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上法院 | 誠品線上

千萬不要上法院

作者 鄧湘全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千萬不要上法院:推薦人尤美女╱律師.前立法委員王凱立/國體大管理學院院長朱立偉╱雷丘律師吳雲天╱台灣山岳雜誌專案總監李佩甄╱台灣好媳婦尼斯診所品牌總監李玲玲╱全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推薦人尤美女╱律師.前立法委員王凱立/國體大管理學院院長 朱立偉╱雷丘律師 吳雲天╱台灣山岳雜誌專案總監 李佩甄╱台灣好媳婦 尼斯診所品牌總監 李玲玲╱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 李茂生╱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林義傑╱世界超馬總冠軍 洪貞玲╱台大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奚岳隆╱國片票房冠軍導演 張道周╱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陳彥希╱全國律師聯合會第一屆理事長 陳家頤╱前新聞主播.金鐘主持人獎得主 賴瑩真╱瑩真律師 錢建榮╱前最高法院法官 謝馨慧╱前奧美集團董事總經理&CI溝通智能學習系統創辦人 鍾芳樺╱輔大法律學院學術副院長 蘇建和╱冤罪被害人 羅漪文╱《我當司法通譯的日子》(第24屆臺北文學獎金類首獎)作者、《越南現代小說選》譯者內容簡介「法院」=「法怨」 進法院爭公平正義,最終卻卡在官司裡,輸了人生! 常常聽到「有問題我們法院見!」,原以為法院是會替人民伸張正義的地方,但實際上,去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正義未必都會被伸張,甚至可能會賠上性命! 西喆和女同事一夜情後先行離開,沒想到女同事竟然死於非命,所有證據都對他不利,人不是他殺的,他卻被判了死刑…… 中秋節吃了烤鮭魚,去夜店續攤遇警察攔檢,竟然驗出毒品反應,到底怎麼一回事? 不同法官審理同一件案子,一位同情被告,裁定無保請回;但另一位法官裁定是若無交保,必須羈押,結果後面這位法官,被從天而降的犯人妻子壓個正著,這是天理還是報應? 總之,奉勸大家千萬不要上法院。

各界推薦

各界推薦 尤美女╱律師.前立法委員王凱立/國體大管理學院院長朱立偉╱雷丘律師吳雲天╱台灣山岳雜誌專案總監李佩甄╱台灣好媳婦 尼斯診所品牌總監李玲玲╱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李茂生╱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林義傑╱世界超馬總冠軍洪貞玲╱台大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奚岳隆╱國片票房冠軍導演張道周╱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彥希╱全國律師聯合會第一屆理事長陳家頤╱前新聞主播.金鐘主持人獎得主賴瑩真╱瑩真律師錢建榮╱前最高法院法官謝馨慧╱前奧美集團董事總經理&CI溝通智能學習系統創辦人鍾芳樺╱輔大法律學院學術副院長蘇建和╱冤罪被害人羅漪文╱《我當司法通譯的日子》(第24屆臺北文學獎金類首獎)作者、《越南現代小說選》譯者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鄧湘全1971年生,執業律師,臺大法學士、臺大法學碩士,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著有《判罪》、《外遇森林-律師的婚姻哲學》、《圓》、《了然》、《大伯》、《憲兵隊的月光》等小說、散文;《萬物可當》電影故事大綱,獲台北律師公會法律文學獎評審獎。他白天是在法庭奔走的律師,晚上是坐在螢幕前的作家。辦公桌只有螢幕、鍵盤,經常搭配著一杯冒著熱氣的好茶,卷宗資料很少在桌上久留,因為會議結束時,案件攻防已在腦海完成。慢跑與禪勁太極是保持清醒的儀式,出國遠行、外地開庭,都能跑上一回、打上一套;爬山的啟示,讓他懂得放棄,然後才能再次繼續。靠法庭活動與寫作追求心中認為的正義,並帶著這份滿足感繼續為下個案件奮戰。寫作的靈感,正是來自於對案件的極度專注。不愛社交,卻是個E人。家有五貓等他服侍,寵物律師的他是喵星人與汪星人一輩子的僕人,目前致力推廣寵物遺囑與寵物信託,讓貓貓狗狗在主人離開後,仍能安穩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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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 / 千萬不要上法院
作者 / 鄧湘全
簡介 / 千萬不要上法院:推薦人尤美女╱律師.前立法委員王凱立/國體大管理學院院長朱立偉╱雷丘律師吳雲天╱台灣山岳雜誌專案總監李佩甄╱台灣好媳婦尼斯診所品牌總監李玲玲╱全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4421126
ISBN10 /
EAN / 9786264421126
誠品26碼 / 2683079966002
頁數 / 256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14.8*1.3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試閱文字

