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
作者 | 張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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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 |
作者 | 張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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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 |
內容簡介 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判例與審判操作模式。本書具實務應用之參考價值,可供兩岸法院、社工、觀護人、律師等司法相關工作者作為工具書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張瑋心現職:中國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講座教授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兼任助理教授、副教授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研修會議專家學者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系講師、助理教授獲科技部國內專家學者出席丹麥、澳洲國際會議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學歷:英國理論語言學、美國法律學雙碩士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博士
產品目錄 序本書法律用語說明緒論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動機第一項 白玫瑰運動之衝擊與省思第二項 我國刑法第227條之缺失第三項 我國引述英美文獻之疑義第四項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變遷第五項 兒童於刑事訴訟架構居弱勢地位第二節 研究範圍、目的、方法與限制第一章 我國兒童性侵案件實務與學界之批判第一節 強制性交罪之立法沿革第一項 個人身體控制權第二項 性自主決定權第三項 舊法「準強姦罪」之規範目的第四項 現行刑法條文之缺失第五項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二節 法院裁判理由之疑義第一項 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6號判決第二項 臺南高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第三項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426號判決第四項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913號判決第五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第六項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第三節 不當引述兒童證言可信性低之文獻第一項 兒童的認知能力低第二項 兒童的記憶能力差第三項 兒童的語言表達能力不足第四項 兒童的想像能力高第五項 兒童易受誘導與說謊的能力第六項 兒童的道德發展不完全第七項 兒童對性的認識模糊第八項 簡評第四節 女童處女膜檢驗之侷限性第一項 McMartinPreschool案之影響第二項 SamStone實驗研究之缺失第五節 對於兒童被害人之認識不足第一項 兒童為何要說謊第二項 詢問者之語言技巧第三項 兒童謊稱遭受性侵的機率低微第四項 兒童隱匿事實之其他意涵第五項 兒童誘導記憶之植入不易第六項 加害人無明顯外形特徵第七項 戀童犯容易取信於兒童第八項 案發後兒童不一定會告訴家長第九項 欠缺科學證據的指控未必是濫訴第六節 小結─兒童證言可信性之檢驗方法第一項 內部連貫與指控一致第二項 外部連貫與現實一致第三項 核心細節之記憶第四項 證述之影響與舉止第五項 動機與特殊關係第六項 品格證據第二章 美國「法定強姦罪」之相關法制第一節 法定強姦罪之概念意涵第二節 強制性交罪之類型第一項 聯邦性侵害罪(SexualAbuse)第二項 聯邦加重性侵害罪(AggravatedSexualAbuse)第三項路易斯安納州普通強姦罪(SimpleRape)第四項 路易斯安納州加重強姦罪(AggravatedRape)第五項 構成要件之差異第六項 性接觸罪之區辨第三節 年齡規範之意義第一項 