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末.維新
作者 | 井上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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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幕末與維新:多元觀點論述,重新審視日本的近現代發展進程《岩波新書‧日本近現代史》叢書:《幕末與維新》井上勝生 著《民權與憲法》牧原憲夫 著《日清、日俄戰爭》原田 |
作者 | 井上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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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幕末與維新:多元觀點論述,重新審視日本的近現代發展進程《岩波新書‧日本近現代史》叢書:《幕末與維新》井上勝生 著《民權與憲法》牧原憲夫 著《日清、日俄戰爭》原田 |
內容簡介 多元觀點論述,重新審視日本的近現代發展進程《岩波新書‧日本近現代史》叢書:《幕末與維新》井上勝生/著 《民權與憲法》牧原憲夫/著 《日清、日俄戰爭》原田敬一/著 《大正民主運動》成田龍一/著 《從滿州事變到日中戰爭》加藤陽子/著 《亞洲、太平洋戰爭》吉田裕/著 《佔領與改革》雨宮昭一/著 《高速增長》武田晴人/著 《後戰後社會》吉見俊哉/著 《應該如何認識日本近現代史》岩波新書編輯部/編第一卷《幕末與維新》:黑船來航─上至天皇、幕府,下至普通民眾,日本社會各階層如何看待攘夷與開國?明治維新─劇烈動盪的幕末維新時期,日本社會經歷了怎樣的起伏?王政復古─日本近代國家如何在艱難中產生?脫亞之路─日本如何走上侵略東亞之路?本書不止聚焦於日本,而是鳥瞰當時整個東亞世界,並採納了多種最新的研究成果,多角度描繪了從日本門戶開放直到西南戰爭為止的這段歷史。書中提出的許多觀點,顛覆了傳統學界對明治維新這段歷史的評價,是一部新穎的史學力作,日文版問世後在日本讀者中反響強烈。《日本近現代史》叢書第一卷於2006年出版,於2010年完成整套叢書出版。2006年出版的幾卷,目前已重印第16次,最晚於2010年出版的,亦已重印了第9次;這樣的再版情況甚為罕見,反映這套叢書在日本讀書界所受到的重視及歡迎程度。叢書作者為1945年至1960年間出生的各大學相關學科教授,學術功底深厚,寫來深入淺,態度比較持平公允。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井上勝生(Katsuo Inoue)日本歷史學家,1945年3月生於日本歧阜縣,1967年畢業於京都大學文學部歷史學專業,1992年以""幕末維新政治史研究""一文獲京都大學文學博士,現任北海道大學名譽教授。主要著作有:《幕末維新政治史研究》《開國與幕末變革》《明治日本的殖民地統治》;編著有《幕末維新論集》。■譯者簡介周保雄畢業於復旦大學外文系日本語言文學專業,曾任日本岐阜經濟大學客座教授,現任上海財經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主要譯著及作品有:阿列克斯?科爾《犬與鬼 ── 現代日本的墜落》、山崎正和《社交的人》、辻原登《不可饒恕的人‧上》、大木康《明末江南的出版文化》,《都市文化閑筆》等。
產品目錄 序 從好望角至江戶灣第1章 江戶灣外交一、黑船來航二、通往開國之路三、兩種開國論第2章 尊攘討幕時代一、嶄露頭角的孝明天皇二、薩長的改革運動三、尊皇攘夷與京都第3章 開港與日本社會一、開港與民眾社會二、走向國際社會三、攘夷與門戶開放第4章 近代國家的誕生一、王政復古與「有司」專制二、戊辰戰爭三、幕末維新時期的民眾四、近代國家的創立五、版籍奉還與廢藩置縣第5章 通往「脫亞」之路一、激進的改革二、東北亞局勢三、侵略東亞的第一階段四、地租改革與西南戰爭結語後記參考文獻大事年表
