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天下: 歷代法制與公正嚴明 | 誠品線上

法治天下: 歷代法制與公正嚴明

作者 易述程
出版社 崧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法治天下: 歷代法制與公正嚴明:中國每個建立起穩固統治、維繫時間較長的王朝,傳統上都至少有一部集思廣益、吸收前朝教訓且遵照當政君王的意志不斷的推敲修訂後完成,作為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中國每個建立起穩固統治、維繫時間較長的王朝,傳統上都至少有一部集思廣益、吸收前朝教訓且遵照當政君王的意志不斷的推敲修訂後完成,作為基本法的法典。而且,在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下,歷代君主往往以特別法的形式,頒布大批地位低於律典,但實際效力較高的法令。 如先秦時期的誓、誥,秦漢時期的令、詔,唐宋時期的格、敕,明朝的大誥、榜文,明清的條例等,名稱上雖迭有變更,但其實質則大略相同。後來,還出現了作為正式規範的令典、各種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序、法律解釋,以及各種形式的法規彙編等。 本書詳述與點評歷代法制的演進。上古時期的春秋戰國的學術百家爭鳴,在這個破舊立新的變革時期,法家思想家管仲、李悝、商鞅等人率先提出了「依法治國」主張,在實踐中積極變法,建立法制,樹立規範,訂定法則。透過立法和執法,依法治國,實現了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進,其中包含有法律概念的逐漸清晰以及人們知識水準的發展,對後世封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意義深遠。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易述程作者易述程先生另外著有《古代稅賦: 歷代賦稅與勞役制度》一書,是一位將從春秋戰國到清末數千年中國賴以立國代代傳承沿革的政經法制度研究透徹的學者。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序 言 法治天下 上古時期 建章立制 管仲兼顧富國富民依法治國 中國古代首次公布成文法 第一部系統封建法典《法經》 先秦法家三派及其法制建設 中古時期 禮法並用 秦朝完善的政治法律體系 漢朝立法思想走向儒家化 三國兩晉南北朝禮法合流 隋朝法律儒家化日漸深化 唐朝空前完備的法律體系 近古時期 遭時定制 五代時的刑法與考課 宋朝立法是儒道兼用 遼夏金法律因俗而治 元朝立法與民族分治 近世時期 法度天下 明朝立法思想和立法成就 明朝法律內容及司法體系 清朝立法思想和立法成就 清朝法律內容及司法體系

商品規格

書名 / 法治天下: 歷代法制與公正嚴明
作者 / 易述程
簡介 / 法治天下: 歷代法制與公正嚴明:中國每個建立起穩固統治、維繫時間較長的王朝,傳統上都至少有一部集思廣益、吸收前朝教訓且遵照當政君王的意志不斷的推敲修訂後完成,作為
出版社 / 崧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5161224
ISBN10 / 9865161222
EAN / 9789865161224
誠品26碼 / 2681868410002
頁數 / 146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X15CM
級別 / N:無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中國每個建立起穩固統治、維繫時間較長的王朝,傳統上都至少有一部集思廣益、吸收前朝教訓且遵照當政君王的意志不斷的推敲修訂後完成,作為基本法的法典。

試閱文字

導讀 : 文化是民族的血脈,是人民的精神家園。

文化是立國之根,最終體現在文化的發展繁榮。博大精深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我們在世界文化激盪中站穩腳跟的根基。中華文化源遠流長,積澱著中華民族最深層的精神追求,代表著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標識,為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發展壯大提供了豐厚滋養。我們要認識中華文化的獨特創造、價值理念、鮮明特色,增強文化自信和價值自信。

面對世界各國形形色色的文化現象,面對各種眼花繚亂的現代傳媒,要堅持文化自信,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推陳出新,有鑑別地加以對待,有揚棄地予以繼承,傳承和昇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

浩浩歷史長河,熊熊文明薪火,中華文化源遠流長,滾滾黃河、滔滔長江,是最直接源頭,這兩大文化浪濤經過千百年沖刷洗禮和不斷交流、融合以及沉澱,最終形成了求同存異、兼收並蓄的輝煌燦爛的中華文明,也是世界上唯一綿延不絕而從沒中斷的古老文化,並始終充滿了生機與活力。

中華文化曾是東方文化搖籃,也是推動世界文明不斷前行的動力之一。早在五百年前,中華文化的四大發明催生了歐洲文藝復興運動和地理大發現。中國四大發明先後傳到西方,對於促進西方工業社會發展和形成,曾造成了重要作用。