合意有效年齡第二項 合意無效年齡第三項 雙方年齡差第四項 年齡與刑罰級等之關係第五項 刑事責任年齡第四節 美國各州處罰「與兒童少年性交」之條文規定第一項 阿拉巴馬州(AlabamaState)第二項 阿拉斯加州(AlaskaState)第三項 亞利桑那州(ArizonaState)第四項 阿肯色州(ArkansasState)第五項 加州(CaliforniaState)第六項 科羅拉多州(ColoradoState)第七項 康乃迪克州(ConnecticutState)第八項 德拉威州(DelawareState)第九項 佛羅里達州(FloridaState)第十項 喬治亞州(GeorgiaState)第十一項 夏威夷州(HawaiiState)第十二項 伊達荷州(IdahoState)第十三項 伊利諾州(IllinoisState)第十四項 印第安納州(IndianaState)第十五項 愛荷華州(IowaState)第十六項 堪薩斯州(KansasState)第十七項 肯塔基州(KentuckyState)第十八項 路易斯安納州(LouisianaState)第十九項 緬因州(MaineState)第二十項 馬里蘭州(MarylandState)第二十一 項麻薩諸塞州(MassachusettsState)第二十二 項密西根州(MichiganState)第二十三 項明尼蘇達州(MinnesotaState)第二十四 項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State)第二十五 項密蘇里(MissouriState)第二十六 項蒙大拿州(MontanaState)第二十七 項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State)第二十八 項內華達州(NevadaState)第二十九 項新罕布夏州(NewHampshireState)第三十項 紐澤西州(NewJerseyState)第三十一 項新墨西哥州(NewMexicoState)第三十二 項紐約州(NewYorkState)第三十三 項北卡州(NorthCarolinaState)第三十四 項北達科塔州(NorthDakotaState)第三十五 項俄亥俄州(OhioState)第三十六 項奧克拉荷馬州(OklahomaState)第三十七 項奧瑞岡州(OregonState)第三十八 項賓州(PennsylvaniaState)第三十九 項羅德島州(RhodeIslandState)第四十項 南卡州(SouthCarolinaState)第四十一項 南達科塔州(SouthDakotaState)第四十二項 田納西州(TennesseeState)第四十三項 德州(TexasState)第四十四項 猶他州(UtahState)第四十五項 佛蒙特州(VermontState)第四十六項 維吉尼亞州(VirginiaState)第四十七項 華盛頓州(WashingtonState)第四十八項 西維吉尼亞州(WestVirginiaState)第四十九項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State)第五十項 懷俄明州(WyomingState)第五十一項 哥倫比亞特區(DistrictofColumbia)第五節 各州法定強姦罪之刑罰綜覽第一項 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第二項 未成年人對兒童少年為性交行為之處罰第六節 性侵兒童得處死刑之憲法爭議第一項 違憲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8)第二項 合憲觀點-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2007)第七節 小結第三章 美國兒童性侵案件之實務審判模式與借鏡第一節 假設兒童指述為真實之操作模式第一項 證人之資格第二項 兒童作證能力之審查第二節 兒童作證能力與傳聞法則之關係第一項 宣誓之意義第二項 兒童於法庭上享有的權利事項第三項 兒童得不與被告面對面對質第四項 法庭內秩序之控制第三節 兒童於法庭外之陳述第一項 Crawford案之爭點第二項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之認定第三項 被告對質權的喪失第四項 被告對質權未受侵害第五項 兒童不宜出庭作證之裁定第四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第一項 激動言詞第二項 診療目的所為之陳述第三項 原陳述人不宜出庭證述之情形第四項 殘餘例外第五節 補強證據之要求第一項 專家證人第二項 外行證人第三項 品格證據第六節 判決先例之依循第一項 兒童之合意性交不得為抗辯第二項 誤解兒童之年齡不得為抗辯第三項 法院不得警告兒童證言之危險第四項 性交行為一罪一罰第五項 證據不足非合法上訴之程序第六項 法院拒絕被告交保之聲請合憲第七項 共犯可以成立一級強制性交罪第八項 法庭上法官可以詢問兒童證人第九項 禁止辯方提出兒童之性經驗證據第十項 不得要求兒童做精神或心理檢查第七節 