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與法律 (第3版)
| 作者 | 沈中元 |
|---|---|
|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藝術與法律 (第3版):藝術家如何透過法律的學習獲得權利保障?文化人如何透過法律的看護找到資產保存與產業商機?法律人如何為藝術創造建構保護的制度與規範?你不能不懂的 |
| 作者 | 沈中元 |
|---|---|
|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藝術與法律 (第3版):藝術家如何透過法律的學習獲得權利保障?文化人如何透過法律的看護找到資產保存與產業商機?法律人如何為藝術創造建構保護的制度與規範?你不能不懂的 |
內容簡介 藝術家如何透過法律的學習獲得權利保障? 文化人如何透過法律的看護找到資產保存與產業商機? 法律人如何為藝術創造建構保護的制度與規範? 你不能不懂的文化藝術必備的法律知識入門。 文化藝術的創作工作,不論是歌唱、舞蹈、戲劇、美術、攝影、錄音,或是建築、電腦程式設計等領域,工作者以全新的創作來增進文化的進步,推動文明的發展,對於人類的文化資產有著智慧累積的貢獻。但藝術工作是智慧的創新推動,社會必須對創作人之智慧成果給予權利保障,才能鼓勵更多的人,投入創作的活動,帶動更進一步的文化發展。所以必須制定著作權相關法律保障。 創作者不能不懂「著作權法」,文化人不能不知「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團體一定要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而一般民眾希望了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從一般民眾需要發想,從藝術創作立場思考,擬定文化藝術學習必備的法律知識入門,讓讀者從容學習。
作者介紹 沈中元綽號:豆腐教授現任:國立空中大學副校長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臺中中心主任 臺中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學歷:上海復旦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經歷:花蓮縣文化局長 新北市樹林社區大學校長 國立空中大學學務長、公行系主任 國立空中大學臺北、新北、桃園、高雄、花蓮中心主任 國立臺灣師大兼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職涯中心講座 新北市政府、立法院、交通部鐵路局、高公局性別平等委員 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講座 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講座 經濟部專技人員研習中心講座 內政部海巡署教育訓練中心講座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公訓處講座 國泰、富邦、新光、友達等著名企業培訓講座 扶輪社、獅子會、婦女會、商業會、工業會、家長會志工團體成長講座 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證照:教育部教授證書142662號專書著作:《兩岸文化政策比較研究》、《藝術與法律》、《行政組織與救濟法》《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文化機構與藝術組織》、《全球化下非政府組織之發展策略》、《兩岸立法制度》、《立法理論與實務》、《中國大陸立法職能之研究》,等九本大學用學術專書。散文書:《在33個夢想的地方打卡:談用旅行驅動人生夢想》與《愛是最美最遠的旅行:談旅行發現的生活智慧》影音有聲書。
