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 兼論政府採購法 (第6版) | 誠品線上

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 兼論政府採購法 (第6版)

作者 謝哲勝/ 李金松
出版社 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 兼論政府採購法 (第6版):1.基於市面上對工程實務的疑難雜症,本書為解釋工程契約的法源依據及實務操作,並為增補工程會的相關見解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1. 基於市面上對工程實務的疑難雜症,本書為解釋工程契約的法源依據及實務操作,並為增補工程會的相關見解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規定,使內容更契合實務,符合讀者需求,而有今第六版的誕生。 2. 作本書著者具有豐富實務經驗,在工程實務領域深耕多年,擁有最全面的理論與見解。詳細完整的釋義相關法律,層層遞進。讀者閱讀此書,將可適用於各種考試範圍,包括高考、地方特考、司法人員考試、鐵路人員考試、郵政升資考試等。 3. 本書從工程實務的基礎流程、法源、定型化契約等談起,深入至費用給付、業主及承包商的責任歸屬、工作物瑕疵、違約與求償探討,鉅細靡遺,是為一本實用、實際的工具書。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謝哲勝現職•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台灣法學》期刊主編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經歷•中正大學法學院院長•台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理事長•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委員•考試院國家考試民事法組召集人、典試委員、命題委員、審查委員、閱卷委員•內政部研訂不動產登記法(草案)專案小組委員•法務部民法物權編、信託法研修專案小組委員•台灣醫療衛生研究協會理事長教授課程•民法•土地法•信託法•法律經濟學李金松現職•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政府採購法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私立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兼任講師•教育部、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審查)委員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博士候選人經歷•教育部等14個政府機關政風人員、行政人員•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採購資訊服務網委員著作•政府採購法實用•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BOT契約法律與政策問題諮詢:[email protected](李金松)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目次第一章 工程契約概論 001壹、 工程契約的意義 001一、 營建工程的意義 001二、 公共工程契約的意義 002三、 工程主管機關制定「工程契約範本」 002貳、 公共工程契約的締結流程 003一、 規劃設計階段 003二、 工程招標、決標及簽約 004三、 公共工程契約的主要組成內容 008參、 公共工程契約的成立 014一、 當事人 014二、 要約(投標)及承諾(決標)的一致 016三、公共工程契約的(非)必要之點及補正 018肆、 公共工程契約的性質 019一、 公共工程契約的法律性質 019二、 公共工程契約的特性 020伍、 公共工程契約的種類 023一、 總價承包式契約 023二、 單價承包式契約 024三、 成本加酬金式契約 027四、 統包式契約 027 第二章 工程契約的法源及解釋029壹、 法源 029一、 契約 030二、 法律 030三、 國際條約及協定 033四、 習慣及採購契約要項 033五、 法理 035貳、契約的解釋 036一、 當事人真意解釋原則 036二、 客觀解釋原則 038三、 對擬定契約者不利益解釋原則 039四、 嚴格解釋原則 040五、 工程契約文件的優先順序 040六、 契約疑義解釋權歸屬 041參、 風險管理、法律的經濟分析與優勢風險承擔人理論 042一、 風險概論 042二、 風險的管理 044三、 法律的經濟分析 048四、 優勢風險承擔人 051 第三章 給付不能 055 壹、 給付不能的意義 055一、 給付不能 055二、 暫時不能與給付不能 055貳、 歸責事由責任類型 056一、 故意責任 056二、 過失責任 057三、 事變責任 057參、 不可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 058一、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 059二、 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 061三、 業主行使終止權 062肆、可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 