書名 / | 幕末與維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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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井上勝生 |
簡介 / | 幕末與維新:多元觀點論述,重新審視日本的近現代發展進程《岩波新書‧日本近現代史》叢書:《幕末與維新》井上勝生 著《民權與憲法》牧原憲夫 著《日清、日俄戰爭》原田 |
出版社 / | 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88369157 |
ISBN10 / | 9888369156 |
EAN / | 9789888369157 |
誠品26碼 / | 2681264112005 |
頁數 / | 304 |
開數 / | 16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H:精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18.8X12.8CM |
級別 / | N:無 |
內文 : 第1章 江戶灣外交
一、黑船來航
在浦賀洋面上
久里濱海邊,以浦賀奉行為首,六十餘名武士在「西洋流炮術師範」下曾根金三郎的指揮下進行大炮管臼炮擊訓練。相模國(現在的神奈川縣)久里濱是浦賀水道西岸較小的海濱,面向江戶灣入口。一八五三年(嘉永六年)六月三日,炮擊訓練進入第三天。傍晚,洋面上有四艘外國船隻朝江戶灣駛近,不久,在浦賀洋面下錨。它們是美利堅合眾國遣日特使佩里(一七九四 ─ 一八五八)艦隊來航。久里濱的這次西洋流炮術訓練暫且不表。
佩里所率艦隊四艘之中有兩艘是蒸汽式軍艦,旗艦薩斯凱哈那號滿載排水量二千四百五十噸,是新型(快速)外輪式驅逐艦。與此相比,即便是當時日本船中最大的千石船,最多也只不過是一百噸級別。佩里準將是名地地道道的海軍軍人,在把美國艦隊主力艦由帆船改換成蒸汽船的改革之際,佩里在美墨戰爭(一八四六 ─ 一八四八年)中也擔任艦隊司令官。此次,他被任命為東印度艦隊司令兼遣日特使,為了日本這「遠隔之地」,他被美國授予了「廣泛的自由裁量權」。當時,從紐約至上海,環繞大西洋一側的航海需要耗時五十餘日。
小港浦賀是幕府的防衛據點,就在江戶灣外側。幕府規定浦賀奉行所要檢查進入海灣的船隻。在久里濱訓練的浦賀奉行一行人員,立即返回浦賀,與力中島三郎助把巡視官船划往旗艦薩斯凱哈那號。與力是薪俸為一百石的中下級武士,統率同心及其部下,是負責實務的重要人物。
佩里艦隊的荷蘭語翻譯一開始就宣稱:我們是「北美利堅合眾國」船隊,奉總統致將軍信函,非「日本高官」不與談判。奉行所與力通過荷蘭譯員加以拒絕:按照「日本之國法」,「高官」(奉行)不可接待外國船隻。日美雙方從一開始就展開了激烈的唇槍舌戰。此時,佩里方面作出了嚴正聲明,這事記載於幕府方的談判記錄《對話書》。
佩里表明要採取行動:用小艇上岸,直接將總統信函呈交「高官」。面對這種強硬聲明,與力中島也未屈服,回應到:國有「本國之法」,不可觸犯。之後,中島詐稱是副奉行,讓美方同意日本人員登上旗艦。
鴉片戰爭(一八四? ─ 一八四二年)成了東亞歷史的轉折點。那時,林則徐銷毀了二百三十七餘萬斤鴉片,他反駁英國代表說:「在英國,形成如此規則:〔若赴他國〕就該遵從該國法律。」作為顯示清國開明人士知識水平的案例,林則徐的反駁廣為人知。這是佩里來航的十四年前。林則徐的反駁依據於他讓人翻譯的近代國際法《各國禁律》。另一方面,佩里來航時與力中島顯示了其西方軍事學知識,此後,他參加了長崎海軍直傳習(海軍傳習所),學習造船和航海術,成了幕末日本西式軍事改革的指導者,在箱館戰爭的五稜郭之戰中與新政府軍作戰陣亡。維新政府裡也有直接接受中島教誨之人,如:木戶孝允。中島對佩里的回應與上述林則徐的發言如出一轍。日本與美國軍事實力差距巨大,有天壤之別,這是事實,而在外交方面,迄今為止一直強調的全是幕府的「軟弱」和「屈從」,但與軍事不同,幕府展開了真正意義上的對美外交,這難道沒有必要進行重新評價嗎?
