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囧: 職場必備法律常識 (勞基法新制上路最新修訂版) | 誠品線上

上班不囧: 職場必備法律常識 (勞基法新制上路最新修訂版)

作者 馬靜如
出版社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商品描述 上班不囧: 職場必備法律常識 (勞基法新制上路最新修訂版):《上班不囧》2018年最新修訂版,增訂勞動基準法3/1新制內容!「加班」、「休假」最新法規分析。讓您上班安心,請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上班不囧》2018年最新修訂版,增訂勞動基準法3 1新制內容!「加班」、「休假」最新法規分析。讓您上班安心,請假放心,職場生存必備!◎最實用、好讀的職場法律須知◎專文推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所長/黃瑞明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玲玉加班如何計?薪資怎麼算?休假又該有幾天?身為勞工的你,知道勞基法保障了哪些權利嗎?身為雇主的你,了解聘僱員工該遵守那些法令嗎?近年勞基法修法頻頻,光是五年來就7次。修訂項目橫跨工時、資遣、勞動契約、退休等項目,2018年1月勞基法再次修訂通過,並於3月1日正式上路。本次修法影響勞資雙方權益、民生經濟甚巨。勞方該如何自保,資方又該如何管理。不論是新鮮人還是職場老鳥,都該具備職場法律力!以最「實際」的30件勞資案例,由王牌律師為你生動說故事。從上班第一天到退休,報到、加班、請假、簽同意書?性騷擾!組織工會、退休金、發明專利歸屬……讓您通透了解法令,保障彼此權益。本書以一個有抱負有理想、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當主角,以故事呈現職場實境,以及與上班族息息相關的職場問題,輕鬆帶出涉及的法律條文。王牌律師用白話文為你講清楚、說明白,釐清大眾誤解或曲解的狀況。同時針對每個實例,配備所有你最想諮詢的重量級企業人資主管或法務專家。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馬靜如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自1990年起執業,目前擔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專長勞工法、智慧財產權法、爭議處理。《歐洲貨幣》(Euromoney)頒贈2014年及2016年亞洲女性法律奬 (Asia Women Business Law Award)《錢伯斯亞太指南》(Chambers Asia-Pacific)評選為勞工法「首選律師」(Band 1 Lawyer)(自評選起每年獲選)《亞太法律500強》(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評選為勞工法「首席律師」(Leading Individual)(自評選起每年獲選)馬律師熱心公益,為國際扶輪3521地區2019-20年度地區總監提名人,並擔任陽光基金會監察人等,自2014年起與瑞安扶輪社友發起生命橋樑助學計劃,以教練課程及導師制度,親手服務幫助淸寒學生,持續不懈。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為各主題提供建議的相關領域重量級專家)推薦序/與台灣企業及勞工一起成長 陳玲玉主持律師推薦序/小故事有大道理 黃瑞明所長自序/勞資一起攜手,才能走得更長遠本書重量級專家群本書出場人物簡介第1章 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奇異醫療台港區人資經理陳以令)第2章 年薪制或月薪制?(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暨法務長/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理事長阮啟殷)第3章 提供個資(德國萊茵TÜV大中華區人資處總經理彭瑞琴)第4章 我是責任制?(嬌生股份有限公司楊森藥廠人力資源處處長梁佩芳)第5章 加班~加班~(台灣萊雅LOréal Taiwan人力資源總經理郭秀君)第6章 出差怎麼算工時?(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人資處襄理李見裕)第7章 母公司給我認股選擇權!(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會計師李訓鋒)第8章 公司併購,員工去留?(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汪士邁)第9章 公司說我「不能勝任」!?(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蔡維恬)第10章 公司要我走!(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李彥群)第11章 大量解僱(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陳素芬)第12章 資遣費、薪資怎麼算?(美商韜睿惠悅企管顧問公司總經理暨首席顧問王伯松)第13章 資遣費可以免稅嗎?(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會計師李振豐)第14章 勞資爭議之調解及仲裁(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前理事長陶尊芷)第15章 員工發明的專利屬於誰?(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邵瓊慧)第16章 我成了派遣員工?(藝珂Adecco公司東北亞區總監陳玉芬)第17章 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誰?(前杜邦遠東石化公司安全環保經理鄭豪杰)第18章 假請太多了嗎?(Hearts On Fire台灣區總經理謝淑英)第19章 成立工會(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康文彥)第20章 團體協約(渣打銀行台灣分行人資長陳瑋芝)第21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台灣分公司法務處長蔡兆誠)第22章 性騷擾(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修豪)第23章 跳槽競爭(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技術長賴瑾)第24章 侵占公款(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長劉謙儒)第25章 洩密(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鍾薰嫺)第26章 言論自由或侮辱毀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1年度理事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劉宗欣)第27章 員工行賄?公司肅貪!(台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長孟芝雲)第28章 外派(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賴建宏)第29章 退休(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呂曼蓉)第30章 退休金可以免稅嗎?(台亞衛星通訊TAS財務資深副總經理李燕珠)

