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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P: Advance Care Planning的法律面觀察

作者 黃三榮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ACP: Advance Care Planning的法律面觀察:ACP(AdvanceCarePlanning)―預立醫護照顧計劃,是指本人就將來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為因應屆時就該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ACP(Advance Care Planning)―預立醫護照顧計劃,是指本人就將來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為因應屆時就該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欠缺所需意思能力,而無法自為意思決定情形,與家屬、醫護照顧者(health care professional)、醫療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等關係者(stakeholder),在居家、醫院或機構等,以本人為中心(person-centred),基於本人之意思、價值觀、意願及喜好等,藉由持續地反覆進行對話討論,予以預為形成、表達,甚而決定,且得以留下紀錄的一個規劃及更新之行動過程。 ACP的本質,就是一個持續性對話討論程序。此程序應基於本人之自願而啟動,以本人中心為基軸,由本人與家屬等關係人所進行的持續地反覆對話討論過程。對話討論的對象,是有關本人於當前就將來可能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的意思形成、表達,甚而決定。我們雖無法絕對預測或控制未來所可能發生之全部醫護照顧狀況,但就如發生時,可能產生的影響(如接受或拒絕特定之醫護照顧處理等),其實得及時評估、檢討因應,並預為準備,而ACP就是一個評估、檢討因應,並預為準備的實用作法。 我國於2016年9月通過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並於2019年1月正式生效施行迄今。於病主法第3條第6款規定明文所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於我國通常即將前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逕等同稱為ACP,然而,病主法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否確得等同於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ACP所涉及之本人及參與者又有何異同?本書將從立於進行ACP之本人及參與ACP之關係者角色,以及從法律面切入觀察,ACP於病主法之實像與虛像。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黃三榮 1964年 台灣新北市淡水區出生1983年 國立中興大學(現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入學1989年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畢業1990-91年 馬祖北竿島服兵役1991年 律師高考及格1991年6月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1997年 教育部公費留學獎學金(環境保護法)取得1998年 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留學2000年 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碩士學位取得2001年3月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碩士學位取得2001年4月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2019-25年 社團法人台灣澄雲死生教育協會第1、2屆理事長就任,致力推動「全面超前部署計劃」(Advance Total Planning, ATP)之實踐,倡導推廣「知死有備・樂活善生」理念。現職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澄雲死生教育協會理事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前言Chapter 1 自主權 1-1 自主權是基本人權 1-2 自主權之內容 1-3 一般拒絕權?特殊拒絕權? 1-4 自主權、知情同意及說明義務 1-5 自主程序權之重要性 1-6 病主法關於「自主權」規定之檢討Chapter 2 ACP概論 2-1 ACP定義 2-2 ACP目的 2-3 ACP定位 2-4 ACP時機 2-5 ACP阻礙 2-6 ACP做法 2-7 病主法關於「ACP」規定之檢討Chapter 3 本人—ACP主體 3-1 本人就ACP須具有所需意思能力 3-2 本人就ACP不須具備行為能力 3-3 病主法關於「本人」規定之檢討Chapter 4 家屬 4-1 家屬之意義 4-2 家屬vs親屬 4-3 家屬於ACP的重要性 4-4 病主法關於「家屬」規定之檢討Chapter 5 醫療代理人 5-1 本人vs醫療代理人 5-2 資格 5-3 權限、監督及義務 5-4 選任、擔任及解任/辭任 5-5 病主法關於「HCA」規定之檢討Chapter 6 醫護照顧者 6-1 醫師vsACP 6-2 護理人員(護理師/護士)vsACP 6-3 社會工作人員vsACP 6-4 照顧者vsACP 6-5 病主法關於「HCP」規定之檢討Chapter 7 律師 7-1 律師vsACP—他山之石 7-2 律師於ACP之角色 7-3 病主法關於「律師」規定之檢討Chapter 8 結語 8-1 ACP要點整理 8-2 從ACP到ATP 8-3 病主法之修法建議 8-4 總結

商品規格

書名 / ACP: Advance Care Planning的法律面觀察
作者 / 黃三榮
簡介 / ACP: Advance Care Planning的法律面觀察:ACP(AdvanceCarePlanning)―預立醫護照顧計劃,是指本人就將來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為因應屆時就該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4424806
ISBN10 /
EAN / 9786264424806
誠品26碼 / 2683179492005
頁數 / 288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17*1.8
級別 / N:無
重量(g) /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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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文字