中華文化的力量,已經深深熔鑄到我們的生命力、創造力和凝聚力中,是我們民族的基因。中華民族的精神,也已深深植根於綿延數千年的優秀文化傳統之中,是我們的精神家園。

總之,中華文化博大精深,是中華各族人民五千年來創造、傳承下來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其內容包羅萬象,浩若星漢,具有很強文化縱深,蘊含豐富寶藏。我們要實現中華文化偉大復興,首先要站在傳統文化前沿,薪火相傳,一脈相承,弘揚和發展五千年來優秀的、光明的、先進的、科學的、文明的和自豪的文化現象,融合古今中外一切文化精華,構建具有中華文化特色的現代民族文化,向世界和未來展示中華民族的文化力量、文化價值、文化形態與文化風采。

為此,在有關專家指導下,我們收集整理了大量古今資料和最新研究成果,特別編撰了本套大型書系。主要包括獨具特色的語言文字、浩如煙海的文化典籍、名揚世界的科技工藝、異彩紛呈的文學藝術、充滿智慧的中國哲學、完備而深刻的倫理道德、古風古韻的建築遺存、深具內涵的自然名勝、悠久傳承的歷史文明,還有各具特色又相互交融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等,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厚重文化底蘊和強大民族凝聚力,具有極強系統性、廣博性和規模性。

本套書系的特點是全景展現,縱橫捭闔,內容採取講故事的方式進行敘述,語言通俗,明白曉暢,圖文並茂,形象直觀,古風古韻,格調高雅,具有很強的可讀性、欣賞性、知識性和延伸性,能夠讓廣大讀者全面觸摸和感受中華文化的豐富內涵。

試閱文字

內文 : 隋朝法律儒家化日漸深化
隋朝立法活動中產生的《開皇律》,代表了當時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為中國封建法律的定型化做出了重要貢獻,成為了後世的典範。

西元五八一年,隋文帝楊堅建立隋朝,完成了統一。隨後,他命高熲等人參考北齊北周舊律,制定法律。西元五八三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完成了《開皇律》。

在制訂和完善《開皇律》的過程中,隋文帝提出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他建議,北齊北周舊律的死刑當中,已有絞、斬,完全沒必要另外再設「梟首」「擐身」等極端慘烈之刑。他還建議將流役六年刑改為五年,徒五年刑改為三年。

針對前朝審判官濫用刑訊、隨意運用拷訊方式導致冤案泛濫的現象,隋文帝對於拷訊的用具、數量、方式等,均作出相應的規定,包括拷訊總數不得超過兩百、杖訊過程中不得更換行杖人等。

隋文帝的指示在《開皇律》得到了體現,刑罰不再像南北朝時那麼殘酷,已經明顯的儒家化了。但其中的嚴刑止奸導致一些被誘惑犯罪、被誣陷的案件發生,而且還導致輕罪重罰現象。

針對這些,後來的隋煬帝採取了一些重德治、寬刑罰的措施。總體來說,封建王朝的法都是在維護自身統治利益的前提下建立的。

《開皇律》共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和內容是:《名例律》是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衛禁律》是關於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方面內容;《戶婚律》是關於戶籍、賦稅、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律》是照養公、私牲畜的規定;《擅興律》是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的法律;《賊盜律》是指包括十惡在內的犯罪以及殺人罪的法律;《斗訟律》包含了鬥毆和訴訟的律條;《詐偽律》是對欺詐和偽造的律條;《捕亡律》是有關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內容;《斷獄律》是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方面的內容;《雜律》歸類了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容。此外還制定了一些有利於平民的訴訟程序,如百姓有冤情,可逐級上告,甚至直到朝廷。

《開皇律》體例主要仿照《北齊律》,但按照當時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一是修改了《北齊律》的部分篇名,將《禁衛律》改為《衛禁律》,《婚戶律》改為《戶婚律》,《違制律》改為《職制律》,《廄牧律》改為《廄庫律》,從而突出了法律調整和保護的對象。

二是刪降《毀損律》,把《捕斷律》分為《捕亡》和《斷獄》二篇,並置於律典的最後部分,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有所區別。

三是按照封建統治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過從簡到繁、再從繁到簡的發展過程。透過對《北齊律》的修改,《開皇律》設計出十二篇,標誌著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和成熟。這種十二篇的體例,後來被唐律所沿用。

《開皇律》的刑罰制度在中國整個刑罰制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與《北齊律》相比,《開皇律》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第二,《開皇律》的死刑種類只留斬、絞兩種,廢除了至北齊後期仍然存在的車裂、梟首等慘無人道的死刑種類。

