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艱難: 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 誠品線上

判決的艱難: 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作者 陳昭如
出版社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判決的艱難: 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確認事實,向來是司法判決最為艱難之處。性侵害案件通常發生在密室,少有直接明確的人證或物證,如果事後雙方說詞迥異,被害人又是認知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確認事實,向來是司法判決最為艱難之處。 性侵害案件通常發生在密室,少有直接明確的人證或物證,如果事後雙方說詞迥異,被害人又是認知與表達能力有限的兒童,如何斷定發生了什麼事?執法者是否可能因個人隧道視野、迷信科學證據、過度依賴單方證詞而造成錯誤──無論是縱放了真正的犯人,或是誤判了無罪的被告? 這裡牽涉到許多值得思考的問題:無罪推定是什麼意思?證據法則又是什麼?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才會判決被告有罪?對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與求,可不可以與其他案件有所不同?如果一樣會怎麼樣?不一樣又會怎麼樣? 陳昭如長期關注性侵被害人的處境,亦深入理解性侵冤案的來龍去脈。這次她挑戰探討兒童性侵害案件認定的兩難,並指出無論是眾聲沉默的性侵案,或是被迫消音的性侵冤案,都是在性(侵)是羞恥的文化之下,讓「不可說」的氛圍製造出驚人的黑暗與混沌。期盼每個人都反躬自省,側耳聆聽,瞭解這個議題的複雜性,讓不同角色的痛苦被聽見,透過不斷的思辨與說理,往解決的方向前進一步。

各界推薦

各界推薦 何榮幸(報導者創辦人兼執行長) 李茂生(臺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吳曉樂(作家) 林志潔(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 趙儀珊(臺灣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陳昭如陳昭如臺大人類學系畢業,曾任職首都報社、自立早報、超級電視臺等媒體,現為自由撰稿人。著有《CALL IN!地下電臺》《歷史迷霧中的族群》《活在拜物星球》《福爾摩沙愛情書》《被遺忘的一九七九:臺灣油症事件三十年》《沉默:特教學校集體性侵事件》《幽黯國度:障礙者的愛與性》《沉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被搶劫的人生:蘇炳坤從冤枉到無罪的三十年長路》等。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一、荒原 二、被侵犯的尊嚴 1 不再沉默的聲音 2 真相的模樣 三、記憶與蒼涼 1 陪他們一段 2 「他們」與「我們」 四、折翼的天使 1 身體與慾望 2 走進法庭 五、變色的童年 1 南國菩薩 2 玫瑰往事 六、懲罰 1 獵巫 2 「魔鬼」辯護人 3 罪的重量 七、科學證據的兩面刃 1 DNA會說話? 2 測謊結果不說謊? 3 驗傷(處女膜)的迷思 4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的鑑定 八、那些不被傾聽的 1 謊報與認錯 2 痛苦的單向性 九、有罪無罪,誰說了算? 1 法律守門員 2 法官難為,為難法官 3 把「人」放在「法」的前面 十、不完美的正義

商品規格

書名 / 判決的艱難: 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
作者 / 陳昭如
簡介 / 判決的艱難: 兒童性侵的爭議與正義:確認事實,向來是司法判決最為艱難之處。性侵害案件通常發生在密室,少有直接明確的人證或物證,如果事後雙方說詞迥異,被害人又是認知
出版社 /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9612994
ISBN10 / 6269612993
EAN / 9786269612994
誠品26碼 / 2682244184005
頁數 / 288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4.5X1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一、荒原

「四月是最殘忍的月分/在死地中長出了紫丁香/把回憶與欲望揉合在一起/讓春雨催促著遲鈍的根芽」
二○二○年四月,在T.S.艾略特筆下最殘忍的時節,我收到一封措辭嚴厲的來信:
「過去一直很欽佩你替性侵被害人發聲,讀了你的《無罪的罪人》之後,我發現我看錯你了。法院都判那個狼師有罪了,你憑什麼說他無辜?你有什麼證據?你比法官、檢察官厲害嗎?你有想過被害小孩跟她家人的心情嗎?……你是應該站在被害人立場的人,為什麼要替加害人說話?你怎麼對得起過去相信你的人?」
面對這一連串的質疑,我不知該如何回答,更不知該從何說起。
撰寫校園性侵案《沉默》、《沉默的島嶼》的緣故,我傾聽過飽受創傷、無法平復的年幼被害人的聲音,也見識過陰險狡詐、死不認錯的加害人的遁詞。那麼極度的醜惡是如此頻仍地發生,情節溢出一般對善惡邊界的想像,若不是得到當事人的充分信賴,我從不知道他們的無法訴說不是遺忘,而是壓抑,他們最大的痛苦未必來自性侵本身,而是沒人信任與傾吐的無助。他們很需要有人理解那樣的感受。
然而書寫性侵冤案《無罪的罪人》的過程,卻讓我驚覺法院判決依據的薄弱及蒐證的重重漏洞,不是沒有可能把無罪的許倍銘老師送進囚籠。就算許老師自始至終不曾認罪,終究不敵八歲智障女童指控他性侵的說詞,只得黯然吞下有罪判決。無罪對清白的人來說有多重要?旁觀者永遠不會知道。我只能揣測,那是一種超乎想像的疼痛,那樣的疼痛有如地獄,沒有人想當地獄的導遊。
因為許案的諸多疑點,促使我產生強烈動機想把整件事記錄下來。朋友善意提醒:「你確定要寫這個案子?不怕被人家丟雞蛋?」我不是沒有想過,在這個習於去脈絡理解事情的社會,我試圖以文字涉險替「狼師」平反的舉措,很可能讓人以為是替加害人解套,簡化被害人的痛苦,這讓我感到惶惑。某個輾轉反側的夜晚,我傳訊息給幼時被害的小帆(化名),告訴她我打算書寫這樣的題材,想聽聽她的想法。善解人意的小帆很快回覆:「我不希望再有人受害,也不希望有人被冤枉……阿姨,我支持你!」那夜,我終於穩穩當當睡了一覺。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像小帆這麼想。《無罪的罪人》面世以來,各界的批評指教不曾間斷,就連部分友人亦頗有微詞,甚至視該書為臺灣性平運動的反挫。這樣的反應讓我赫然驚覺,原來性侵冤案就像不能說的「佛地魔」,尤其像我這樣被標籤為「站在被害人立場」的寫作者,甘冒政治不正確的風險替「加害人」發聲,自是惹來不少質疑。但我不明白,面對有爭議的案件,難道沒有討論的空間?「性侵案」與「性侵冤案」只能是零和關係嗎?
在探討這些問題之前,必須先檢視一個基本前提:如何確認性侵害案件的發生?
通常性侵害案件發生在密室,現場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鮮少有直接明確的人證或物證(驗得到DNA的不多),如果被害人與加害人的說詞迥異,當事人又是兒童或身心障礙者,囿於認知與表達能力的限制,說法很難被採信,不起訴或無罪的案例並不罕見。
二○一三年,某女童稱遭繼父性侵上百次,一、二審判刑二十八年,更一審以女童說法前後不一,以及作為補強證據的哥哥說法「未親眼目睹事實」,不足以採信,最後改判無罪確定。這個判決引發倡議人士強烈不滿:

