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決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應負賠償責任的情形,並不少見,新聞亦常大幅報導。本書為我國第一本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的專書,建議與作者「不動產登記」該書一併閱讀。
內容簡介
法院判決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應負賠償責任的情形,並不少見,新聞亦常大幅報導。本書為我國第一本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的專書,建議與作者「不動產登記」該書一併閱讀。特色如下:
一、我國不動產登記賠償的規定是參採托崙斯制,該制源於澳洲,而英格蘭的法定賠償制度是學習自托崙斯制的經驗,故本書多處比較澳洲法與英格蘭法。
二、內容扣緊土地法、行政法與民法,且詳述我國不動產登記賠償制度略具社會保險性質的理由,多處論及保險法、社會保險。
三、本書與學說及實務見解充分對話,考量結果導向與風險分配。
四、作者擔任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又曾受國科會補助,至墨爾本大學與雪梨大學等名校研究不動產登記,並參訪當地登記機關。本書具實務運用價值,而非紙上談兵。
產品目錄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解釋適用的方針
第一節 得參酌外國法制並考量該條略具保險的性質/7
壹、澳洲法/9
貳、英格蘭法/14
參、我國法/17
第二節 考量該條意旨、結果導向與風險分配/23
壹、土地法第68條意旨並非僅在貫徹登記公信力/23
貳、土地法第68條意旨並非僅係配合登記採實質審查而建構/24
參、考量結果導向與風險分配/26
第三章 土地法第68條較有疑義的賠償要件——是否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第一節 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29
第二節 外國法制/33
第三節 本書見解/35
第四章 土地法第68條適用範圍
第一節 測量錯誤致登記面積錯誤/49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49
貳、外國法制/51
參、本書見解/54
第二節 主要用途與使用分區等登記錯誤/61
壹、實務與學說見解/61
貳、本書見解/62
第三節 因第三人之詐術行為致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63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63
貳、外國法制/65
參、本書見解/68
第五章 土地法第68條賠償範圍
第一節 賠償範圍的基礎理論/75
第二節 土地法第68條限制賠償範圍之目的或功能/77
壹、表明此項賠償本係對於受損害人原有權利的補償?/78
貳、俾免地政機關承擔過重之風險?/80
參、謀求受害人損害填補與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間之衡平?/81
肆、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82
伍、避免登記儲金可能不足並使登記費低廉?/82
第三節 土地法第68條與國家賠償法的適用關係/88
壹、實務與學說見解/88
貳、本書見解/91
第四節 土地法第68條的賠償範圍是否包含所失利益/105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105
貳、外國法制/109
參、本書見解/113
第五節 原登記為抵押權之人依土地法第68條請求賠償的範圍/119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119
貳、外國法制/122
參、本書見解/123
第六章 地政機關登記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之檢討——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第一節 引 言/127
第二節 本判決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127
第三節 本判決理由/128
第四節 評 析/129
壹、損害的認定及責任是否具補充性/130
貳、地政機關賠償後得否向登記人員以外之人求償/147
第七章 土地面積溢登的效力與買受人的損害
第一節 引 言/159
第二節 溢登面積的效力/166
壹、行政處分是否有效/168
貳、有無登記公示力/180
參、有無登記推定力/182
肆、有無登記公信力/188
伍、小 結/189
第三節 溢登面積的買受人損害/190
壹、損害認定與損益相抵/191
貳、更正登記與損害/208
參、對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211
肆、小 結/218
第八章 結 論/221
參考文獻/225
索 引/249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1
第二章 解釋適用的方針
第一節 得參酌外國法制並考量該條略具保險的性質/7
壹、澳洲法/9
貳、英格蘭法/14
參、我國法/17
第二節 考量該條意旨、結果導向與風險分配/23
壹、土地法第68條意旨並非僅在貫徹登記公信力/23
貳、土地法第68條意旨並非僅係配合登記採實質審查而建構/24
參、考量結果導向與風險分配/26
第三章 土地法第68條較有疑義的賠償要件——是否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第一節 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29
第二節 外國法制/33
第三節 本書見解/35
第四章 土地法第68條適用範圍
第一節 測量錯誤致登記面積錯誤/49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49
貳、外國法制/51
參、本書見解/54
第二節 主要用途與使用分區等登記錯誤/61
壹、實務與學說見解/61
貳、本書見解/62
第三節 因第三人之詐術行為致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63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63
貳、外國法制/65
參、本書見解/68
第五章 土地法第68條賠償範圍
第一節 賠償範圍的基礎理論/75
第二節 土地法第68條限制賠償範圍之目的或功能/77
壹、表明此項賠償本係對於受損害人原有權利的補償?/78
貳、俾免地政機關承擔過重之風險?/80
參、謀求受害人損害填補與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間之衡平?/81
肆、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82
伍、避免登記儲金可能不足並使登記費低廉?/82
第三節 土地法第68條與國家賠償法的適用關係/88
壹、實務與學說見解/88
貳、本書見解/91
第四節 土地法第68條的賠償範圍是否包含所失利益/105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105
貳、外國法制/109
參、本書見解/113
第五節 原登記為抵押權之人依土地法第68條請求賠償的範圍/119
壹、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119
貳、外國法制/122
參、本書見解/123
第六章 地政機關登記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之檢討——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
第一節 引 言/127
第二節 本判決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127
第三節 本判決理由/128
第四節 評 析/129
壹、損害的認定及責任是否具補充性/130
貳、地政機關賠償後得否向登記人員以外之人求償/147
第七章 土地面積溢登的效力與買受人的損害
第一節 引 言/159
第二節 溢登面積的效力/166
壹、行政處分是否有效/168
貳、有無登記公示力/180
參、有無登記推定力/182
肆、有無登記公信力/188
伍、小 結/189
第三節 溢登面積的買受人損害/190
壹、損害認定與損益相抵/191
貳、更正登記與損害/208
參、對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211
肆、小 結/218
第八章 結 論/221
參考文獻/225
索 引/249
作者介紹
黃健彰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教授兼學術委員會召集人
.國立臺北大學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紐澳研究組副召集人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
.「台灣法學」期刊編輯委員暨執行編輯
.「月旦律評」學術編輯委員
.「當代法律」當代主筆群
.華文商管教育認證組織(ACCBE)「不動產管理領域」認證審查委員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召集人、典試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112年傑出校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