近代國際法
斷然要求日本採取「一文明國」對其他文明國家理所當然應該給予的禮貌態度,佩里向美國海軍部作了如上報告,報告日期標為浦賀下錨當日。那麼,這位佩里是遵守了文明禮儀了嗎?在當時歐美的國際禮儀中,到底產生了怎樣的慣例呢?
十八世紀以後,歐美積累了許多外交、戰爭、條約、貿易等慣例,形成了國際法。佩里來航,與高官會見成了論爭焦點,但在十九世紀初期的《維也納條約》中,已規定了與如今大體相同的外交使節的制度和禮節。佩里要求與高官會見,其背後就存在著這種包含外交禮節的國際法。但如今看來,當時的國際法存在著嚴重缺陷,比如說沒有民族自決權等。所以,與現代國際法不同,它被稱為近代國際法,在幕末維新時期,它以「萬國公法」這一名稱由中國(清朝)翻譯出來,也傳到了日本。近代國際法把主權國家作為一個單位,承認國家的法律主權,形成了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法律上的國家平等權等,也制訂了戰爭中保護市民和俘虜的「戰爭條款」。
近代國際法確立了海上慣例。海洋被分為公海、領海和內水這三部分。依據公海自由原則,公海向所有船隻開放,在領海內,保證無害通航權(軍艦不受保護),當時,它被定為炮彈所及範圍,即三海里(約五點六公里)。內水之一是海灣。如果灣口寬幅為六海里(約十一點一公里)以內,則被視為領土的一部分。江戶灣灣口寬幅約為七公里,現在也是如此,應作為領土的一部分來處理。
浦賀下錨的三天後,佩里派遣四艘測量船至江戶灣內。由蒸汽軍艦密西西比號護衛,測量船隊繞過灣口的觀音崎,甚至越過橫須賀,進入金澤沖的深水小灣。佩里驅退日方警備船隊的阻攔,以武力示威的方式擅自侵入江戶灣內,這是對日本領土的武力入侵,違反日本國法,同時也違反了佩里自己標榜要遵守的文明國家慣例,完全違反了近代國際法。
近代國際法的「 歧視性結構」
然而,在近代世界問題並不單純。十八世紀在歐洲形成的近代國際法, 進入十九世紀中期,其適用範圍就被擴大至以土耳其、中國、日本、朝鮮為主,現在被稱為第三世界的區域,但它原本是僅僅對歐美各個基督教文明國家穩妥有利的「歐洲公法」。侵入江戶灣內海的前一天是星期日,佩里艦隊休假,舉行了基督教文明國家的禮拜。
但另一方面,歐美自以為是文明國家,這種意識產生了對第三世界國家和民族的「歧視性結構」。在近代歐美,他們把世界上的民族和國家分為「三個群體」,即:文明國家、半開化國家和未開化區域或民族。文明國家是指歐美各國,而半開化國家為土耳其、波斯、泰國、中國、朝鮮、日本等,未開化則是指上述以外的許多民族。未開化不被認定為國家,完全在近代國際法適用範圍之外。
在文明國家和未開化之間,存在著日本等半開化國家。半開化國家這個概念也出現在江戶灣外交之中。日本被歐美認定它具有國法,但該法畢竟是「半開化之法律」,未被視作「文明之法」。如果在歐美就會被認可,可在日本,本應也適用外國人的日本法律未獲承認,而是被設定了各種特例,如領事裁判權等。因此,就近代國際法而言,當時的日本法律是被限制了「主權」,並沒有被對等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