚為重要。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一案,此最高法院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第六次發回更審),特別值得重視;尤其此最高法院判決於司法實務上首次提出「在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範圍僅有部分基地之情形,所謂同樣條件,係指實質相同」的見解,已被其他判決引用,頗具影響力。有鑑於此,筆者於詹森林前司法院大法官召集的民法研究工作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中心主辦的民事理論與實務論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上依時間排序),發表對此最高法院判決的評析。感謝林金吾(此最高法院判決主筆法官)、張譯文、呂彥彬、歐陽勝嘉、周伯峰、林慶郎、張韻琪、黃朝琮等與會先進提供卓見。筆者以之為基礎,撰寫以下三文:
黃健彰,「基地承租人的先買權——以評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為主(一)」,新學林法學,第6期,頁93-112,2024年12月。
黃健彰,「基地承租人的先買權——以評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為主(二)」,新學林法學,第7期,頁73-91,2025年2月。
黃健彰,「基地承租人的先買權——以評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為主(三)」,新學林法學,第8期,頁118-132,2025年4月。
本書本次改版,主要即是將以上研究成果改寫後置於本書第四章。另外,亦將最新修正法規(例如電子簽章相關法規)與最新實務見解(包含2025年9月之判決)納入說明,並增補「民法上之用益物權2011年以後每年新設定登記件數」,且於書末增加英文索引。李政霖、洪品毅、張善綸與許紘愷協助筆者近期研究,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25年12月
最佳賣點 : 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