.日本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招聘之外國人學者(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補助)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中華民國第29屆地政貢獻獎(學術研究類)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103~111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13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108、109、113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9學年度教學創新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主要著作
1.獨 著
.承攬人抵押權(元照出版)
.法定優先受償權(元照出版,2版)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元照出版,3版)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4版)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3版)
.不動產登記(元照出版)
.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元照出版)
2.合 著
.法律經濟學(五南出版)
.中國民法(新學林出版)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元照出版)
.共有關係法律問題研究(下)──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元照出版)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
.租賃專題研究(二):買賣不破租賃、先買權與房地分離(元照出版)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探討(元照出版)
.代位與詐害債權撤銷權(元照出版)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元照出版,2版)
研究方向
.不動產登記、公寓大廈法制、不動產私法、民事財產法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專任教授兼學術委員會召集人
.國立臺北大學亞洲暨泛太平洋地區研究中心紐澳研究組副召集人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
.「台灣法學」期刊編輯委員暨執行編輯
.「月旦律評」學術編輯委員
.「當代法律」當代主筆群
.華文商管教育認證組織(ACCBE)「不動產管理領域」認證審查委員
學 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主要經歷
.公務人員高考法制類科及格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處科員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後研究人員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教學發展中心主任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新竹縣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都市更新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
.考試院國家考試召集人、典試委員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105年傑出系友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112年傑出校友
.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諮詢委員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澳洲墨爾本大學及雪梨大學、日本北海道大學等法學院訪問學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
.日本京都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招聘之外國人學者(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補助)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律經濟學暑期學校課程結業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法學院研究
主要得獎紀錄
.中華民國第29屆地政貢獻獎(學術研究類)
.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博士論文獎
.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博士論文獎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103~111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
.國立臺北大學100~103、105~113年度學術研究獎
.國立臺北大學103、104、108、109、113學年度教學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9學年度教學創新績優教師
.國立臺北大學101、105學年度績優導師
主要著作
1.獨 著
.承攬人抵押權(元照出版)
.法定優先受償權(元照出版,2版)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元照出版,3版)
.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4版)
.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元照出版,3版)
.不動產登記(元照出版)
.不動產登記損害賠償(元照出版)
2.合 著
.法律經濟學(五南出版)
.中國民法(新學林出版)
.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元照出版)
.共有關係法律問題研究(下)──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元照出版)
.地上權法制之研究(元照出版)
.租賃專題研究(二):買賣不破租賃、先買權與房地分離(元照出版)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探討(元照出版)
.代位與詐害債權撤銷權(元照出版)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元照出版,2版)
研究方向
.不動產登記、公寓大廈法制、不動產私法、民事財產法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3040871007
ISBN13 / 9786263693821
ISBN10 /
EAN貨碼 / 9786263693821
頁數 / 272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15*1.41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退貨說明
退貨須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您享有商品貨到次日起七天猶豫期(含例假日)的權益(請注意!猶豫期非試用期),辦理退貨之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不得有刮傷、破損、受潮)且需完整(包含全部商品、配件、原廠內外包裝、贈品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
- 請您以送貨廠商使用之包裝紙箱將退貨商品包裝妥當,若原紙箱已遺失,請另使用其他紙箱包覆於商品原廠包裝之外,切勿直接於原廠包裝上黏貼紙張或書寫文字。若原廠包裝損毀將可能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本公司得依毀損程度扣除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後退費;請您先確認商品正確、外觀可接受,再行拆封,以免影響您的權利;若為產品瑕疵,本公司接受退貨。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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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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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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