商品規格

書名 / 上班不囧: 職場必備法律常識 (勞基法新制上路最新修訂版)
作者 / 馬靜如
簡介 / 上班不囧: 職場必備法律常識 (勞基法新制上路最新修訂版):《上班不囧》2018年最新修訂版,增訂勞動基準法3 1新制內容!「加班」、「休假」最新法規分析。讓您上班安心,請
出版社 /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ISBN13 / 9789862623480
ISBN10 / 9862623489
EAN / 9789862623480
誠品26碼 / 2681557194008
頁數 / 224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X17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第1章 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


譚大維(David)是個有理想有抱負的社會新鮮人,許多同學申請延畢、不想工作,但大維從大學畢業後,就速速服完兵役,摩拳擦掌,準備步入社會。他的志向是成為發明最多專利的工程師,但也不是鎮日待在研究室裡的瘋狂科學家,他喜歡交朋友、參加公益社團,所以他的最終目標是:有朝一日成為高科技公司的總經理,做出全球大賣並拯救人類的產品!


大維與幾家公司面試後,到了美商布拉沃(Bravo)公司做第一次面試。公司人資長陳雅萱(Ya-Xuan)對他印象很好,尤其欣賞他積極、不做作的個性。面試結束前,雅萱問他是否接受一開始先以「定期員工」的身分來公司工作,並有六個月的「試用期」?如果願意,公司會安排第二次面試讓他的部門主管決定是否錄用及敘薪後,希望大維盡快上班。


大維自從開始找工作,常常搜尋相關的就業資訊,就他所知,定期勞工(一般稱為臨時工)多半就是做六個月,怎麼還有六個月的試用期?而且,聽說現在還有詐騙集團會誘騙初入社會的年輕人。大維有點狐疑,雅萱親切地說明:因為公司有一位工程師休育嬰假六個月,而公司有嚴格的「headcount」(員工人數)管制,所以目前只能讓大維擔任這個臨時性的職務;若六個月到期而且大維也通過試用,就可能會讓大維成為正職的「不定期」、「繼續性」員工(即一般所謂的「正職員工」)了!


大維聽後坦白告訴雅萱:目前還沒有別的公司確定要僱用他,但自己一定是公司最正確的選擇!只是,他實在不了解這些「定期」或「不定期」、「試用」或「正職」什麼的⋯⋯,怕自己可能會變成誤闖叢林的小白兔。他用單純的眼神望著雅萱,雅萱想了想,公司才剛向律師諮詢了這方面的法律意見,就把它拿給大維參考,讓他放心。


▓相關法規分析


我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將勞雇雙方就僱傭關係之權利義務所約定的契約(簡稱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或稱繼續性契約)。但就定期契約之要件限制甚嚴,需受僱者(簡稱勞工或員工)的工作性質確實屬於「非繼續性」;而且,就定期契約的時間長短及工作性質,必須符合「臨時性」(六個月)、「短期性」(六個月)、「季節性」(九個月)或「特定性」(一年,一年以上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定要件,才是法律上定義的定期僱傭契約。有些雇主(亦簡稱事業單位或公司)所採用的「定期契約」,事實上並不符合這些要件。