推薦序 : 李茂生教授

鄧湘全律師又推出一本寫實的小說故事集,名為「千萬不要上法院」。一位訴訟律師卻寫出勸人不要上法院的寫實小說,豈不是自毀事業?相信很多人都會有這種的疑慮。但是讀完本書後,應該就可以發現其實鄧律師是想透過其執業的經驗告訴社會大眾,法律有其一定的侷限性,但又有絕大的國家權力為其後盾,一鎚定是非,換句話說,法律有著強大的身軀,但卻有個殘廢的腦袋,那麼利用或使用法律的人難道不應該戒慎恐懼?利用法律在社會立足,養家活口,或許這是從事法律實務的人們的宿命,但同時也應該明瞭法律的侷限,兢兢業業的活下去,在此同時也應該讓世間大眾理解到這個侷限,盡可能不要利用法律來解決疑難雜症,有時這僅是緣木求魚。
本書從一個實際上的判決實例展開三十幾個寫實故事的序篇。這是南投的一件簡易判決,法官不信賴被告的辯解,利用間接證據確認了一個價值不到台幣三百元的耳機竊盜案,並判處了四個月有期徒刑。雖然這是個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例,但是被告在接獲判決後自殺了。這是一個悲劇,三百元的財物損失與一條人命間的差距是難以想像的巨大,被告以死明志,並不能證明這是冤判,或許是因為被告的特異獨行性格導致,但以結果而言,明明是個簡單就能解決的社會紛爭,但最終卻以生命做為代價結束,如果被告不這麼想不開,法律人不這麼正義魔人,這條人命或許就不會消失了。
法律的問題,其癥結點出在於所謂的法律三段論法,亦即學理上所稱之「涵攝」。簡而言之,法律的適用是先有一個社會事實,然後司法透過一定的程序將社會事實修改成符合法律所律定條件的法律事實,其後法律人會按照其所學或先前判決的指示,解釋法律條文的射程範圍,將之套入法律事實內,最終導出法律的效果。在第一個階段,法律的適用就已經明確地指明法律無法發現社會事實的真相,也無法解決真實的社會紛爭。雖然刑法有第57條的規定,可以回溯被告的人生,但終究僅是影響最後的一個階段的量刑輕重而已,事實上根本無法將整個的案件回歸到社會事實的層面,被法律所忽略的社會事實(或許可以稱為真相),在法律的運作下,應該是會永遠沉沒到地獄的深淵。
其次是法律涵攝的第二階段,這就牽涉到立法當初,立法者是否有經過深思熟慮訂出可以公平運作的法律。其後,從事司法實務的相關人士,包含檢察官、法官與律師是否能夠妥善地解釋法律的內容確認其適用範疇,這也是讓法律不會暴走的防衛機制。關於此點,或許鄧律師於本書所描述的寫實情境會令一些讀者覺得匪夷所思,但是於實務家能夠完全掌控話語權的領域,一絲絲的疑惑都會導致民眾對於法律或司法實務的疑慮。
如果這些疑慮都無法根除,那麼鄧律師勸大眾「千萬不要上法院」一事,又何錯之有。司法是人審判人的領域,人都會犯錯,不管是被告還是從事司法實務之人都可能犯錯。被告相信司法會還其清白,以及實務家認為司法會實現公平正義,但這都是鏡花水月而已。在這種世態下,或許我們僅能遠離司法,而司法實務人員也應謹守謙抑原則,千萬不要讓法律占據了我們的人生。

試閱文字

自序 : 法院是定紛止爭的地方,與其稱之為「法院」,名之為「法怨」會更加貼切。大家都不喜歡上法院,偏偏人的一生當中,或多或少都有去走一遭的機會,不管是離婚或爭產、車禍或嘴禍、商業糾紛或刑事案件……,無論什麼原因上法院,懷著愉快的心情走進去的,大概只有律師吧!