063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 064陸、給付不能與契約變更 065 第四章 工程契約的危險負擔與驗收067壹、 工程契約的危險負擔 067一、 危險負擔的意義 067二、 工作物危險負擔相關法律規定 067貳、 危險負擔的移轉時點 069一、「工作完成時」或「驗收完成時」 069二、 法院實務見解 069參、 危險負擔的標的 070一、 契約工作範圍「內」的工作或材料的毀損滅失 071二、 契約工作範圍「外」的工作或材料的毀損滅失 072肆、 危險負擔的效力 072一、 喪失報酬及估驗付款請求權 072二、 重作義務 073伍、 危險負擔與驗收的關係 076一、 公共工程驗收的意義與法律性質 076二、 工程尚未驗收業主先行使用 079三、 業主負有受領(驗收)工作物的義務 082四、 承包商拒絕配合驗收 086五、 驗收期間工作物毀損滅失 086陸、 業主提供材料的危險負擔 087一、 材料於施工前毀損滅失 087二、 材料於施工後毀損滅失 088三、 不規則承攬業主供給材料的危險負擔 089四、 業主提供材料的瑕疵造成工作物毀損滅失 090 第五章 給付遲延及工程遲延 093壹、 給付遲延與工程遲延的意義 093貳、 工期及逾期日數的計算 094一、 工程開工 094二、 工程竣工 095三、 工期的計算方式及不計工期事項 098四、 工程遲延日數的計算 110五、 工程要徑與遲延的因果關係 111參、 不可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 111一、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112二、 可歸責於業主 114三、 趕工 116肆、 可歸責於承包商的事由 118一、 相關法律規定 118二、 第三人的違約行為 121三、 驗收後的付款條件 121伍、 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 122陸、 關連廠商的遲延 123一、 關連廠商的遲延的意義 123二、 關連廠商的遲延的賠償問題 123柒、 業主給付工程款遲延 126一、 工程報竣工後業主的驗收付款義務 126二、 業主的估驗、付款義務及給付遲延責任 126三、 廠商工程已報竣工原則上仍然可以申請估驗 128四、 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事由 128捌、 國際間工程實務做法 129一、 可原諒的遲延 130二、 不可原諒的遲延 134三、 可補償的遲延 135 第六章 工程契約的不完全給付 143壹、 不完全給付的意義與要件 143一、 不完全給付的意義 143二、 不完全給付的要件 143貳、 不完全給付類型 144一、 瑕疵給付 144二、 加害給付 144參、 瑕疵給付與瑕疵擔保責任 145肆、 附隨義務 145一、 附隨義務概說 145二、 工程契約附隨義務的類型 149伍、 停工 162一、 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而停工 162二、 可歸責於承包商的原因而停工 163三、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停工 164四、 因可歸責於關連廠商的事由而停工 165 第七章 工作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責任 167壹、 承包商的工作無瑕疵義務及責任擔保範圍 167貳、 瑕疵擔保的責任主體 169參、 瑕疵擔保的責任要件及保固範圍 170一、 保固責任與瑕疵擔保責任 170二、 瑕疵擔保責任的排除 171三、 工程材料、施工圖事先的審查、認可或核准 171四、 容許誤差與瑕疵 173五、 保固責任的範圍 173肆、 瑕疵擔保的期間 174一、 瑕疵擔保期間的相關規定 174二、 建築物的法定瑕疵擔保期間建議修法延長 175三、 瑕疵擔保期間的起算時點 175四、 瑕疵擔保期間的特約加長或減短及不計入期間 177五、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繳交保固保證金的有效期 178伍、 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 178一、 瑕疵修補請求權 178二、 瑕疵預防請求權 179三、 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 182四、 報酬減少請求權與減價收受 182五、 契約解除權 188六、 損害賠償請求權 189七、 業主與承包商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190陸、 營建工程的保固保證金 192一、 保固保證金 192二、 保留款 192 第八章 工程違約金 195壹、 違約金及工程違約金的意義與種類 195一、 違約金的意義 195二、 工程違約金的種類 196貳、 工程違約金的計算及不計違約金 199一、 工程違約金的計算 199二、 不計違約金 200參、 工程違約金的扣繳 200一、 工程逾期違約金由工程款扣繳 200二、 分段完工違約金的扣繳 200三、 未完工前已確定的工程違約金的扣繳 202四、 解除或終止契約後工程違約金的扣繳 202五、 承包商應付的違約金不宜直接由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203肆、 工程違約金的限制與酌減 204一、 一部履行及分段完工的酌減 205二、 違約金過高 207三、 減價收受與違約金的差異及酌減 209四、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對違約金金額之限制及排除 