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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要義

作者 許忠信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海商法要義: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國際公約之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之設計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國際公約之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之設計乃是以國際貨物買賣法為背景。由此可見,對大陸法系海商法之研究不僅需理解英美法與大陸法之差異,而且亦需對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有基本之認識。然而,我國海商法之教學常礙於授課時數之限制而未能充分地介紹英國C.I.F與F.O.B.法制以至於學生常有霧裡看花之遺憾。本書本於國際貨物買賣法、海商法及海上保險法乃三位一體之認識,在第一篇先介紹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再於第二篇以比較英美法與德國法之方法探討海商法(包括海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希望能對我國海商法之研究與教學提供另一條參考途徑。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現 職成大法律系所教授學 歷臺南一中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國際關係組)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修業六年(肄業)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經 歷中華民國律師高考並經萬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及格教育部海商法學門碩士後赴歐公費留學生(四年)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四年)中正大學財法系海商法兼任助理教授(一年)德國海德堡大學經濟法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二○○六)巴黎國際商會(ICC)主任仲裁人中華民國第八屆立法委員暨黨團總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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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自序作者簡介第一編 理解海商法所需之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第一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概論第一節前言壹、海商法與國際貨物買賣之密切關係貳、國際貨物買賣之特殊性一、國際貨物買賣與國內買賣之主要差異二、國際貨物買賣之單據性格第二節國際貨物買賣法之法源壹、英國普通法之重要性貳、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國際法源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法之基本概念壹、貨物權利證券一、貨物權利證券之定義二、貨物權利證券概念之擴大三、海商法要求裝船載貨證券之原因貳、貨物所有權移轉一、當事人之意思決定貨物所有權之移轉二、提撥與所有權之移轉三、保留貨物處分權則所有權不移轉(一)買賣契約條款之關鍵性(二)載貨證券之關連性四、出賣人有其他貨款擔保時之貨物所有權移轉五、跟單匯票與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關係參、裝船肆、風險移轉一、意義二、非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三、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四、實定法之介入伍、貨物變質風險一、貨物變質之類型二、出賣人例外須為貨物變質負責陸、描述買賣一、貨物與載貨證券須符描述二、描述之種類(一)契約中有關貨物物理特性的描述(二)契約中有關裝船時間、裝船地點等履行方法的條款第二章 C.I.F.貿易條件買賣第一節概述壹、C.I.F.契約之概念與其變體貳、C.I.F.契約之優缺點參、C.I.F.契約之特色肆、C.I.F.買賣可謂是單據買賣第二節C.I.F.