有些公司有員工人數的限制,而在僱用新進人員時需採取僱用定期員工的方式;有些公司則考慮,若簽「不定期契約」將無終止期限,雇主必須有法定事由才可終止契約,而且須付資遣費,以致雇主一旦僱用一名員工,除非有法定資遣或法定解僱事由發生,必須以不定期契約繼續僱用員工,而對「定期契約」期滿終止之員工,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因此,雇主為使人事成本保持彈性,會使用定期員工或訴諸勞動派遣。


我國行政院勞動部(前稱勞委會,以下稱勞動部)於民國(下同)91年4月12日,即針對當時甫生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為推動其育嬰假(無薪)制度,宣告雇主得因員工休育嬰假而僱用「定期契約」員工。本案所涉育嬰假,即是性平法所保障之一種長期的員工無薪假,依該勞動部之宣告,布拉沃公司得合法僱用「定期契約」員工。除此之外,例如員工若休家庭照顧假、留職停薪等,雇主也得僱用「定期契約」員工。


「試用員工」雖是常見的僱用型態,其實勞基法早已刪除「試用期」之規定,一旦受公司僱用,即使是試用期間的員工,其受勞基法保障的權利、對雇主應有之義務,與所謂「正職員工」並無不同,包括雇主須具備法定資遣或解僱事由才能予以合法解僱。不過,就「試用員工」其能力是否勝任工作一點,實務上多給予公司較大的裁量權限,但仍非無須符合法定資遣或解僱事由即能任意解僱。而若確實不能勝任而終止其僱傭關係,雇主仍需依法給予資遣預告通知(凡受僱三個月至一年者,應有十天預告終止期)及資遣費。


◎律師的叮嚀


定期契約的要件限制甚嚴,僱傭上能符合的情形很有限。其一,工作的性質必須具備「非繼續性」、「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法定要件;其二,每一種定期也都有上限,簡要而言就是六個月,至於九個月上限的季節性工作、一年上限的「特定性」工作都很有限。勞雇雙方都該檢視所簽的「定期契約」是否符合這些要件,而不是冠上什麼名稱就必然符合法律上的定義。就公司而言,不會因誤解法律而觸法,就員工而言,也免得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有些公司會將繼續性工作的員工,如祕書、總機、客服、清潔工等,視為定期契約員工,每年一聘,卻等到要終止僱傭關係時,才發現:為什麼要付資遣費呢?甚至於,可能因為找不到可適用的法定資遣事由,以致不能合法解僱。但雇主如果不能解釋其工作有何定期性可言,該位員工對公司而言,早已構成是繼續性契約的員工了。


雇主僱用定期契約員工,而於定期契約期滿後如果打算繼續僱用,那麼先前定期契約期間的年資也要一併計算,如此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能獲得員工的向心力。 一般公司僱用新進員工時仍大都採用「試用期」,以觀察員工適不適任。但是別忘了,如果試用不過而打算終止僱傭關係時,仍需具備法定資遣或解僱事由,並需依法給予該員工資遣預告通知及資遣費。


◎專家的建議 奇異醫療台港區人資經理陳以令提供


近年來幾乎每年都有同事請育嬰假,於是也常需要協助解決育嬰留停期間職務代理人的問題;有時面談的應徵者會好奇地問我,你們為什麼要使用派遣,而不直接和我簽訂定期契約呢?


依據中華民國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091001794號函解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依我個人的了解,部分外商總部對所謂「正職人員」的數量(Headcount employee)有嚴格的控管機制,而定期員工仍被視為正職人員。有時甚至連因員工請辭而產生的職缺是否可以補人,都有審核流程。這類外商面對育嬰留停或專案之類的暫時性人力需求時,極可能必須透過派遣,而不能由公司直接聘僱,無論是不定期或定期員工都一樣。


對應徵者而言,未來履歷上呈現的雇主是什麼公司固然重要,但是在任何位置上的表現,以及所得到的學習成長,才是真正履歷表加分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