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上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 16版) | 誠品線上

民事訴訟法 上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 16版)

作者 喬律師
出版社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民事訴訟法 上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 16版):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喬律師台大法研所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特考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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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一、前言:民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一)訴訟法的特性(二)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一)起訴階段(二)言詞辯論階段(三)證據調查階段(四)判決階段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一)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二)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一)處分權主義(二)辯論主義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三)公開主義(四)直接審理主義(五)言詞審理主義(六)適時提出主義(七)集中審理主義(八)自由心證主義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一)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二)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三)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Chapter2 訴訟主體論(一):法院壹、概說一、意義二、組織(一)審級制度(二)審判體之組成三、審判權限之分配(一)法定法官原則(二)審判權之分配(三)管轄權之分配(四)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貳、民事審判權一、意義二、性質(一)訴訟要件之一(二)職權調查事項三、認定及處理(一)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二)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三)審判權恆定原則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一)意義(二)認定標準參、管轄權一、意義二、性質(一)訴訟要件之一(二)職權調查事項(三)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三、型態(一)職務管轄(二)土地管轄(三)專屬管轄(四)任意管轄(五)合意管轄(六)應訴管轄(七)指定管轄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一)管轄恆定原則(二)訴訟之移送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合之處理肆、迴避一、意義二、自行迴避(一)前審裁判(二)仲裁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Chapter3 訴訟主體論(二):當事人Section1 基礎理論壹、當事人概念一、意義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一)「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二)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一)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二)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一)辯論權:賦予當事人之「辯論權」,通常係指當事人於程序中受有以下保護(二)當事人公開:「當事人公開」者,係為使當事人能取得在程序中曾出現之全部訴訟資料,以使辯論權獲得實質之保障。又包含「在場見證權」及「筆錄卷宗閱覽權」(三)其他權利事項貳、當事人確定一、意義二、性質(一)訴訟要件之一(二)職權調查事項三、確定標準(一)表示說(二)意思說(三)行動說(四)併用說(五)適格說(六)規範分類說四、具體認定(一)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二)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三)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四)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參、當事人能力一、意義二、性質(一)訴訟要件之一(二)職權調查事項(三)屬一般抽象之資格三、範圍(一)有權利能力人(二)胎兒(三)非法人團體肆、當事人適格一、意義二、性質(一)訴訟要件之一(二)職權調查事項(三)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四)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三、判斷標準(一)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事人適格(二)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三)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一)意義(二)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三)類型(四)效力五、法定訴訟擔當(一)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法§§75、90、92 e)(二)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三)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四)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六、任意訴訟擔當(一)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二)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三)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四)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伍、訴訟能力一、意義二、性質(一)訴訟要件之一(二)職權調查事項三、立法意旨四、判斷標準(一)有訴訟能力者(二)無訴訟能力者(三)限制訴訟能力者(四)外國人五、欠缺之救濟陸、辯論能力一、意義二、立法意旨三、判斷標準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壹、共同訴訟一、概說(一)意義(二)功能(三)發生原因(四)類型及分類標準二、普通共同訴訟(一)意義(二)性質(三)程序設計(四)程序效果三、必要共同訴訟(一)意義(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四)程序設計(五)程序效果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一)意義(二)性質(三)立法目的(四)要件(五)審理貳、訴訟參加一、概說(一)意義(二)制度目的(三)類型二、輔助參加(從參加)(一)意義(二)要件(三)程序(四)地位(五)權限(六)效力(七)參加人承當訴訟(八)當事人之告知訴訟(九)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一)類型(二)共同訴訟參加(三)共同訴訟輔助參加Chapter4 