210五、 工程趕工時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210六、 業主於驗收時不為保留的效果 211 第九章 工程契約的解除與終止 213壹、 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的意義 213貳、 行使解除或終止契約的慎重性 215參、 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 215一、 民法規定解除契約事由 216二、 民法規定終止契約事由 219三、 政府採購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221肆、 約定解除或終止契約 226一、 承包商違約的解除或終止契約 226二、 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的解除或終止契約 228三、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或終止契約 229四、 合意解除或終止契約 230伍、 全部或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 231陸、 解除或終止契約的程序及解除權與終止權的消滅 232一、 解除或終止契約前的催告改善 232二、 解除權及終止權的行使方式 233三、 解除權與終止權的消滅 233四、 解除或終止契約後處置的應注意事項 234柒、 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的效力 235一、 解除契約後的回復原狀 235二、 損害賠償 237 第十章 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實務的應用 241壹、 情事變更原則的意義 241貳、 情事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242一、 須有情事的大幅變更 242二、 須情事變更發生於法律關係成立後至消滅前 243三、 須非當事人法律行為時所得預料 244四、 須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 246五、 如仍依原定的法律效果則顯失公平 248參、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 248一、 第一次效力 249二、 第二次效力 251肆、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252一、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及補貼款的意義 252二、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的適用情形及調整門檻 253三、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的法律效力 255四、 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的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256五、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適用於「估驗計價保留款」、「契約變更工程款增帳」及「預付款」 257六、 工程逾期及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時的物價指數調整 259七、 統包工程契約仍可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259八、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條款與情事變更原則的競合關係 260九、 政府訂定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行政規則的法律效力 263伍、 異常工地狀況 264一、 異常工地狀況的風險歸屬 264二、 廠商投標前的工地勘查義務及地質鑽探 265三、 異常工地狀況補償條款 266四、 業主提供有效的地質調查資料 267五、 地下水位與設計圖說不符 269陸、 情事變更原則排除適用條款 270一、 肯定說 270二、 否定說 270三、 本書見解 272 第十一章 定型化契約與免責(棄權)約款及失權約款 273壹、 契約自由的意義與限制 273一、 契約自由的意義 273二、 契約自由的限制 274貳、 定型化契約於公共工程契約的適用 277一、 定型化契約在公共工程契約的功用 277二、 公共工程契約有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的適用 278三、 公共工程契約無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規定的適用 280參、 工程契約的免責約款與失權約款 281一、免責約款與失權約款的意義 281二、免責約款與失權約款的類型 281三、 免責約款與失權約款的效力 281肆、 主管機關、仲裁機構及法院的態度 285一、 主管機關 285二、 仲裁機構 286三、 法院 287伍、 國外工程實務的做法 289一、 免責約款的意義 289二、 免責約款的效力 289三、 工程契約的免責約款 290 第十二章 工程契約與錯誤 295壹、 錯誤的意義及種類 295一、 當事人錯誤 295二、 