法律像是一隻魔手,抓住世間萬物,凡人像是飄搖的小飛機,飛不出法律的魔爪。仔細觀察法律實務的運作,會發現法律世界盡是一些哀怨、含怨、怨懟、怨恨、抱怨、怨嘆,才會說處理法律事務的地方,與其說是「法院」,倒不如說是「法怨」更貼近真實世界。這些短篇小說,盡是法怨的故事。可以的話,真的不要上法院!

一般講法律作用,不外乎是為了公平正義,維持秩序或做壞事的人要接受懲罰之類的講法,從不同角度或反轉面向來觀察法律事件,經常會看到不一樣的東西。有些事情換個角度去看,它依然原汁原貌沒有改變,但在法律世界裡,換個面向來看,整個事情的可能樣貌會大翻轉,這是法律世界的本質使然。進一步來講,造成這種狀態的最主要原因,在於法律的強制性,沒有法律強制的本質,一切都是枉然。舉例而言,黑道之所以可怕,在於暴力的本質,白道何嘗不是如此?所謂「江湖秋水多,魑魅喜人過」,大概就是這個意思。有上過法院的人,若感受到法律吃人夠夠,或許就能理解,法律不過是另一個江湖啊!

江湖走跳還要是講義氣,法律江湖是什麼?是一種謙抑的表現,意思是說不要迷信法律萬能論,看待法律世界的運作,也不要存著國王不會犯錯這種想法。掌握法律權力的人,如果不懂得謙虛謹慎地行事,有一天,自己遇到同樣的狀況,卻要求不同的處理,這種利己心態,所在多有。差別對待會說是個案不同,這樣的藉口永遠都會是理由。法律世界中,常見到對己慈悲而對人嚴峻。因此,人們寧願相信天道運行或私刑正義,類似電影情節永遠是觀眾的最愛,這種情況恣意放肆於法律江湖,形同告訴人們,掌權者都是這樣幹,還找出一大堆公平正義的藉口。哽在喉嚨,喘不出來又岔了氣,那種說不出來的痛苦和難受,有體驗過的人,應能明瞭。法怨的苦,差不多就是這個樣子。有啟蒙過的腦袋,才能理解用慈悲寬容來實踐法律所賦予的權能,否則只會看到法律技術熟練運作,當作正義使者的化身,實際上卻是鐵石心腸的冷硬法匠,製造了多少「牽衣頓足攔道哭,哭聲直上干雲霄」的故事!

夜闌人靜或閒暇時,偶來興起,我想像著把法律的氣息吹進氣球裡,放上天空,接著開始天馬行空創作,在這樣心境下,完成這些小故事。猶記得曾瞥見某個新聞,為之一怔。有位年輕人,涉嫌價值新台幣二百多元物品的竊盜案,檢察官起訴後,被法官判決四個月有期徒刑,年輕人收到判決書的隔天,自殺了。法官在這個案件中,曾經傳訊年輕人的阿嬤到庭作證,阿嬤或許不理解她為何要去法院作證,她應該是沒必要的證人。但是,面對孫子的自殺,無奈的阿嬤,要如何帶著曾經作證過的心情面對未來生活?印驗了沒事不要上法院!在寫本書自序時,突然想到這位可憐的阿嬤。