產品目錄 第一章 著作權的基本觀念第一節 文化藝術創作與著作權第二節 著作權保護之要件第三節 著作人之確定第四節 著作之類型第二章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第一節 著作人格權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第三章 著作權之變動第一節 著作權讓與及藝術授權第二節 製版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與防盜拷措施之保護第三節 著作權仲介團體第四章 著作權之限制與侵害救濟第一節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第二節 著作權侵害之責任第五章 藝術與文化資產保存第一節 文化資產保存的概念第二節 文化資產保存的法制第六章 藝術與文化藝術的獎助第一節 文化藝術獎助的理論基礎第二節 文化藝術獎助的法制架構第七章 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第一節 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概述第二節 中國大陸文化產業政策第三節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第四節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評析第五節 兩岸文創產業政策執行與評估附錄附錄一:著作權法附錄二:文化資產保存法附錄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參考文獻
| 書名 / | 藝術與法律 (第3版) |
|---|---|
| 作者 / | 沈中元 |
| 簡介 / | 藝術與法律 (第3版):藝術家如何透過法律的學習獲得權利保障?文化人如何透過法律的看護找到資產保存與產業商機?法律人如何為藝術創造建構保護的制度與規範?你不能不懂的 |
| 出版社 /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6263665040 |
| ISBN10 / | |
| EAN / | 9786263665040 |
| 誠品26碼 / | 2682989272005 |
| 頁數 / | 312 |
| 裝訂 / | P:平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23*17*1.56 |
| 級別 / | N:無 |
| 重量(g) / | 550 |
| 提供維修 / | 無 |
自序 : 再版序
自從2009年寫了《藝術與法律》一書後,人生有了許多奇幻的旅行。
教學本職上,除了空大專任教書,接了國立臺灣師大表藝所,及國立臺灣大學職涯中心兼任副教授的教學工作;人生得英才而教之,教與學之間更為相長。我從三十歲開始在大學教書,教了二十六年後,更虛心求教,在知識的旅行上,更為謙卑。
行政工作上,我擔任空大新北中心主任,新北市樹林社區大學校長,再擔任空大臺北中心主任,有了更多為學生服務的機會。空中大學是終身學習的單位,我跟我的五千學生一起學習,從服務裡得到快樂,讓自己行政服務的旅行,更為謙卑。
七年過去,五南出版社希望我能將文稿做些修正,我也知道藝術及法律的趨勢就像鄉民的名言:「丞相,風起了。」要隨著時代,做最新風向風速的更新。故再版的書裡,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做了最新的評述,就現狀最夯的廣播電視電影管理的政策,做了最新的論述,以期讓讀者有最新的學術面向及思考。年紀漸長,對學術研究的長途旅行,也更謙卑。
我用眼淚祭奠美與歲月,用豪情分享愛與歡笑;在父母親都上天堂後,學習他們努力不懈的風範,在人間的道路上,更勇敢前行。
沈中元 序於2016年8月
序
人生常在轉彎後,看見更美麗的風景。
我從沒想過學法律,轉彎會擔任文化局長;更沒想過,局長卸任回學校後,轉念會寫出一本《藝術與法律》的書。
法律的思維是嚴謹的、理性的、邏輯的;藝術的發想是不羈的、感性的、多樣的;要在這兩者之間找到連結的「達文西密碼」,再加以解碼以藍芽傳輸,這根本就像「湯姆克魯斯的不可能的任務」,或像「周杰倫的不能說的祕密」,基本上是「偵查不公開」、「持續蒐證中的」⋯⋯
但藝術既是一種創造,文化既是一種生活,法律就有保護其行為之必要。
在「藝術與法律」跨領域的學術研究中,藝術家如何透過法律的學習獲得權利保障?文化人如何透過法律的看護找到資產保存與產業商機?法律人如何為藝術創造建構保護的制度與規範?法律人如何為文化發展解決可能遇見的爭議?都是在「藝術與法律」的思考中,我們希望解決的問題。
