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民老師開講 破產法: 明 (司法事務官用書) | 誠品線上

黎民老師開講 破產法: 明 (司法事務官用書)

作者 黎民
出版社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黎民老師開講 破產法: 明 (司法事務官用書):適用對象:想要考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的考生適用時間:無期限使用功效: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想要考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的考生適用時間 無期限使用功效 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改版差異 依據最新考情及實務修訂書籍特色 ‧流程圖表、掌握全局:檢附程序流程圖表,有系統的建立整體債務清理之架構。 ‧體系總攬、導讀大綱:各章節之前附以樹狀圖表、幫助讀者保持閱讀方向,已符合時間經濟、減少空間落差。 ‧試題精選、掌握爭點:精選理論與實務爭議問題共計百題,附於相關各章節之前,使讀者能迅速掌握重點。 ‧重點整理、歸納分析:整理各家學說見解,附以現形司法實務運作方式及未來修法方向,條理分明幫助記憶。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黎民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台北市政府公務員訓練中心 台北縣政府公務員訓練班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催收實務班兼任講師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壹編 緒論 1第一章 破產制度 3第一節 個別執行與一般執行之區別 4第二節 破產制度之社會機能 10第三節 類似破產之制度 12第四節 破產制度之缺點 15第二章 破產法 17第一節 破產法之制定原理 19第二節 破產法之性質 21第三節 破產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 23第四節 破產法之立法主義 25第五節 破產法之制定原理 32◎第貳編 本論 35第一章 總則 37第一節 和解與破產之共同要件 37第一項 形式要件-管轄法院之裁定 38第二項 實質要件 39第一款 原因要件 39第二款 多數債權人存在 45 第三款 須債務人有財產 48第三項 能力要件 49第二節 管轄法院 54第三節 效力範圍 58第一項 對人的效力 59第二項 對地的效力 60第三項 準用法則 69第二章 和解 72第一節 法院之和解 73第一項 要約程序 73第一款 和解聲請之要件 75第二款 和解聲請之審查 80第三款 和解聲請之效力 82第四款 和解聲請之撤回 89第二項 許可程序 91第一款 法院之裁定 92第二款 和解債權 94第三款 申報債權程序 97第四款 監督人 98第五款 監督輔助人 100第三項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 103第四項 終結程序 113第一款 不認可裁定 115第二款 認可裁定 118第三款 其他終結事由 128 第二節 商會之和解 130第一項 商會和解概述 131第二項 商會和解開始要件 133第三項 商會和解程序開始 135第四項 商會和解程序終結 138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141第一項 撤銷和解 143第二項 撤銷讓步 148第三項 撤銷和解與讓步之區別 150第三章 破產 152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果 153第一項 宣告之程序 153第一款 開始原因 155第二款 法院之審查 161第三款 法院之裁定 167第二項 宣告之效力 179第一款 破產法上之效果 182第二款 破產法外之效果 197第三項 撤銷權 198第一款 撤銷權之概念 200第二款 撤銷權之行使 202第三款 撤銷權之客體 206第四款 撤銷權之效果與消滅 211第五款 對於轉得人之撤銷 211第二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214 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構成(§82、§95~§97) 220第一款 破產財團之概念 220第二款 破產財團之範圍(§82) 224第三款 破產財團之法律性質 226第四款 財團債權(§95~§97) 227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管理(§83~§94) 238第一款 破產管理人(§83~§94) 238第二款 監查人(§92) 250第三節 破產債權(§98~§115) 260壹、依破產程序行使者 261第一項 破產債權之概念(§98) 265第二項 破產債權之行使(§99) 271第三項 破產債權之範圍(§100~§107) 277第四項 破產債權之受償順序(§112) 295貳、非依破產程序行使者 296第一項 別除權(§108~§109) 296第一款 別除權之意義 298第二款 別除權之特性 298第三款 別除權之法律性質 299第四款 別除權之基礎權利 300第五款 別除權之行使方法 309第二項 取回權(§110~§111) 321第一款 一般取回權(§322) 322第二款 特別取回權 327第三項 抵銷權(§113~§114) 338 第一款 抵銷權概說 339第二款 抵銷權之適用範圍 341第三款 抵銷權之擴張(§113Ⅱ) 344第四款 抵銷權之限制(§114) 349第五款 抵銷權之行使 351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116~§128) 356第一項 債權人會議之性質 359第二項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 360第三項 債權人會議之開議(§117~§119) 361第四項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120~§124) 362第五項 破產債權之爭議(§125~§126) 369第五節 調協(§129~§137) 378第一項 概說 381第二項 調協程序之進行 383第一款 要約程序:調協計劃之提出 383第二款 調協計劃之審查(§132) 391第三款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之決議(§116、§118) 392第四款 終結程序:法院之裁定 394第三項 調協之效力(§136) 396第一款 效力發生與破產終結 396第二款 實體法上之效力 399第四項 調協之失效 403第一款 撤銷調協 404第二款 撤銷調協讓步 405 第三款 破產程序之再實施 405第四款 新破產宣告 407第五項 調協與和解之區別(§137) 408第六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與終結(§138~§149) 412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變價(§138) 415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分配(§418) 418第一款 中間分配(§139~§141) 418第二款 最後分配(§142~§145) 427第三款 追加分配 429第三項 破產程序之終結 430第七節 復權(§150~§151) 442第一項 復權之意義(§150) 444第二項 復權之程序 444第一款 復權之要件 444第二款 復權之手續 445第三項 復權之效力及撤銷(§151) 447第四項 債清草案之修正 448第一款 復權之修正 448第二款 免責之修正 450第四章 罰則 456第一節 概說(刑法§11) 458第二節 破產犯罪(§152~§159) 459第一項 義務違反罪(§152~§153) 459第二項 詐欺破產罪 461第三項 詐欺和解罪(§155) 464 第四項 過怠破產罪(§156) 464第五項 和解及破產賄賂罪(§157~§159) 466第一款 受賄罪(§157~§158) 466第二款 行賄罪(§159) 467第三節 債清草案新增之犯罪 468