買賣契約之認定壹、認定之原則貳、須以運送單據換取價金而不可於目的地實際交付貨物參、運送單據之移轉須能使買受人與運送人及保險人間存有直接的契約關係肆、風險移轉與價金之給付時點伍、所有權移轉時點與C.I.F.買賣契約的成立並無必然關係陸、保險費與運費之給付方式並非決定性因素第三節C.I.F.契約當事人之主要權利與義務壹、C.I.F.契約出賣人的主要義務一、將貨物裝船與提撥(一)裝船(二)提撥二、準備或獲取運送單據(一)運送單據之替代(二)運送單據所應具備之要件(三)其他之運送單據三、提出運送單據與交付義務貳、C.I.F.契約買受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一、價金給付義務二、進口關稅三、買受人並無卸載之義務四、拒絕單據與拒絕貨物乃兩事第四節貨物所有權與風險之移轉第三章 F.O.B.貿易條件買賣第一節概述壹、意義貳、英美之歧異參、F.O.B.契約之用途第二節F.O.B.契約之認定第三節F.O.B.契約的類別壹、嚴格或典型F.O.B.契約貳、額外服務型F.O.B.契約參、簡單型F.O.B.第四節F.O.B.契約當事人主要之權利與義務壹、F.O.B.出賣人的主要權利與義務貳、F.O.B.買受人之主要權利與義務第五節裝載作業及風險移轉第六節F.O.B.契約之貨物所有權移轉第七節檢查貨物第八節多港F.O.B.條件第九節有關運費及海上保險費之負擔第十節F.O.B.與海上保險利益第四章 F.A.S.貿易條件買賣第一節概述第二節當事人之主要義務壹、F.A.S.出賣人的義務貳、F.A.S.買受人的義務第三節其他事項第五章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與海上運送契約之關連性第一節單據買賣與載貨證券第二節海上運送契約之主體第三節國際貨物買賣契約與海上運送契約雖事實上相關但法律上互相獨立第二編海商法第一章 導論第一節海事法之體系第二節海商法之法源第三節海商法之獨特性第四節我國海商法之沿革第五節海商法之解釋第六節海商法之發展趨勢第二章 海商企業之組織第一節概述第二節海商企業之物的組織壹、船舶一、船舶之特徵二、適用海商法之船舶(一)原則上不適用海商法之船舶(二)例外適用與類推適用三、船舶之特性四、船舶身分之取得與喪失(一)船舶身分之取得(二)船舶身分之喪失五、船舶所有權(一)船舶所有權之範圍(二)船舶所有權之取得、喪失與變更貳、船舶金融一、海事優先權(一)概念(二)海事優先權之法律性質(三)承認海事優先權之理由(四)海事優先權之國際公約(五)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六)海事優先權之效力及標的(七)海事優先權之內部優先次序(八)海事優先權之外部優先效力(九)海事優先權之準據法(十)海事優先權之消滅二、船舶抵押權參、船舶之強制執行第三節海商企業之人的組織壹、前言貳、擁有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之主體一、船舶所有人(一)船舶所有人之概念(二)船舶所有人之義務與責任(三)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二、船舶共有人參、不具船舶所有權之海商企業之主體一、船舶承租人(一)意義(二)法律性質(三)船舶承租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四)船舶所有權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二、定期傭船人(一)意義(二)契約大體之內容(三)德國法與英國法之不同法律性質(四)構成定期傭船人之要素(五)定期傭船契約之內部法律關係(六)定期傭船契約之外部法律關係三、債務訴訟與海事優先權訴訟之分離肆、再運送契約之運送人非海商企業之主體一、概念二、再運送契約之法律性質及效力伍、海商企業輔助人非海商企業之主體第三章 海商企業之活動第一節海上運送契約概述壹、海上運送契約之性質貳、貨物運送契約之體系第二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壹、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概念貳、海上貨物運送之主要國際公約參、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適用範圍一、人之範圍(一)運送人之認定(二)託運人之認定二、物之範圍三、時與地之範圍(一)三種體例之內容(二)至上條款之效力肆、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一、概述(一)空間貨物運送契約之概念(二)件貨運送契約之概念(三)兩者之最重要差異二、空間貨物運送契約(一)定義(二)類別(三)船舶所有人載貨證券與運送人載貨證券(四)狹義傭船契約之解除與運費三、件貨運送契約四、單式聯營運送契約(一)意義(二)種類(三)我國法之規定五、多式聯運契約(一)意義(二)貨櫃之性質(三)責任制度(四)契約相對性之問題(五)我國法之規定伍、海上貨物運送契約託運人之義務與責任一、託運人給付運費之義務二、危險物品之處置三、託運人之過失損害賠償義務四、託運人之無過失擔保責任陸、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契約運送人之主要義務與權利一、運送人