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禍從口出: 公然侮辱的罪與罰 (新版) | 誠品線上

當心禍從口出: 公然侮辱的罪與罰 (新版)

作者 袁興
出版社 白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當心禍從口出: 公然侮辱的罪與罰 (新版):◎代理經銷:白象文化<內容簡介>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心惹刑事犯罪前科與民事賠償的問題上身!◎話一出口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代理經銷:白象文化<內容簡介>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心惹刑事犯罪前科與民事賠償的問題上身!◎話一出口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瞭解法律,管好你的嘴,才能遠離罪與罰!◎本書從刑法解釋「公然侮辱」,並引學者見解、法院實務判例,清楚說明公然侮辱會受到的罪與罰。◎作者從事協調解決現代人一般生活上所遇到的法律紛爭十數年,本書以公然侮辱為主題,助讀者避免禍從口出。在私Line 上罵朋友87 算不算是公然侮辱呢?以肢體或影射方式侮辱,構成犯法嗎?在網路社群開罵有罪嗎?社會開放、網路盛行,挾言論自由,各種語言霸凌因應而生,沒有用本名、沒有指名道姓、國罵是我的頭禪、用流行語、我沒這個意思、是在非實境的社交軟體……但,可能都面臨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的刑責!當你下次遇到紛爭時,請千萬冷靜應對,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任意罵人,以免「禍從口出」,受到刑罰與民事賠償的司法制裁。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袁興◎袁興畢業於陸軍軍官學校專科班第五期電機科、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曾任職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警、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法制課員、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法制課員、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法制課員、調解委員會祕書。專長在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採購爭議訴訟、國家賠償及協調解決現代人一般生活上所遇到的法律紛爭。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前言第一章什麼是公然侮辱呢?一、到底什麼是「公然」呢?二、什麼又叫做「不特定人」?什麼又叫做「多數人」呢?三、什麼叫做「侮辱」呢?四、到底什麼是名譽呢?第二章公然侮辱的方式一、以言語開罵二、以肢體動作侮辱三、以影射方式侮辱四、在網路社群上以數字表示侮辱五、在網路社群開罵第三章「罵人」法院會怎麼判?一、法院刑事判決怎麼判?二、法院民事賠償怎麼判?第四章被罵難道就不能回嘴嗎?第五章立法院及總統府國事會議有關公然侮辱除罪化之議案一、立法院有關公然侮辱除罪化之議案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會第五組有關公然侮辱除罪化之議案2017.03.30第三次會議決議終章參考文獻壹、參考書籍貳、參考文章叁、司法院解釋肆、法院判決伍、立法院議案文書陸、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附錄(一)法律文宣壹、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貳、如何辦理債權債務契約公證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肆、如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伍、如何辦理本票裁定陸、如何聲請支付命令柒、如何辦理汽(機)車繼承切結書認證捌、如何辦理法人登記玖、如何辦理公司清算登記拾、如何辦理單身宣示書認證拾壹、如何聲請公證結婚預約登記拾貳、如何辦理收養子女之認證拾叁、如何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拾肆、如何聲請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拾伍、如何聲請公示催告拾陸、如何聲請除權判決拾柒、如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拾捌、如何對拍賣物投標拾玖、如何查封拍賣貳拾、如何辦理提存及領取、取回提存物貳拾壹、如何辦理法院民事執行處案款撥匯附錄(二)書狀例稿