年輕人涉案的判決案號是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起訴事實非常簡單,檢察官起訴被告說他在超商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貨架上價值二九九元之入耳式耳機一副後,騎機車離去。被告否認竊盜,答辯也非常簡單:「當時我人在家睡覺,後來我去雲林斗六派出所報案,不是我騎上述機車去偷的,該機車也有別人會騎。」判決理由是店長盤點貨品時發現少了一副耳機,檢視店內監視器,發現有名男子乘機車到店內偷走,這名男子後來有來找店長談和解的事(男子是指這位被告),被告的阿嬤也稱被告有使用該輛機車,監視器畫面拍到的安全帽與被告的是相同的等等,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仍依許多間接證據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四個月。

二十一歲的年輕人,為何在收到判決書後隔天自殺?這世界大概不會有人為他找出答案。

在這個案例,判決結果正確與否,不多做討論,這些證據認定有罪雖然有其依據,但是否已經達到無合理懷疑程度,法律理由有討論空間。這邊想要探討的是,年輕人沒有前科而竊盜價值不高,通常這種案子多在地檢署就處理掉,像是和解、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等等,為何這件是判決四個月徒刑結束呢?也許從判決理由可以看出點端倪,或許被告「這機車也有別人會騎」這種很鳥的抗辯,讓人無法理解其心態吧!又或許突顯年輕人異於常人的個性,檢察官與法官是否有注意到這點呢?

刑法會處理偷東西這種犯罪行為,但偷一塊錢需要司法處理嗎?這涉及對犯罪行為理論的認知,會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偷就是偷,大偷小偷都是不對的行為,刑法都要處理。有人認為還是要區別,行為如果沒有達到司法認為該處理的不對程度,或是說「違法情形」太低太輕微,就不用進入司法程序。沒有到達需以刑法加以處理的程度,專業術語叫「無可罰的違法性」,這種「一元小偷」並非刑法竊盜罪要處理的對象,比較符合人們生活的態度。

回到前述耳機失竊案,基本上,就算認定這位年輕人竊取二九九元的東西,量刑四個月是否太重?某程度來說,被告否認犯罪,確實會造成量刑加重,但這樣的刑度是常態嗎?通常來說,這種低價值竊盜案,檢察官多會勸諭和解,或予以緩起訴處分結果,這件為何不是這種處理方式,不得而知,也許被告堅持清白吧!可是,由被告自殺結果及抗辯內容來看,他對世界理解方式及態度,似乎與一般人有所不同,參與司法程序之偵查及審判者,是否有看到這一點呢?假若在參與過程中,對這種人多一點理解,多一點溫暖,憾事也許不會發生。當然啦,有人會說,對於罪犯不需要多一點理解與溫暖,因為他自作自受。請問:還有什麼比死亡更嚴重的事呢?當這個人都要用死亡來面對這個世界,法律所能做的,難道是再推他一把嗎?事實上,法律不用拉他一手,也不用推他一把,「公平合理的對待是起碼的道理」。在這個耳機竊盜案,這位年輕人有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嗎?

我查了這名法官判決竊盜罪的案例,找了其中一件來比較分析,另外一件案例是這樣:有兩個傢伙共同竊取他人重型機車,一週內幹了二次,其中一個是累犯,另一個沒有前科,機車都被警察找到還給被害人,兩人坦承犯行。針對這二個竊盜罪行為,這名法官判決累犯者「二個三月有期徒刑」(執行刑四月),無前科者判「二個拘役四十日」(執行拘役六十日)。

請問一下:比對前面的耳機竊盜案與機車竊盜案,這位法官的量刑有公平嗎?
對於法益侵害價值很小或竊盜價值超小的行為,法律都有賦予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妥適處理的方式,但是不少檢察官或法官,不知是工作多年或個性使然,匠性用法已成習慣,刑法書上寫的「刑法謙抑性原則」,早已成為學生時代的教條。

年輕人的死,讓我想起「74年台上4225號判例」,我在民國七十八年進大學開始學刑法後,背下來的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案號,只有這個還記得,其他都忘了。為何我對這個案號記憶深刻?它代表了「法律假正義的人性與善良觀點」,這種非匠式用法的態度,我深受影響。匠式用法刻劃不出人性那一面,匠式用法硬生生展現冷酷的條文。法規範目的是解決人類問題,法律基盤的人性尊嚴,無法從匠式用法得到實踐。以致於,當年看到這個判決所發出的微光,深化我在法律人生旅程的實踐。「可罰的違法性」對我來說,不是一個理論,而是一種善良的實踐!