有關船舶之義務——提供適當船舶之義務二、運送人有關航行、發裝貨通知與交付貨物之義務(一)駛往裝載港及發裝貨通知之義務(二)發航與直航義務(三)目的港交貨義務三、運送人有關貨物之義務(一)堪航與堪載能力義務(二)運送人對貨物之照顧義務四、海上貨物運送人之權利柒、時間傭船契約運送人之主要義務與權利一、有關船舶之義務——提供適當船舶之義務二、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之堪航與堪載能力義務(一)英國法(二)大陸法系三、船舶所有人之擔保義務四、時間傭船人給付運費之義務五、船舶返還之義務捌、海上貨物運送人對貨物毀損滅失之責任一、前言二、免責約款與強制責任(一)免責約款之種類與內容(二)海牙規則禁止免責約款之對象(三)強制責任三、法定免責(一)規範理由(二)本法第六十九條之法定免責事由(三)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四)本法第七十一條(合理偏航)(五)本法七十二條(貨物未經同意而裝載者)四、海上貨物運送人之單位責任限制(一)差價計算損害(二)運送人單位責任限制(三)以公斤計算損害賠償方式(四)以件數計算損害賠償方式(五)單位責任限制之阻卻事由五、免責或責任限制主體之擴張(一)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之侵權行為等責任(二)喜馬拉亞條款之淵源(三)喜馬拉亞條款之法律性質(四)喜馬拉亞條款之效力(五)海牙威士比規則(六)我國海商法之規定玖、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恆定第三節船舶拖帶第四節旅客運送第四章 載貨證券與其他運輸單據第一節概述壹、貨物運輸單據貳、載貨證券之歷史源起即有客觀與主觀兩型參、現代載貨證券之種類一、運送人載貨證券與船舶所有人載貨證券二、裝船載貨證券與接收載貨證券三、通運載貨證券與中間載貨證券四、海運載貨證券與複合運送載貨證券五、不記名式、指示式與記名式載貨證券肆、載貨證券之功能一、載貨證券為貨物收據二、載貨證券為運送契約之證明三、載貨證券之權利移轉功能(一)大陸法系(二)英國法伍、載貨證券乃證權證券與創權證券之爭第二節載貨證券之法律性質壹、兩大法系皆承認之性質貳、僅大陸法系所承認之性質一、不嚴格之要式性二、不嚴格之文義性(一)德國舊法對文義性之解讀(二)直接載貨證券之持有人亦受文義性之保護(三)文義性有嚴格文義性與不嚴格文義性之分三、不完全有價證券性四、載貨證券之半要因性(一)獨立說(二)要因說(三)文義說(四)折衷說——半要因說(五)本書見解五、載貨證券之處分證券性第三節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壹、意義貳、載貨證券之讓渡效力參、載貨證券之讓渡效力之前提肆、物權效力之學說爭執一、絕對說二、相對說三、代表說四、修正代表說伍、對我國法之解讀第四節載貨證券之債權效力壹、前言貳、航運利益與貿易利益之衝突與妥協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差異二、文義責任主義較重貿易利益之考量(一)接收責任(二)文義責任參、海牙威士比規則偏重航商利益一、制定背景二、海牙規則三、威士比修正(一)澄清說(二)補充說(三)德國法對威士比規則所做之解讀肆、載貨證券上有關貨物之陳述一、海牙威士比規則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一)海牙規則之相關規範之主要內容(二)海牙規則上運送人之檢查與記載義務(三)海牙規則是否允許限制性批註之問題(四)海牙規則之不知條款等限制性批註須否附理由之爭(五)海牙規則之載貨證券推定力是否為強制規定之爭(六)載貨證券有關貨物之記載之內容二、漢堡規則上載貨證券有關貨物之陳述三、較重航商利益之英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一)普通法(二)英國國內立法對普通法之修正(三)英國落實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一九九二年法有關不知條款案例之介紹四、較重貿易利益之德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一)載貨證券上之記載被區分成裝載事實與非裝載事實(二)德國法對海牙威士比規則之落實五、我國法上載貨證券中有關貨物之陳述(一)我國規定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差異(二)何謂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呢?