表示行為錯誤 297三、 表示內容錯誤 298四、 動機錯誤 299五、 傳達錯誤 300貳、 錯誤的法律效果 300參、 工程契約的錯誤 302一、 錯誤與情事變更原則 302二、 決標後承包商不能以工作數量差異為由撤回投標 302三、 錯誤、債務不履行與締約上過失 303四、 投標錯誤-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304 第十三章 契約變更 313壹、 契約變更概說 313一、 契約變更的意義 313二、 契約變更的效率意涵 314三、 契約變更的影響及種類 315貳、 契約變更的原因 316一、 完美的工程設計圖和說明書的不可得及不完美的設計 316二、 不可預料的事件 316三、 不切實際的風險分配 316四、 承包商建議變更 317五、 業主指示變更 318參、 契約變更的類型 319一、 正式的契約變更 319二、 擬制的契約變更 320三、 契約變更的限制 336肆、 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345一、 業主指示承包商契約變更 345二、 承包商請求契約變更 347三、 契約價金的調整 347四、 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一定比例的契約變更 353五、 契約變更協議價格議定前暫行估驗付款 358伍、 替代方案與契約變更 359陸、 提出同等品並非契約變更 360一、 同等品的意義 360二、 拒絕廠商提出同等品替代構成違法、違約 360三、 使用同等品不涉及契約變更 362柒、 開口契約與契約變更 362一、 開口契約的意義 362二、 開口契約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363三、 開口契約若實作數量在契約約定的價金上限以內無契約變更的適用 363四、 未經辦理契約變更而履約的累積金額超過上限金額 364五、 開口契約業主未派工給承包商可否求償 364六、 要求廠商施作非屬契約約定的項目 366 第十四章 工程保證金與工程款債權的確保 367壹、 工程保證金的意義 367貳、 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及格式 368一、 繳納保證金的方式 368二、 繳納保證金未使用規定格式的補正 368三、 承包商提出他人的財產繳納保證金 369參、 工程保證金的種類 370一、 押標金 370二、 差額保證金 370三、 履約保證金 370四、 預付款還款保證 372五、 保留款保證 374六、 保固保證金 375七、 保活保證金 375肆、 工程保證金的法律性質及違約金酌減 376一、 押標金 377二、 履約保證金 378三、 保固保證金 381四、 保留款保證金 381伍、 工程保證金的發還與沒收 382一、 押標金 382二、 差額保證金 385三、 履約保證金 386四、 預付款還款保證 390五、 保固保證金 391六、 工程保證金利息的發還問題 393陸、 連帶保證 394一、 連帶保證的意義 394二、 連帶保證的保證債務範圍及保證期間 396三、 契約變更新增的工作項目連帶保證人是否仍負保證責任 398四、 連帶保證廠商的保證適格-依法律或公司章程得為保證 399五、 連帶保證書宜使用官方格式並經公證或認證 400六、 連帶保證廠商進場施作 400柒、 工程款債權的債權讓與及強制執行 401一、 工程款債權的債權讓與 401二、 工程款債權的讓與及債權人的強制執行 405捌、 監督付款 409一、 監督付款的意義 409二、 監督付款的法律性質 410三、 政府採購法監督付款的要件及程序 412四、 監督付款宜同時符合契約承擔的規定 413五、 監督付款的使用瓶頸 414玖、 第三人利益契約 415一、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意義 415二、 第三人利益契約在工程實務的適用 415拾、 共同投標成員破產的債務承擔 416一、 共同投標的意義 416二、 共同投標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及其應記載事項 416三、 共同投標廠商的連帶責任 417拾壹、 權利質權 418一、 權利質權的意義 418二、 工程款債權設定權利質權的「工程款」不限於金額已確定且處於可得行使的狀態 419三、 權利質權與監督付款的區別 419四、 分包契約的報備與設定權利質權 420五、 次承包商權利質權規範的盲點 424拾貳、承攬人抵押權 425一、 承攬人抵押權的意義 425二、 承攬人抵押權的成立要件 426三、 承攬人抵押權的實行 427四、 次承包商可否主張承攬人抵押權 430拾參、附合及不當得利 430一、 附合的意義 430二、 附合的要件 431三、 附合的法律效果 433四、 次承包商及材料供應商可否向業主主張附合 433拾肆、信託 435一、 信託的意義 435二、 信託的要件 435三、 信託的效力 437四、 利用信託確保次承包商的工程款債權 439 第十五章 工程款請求權消滅時效 441壹、 消滅時效的意義 441貳、 工程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及起算點 441一、 預付款 443二、 估驗款 444三、 驗收後付款 449四、 保留款 452五、 工程保證金 453六、 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455七、 損害賠償或契約解除權 456八、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459九、 違約金 460十、 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原有效果 