總之,奉勸大家千萬不要上法院。

試閱文字

內文 : 業火

獄警打開看守所最後一道大門,鐵門咚的一聲關了起來。踏出門檻,站在看守所大門外,胡律師輕捋自己的山羊鬍,閉眼沈思一會兒,想解開地獄之火的秘密。再度張開眼,他望向清澈亮藍的天空,陽光卻太耀眼,只得從包包裡取出太陽眼鏡戴上。他思索著,就算天堂旮旯角的陽光,也實在太烈了,真有地獄這個地方嗎?

胡律師的會計師朋友敬崴,一年多前,突然跑來胡律師的事務所,嚷嚷著要委託離婚訴訟的官司,迫不及待的心情,全寫在臉上。敬崴說太太淑鈴不能生育,兩人結婚十年來,為這件事吵得不可開交,想要領養小孩,太太都拒絕;敬崴告訴胡律師說淑鈴因為不能生育,對於敬崴和女性談話或接觸,非常地介意,這幾年雙方感情幾乎降到冰點。當敬崴提出離婚時,淑鈴堅決不同意,她知道敬崴在外面有女人,不願意成全敬崴,也為了報復他的外遇。

大學時代,敬崴自詡青年文學社的社長,常常出口成章,身旁常圍繞著美女學妹打轉,羨煞不少男同學。畢業之後,踏入社會多年,當時的文青氣質,早因賺了不少錢而被銅錢味給蓋過。敬崴開車離去法院時,打開車窗,秋天涼意吹進車裡,一陣風把幾片空中落葉掃進來,有種「秋葉落車」的興奮感,似乎文青餘氣使然,他發訊息給胡律師。「樹上落葉隨著秋風飄進車裡,愈發感受深深的秋意,不捨把這片葉子給丟了,就讓它靜靜地留在後座,陪伴下段旅程!但是,對於她,早就心涼了,哪怕是下段旅程的分分秒秒,都不希望出現她的影子,怨偶至此,唯盼好散,祈請判決離婚。」敬崴要求胡律師在請求離婚理由書狀,寫上這一段話。

一場瓦斯氣爆,讓敬崴和淑鈴的離婚官司再也不用打了。

離婚訴訟期間,敬崴和淑鈴還是住在一起,偶爾敬崴會去外遇對象綺絲家過夜。有一天,瓦斯公司人員打電話給敬崴,表示要來社區做例行瓦斯管線檢
查,瓦斯檢查這天,碰巧正是他和淑鈴離婚案件的開庭時間,來家裡檢查管線的事,就不了了之。
淑鈴開完庭後回到家,下午在家閒著整理起舊相片,她打電話給敬崴:
﹁你有哪些相片想要留下,自己回來選,不然我就全部燒掉。﹂儘管敬崴對於相片與這段婚姻回憶的聯結,出於一種莫名,很勉強地回去確認欲保留的相片。沒想到,這竟是兩人最後一次見面。
當晚七點多,淑鈴因為住處瓦斯氣爆,全身有百分之九十五灼傷,毫無完膚。消防隊滅火後,在現場發現淑鈴時,已當場死亡。胡律師看到電視新聞報導的相關資訊,從畫面上看起來,感覺像是敬崴住的社區。胡律師趕緊打給他,敬崴說確實是自己住的社區,還說氣爆的地方就是他家,胡律師愣到難以置信:「到底怎麼回事?」
「淑鈴死了。」他哽咽地說。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法院是定紛止爭的地方,與其稱之為「法院」,名之為「法怨」會更加貼切。大家都不喜歡上法院,偏偏人的一生當中,或多或少都有去走一遭的機會,不管是離婚或爭產、車禍或嘴禍、商業糾紛或刑事案件……,無論什麼原因上法院,懷著愉快的心情走進去的,大概只有律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