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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遺囑繼承不會就此萬無一失沒有爭執!
遺產繼承的過程中,「動之以情」或許比「曉之以理」更有效!
遺產繼承的過程中,「動之以情」或許比「曉之以理」更有效!
內容簡介
寫了遺囑繼承不會就此萬無一失沒有爭執!
遺產繼承的過程中,「動之以情」或許比「曉之以理」更有效!
有時遺囑反而才是一切紛爭的導火線,當遇到糾紛怎樣才是最佳解呢?
要如何避免「人走茶涼」導致遺囑非本意地被執行呢?
幾乎每天都有家庭因為繼承風波鬧上法院,但本書也絕不是僵化地告訴讀者法律規定了什麼,而是透過說明法律規定背後的邏輯,讓讀者活學活用。然而總歸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因此作者更希望透過本書告訴讀者若是一家人能先溝通好關於繼承的事宜,或許才是化干戈為玉帛的優先解法。若是真的要留下遺囑,本書也介紹了該如何寫下「有效的」遺囑、遺囑在執行上的眉角,以及遺囑可能產生的問題,期盼能讓讀者在繼承問題上和平解決,維持家庭和諧。
產品目錄
第一篇 遺囑不是必需品
第 1 章 遺產繼承和遺囑皆非理所當然
得知我幸,不得我命
時代背景的不同
遺囑不是萬靈丹
不該盲目地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逃避的行為
第 2 章 寫遺囑只是選項之一
解決問題VS. 營造形象
我注六經?六經注我?
格物致知的現代意義
對理一分殊的質疑
只是選項而非必然
第 3 章 立遺囑講究程序正義
遺囑要怎樣才能順利執行?
公證遺囑也可能無效
見證人須由遺囑人指定
遺囑須出自遺囑人之真意
財產分配的程序正義
情緒搞定了通常就搞定了
第二篇 預先分配財產VS.立遺囑
第 1 章 投資現在比展望未來好
錢要花在刀口上,而不是存成遺產
與其想太多未來,不如專注於當下
直接溝通勝過立遺囑
缺乏長輩提攜,難以促進階級流動
遺囑能寫什麼
特留分之扣減
第 2 章 財產預先分配
二年內視為遺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贈與之歸扣
贈與可否撤銷?
財產信託的優劣
第 3 章 遺產總額影響稅額
小確幸
民法第1173條VS.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非農用之農地能列入扣除額嗎?
特定贈與免稅
第 4 章 生前贈與對特留分的影響
特留分有多少
生前贈與有無侵害特留分?
第 5 章 保險金算不算遺產?
保險金不納入遺產?
幫晚輩買保險也可能算是贈與
第 6 章 另一半在繼承中的特殊地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非婚姻關係可否請求贍養費?
最佳的保障其實是人格
得簽訂協議以自保
第 7 章 遺囑突襲導致多年纏訟
切記「人走茶涼」的道理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第 8 章 遺囑之種類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第 9 章 遺囑見證人與執行人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遺囑人真意VS.法定要式
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不能誤打誤撞
第 10 章 兩份遺囑的效力
遺囑之筆誤或口誤
遺囑之附件
兩份以上遺囑
遺囑與行為矛盾
第三篇 遺產糾紛
第 1 章 繼承權的有無
概括繼承原則
不在預期中的繼承人
同居人可否分遺產
收養的效力
養子也有繼承權
認領取得繼承權
童養媳的繼承權
第 2 章 借名登記對繼承的影響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
公司資產的借名登記
第 3 章 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放寬表示繼承之期限
繼承標的之重重限制
繼承權回復之訴
第 4 章 多人繼承不動產
遺產分割
不分割協議
晚輩的債權得列為長輩的債務
情感主導了遺產分割意願
第 5 章 親屬會議
第 6 章 祭祀公業派下權財產之分配
第 7 章 保證人之代位求償
第 8 章 很容易成為冤大頭的遺產管理人
無人繼承之遺產
遺產管理人潛藏危機
是做功德還是冤大頭
結語
第 1 章 遺產繼承和遺囑皆非理所當然
得知我幸,不得我命
時代背景的不同
遺囑不是萬靈丹
不該盲目地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逃避的行為
第 2 章 寫遺囑只是選項之一
解決問題VS. 營造形象
我注六經?六經注我?
格物致知的現代意義
對理一分殊的質疑
只是選項而非必然
第 3 章 立遺囑講究程序正義
遺囑要怎樣才能順利執行?
公證遺囑也可能無效
見證人須由遺囑人指定
遺囑須出自遺囑人之真意
財產分配的程序正義
情緒搞定了通常就搞定了
第二篇 預先分配財產VS.立遺囑
第 1 章 投資現在比展望未來好
錢要花在刀口上,而不是存成遺產
與其想太多未來,不如專注於當下
直接溝通勝過立遺囑
缺乏長輩提攜,難以促進階級流動
遺囑能寫什麼
特留分之扣減
第 2 章 財產預先分配
二年內視為遺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贈與之歸扣
贈與可否撤銷?