自序 : ACP(Advance Care Planning)—預立醫護照顧計劃,是指本人就將來特定醫護照顧狀況(situation)及其處理(treatment),為因應屆時就該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欠缺所需意思能力,而無法自為意思決定情形,與家屬、醫護照顧者(Health Care Professional, HCP)、醫療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等關係者(stakeholder),在居家、醫院或機構等,以本人為中心(person-centred),基於本人之意思、價值觀、意願及喜好等,藉由持續地反覆進行對話討論,予以預為形成、表達,甚而決定,且得以留下紀錄的一個規劃及更新之行動過程。ACP 的本質,就是一個持續性對話討論程序(process)。此程序應基於本人之自願而啟動,以本人中心為基軸,由本人與家屬等關係人所進行的持續地反覆對話討論過程。對話討論的對象,是有關本人於當前就將來可能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的意思形成、表達,甚而決定。
  每個人於日常生活中,事實上,持續地就許多事項以不同方式,進行各種預為規劃(advance planning/planning ahead)及執行。重要如升學、就業、結婚生子或購屋等,普通如早餐的選擇、出門的穿搭或抵達上學上班的路徑、方式等。甚至面對死亡,有人亦會預為規劃死亡相關事項,如預購墓地、靈骨塔或安排好植葬、海葬及籌辦所謂生前告別式等。蓋因我們皆處在無常變化、充滿不確定的環境,而降低此不確定的做法之一,就是預為規劃準備。然而,縱使進行如上所述包括死亡相關事項在內之預為規劃,大部分人往往就己身未來所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並未預為規劃。因對未來所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未予以預為規劃,往往造成如因意外或病發,本人陷入昏迷等而無法表達意思者,易發生所提供特定醫護照顧之處理,未必符合本人之需求,或是不得不由家屬等為本人進行代為決定情形。因此,為降低或避免如上未必符合本人之需求,或是代為決定狀況,實有必要在意思能力未欠缺前,即早進行ACP。
  本人與家屬等關係者進行對話討論之ACP,必須以本人為中心之根源,在於ACP 是本人自主權(right to autonomy)之享有(standing)與行使(exercise)之具體實現,同時也有助於HCP 提供符合本人需求之醫護照顧服務的實踐。是以,本人自主權之權源、內容及ACP 於自主權之定位,當屬於理解實作ACP,首先必須釐清的重要基本議題。再者,ACP 對話討論程序之本人及參與對話討論之家屬等關係者,究應具有何等資格要求?各關係者(ACP對話討論程序之參與者)於此ACP 程序又得扮演哪些角色?即屬進一步有待明確釐清之課題。
  我國於2016年9月通過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並於2019年1月正式生效施行迄今。於病主法第3 條第6 款規定明文所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另明定具完全行為能力之病人應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等程序下,得簽署所謂「預立醫療決定」,預先就將來如處於末期病人等特定臨床條件,得自為選擇或拒絕所謂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LST)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Artific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ANH),或交由HCA 代為決定等規定(病主法第8條、第9條第1項等)。於我國通常即將前述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逕等同稱為ACP,且將此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明文為病人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法定強制程序。然而,病主法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是否確得等同於ACP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所涉之病人及參與者與ACP 之本人及參與者又有何異同?亦屬在理解實作ACP 時,所不可迴避的議題。
  基此,本書將先行論述說明ACP 權源之自主權(Chapter 1),其次,簡明概述ACP 之定義、目的、定位及做法(Chapter 2)後,即依循說明解析ACP主體—本人及重要參與者—家屬、醫療代理人、HCP及律師之資格、內容與角色等議題(Chapter 3~7),同時並就病主法關於此等議題予以對照比較檢討評析。最後,再綜合整理ACP要點,並就病主法有關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等規定,提出相應於ACP之修法建議(Chapter 8)做為結語。
  揆之我國已邁入超高齡者社會,高齡者之增加,已是不可迴避的現實現象。不論如何強調所謂抗老(anti-aging)或健康老化(healthy aging),高齡者終究不能忽視伴隨老化之身心機能退化(deterioration)及衰退(frailty),以及與慢性疾病(chronic diseases)的多重病症(multi-morbidities)共生共存的後段人生(later life)。因此,尤其是高齡者,如得以理解可預期之老化病症軌跡(aging and illness trajectories),充實本身有關ACP之相關識能(literacy),進而實作ACP,至少在醫護照顧面,能為自己的精彩豐富老化(aging flourishing),及早進行一些必要的預為準備(advance planning)、超前部署(planning ahead),則是否更有機會得以安適自在地(a sense of security and peace in mind)及勇敢向前地邁向老化—向前老化(aging forward)。
  惟因本書議題主要係從法律面,觀察與探究論述ACP之主體—本人及其參與者/關係者,以及該等議題與病主法相應規定之對照檢討評析為主,尚不及論述介紹於前揭議題以外的ACP其他重要議題(如ACP之發展沿革、世界各國推動ACP之狀況介紹、進行ACP對話結果或材料之advance directive/decision 等),尚請諒察。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ACP的本質,就是一個持續性對話討論程序。此程序應基於本人之自願而啟動,以本人中心為基軸,由本人與家屬等關係人所進行的持續地反覆對話討論過程。對話討論的對象,是有關本人於當前就將來可能面對之特定醫護照顧狀況及其處理的意思形成、表達,甚而決定。我們雖無法絕對預測或控制未來所可能發生之全部醫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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