訴訟程序(一):訴訟程序通則壹、訴訟代理人一、概說(一)意義(二)性質:訴訟要件之一(三)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二、法定代理人(一)意義(二)種類(三)權限(四)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三、訴訟代理人(一)意義(二)資格(三)委任行為(四)權限(五)效力(六)消滅四、輔佐人(一)意義(二)必要性(三)要件(四)效力(五)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貳、訴訟費用一、概說(一)意義(二)目的(三)本法關於訴訟費用之修正二、訴訟費用之範圍(一)意義(二)具體內涵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一)意義(二)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一)意義(二)徵收標準(三)溢收費用之退還五、訴訟費用之負擔(一)意義(二)標準(三)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四)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六、訴訟費用之擔保(一)意義(二)立法意旨(三)命供擔保之要件(四)命供擔保之裁定(五)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六)擔保物之返還(七)擔保物之變換(八)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七、訴訟救助(一)意義(二)立法意旨(三)要件(四)程序(五)效力(六)撤銷(七)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八)救濟參、當事人書狀一、概說二、書狀之程式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一)欠缺之效果(二)欠缺之補正四、代書狀之筆錄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肆、送達一、意義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一)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二)郵務機構(三)囑託送達人三、應受送達人(一)原則(二)例外四、應送達之文書(一)文書之繕本或影本(二)通知書(三)判決或裁定正本五、送達之處所(一)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六、送達之時間(民訴§140)(一)原則(二)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七、送達之方法(一)交付送達(二)寄存送達(三)留置送達(四)公示送達(五)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八、送達之效力伍、期日及期間一、期日(一)意義(二)種類(三)指定(四)開始與終了(五)變更與延展二、期間(一)意義(二)種類(三)起算與計算(四)伸長或縮短(五)聲請回復原狀陸、訴訟程序之停止一、概說(一)意義(二)立法目的二、當然停止(一)意義(二)承受訴訟三、裁定停止(一)意義(二)原因(三)撤銷四、合意停止(一)意義(二)原因五、訴訟停止之效力(一)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二)合意停止之效力專題研究-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處理Chapter5 訴訟客體論(一):訴訟上請求Section1 基礎理論壹、訴之基本觀念一、總論(一)訴之意義(二)訴之基本內涵二、訴之種類(一)給付之訴(二)確認之訴(三)形成之訴(四)混合之訴訟類型貳、審判之對象一、訴權與訴權理論(一)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二)本案判決請求權說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一)訴訟標的之認定(二)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三)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四)新訴訟標的理論專題研究-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五)訴訟標的相對論(六)其他訴訟標的理論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壹、通論一、意義二、功能(一)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二)達成訴訟經濟(三)防止裁判之牴觸三、發生原因四、要件(一)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二)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三)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四)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五、調查與處理(一)移送(二)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三)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一、單純合併(一)意義(二)型態(三)審判方式二、預備合併(一)意義(二)制度目的(三)要件(四)審判方式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一)意義(二)要件(三)審判方式四、選擇合併(一)意義(二)要件(三)審判方式五、特殊之合併態樣(一):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一)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二)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三)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六、特殊之合併態樣(二):訴之主觀預備合併(一)類型(二)審理(三)承認與否Chapter6 訴訟程序(二):起訴階段壹、起訴之程式一、訴之提起二、起訴狀之記載(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四)宜記載事項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一、意義二、效果(一)審判權恆定原則(二)管轄恆定原則(三)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四)當事人恆定原則(五)實體法上之效力參、起訴之審查一、程序要件之審查(一)審查內涵(二)審查程序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三、濫行起訴之罰鍰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一)立法意旨(二)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三)具體類型(四)判決方式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一)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二)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三、更行起訴之限制(一)立法意旨(二)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三)違反效果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一)種類(二)承認與否(三)相關說明Chapter7 