本書從一般民眾需要發想,從藝術創作立場思考,擬定幾種文化藝術學習必備的法律知識入門,讓讀者從容學習。如創作者不能不懂「著作權法」,文化人不能不知「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團體一定要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一般民眾希望了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這些因為與你的生活息息相關,所以本書透過好奇與追求,與你一起探索「藝術與法律」的知識。
當然,藝術與法律的範圍甚廣,還有公共藝術設置、政府藝文採購、藝術市場拍賣、藝術消費者保護等內容,因為時間有限,只能先作主要法律內容之分析,其他日後再撰寫補上。且因我才學有限,本書如有任何錯誤或疏漏,我都將虛心改進加以修正。
能夠寫這本書,特別要感謝臺灣師大表演藝術所所長林淑真教授,及上海音樂學院藝術管理所所長鄭新文教授的提攜,給我機會在研究所教這門課,藉由教學相長整理研究的資料,才能有系統的寫出一本書。
空中大學陳松柏校長、許道然系主任、賴維堯主任、系上老師們的照顧,指導教授臺灣大學古登美教授、復旦大學俞正樑教授的栽培,也是我深深感恩的。幸運能兼學務長與學生互動我很開心,珍惜能有工作教書解惑我很知足,感謝能有機會演講傳播觀念我很痛快,這些都是我很感恩的生命與生活。
感謝我的家人,在我多變好動的人生旅程中支持我。父母親的堅毅卓絕是我學習的榜樣、大姊及姊姊們的愛護,都讓我有勇氣持續努力。岳父母的疼惜、姻親們的關心,都讓我有溫暖繼續加油。妻子張雪芳的愛戀相隨、貼心照顧、溫柔鼓勵,更讓我有力量寫完一本書。
轉彎以後,看見更美麗風景,出書以後,知道自己知識的不足,未來的日子,我一定會更加努力。
沈中元 序於2009年1月
內文 : 第六章 藝術與文化藝術獎助(節錄)
第一節 文化藝術獎助的理論基礎
社會的發展是一個動態的前進過程,不同的時代裡,文化藝術隨著與經濟、政治、文化、環境等發展因素的互動影響,而有不同的樣貌。文化藝術在國力強盛的年代裡,有著蓬勃發展,在政治紛亂的年代裡,也留下文化藝術的印記。
文化藝術活動,是人民心靈管理的一環,國家在今天給付行政的時代裡,是否應該有文化藝術的補助行為?在理論上是個肯定與否定的爭議;但在實務上,各國直接間接的行政行為以支持文化藝術,也是既有的事實。本文從理論基礎、法制架構、審查機制,說明文化藝術獎助的現狀。
一、反對說
反對政府補助藝術的論者認為,何種類型的藝術可受到補助?以及藝術補助的對象?均是由政府所選擇決定,但是政府卻難以說服並要求納稅人同意以公共財補助藝術。例如,有人將歌劇視為外來藝術,因而懷疑補助歌劇的意義;有人質疑公共電視的補助,只是滿足中上階層而非普羅大眾;也有人認為,「如果一個社會不贊成國家進行藝術檢查,那麼也不應該贊同藝術補助,因為政府的藝術判斷並不可靠。」(劉新圓,2006)。
Ernest Van Den Hagg反對針對藝術進行補助:認為藝術促進社會和諧之功能,對美國不適用,他以歐洲歌劇在美國的演出為例,認為根本無助於美國國家認同的建立或維繫。認為全民納稅不應只補助上流社會與中產階級所偏好的藝術,高級藝術是上流社會及中產階級所偏好且願意為其付出,然而卻不能強迫以全民的納稅去補助,這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負擔。認為補助對藝術反而有害,任何政府所做的藝術審查制度均難以使人信服,事實上政府官僚根本無法分辨藝術品質之優劣良窳,而為避免爭議,政府將只會齊頭式地,對所有藝術團隊或藝術家進行補助。而在這種一視同仁的情形下,必定會招來所謂之「假藝術家」來分食補助大餅,而排擠到對真正藝術家之補助資源,如此,公共預算會被浪費在毫無價值的作品之上。除此之外,亦擔心政府提供的財政補助、相關法令與官僚程序的運作,可能會引入過當的管制及監督效果,甚至會扭曲了藝術市場的自然運行」。同時,由於藝術工作者為獲得資助或補助,其藝術表現方面,可能會迎合資助人或補助者之需求或價值偏好,因而,財政補助本身亦不免對藝術工作者之創作自由度形成干擾。(Ernest Van Den Hagg,1979:63)
二、肯定說
(一) 經濟觀點
如果將文化藝術活動視為一個自由市場,許多經濟學家都主張文化藝術產品中關於公共財的性質,以免完全由市場機能決定,造成文化藝術活動供給不足而影響社會進步。市場失靈時、政府部門有理由直接或間接干預經濟活動,以維持人民的享用文化藝術的公平權利。