461參、請求權消滅時效的中斷 462肆、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 462一、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462二、 從權利的請求權隨同消滅 462 第十六章 求償範圍及程序 465壹、 求償案件的審判權歸屬 465貳、 損害賠償求償範圍 466一、 所受損害 467二、 所失利益 474三、 損益相抵 477四、 過失相抵 477參、 繼續施工義務 478一、 契約變更議價完成前的繼續施工義務 478二、 承包商未依約終止契約前的繼續施工義務 479肆、 通知義務 480一、 書面通知 480二、 真實通知 481三、 口頭通知 481伍、 前置程序 482陸、 仲裁先行條款 483柒、 證據保存 484一、 製作的工程文書務必確實 484二、 以書面往來避免口頭指示或請求 485三、 取得具有時效性的證據應特別加強保存 485四、 證據資料應確實保管及備份 486五、 工程試檢驗報告及鑑定報告 486

商品規格

書名 / 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 兼論政府採購法 (第6版)
作者 / 謝哲勝 李金松
簡介 / 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 兼論政府採購法 (第6版):1.基於市面上對工程實務的疑難雜症,本書為解釋工程契約的法源依據及實務操作,並為增補工程會的相關見解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出版社 / 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7582343
ISBN10 /
EAN / 9786267582343
誠品26碼 / 2683069858003
頁數 / 204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X2.1CM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試閱文字

自序 : 序一
「工程契約理論實務-兼論政府採購法」一書第五版受到各界歡迎並採用,數月前已銷售一空,最近金松博士生與我稍微有空,就再做全盤修正。此次修正除增補最新相關資料外,包括納入FIDIC 2017年工程契約範本的修正,也基於本人32年來教學研究所得,就書中若干見解作相當幅度調整。
本次改版同樣由金松先作修補,再由我作調整,此次調整幅度較大,然而主要功勞仍歸給金松。工程實務疑難雜症很多,本書已盡可能納入探討,如仍有疑義,歡迎email給金松,金松可直接與讀者討論。
作為法學者,時時以良法美制為念,雖然尊重有權機關的見解,但也敢於提出與有權機關不同的見解,可喜的是,本書出版20年來,有權機關調整許多見解,這就是給本書作者們最大的鼓勵而成為我們創作的動力。對於有權機關包括法院和工程會從善如流,接軌國際工程法理,共同形塑工程契約良法美制,在此也表示本人最大的感謝。
愛妻料理內外,長子擔任律師,次子擔任醫生,三子也將進入大學,使我無後顧之憂,並成為我創作最大的後盾,謹表示本人由衷的謝忱。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長期支持本人書籍的出版,對於許兆慶董事長和洪詩棠發行人,也一併表示感謝。
謝哲勝
謹序於台灣法學基金會
2025年11月
六版序


序二


本書出版的濫觴,起自於恩師謝哲勝教授的鼓勵,從第1版到第5版,時間剛滿20年,這段時間恩師不藏私提供寶貴的法律見解,常常讓學生在遇到研究障礙時茅塞頓開,讓本書內容更加完整且符合法理及邏輯。
這次改版除了配合最新的政府採購法、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工程會函釋,修正本書內容外,並將FIDIC紅皮書(2017年版)重要內容及國外工程實務做法融入本書,讓內容面向更廣,可供作我國工程實務或修法參考,使工程契約更為合理,協助實務工作者執行業務,預防工程糾紛的發生。讀者若有任何疑義或工程契約上的問題,可email至[email protected]共同研究成長。
從公職自願退休也滿2年,這段日子也算多姿多彩,在大學營建工程系兼課,擔任政府採購稽核委員、審查委員,至政府機關或民營機構演講,工程契約或政府採購諮詢或顧問,還擔任財團法人台灣法學基金會董事及政府採購法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另外還在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攻讀博士學位,仍兢兢業業提升自我專業能力,退休是人生新篇章以及不同自我實現的開啟。
愛妻料理家務,讓我沒有後顧之憂,兩位子女也已成年,今後也更能投入心力繼續研究。翰蘆圖書出版公司許兆慶董事長、洪詩棠發行人及出版同仁的協助出版,最後謹對勞苦功高的出版人致上由衷的感謝。
李金松
謹序於台灣法學基金會
2025年11月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1. 基於市面上對工程實務的疑難雜症,本書為解釋工程契約的法源依據及實務操作,並為增補工程會的相關見解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的規定,使內容更契合實務,符合讀者需求,而有今第六版的誕生。
2. 作本書著者具有豐富實務經驗,在工程實務領域深耕多年,擁有最全面的理論與見解。詳細完整的釋義相關法律,層層遞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