太多的「法匠」只繞在法條的構成要素,以自己有限的生活經驗在審理性侵害案件。這位「歸零」法官認為,個案對性侵害次數「前後指述不一」;補強證據的證人哥哥並未親眼見聞強制性交之事實,欠缺關聯性;補強證據的心理衡鑑結果和性侵害事件不具有全等的關聯性。事實上,個案因承受龐大壓力,又被性侵上百次,性侵、訴訟歷經十幾年,要如何要求她「陳述一致」?性侵受害者言詞反覆是典型症狀。還有,司法人員訊問能力也會造成很大影響,每次訊問都不一樣,要被害人怎麼回答一致?
令人感慨的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施行二十一年了,為何法官無法理解性侵被害人的脆弱處境?卻要求她/他們證詞一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也有指述一致的個案被質疑︰你怎麼記得如此清楚?難道法官是自由心證在審理性侵害案件嗎?請問法官,審理的證據法則在哪裡?對於法官不採信補強證據,也讓人搖頭。性侵害是密室案件,若要以有親自聽聞的證人為指標,那是否意謂著所有性侵被害人不用進入司法討公道了?

諸多血淚斑斑的故事告訴我們,確實是有法官無法擺脫個人偏見,做出值得商榷的判決。然而判決不能只有主觀認定,更必須有客觀事實,客觀事實就是證據,而且是法律認可的證據,就算被害人說得再聲嘶力竭,再多的懷疑,都不能當作證據。這樣的判決邏輯常讓人感到困惑,明明被害是血淋淋的事實,為什麼一句「證據不足」,就足以讓加害人安全下莊?這公平嗎?
莫明其妙被冤屈推擠著、成了人神共憤的「加害人」處境,又何嘗不是如此?冤獄平反協會手上超過千件的喊冤案件中,有四分之一是性侵害案件,只有七起案件立案,僅有一件無罪平反,案件難以平反的原因,正好與性侵害案件難以定罪的理由如出一轍:只有被害人與加害人說詞,沒有其他證據,只能依賴大量情狀、臆測或推理建構犯罪事實。若因同情、貼近被害人而傾向相信被害人的說法,這對無辜的被告來說,又公平嗎?
司法制度的基本假設是判定有罪或無罪必須仰賴證據,沒有合理、充分的證據,就不該判決有罪,這是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與保護的基本人權。它要保護的,是每個人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一個人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如果最後被證明有犯罪行為,被判處有罪以後,就不再受到這個原則的保護。人們常以為透過嚴刑峻法、高起訴率及定罪率、甚至是透過輿論審判,便可有效減少(性)犯罪發生率,但若是社會瀰漫著過度恐懼的情緒,看不見、也不願看見冤案的可能性,不但無助於解決犯罪問題,反而可能殃及無辜。尤其在這個資訊無所不在的時代,沒有根據、人云亦云的指控隨處可見,若是冤枉了無罪之人,就算最後法律還他們清白了,他們的人生還能重來嗎?當然不能。
值得注意的是,歷年來民調均顯示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同時卻又顯示民眾泰半支持死刑,這樣的矛盾令人不解──既然不信任法官的判斷,為何又支持法官判處死刑?我想,這是因為有罪判決既能滿足對正義感的需求 ,又能簡化對他人痛苦的感受,讓人得以輕率地對待事實。於是證據法則放寬了,無罪推定原則鬆懈了,冤案就發生了。
這就是性侵害案件判決的艱難,它牽涉到一個看起來非常簡單,實際上卻難以分析、也沒有標準解答的問題: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到什麼程度,法院才會判決有罪?對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要求,可不可以和其他案件不一樣?如果一樣會怎麼樣?如果不一樣又會怎麼樣?
讓我們一起思索。

※作者附注:《刑法》規定男女性自主年齡是十六歲,也就是說,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對象是否同意,都是觸犯了妨害性自主罪。本書主要探討十六歲以下被害人之性侵害案件,因此「合意與否」、「積極同意」等議題並不在討論範圍之內。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性侵與性侵冤案
是無法比較的兩種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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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冷靜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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