小結第四章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提要第一節 兩公約已成為內國法第一項 落實兩公約的施行與適用第二項 兒童是完美被害人第二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節 兒童被害人參與刑事司法之權利第一項 兒童最大利益之考量第二項 獲得尊嚴和同情對待的權利第三項 不受一切形式歧視的權利第四項 知情案件進行的權利第五項 意見表達的權利第六項 獲得有效援助的權利第七項 隱私不公開的權利第八項 妥速審判之權利第九項 受保護的權利第十項 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一項 要求特別防範措施的權利第十二項 會員國應確實執行第四節 小結第五章 我國最高法院裁判之回應與演變第一節 接受兒童被害人證言之特性第二節 承認處女膜檢驗報告之侷限第三節 駁回不涉法律爭點之上訴理由第一項 被告主動要求測謊第二項 質疑測謊鑑定結果之準確度第三項 要求被害人測謊第四項 測謊結果無法判讀第五項 被害人未呼救或告訴他人第六項 要求對被害人做精神鑑定第七項 被害人逾多年才提告訴第八項 被害人之品格不佳第九項 證人之陳述屬傳聞第十項 創傷後壓力症狀無法擔保被害人陳述之可信第十一項 法院未加查明被害人之性經驗紀錄第十二項 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得處死刑第四節 小結第六章 結論第一節 研究發現第二節 修法方向附錄一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二 性騷擾防治法三 美國各州法定強姦罪條文
書名 / | 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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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張瑋心 |
簡介 / | 美國兒少性侵案件實務審判研究:有關兒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調查,已知亞洲諸國、歐洲如英國等在實務上均遇到困境,美國各州法院對此早有深刻體悟,並於過去二十年來建立相關 |
出版社 /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62556948 |
ISBN10 / | 9862556943 |
EAN / | 9789862556948 |
誠品26碼 / | 2681421343006 |
頁數 / | 424 |
開數 / | 25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級別 / | N:無 |
內文 : 序
謹將本書,獻給夢中來電話的女孩。
本文筆者教授美國法導論,從未想過20年前理論語言學的學位,竟對2010年的白玫瑰運動產生了某種連結。有關下面作夢的敘述,至今仍是個謎,一來性侵害案件非筆者研究的興趣領域,二來筆者不信仰鬼神,三來更沒有參與運動。惟基於對夢的好奇,加上若干巧合,爰決定深入了解美國的法定強姦罪,以及美國法院審理兒童性侵害案件的操作模式。
不知何緣故,當時手邊正在進行美國行政搜索的研究,確實無暇關注白玫瑰運動議題的延燒。某日作夢,筆者手機聲響,接聽後,一名女孩哭喊:「老師,救我!老師,快點來救我,他們把我衣服脫光了。」筆者回答:「別惡作劇了。」隨即掛上電話。不久,電話聲再次響起,同一名女孩,重複方才淒厲的呼喊:「老師,救我。老師,快點來救我。求妳,快一點!」忽見一名裸身女孩側身蜷曲地上一角。這次,筆者急問:「妳人在哪裡?」夢中閃過幾個畫面,筆者到處找尋那名女孩的住所,接著,見己佇在一戶人家房門外,前來應門者答:「女孩不在家。」此刻,筆者內心一驚:「糟糕,出事了!」
猛然醒來,抱膝坐起,魂魄尚未落定,床邊的手機鈴聲突然大作,要說那時的驚嚇,同如撞見貞子,大白天恐也無人採信。自幼長輩告誡遠離鬼神,況日未有所思,何來所夢,縱說予人聽也惹好笑。儘管心存狐疑,卻爾後2週,勤查文獻,文思奔湧,拾筆如有神力,遂決定前往東吳大學旁聽證據法課程,而獲得本書的研究心得。
夢之為兆,由來尚矣。我國經史雜說亦載,周文王夢飛熊入帳而得太公。沛公夢一羊,拔其角、斷其尾,後成漢王。唐高祖夢身為群蛆所食,乃趨附也,故得天下。梁願未入試之前,夢見來人賜狗肉一片,高中「狀」元。隋文帝未發跡前,夢見斷了左臂,成了獨拳(權),登基稱帝後,於武昌下遊三十里處,興建一座吉祥寺。唐李勝美拜荊州太守,某夜忽夢己首為虎頭,古云君龍臣虎必有封贈,果為君相。夢,好似一種意象語言,但該意象究何而生,不得而知。德國化學家凱庫勒(Friedrich August Kekulé)曾夢見一條正在吞食自己尾巴的蛇,進而悟出苯環(Benzene)的分子結構。
提及作夢一節,不過留下紀錄,希冀書中的「發見」不負所託。
張瑋心
2016年9月12日
寫於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