伍、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一、前言二、英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三、德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四、我國法上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託運人間之效力(一)我國法之規定與海牙威士比規則之差異(二)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推定效力——須依託運人書面通知而記載之事項(三)載貨證券上非須依託運人之書面通知而記載之事項(四)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對推定力之影響陸、載貨證券在運送人與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間之效力一、對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不同解讀二、英國法所解讀的海牙威士比規則之禁反言效力(一)英國普通法上禁反言之要件(二)英國法上載貨證券之禁反言(三)禁反言與不知條款三、德國法所解讀的海牙威士比規則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一)概述(二)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前提要件(三)載貨證券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內容與範圍(四)載貨證券之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之有價證券作用(五)載貨證券之不可推翻推定力之債法上效力(六)不可推翻之推定規定下載貨證券善意持有人請求權之個別探討(七)約定免責與不知條款(八)不可推翻之推定力規定之法律性質(九)德國新法已承認載貨證券雖僅具不可推翻之推定力但仍為有價證券四、我國法上載貨證券之介於運送人與善意持有人間之效力(一)文義性(二)直接載貨證券之持有人可否主張文義性之爭議(三)簡單F.O.B.之買受人不能成為載貨證券之善意第三持有人(四)當載貨證券上無不知條款時之文義性效力(五)載貨證券上有不知條款時之文義性效力第五節簽發不實與不正確載貨證券之責任壹、簽發不實載貨證券之責任一、可能構成侵權或締約過失責任二、認賠書或擔保狀貳、簽發不正確載貨證券之責任第六節載貨證券之準據法、仲裁條款與法庭選擇壹、準據法貳、仲裁條款一、載貨證券上仲裁條款可否拘束載貨證券持有人之問題二、載貨證券可否引用其他契約(例如傭船契約)中之仲裁條款三、載貨證券引用其他契約中之仲裁條款之文字用語應有何種之要求參、法庭選擇第五章 海商企業之風險第一節概述第二節船舶碰撞壹、前言貳、船舶碰撞之構成要件參、船舶碰撞之後果一、一方過失所致船舶碰撞二、雙方過失所致船舶碰撞(一)就對人的傷亡損害而言(二)就對物的損害而言肆、碰撞債權之時效伍、碰撞之管轄法院一、扣押與放行擔保二、管轄法院第三節海難救助壹、前言貳、救助財物參、救助人命第四節共同海損壹、意義貳、規範理由參、共同海損之成立要件一、積極要件(一)須在船舶航行期間(二)須有共同危險(三)須有共同海損行為(四)須屬故意且合理之非常處分(五)須直接所造成之犧牲及直接所發生之費用(六)須有所保存二、消極要件有無之爭肆、共同海損之計算、分攤與費用伍、共同海損之效力陸、時效 第六章 海上保險第一節海上保險契約之概念第二節海上保險之範圍壹、事故範圍貳、時間範圍第三節海上保險之有效要件壹、海上保險之保險利益貳、攝幸性參、保費肆、不得助長違法第四節海上保險之重要概念壹、海上保險之保險標的物貳、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參、全險與個別風險之保險肆、全損與分損一、全損(一)估價保單(二)未估價保單二、分損(一)船舶分損(二)運費分損(三)貨物分損伍、全部保險與部分保險陸、超額保險與重複保險第五節海上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與義務壹、保險人之義務貳、被保險人之義務一、最大善意契約義務二、堪航與堪載能力擔保義務(一)航程保險(二)時間保險三、避免及減輕損害之義務四、不得偏航之義務第六節海上保險之效力壹、理賠一、保險人理賠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貳、保險人之代位權參、保險人之免責事由肆、委付(被保險人之權利)一、委付之意義二、委付之要件(一)委付之原因(二)委付之完整性(三)委付之單純性(四)委付之期間限制三、委付之效力(一)委付經保險人承諾或經法院判決有效後,該委付通知不得再被撤回(二)溯及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法定移轉給保險人第七節海上保險契約之終止第八節保險單之讓與

商品規格

書名 / 海商法要義
作者 / 許忠信
簡介 / 海商法要義:我國海商法與英國國際貨物買賣法(C.I.F與F.O.B.法制)的關連性密切。這是因為英國海商法對主要國家的海商法以及國際公約之影響至深且廣,而英國海商法之設計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2556924
ISBN10 / 9862556927
EAN / 9789862556924
誠品26碼 / 2681255629000
頁數 / 480
開數 / 20K
注音版 /
裝訂 / S:軟精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