商品規格

書名 / 當心禍從口出: 公然侮辱的罪與罰 (新版)
作者 / 袁興
簡介 / 當心禍從口出: 公然侮辱的罪與罰 (新版):◎代理經銷:白象文化<內容簡介>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心惹刑事犯罪前科與民事賠償的問題上身!◎話一出口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
出版社 / 白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5559892
ISBN10 / 9865559897
EAN / 9789865559892
誠品26碼 / 2682009126004
頁數 / 128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6X19X1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推薦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如今這個民眾權利意識高漲的年代,人與人之間的溝通確實必須十分小心,一不小心說錯話就有可能被吉(被告的意思),尤其現代人習慣使用網路交流,在網路上隨意批評或是留言如果中傷他人也是有被吉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謹言慎行是有必要的。
本書作者袁秘書在調解委員會任職十多年,擁有豐富的調解經驗,本書集作者調解經驗之大成,並整理近年來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的案例,用最淺顯易懂的文字讓讀者明白自身言行是否合法,並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鼎詠勝法律事務所張禮安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現行網路、通訊和錄音軟體發達之年代,人們間不論就口頭或文字之方式聊天、評論、留言等,都有可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中傷到他人,進而衍生刑事或民事上之糾紛,造成民眾必須因此花時間跑法院、檢察署或警局之情形,屢見不鮮。
本書作者袁大秘書在處理妨害名譽罪章及相關損害賠償等紛爭,已有十多年之豐富實務調解經驗,近年任職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而袁大秘書在本書更是以淺顯易懂之方式,並佐以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相關案例,與讀者大眾分享,使讀者大眾容易了解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李昊沅律師強力推薦
工商社會發展下,人際間的互動往來遠比農業社會更加複雜與疏離,也因此衍生紛爭,甚至爆發口角及肢體衝突,甚為常見。
袁祕書長年於法院協調民眾因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紛爭,已有十數年之經驗。近年擔任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祕書,更是發揮所長。袁祕書以其專業及經驗,透過淺顯易懂之說理撰寫本書,讓讀者更能瞭解到言行逾越法律規範之風險。

試閱文字

自序 : ◎能夠完成此著作,最要感謝的是筆者論文的指導老師──鄭善印教授,感謝老師給予作者許多建議並容忍作者利用工作閒餘時間撰寫論文。由於作者從事有關民眾間之紛爭調解、法律諮詢服務、國家賠償、訴願、採購爭議訴訟、行政訴訟及土地行政等相關法制工作,因工作繁忙幾乎沒時間與老師討論寫作題目與方向,老師也能夠體諒仍不吝給予作者眾多寫作意見,使作者在撰寫論文中萌生出書之念,在老師的鼓勵之下順利完成此著作。