商品規格

書名 / 黎民老師開講 破產法: 明 (司法事務官用書)
作者 / 黎民
簡介 / 黎民老師開講 破產法: 明 (司法事務官用書):適用對象:想要考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的考生適用時間:無期限使用功效: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
出版社 / 志光保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4810956
ISBN10 / 9864810952
EAN / 9789864810956
誠品26碼 / 2681769126002
頁數 / 488
開數 / 18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17X23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自序 : 本次修訂,除新增各類國考試題外,另就近年來破產程序常見爭議問題,增列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與破產程序之目的,有何區別?

二、破產法第1條、第57條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於債務人為自然人時,其意涵為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4號裁定)?

三、債務人僅對一人負債時,可否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破抗字第19號裁定)?債務清理法草案有何修正規定?

四、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原破產裁定之裁定,再抗告人如對之提起再抗告,是否須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6號、第402號、第620號等裁定)?

五、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程序之規定,於破產和解是否全部準用之?

六、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破產,經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後,債權人可否另撤回該破產聲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51號裁定)?現行法或債務清理法草案有無具體規範?

七、非商人因與商人間有牽連關係,而具破產原因時,可否聲請商會和解?如非商人在商會成立和解,發生何種效力?對於未參加和解或不同意讓步之債權人,有無拘束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3號判決)?

八、聲請破產之聲請費用,應依何法規?以何種標準計徵之?

九、破產程序因分配完結,經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後,破產管理人之任務是否當然結束而解除職務?如有第三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不移交破產人占有管理時,破產管理人是否仍有法定的訴訟擔當資格而得以提起給付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判決)?

十、法院就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所為的裁定,有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當事人對該裁定所載債權及其數額如有爭執時,得否另行起訴請求確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裁定)?債務清理法草案有無不同之規定?

黎 民  謹誌

106年2月10日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
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
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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