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 誠品線上

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作者 臺灣勞動法學會/ 黃程貫/ 劉志鵬/ 主編; 李瑞敏/ 李柏毅/ 邱羽凡/ 張詠善/ 張義德/ 葛百鈴/ 執編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國100年開始施行的新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甚至包括民事法院等判決要點,讓各界對於法院、裁決會的裁判規範能一目了然,勞資雙方當事人更能經由本書迅速掌握行為規範,亦為司法考試參與者之必讀資料。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臺灣勞動法學會.黃程貫.劉志鵬(主編)臺灣勞動法學會成立於1998年12月,由一群關心勞動法理論與實務發展的人士組成,長期透過與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合作,辦理座談會、研討會,以及出版系列叢書、學報,推廣勞動法學教育。黃程貫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主任委員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劉志鵬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李瑞敏.李柏毅.邱羽凡.張詠善.張義德.葛百鈴(執編)李瑞敏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李柏毅魏千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政治大學法學博士班邱羽凡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張詠善信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張義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政治大學法學博士葛百鈴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推薦序/黃程貫 推薦序/劉志鵬 出版序/侯岳宏 編輯說明 導 論/1 第一章 工會法 一、工會組織/7 (一)工會之籌組/8 (二)不得組織工會之勞工/10 (三)工會之類型/12 二、工會會員/21 三、強制入會/22 (一)強制入會非屬強制性規定/23 (二)強制入會屬強制性規定/24 (三)章程規範強制入會之效力/25 四、工會會員之除名與停權/26 (一)除 名/26 (二)停 權/29 五、退出工會/29 六、工會理監事/31 (一)選 任/31 (二)任 期/34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34 (四)理監事資格之喪失與保留/35 七、工會會議/38 (一)理事會/38 (二)監事會/39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39 八、工會會費/46 九、工會會費之代扣/47 (一)雇主之代扣會費義務/47 (二)雇主不得停止代扣工會會費/48 (三)雇主對於工會提供代扣會費名單之形式審查權/55 十、工會保護/61 (一)不當勞動行為/61 (二)會務假(工會法第36條)/171 第二章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189 二、勞資爭議之定義與類型/192 (一)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192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193 三、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不利行為之禁止/194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規範目的/194 (二)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之起訖期間認定/194 (三)重覆申請調解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196 (四)協調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196 (五)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處罰/197 (六)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行之調解程序/198 (七)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雇主行為/198 (八)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勞方行為/201 四、勞資爭議調解/202 (一)調解之申請/202 (二)協 調/203 (三)調解之受理/204 (四)調解程序之進行/205 (五)調解之成立/206 五、勞資爭議仲裁/207 六、裁 決/213 (一)裁決之申請/213 (二)裁決受理之併案審理/224 (三)裁決之不受理/225 (四)裁決之和解/234 (五)裁決之調查程序/235 (六)救濟命令/237 (七)裁決決定之救濟程序/245 七、爭議行為/250 (一)爭議權/250 (二)爭議行為之類型與定義/252 (三)禁止罷工之勞工/256 (四)職業工會罷工/258 (五)罷工必要服務條款/259 (六)罷工目的之限制/260 (七)調解程序先行/261 (八)罷工投票/261 (九)罷工糾察線/263 (十)爭議手段之限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6條)/264 (十一)爭議行為與集會遊行法之關係/276 (十二)爭議行為之法律效果/277 第三章 團體協約法 一、團體協約之意義與成立/283 (一)團體協約之成立/283 (二)一般性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之區別/289 (三)勞使協議/291 (四)預備協商/292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293 (一)團體協約協商主體/293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事項/315 (三)協商程序/322 三、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329 (一)誠信協商之定義與判斷/329 (二)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333 (三)未於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335 (四)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336 (五)自始宣示無達成合意之意思/344 (六)迴避工會逕與個別勞工協商/344 (七)協商中單方決定或變更勞動條件/347 (八)指派無權限之人為協商代表/350 (九)不承認對所授權之協商代表與他方達成合意之草案/353 (十)變更已達成共識之團體協約草案條款/353 (十一)拒絕就已達成合意之內容簽署團體協約/354 (十二)認不具協商資格拒絕協商/358 (十三)主管機關拒絕核可團體協約或拒絕協商/360 四、團體協約之效力/362 (一)債法性效力/362 (二)法規性效力/363 五、團體協約之備查/370 六、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371 附 錄:實務見解一覽表/373

商品規格

書名 / 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作者 / 臺灣勞動法學會 黃程貫 劉志鵬 主編; 李瑞敏 李柏毅 邱羽凡 張詠善 張義德 葛百鈴 執編
簡介 / 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5113988
ISBN10 / 9575113985
EAN / 9789575113988
誠品26碼 / 2681923409002
頁數 / 424
開數 / 20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X2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推薦序 : 推薦序