財產信託的優劣
第 3 章 遺產總額影響稅額
小確幸
民法第1173條VS.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非農用之農地能列入扣除額嗎?
特定贈與免稅
第 4 章 生前贈與對特留分的影響
特留分有多少
生前贈與有無侵害特留分?
第 5 章 保險金算不算遺產?
保險金不納入遺產?
幫晚輩買保險也可能算是贈與
第 6 章 另一半在繼承中的特殊地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非婚姻關係可否請求贍養費?
最佳的保障其實是人格
得簽訂協議以自保
第 7 章 遺囑突襲導致多年纏訟
切記「人走茶涼」的道理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第 8 章 遺囑之種類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第 9 章 遺囑見證人與執行人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遺囑人真意VS.法定要式
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不能誤打誤撞
第 10 章 兩份遺囑的效力
遺囑之筆誤或口誤
遺囑之附件
兩份以上遺囑
遺囑與行為矛盾
第三篇 遺產糾紛
第 1 章 繼承權的有無
概括繼承原則
不在預期中的繼承人
同居人可否分遺產
收養的效力
養子也有繼承權
認領取得繼承權
童養媳的繼承權
第 2 章 借名登記對繼承的影響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
公司資產的借名登記
第 3 章 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放寬表示繼承之期限
繼承標的之重重限制
繼承權回復之訴
第 4 章 多人繼承不動產
遺產分割
不分割協議
晚輩的債權得列為長輩的債務
情感主導了遺產分割意願
第 5 章 親屬會議
第 6 章 祭祀公業派下權財產之分配
第 7 章 保證人之代位求償
第 8 章 很容易成為冤大頭的遺產管理人
無人繼承之遺產
遺產管理人潛藏危機
是做功德還是冤大頭
結語
作者介紹
作者
俞百羽 律師
經歷
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特助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
台灣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環境法委員會委員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著作
〈公司暨負責人侵權行為之究責規範與舉證責任―從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北金簡字第1號到106年金簡上字第7號判決〉,《月旦律評》,第7期,2022年10月,頁58-65。
〈長照契約之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上字第5號判決談起〉,《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2期,2020年4月,頁60-6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營業秘密法》
《長照法律面面觀》
《離婚法律實務》
《長期照顧法制之建構與實踐》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刑事訴訟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
《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律師透過真實庭審告訴你國民法庭實際運作的全貌》
俞百羽 律師
經歷
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特助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
台灣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環境法委員會委員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著作
〈公司暨負責人侵權行為之究責規範與舉證責任―從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北金簡字第1號到106年金簡上字第7號判決〉,《月旦律評》,第7期,2022年10月,頁58-65。
〈長照契約之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上字第5號判決談起〉,《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2期,2020年4月,頁60-6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營業秘密法》
《長照法律面面觀》
《離婚法律實務》
《長期照顧法制之建構與實踐》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刑事訴訟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
《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律師透過真實庭審告訴你國民法庭實際運作的全貌》
規格
誠品貨碼 / 2683059453003
ISBN13 / 9789864514427
ISBN10 /
EAN貨碼 / 9789864514427
頁數 / 256
注音版 / 否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繁體
尺寸 / 21*14.8*1.3
級別 / N:無
提供維修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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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猶豫期,除產品本身有瑕疵外,不接受退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如:生鮮蔬果、乳製品、冷凍冷藏食材、蛋糕)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如:客製印章、鋼筆刻字)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如:電子書)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內衣褲、襪類、褲襪、刮鬍刀、除毛刀等貼身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若您退貨時有下列情形,可能被認定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而須負擔為回復原狀必要費用(整新費),或影響您的退貨權利,請您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 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包含但不限於CD、VCD、DVD、電腦軟體等) 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耗材(包含但不限於墨水匣、碳粉匣、紙張、筆類墨水、清潔劑補充包等)之商品包裝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以外)。
- 衣飾鞋類/寢具/織品(包含但不限於衣褲、鞋子、襪子、泳裝、床單、被套、填充玩具)或之商品缺件(含購買商品、附件、內外包裝、贈品等)或經剪標或下水或商品有不可回復之髒污或磨損痕跡。
- 食品、美容/保養用品、內衣褲等消耗性或個人衛生用品、商品銷售頁面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已拆封者(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瓶蓋、封口、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 家電、3C、畫作、電子閱讀器等商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退回之商品已拆封(除運送用之包裝外一切包裝、包括但不限於封膜等接觸商品內容之包裝部分、移除封條、拆除吊牌、拆除貼膠或標籤等情形)或已非全新狀態(外觀有刮傷、破損、受潮等)與包裝不完整(缺少商品、附件、原廠外盒、保護袋、配件紙箱、保麗龍、隨貨文件、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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