試閱文字

內文 : ◎.前言
在您的生活中,一定有遇到過這種經驗。當與人發生紛爭時,在爭吵中,對方會口出惡言以國罵三字經來幹譙辱罵,或者是您以同樣的方式來辱罵對方,但是您知道嗎?「罵人」是犯罪的行為嗎?「罵人」是會受到我國刑法309條的懲罰,而且被罵者還可以依民法195條名譽遭到毀損向您索賠相當的慰撫金喔,罵人雖然是個人道德上修養的問題,沒有辦法我國刑法就是要懲罰個人道德修養上的問題,所以囉!您就不得不當心,因為逞一時口舌之快,會有刑事犯罪前科的問題與民事賠償的問題囉!
當您下次再遇到紛爭時,請您在緊要關頭時千萬冷靜應對,請您不要逞一時口舌之快,任意罵人,以免「禍從口出」受到刑罰與民事賠償的司法制裁,讓您荷包大失血,切記遇紛爭,守住您的口就能守住您的荷包。
.摘文
第一章什麼是公然侮辱呢?
刑法第309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到底什麼是公然呢?什麼又叫做侮辱呢?罵人到底算不算是侮辱人呢?
一、到底什麼是「公然」呢?
如果在私Line上罵朋友87算不算是公然呢?
(一)所謂「公然」,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成立。
(二)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院字第1922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如果在私Line上罵朋友87算不算是公然呢?當然不算囉!但是如果在Line群組裡面開罵87那就算「公然」囉!
二、什麼又叫做「不特定人」?什麼又叫做「多數人」呢?
(一)所謂「特定人」指二人以上,而所謂「不特定之人」乃指隨時可能增加之情形參照釋字第145號大法官陳世榮不同意見書。
(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三)公然侮辱的對象,依法必須是「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三、什麼叫做「侮辱」呢?
(一)「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易言之,乃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始足當之。
(二)「侮辱」乃未指有具體事實的評論隨意謾罵,例如:發生車禍開口大罵06578等等均屬「侮辱」的範圍。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178號解釋。
四、到底什麼是名譽呢?
名譽或榮譽(英語:Honour)指的是一個人在社會上所獲得的評價,直接關係到一個人的社會地位、信譽、信用,在傳統社會上,名譽可以用來評斷一個人的性格特質是否能夠反映誠實、尊重、正直、公正的價值觀。
(一)國內學者見解
在大法官509號解釋前,實務上對於公然侮辱之行為,有為數不少的司法院解釋與最高法院裁判;在大法官509號解釋之後,實務皆以此為基準,來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一般而言學界對公然侮辱之名譽概念,分為「外在名譽」、「感情名譽」、「內在名譽」三種,分別論述如下:
1.廖正豪教授認為:
名譽之觀念又可分為「純粹的(真實的)名譽」與評價的名譽二者,前者係超乎感情因素,摒除主觀色彩之名譽,亦即存在於客觀中之真實名譽。因其存在於人之內部,超然獨立,不受外界毀譽之影響,故無受妨害之可能,無法律上意義,故非妨害名譽罪之保護客體例如: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43號判決被告陳稱「不要臉」等語並未存有歧視性別差別對待,而屬雙方爭吵時之情緒性用語;縱使被告所為已傷及告訴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客觀上對於告訴人之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或可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主張,但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後者係對於名譽加以主觀或客觀評價,故稱為評價的名譽。通說所認有三種不同之名譽形態,「國家評價之名譽」、「社會評價之名譽」、「主觀評價之名譽」。國家評價之名譽,即國家對於個人之評價,亦即因政治組織之立法或行政行為而承認或表彰之名譽是也。社會評價之名譽,為社會對於個人之評價,即因社會評價或價值判斷者是。通常所謂名聲、人望、身價、公評此之謂也。此種名譽為今日名譽形態中最為重要者,刑法學上之名譽係以此種名譽為主。主觀評價之名譽有別於國家評價之名譽或社會評價之名譽之純客觀名譽,此種名義係以人之主觀對於自己評價之意識之客觀上價值。
2.甘添貴教授認為:
名譽之概念又可分為「事實名譽」、「規範名譽」、「主觀名譽」。
(1)事實名譽又稱為社會名譽或外在名譽,乃係社會一般人對一個人的人格價值所作之評價,至其真實之人格價值如何,則非所問。
(2)規範名譽,乃係一個人之人格價值應為社會一般人正當認識與尊重之地位或狀態。並非現實存在之名譽,而係應當存在之名譽,亦即對於自己人格之社會評價,應當受社會一般人所尊重之地位。
(3)主觀名譽,又稱為感情名譽,乃係一個人對於他人就其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此種名譽,因純屬個人主觀之感受或反應,可否作為法益加以保護,學界向有爭議。持肯定說見解認為侮辱罪與誹謗罪保護法益有別,侮辱罪,以個人主觀名譽為其保護法益;誹謗罪,則以個人之事實名譽為其保護法益。惟持否定見解者則認為無論侮辱罪或誹謗罪,均以個人之事實名譽為其保護法益。
甘添貴教授認為,以空泛之言詞辱罵他人「瘋子」或「智障」等,並不會影響社會一般人對該他人人格之社會評價,且亦不足以影響其人人格上價值應為社會一般人正當認識與尊重之地位或狀態,至多僅使該他人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受之難堪或不快,所影響者僅係該他人之主觀感受或反應而已。因此,侮辱罪之保護法益,似以主觀名譽較符合實情。
3.曾淑瑜教授認為:
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罪,係保障在社會上生活之人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保護之法益為「名譽」,由於其關係到人格價值,故一般均將名譽區分為「內部名譽」、「外部名譽」及「主觀名譽」三種。所謂「內部名譽」,與評價無關,乃是客觀上人格內在之價值,即人格之價值;所謂「外部名譽」,乃是外界賦與該人者人格之社會評價,意指社會對該人人格之社會評價,又稱社會名譽;至於「主觀名譽」,又稱為名譽感情,是自己對自己人格價值之意識,隱含名譽感情之內涵。此三種名譽當中,內部名譽為內在人格之價值,非為現實之名譽,尚無法受到他人之侵害,刑法無保護之必要。由上述可知,曾淑瑜教授認為僅「外部名譽」及「主觀名譽」為刑法「名譽」保護之法益。
(二)法院實務見解
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易言之,乃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始足當之。次按,所謂公然,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至於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見聞,均非所問。由此可證法院在判決時採感情名譽說見解。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逞一時口舌之快,小心惹刑事犯罪前科與民事賠償的問題上身!覆水難收,瞭解法律,管好你的嘴,才能遠離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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