第三,《開皇律》進一步廢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宮刑、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基本的刑罰手段。

第四,《開皇律》在繼承北朝刑罰體系的基礎上,對流刑的距離、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數額均作了減輕的規定。

第五,《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即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可見《開皇律》對百姓的壓迫,比前代有所減輕。這種刑罰體系與殘酷的奴隸制時期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刑罰相比是一種歷史性的進步,順應了中國古代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發展趨勢。封建制五刑一直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為「十惡之條」,使之成為鎮壓被剝削者的法律依據。

「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為是封建法律的首要打擊對象。

《開皇律》將反逆、大逆、叛、降改為謀反、謀大逆、謀叛,強調將此類犯罪扼殺於謀劃階段;又增加了「不睦」一罪,使十種罪名定型化,並正式以「十惡」概稱。

自從《開皇律》創設「十惡」制度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成為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制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一千三百餘年,對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開皇律》還透過「議、減、贖、當」制度,為有罪的貴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權。

「議」是指「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親:皇帝的親屬。故:皇帝的故舊。賢:德行高尚,其言論行動可作為法則者。能:能整頓軍旅,治理內政,為皇帝出謀劃策,師範人倫者。功:對朝廷盡忠效力,建立大功勳的人。貴:三品以上高級官員及有一品爵位的人。勤:高級文武官員中恪盡職守,專心致志辦理公務的人。賓:前朝國君的後裔。)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罪一等。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贖銅數額。

「當」是「官當」,官員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以官當徒」或「以官當流」,就是以官品折抵徒、流刑罰。

《開皇律》的「議、減、贖、當」制度,是融匯了魏、晉的「八議」、南北朝的「官當」「聽贖」制度,再加上自己所創設的「例減」之制而成的。這些規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使之得到系統而穩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固定化、合法化。制定了法律就要確保執行,所以隋朝同樣建立了相應的司法制度。

隋朝中央司法機構以大理寺為最高審判機關,御史臺主監察之職,都官省為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一般由專司監察職責和法律監督職責的御史對於違法犯罪的各級官吏進行糾舉。

地方司法機構仍由州、縣行政機關兼理司法審判,同時設立一些司法佐吏與戶曹參軍、法曹參軍等。在實施監察、糾舉的監察官之外,地方行政長官對於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官民犯罪行為,承擔監管和提起訴訟的責任。

地方各類訴訟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官府提起訴訟。首先向州、縣基層司法機構提起。在地方機構不受理的情況下,可逐級向上級機構提起,直到京城向中央司法機構和向皇帝提起。

各級司法機關在受理訴訟案件時,可採實施拷訊的方式,但有嚴格的規定。

隋朝規定了嚴格的死刑判決審核程序。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實施最嚴格的判決審核程序。死刑案件判決後,須報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覆核,並最終由皇帝親自批准後方可執行。

西元五九二年,隋文帝發布詔令,所有死刑案件均報請大理寺覆核,並由都官省上奏皇帝批准。西元五九五年,又進一步嚴格程序,對於死刑案件的執行,必須上奏皇帝三次方可為之。

為了使法律得以有效貫徹和實施,隋文帝整頓吏治,任用了一批執掌司法審判和監察的官吏,要求他們在審斷案件時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這些嚴格執法的官吏,秉公辦事,甚至能夠針對皇帝的錯誤意見據理力爭,如趙綽、柳彧等。

對那些官吏玩忽職守、越規違法甚至收受賄賂的執法人員,隋文帝採納法家「重刑治吏、嚴刑止奸」原則,派人專門暗訪、巡查,一旦發現官吏收受賄賂,不論情節如何、數額多少,一律處斬刑。

為了打擊包括強盜、搶劫等財產犯罪,隋文帝鼓勵民眾告發財產犯罪,並規定對於告發之人,將賞給所沒收的罪犯家庭財產。隋文帝為隋唐時期封建法律的成熟化做出了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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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主張執法應該不論貴賤,一視同仁。他的兒子秦王楊俊背著他在外面建造了一座華麗的宮室,他知道後不但撤了兒子的職,還把他關了起來。

這時,很多大臣都來為楊俊求情,都說秦王是皇子,應該享有一些特殊權益,但現在被關押起來,這樣的處理過重了。

隋文帝卻說:「我是一國之君,不只是幾個孩子的父親。所以我只能按照刑律辦事。照你們所說,難道要大理寺為皇子們再制訂另一種刑律嗎?」

大臣們聽了,都覺得皇上當真是公正無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