訴訟程序(三):言詞辯論階段一、意義(一)名詞意義(二)動詞意義二、種類(一)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二)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一)目的(二)程序設計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一)聲明應受裁判事項(二)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聲明證據(四)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五)不公開審判(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七)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八)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一)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二)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專題研究 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三)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四)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裁定(五)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六)其餘規定Chapter8 訴訟客體論(二):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壹、訴之變更追加一、意義(一)訴之變更(二)訴之追加二、立法設計(一)要件(二)制度考量因素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一)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五)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六)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七)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八)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 Ⅲ)(九)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十)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四、程序(一)程式(二)要件(三)裁判及救濟五、效果(一)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二)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貳、反訴一、概說(一)意義(二)性質(三)立法意旨二、程序(一)要件(民訴§§259、260)(二)起訴與撤回(三)審理三、特殊反訴型態(一)預備反訴(二)離婚之本反訴(三)強制反訴Chapter9 訴訟程序(四):證據調查階段壹、通則一、概說(一)證據之作用(二)證據之相關概念二、證據之種類(一)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二)本證與反證三、證明之種類(一)心證度與證明度(二)證明與釋明(三)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四)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一)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二)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一)內容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二)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三)損害數額之酌定六、舉證責任(一)概說(二)舉證責任之分配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三)舉證責任之減輕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貳、證據調查程序一、概說(一)證據聲明(二)證據取捨(三)依職權調查證據(四)調查機關(五)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六)集中調查證據二、人證(一)意義(二)證人之義務(三)證人之訊問三、鑑定(一)意義(二)鑑定人之義務(三)鑑定之程序(四)概念區分(五)仲裁鑑定契約四、書證(一)意義(二)文書之種類(三)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四)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五)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五、勘驗(一)意義(二)程序(三)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六、當事人訊問(一)意義(二)立法理由(三)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四)程序專題研究-秘密保護程序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參、證據保全階段一、證據保全(一)意義(二)功能(三)類型(四)程序二、證據保全協議(一)意義(二)性質(三)內涵(四)法理基礎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遂行誠信義務專題研究 索引

商品規格

書名 / 民事訴訟法 上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 16版)
作者 / 喬律師
簡介 / 民事訴訟法 上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法研所 16版):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
出版社 / 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8612907
ISBN10 / 9578612907
EAN / 9789578612907
誠品26碼 / 2681702123006
頁數 / 848
開數 / 18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自序 : 十六版序
感覺才剛剛寫完上一版的序,怎麼又要寫改版序了?在懷疑自己被時空跳躍的同時,時序已經邁入2018 年底(各位看到時應該已經是2019年初了),在一如以往的兵荒馬亂下,趕上了第16 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了迄2018 年10 月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學說論著及新法修正,重新調整了一些註解及論述方式,並且跟筆者的解題書內容作部分的同步。
從106年度起,律師、司法官的考試方式又有了大幅的變動,在民事法這一科中改成二科各2題2小時(考2題民法、1題民訴、1題民事法綜合題),每題的作答時間拉長,但考題並沒有變得更複雜,等於是要求考生必須更細緻的分析爭點及增加答題深度,而107年度繼續延續著這樣的出題傾向。這樣的變革,代表了考生們如果想在分數上脫穎而出的話,可能無法僅依賴概要性的講義或硬背解題書的模組,而必須重新紮實的蹲好馬步、建立完整的體系,才有辦法就簡單的題目深入回答。筆者編寫這兩本小書的初衷及原則,也就是希望能在一本書內平衡深植理論及準備便利的要求,讓有緣分使用的同學在有限的時間內不只能應付考試,也能同時培養實力。畢竟各位今年就都會順利的金榜題名,考上之後慶功都來不及且大概也沒機會讀書了,何不趁人生最後一波需要努力唸書的時間,好好的把民事訴訟法的基礎建立起來呢?
這一年來筆者持續著蠟燭多頭燒的生活模式,除了希望同時兼顧家庭及工作外,也無法放棄一直以來的興趣及追求的目標,每天都像戰戰兢兢走在鋼索上拋接手上的球,雖然常累到倒斃,免疫力也長期處在崩潰邊緣,但是能認真處理生命中重要的事情,感受每一天都有往前走一點路的感覺還是相
當好。希望也屬於筆者生活重心之一的這兩本小書,能持續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幫助,讓我們在未來的某一天終能遇見更好、更強的自己。
喬律師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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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