  2011年併同施行的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其大幅增修及創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開展了我國集體勞動法的新時代,不論是學術界或實務界均面臨新的局面與極大的挑戰!集體勞動法的法理發展,也勢不可避免地將持續環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而成形!
  歷經數年裁決實務發展及後續法院判決的累積,裁決決定與法院判決已達一定數量,其形成之法理原則散見在各裁決與判決中,至今未有全面性整理,以至於關注集體勞動法者難以迅速而全面掌握。
  本書就是針對此一現象,除了收集勞動部相關函釋外,更擷取了這幾年來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甚至包括民事法院等判決要點,其所蒐羅的集體法法理,實在是無所不包,且予以系統化整理。可以說是集體法的翻天印,讀者一旦熟讀本書,掌握這個法寶,則所有的集體法法理、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與判決見解,都將毫無隱晦地一一現形!面對各個問題都可立刻掌握問題要點與實務見解!
  此外,國家律師考試已將集體法,尤其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納入勞動社會法選考科目中,而莘莘學子在準備考試時常苦於無法掌握不當勞動行為法理!本書的出版當可免除備試考生之此一莫大苦惱!
  因此,本書在此時面世出版,實有其重大實益:
  一來可作為勞資雙方當事人的行為規範;
  二來可作為法院、裁決會未來的裁判規範;
  三來可作為集體法學界未來研究之基礎素材;
  四來更作為司法考試參與者之必讀資料!
  是關注集體勞動法者人人必備的一本工具書!實在值得吾人大力推薦。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程貫
2020年6月16日

推薦序

  集體勞動法於2010年大修後,鬆綁了許多工會組織及活動的框架,其中一大亮點是強化不當勞動行為的救濟制度。近年,勞動部裁決委員會每年大約受理60件至70件的申請案件,至2020年6月為止,十年間共受理550件的案件。
  對於個案當事人而言,裁決委員會的判斷結果,是心繫所在,但若脫離世俗的官司勝敗,裁決決定書所鋪陳的判斷理由,更富有時代意義,理由在於,我國集體勞資關係一直到2010年修法後才得以自由開展,裁決委員會藉著貼近個案,引證比較法來關照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的特色,如履薄冰地探索集體勞動法的法理;而在裁決委員會做出判斷後,勞資雙方在裁決理由所建立的規範上互動,反哺新的個案素材給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獲得滋養後,又匯集智慧注入集體勞資關係;這個動態過程中,各方互相學習成長,逐步架構起我國集體勞動法理。
  本書彙整重要的裁決案例,同時也蒐集重要行政函釋及法院判決,是了解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的最佳工具書,對於實務工作者,相信也是一部絕佳的案頭書。
  最後要特別感謝執行編輯邱羽凡教授、葛百鈴律師、李瑞敏律師、張詠善律師、李柏毅律師及張義德教授,在繁忙工作之際,勉力完成工作。

有澤法律事務所
劉志鵬
2020年6月18日

試閱文字

自序 : 出版序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等攸關集體勞資關係的勞動三法,於2008年起進行一連串修法,並於2011年5月起施行。新勞動三法為保障勞工之團結權,針對工會的組成、團體協商與勞資爭議處理制度所產生的問題,進行大幅度的修正,在集體勞資關係裡扮演著重要角色。修法後,為確保勞工之團結權,新導入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受理相當件數案件,團體協約締結件數也有一定成長。此外,為維持或提升勞動條件,工會團體進行罷工等爭議行為,也受到各界許多注目,並引起許多討論。
  臺灣勞動法學會成立於1998年12月,由多位關心臺灣勞動法發展的法律人所共同創立,致力於勞動法理論與實務之發展。學會定期舉辦勞動法系列講座,期能對於我國勞動法學之發展,能有所貢獻。學會創立至今歷經20載,也出版「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勞動法裁判選輯」、「集體勞動法」、「勞動事件法解析」多項研究成果。目前理監事會為第十屆,透過編輯與活動小組的組成,期待能延續過去經驗並開創新的研究成果。
  考量勞動三法修法後,集體勞動法教材尚有努力空間,尤其「集體勞動法」一書出版後,有必要整理實務目前發展,以了解勞動三法的運用狀況,並提供各界處理與檢討之參考。此次,能將實務發展狀況彙整集結出版,首應感謝學會前理事長暨本屆顧問  黃程貫教授、劉志鵬律師之號召,組成編輯小組進行作業並進行指導。其次,常務理事周兆昱副教授帶領學會編輯小組協調各項事務,邱羽凡助理教授統籌規劃、擬定體例與章節安排,以及祕書長張義德助理教授、理事李瑞敏律師、葛百鈴律師、張詠善律師、 李柏毅律師等學會成員犧牲時間並奉獻心力參與編輯,令人感動與敬佩。再者,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簡欣柔、龍建宇、蘇珊霈、林均禧與周佳樺多位同學整理判決與裁決,以及出版作業階段提供諸多協助,在此並予致謝。此外,本書之出版也受到元照出版公司之大力協助,併此致上謝意。
  本書乃是臺灣勞動法學會延續「集體勞動法」一書,所出版的集體勞動法成果。衷心期盼本書,對於勞動法教育及實務運作有所助益,並希望臺灣勞動法學會未來仍能努力不懈,規劃、編著更多勞動法學叢書。

臺灣勞動法學會第十屆理事長
侯岳宏
2020年6月15日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國100年開始施行的新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