Alan Peacock認為,環境品質的提升要靠各種文化財的投入,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假設是,環境品質之水準,有賴文化財的投入,但其本身之生產卻不足以達到社會之需求量,除非有某些政府基金資助之。一國的文化產業可吸引觀光客,可視為國家無形的出口。(Alan Peacock, 1994:167)
主張政府應強力介入,以導正自由市場機制的福利經濟學,對自由市場的諸多缺點提出批評,認為市場無法充分發揮以確保以確保國民獲得最大福利,政府因具有廉潔、能力、公正等特性,是於在自由市場並不理想的狀況下,對產業作有利的干預。福利經濟學者認為,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之下,原本就不可能存在能讓所有利用人,得以聯合分擔製造費用的有效機制。很多時候,在知識或者文學藝術的領域裡,創作的成本極為昂貴,但散布的成本卻很低廉。因此認為比較可行的理想解決方法,是由政府補助創作者,而在創作出大眾社會所需要的作品後,再由政府免費提供拷貝給需要的人。(陸民仁,1971:281)
本文認為,文化藝術商品有其經濟及心靈效益。例如保護文化資產、提升人民美學素質、保存文化和價值觀、教育慎終追遠的品德功能等。文化藝術產品的創作,創作人在文化產業的投資通常不易獲得直接、或者相當的回報,故政府會了整體人民生活的素質提升,也就該扮演支援獎助的角色。
(二) 社會觀點
社會學者Hye kyung Lee認為,在分配社會資源上,市場機制、自由競爭被認為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但在1997年工黨上臺後,「社會影響力」成為文化政策的重心。政府當局認為市場機制不但不能解決社會問題,反而可能會產生更多社會的裂痕,造成「社會隔離」。造成一個人的全部或部分被隔離於社會、經濟、政治或文化之外的動態過程。文化既然是人們的生活方式,包括知識、態度、信仰、價值觀等。則文化成為政策的中心,在國家掌控失業及貧窮的能力逐漸式微之假設下,文化因素被視為經濟融合的關鍵元素。政府當局認為藝術可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方式,更可培育出自信、有創造力的人民。
提倡者認為,藝術是一種有效且省錢的影響社會之方法,藝術的「社會影響力」成為官方論述文化政策的重心,很明確的表示藝術不僅能帶來降低長期失業率、減少犯罪、更好的健康等重要成果,更可幫助實現個人自我尊嚴、社區精神及社區自我重生的能力。在這樣的論點下,學者認為「藝術有促進社會融合之功用,故支持政府提供文化藝術補助,藝術活動被期許不僅只是創作或成為文化產業的一部分,更被定位為一個可以促進社會融合的行為。「政府及社會賦予了藝術活動更多的責任,藝術團體或組織必須創作出對社會有正向意義的節目。」(Hye kyung Lee, 2005)
(三) 哲學觀點
從至善論出發,根植於哲學基礎。至善論觀點認為人類的幸福來自於潛能的具體發揮,政府應藉著教育來鼓勵人類發展潛能,政府應該鼓勵人民選擇較優良的生活。至於「較良善的生活」的評斷,至善論者認為是「客觀的」標準,而非是主觀的偏好,國家應該用行政權力來提倡並鼓勵良善生活方式的實踐。(David T.Schwartz, 2000:13)
在文化藝術補助的論點上,至善論者認為政府應該保障藝術工作者,因為藝術活動在「客觀」的標準評價中是富有價值的,認為一個良好的生活必須有美學欣賞的能量。認為藝術可以讓市民得到其他方法所無法得到的最好的生活的境界,而提升人類的心靈生活是國家的目標,國家政策上自應補助文藝活動。
(四) 法律觀點
憲法學者Owen M. Fiss主張國家負有積極義務來保障表現自由權,而藝術表現自由在言論自由的範疇內,也因此對文化藝術應與補助。他認為「市場」本身,就有著先天結構上的限制,市場本身著重的是你是個消費者,而非你是個「市民」;市場可提供最經濟最多樣化的消費性財貨,卻無法產生出辯論的能量。但這樣的能量卻是身為一個自主自決的市民所必須的能量。國家的出現,就是應該與市場進行互動,來保存民主真正的核心價值,所以國家應該不是「加入」市場,來使市場更完美,而是用來「矯正」市場。(洪淳琦,2005:23)
Fiss教授認為,文化藝術補助絕非只是「恩惠」,或者只是多餘不必要的裝飾。它代表的是極富生命力生產力的價值,它使得許多可能無法出現的表演藝術、繪畫、或者展覽,因為國家的補助而出現。藝術所能達到的教育功能是多面向的,讓一個本早已被大家熟悉的觀點,帶向新的領域局面,或者將一個根本還不為人熟知的觀點,成為大家的焦點。所以,最好的藝術是讓我們去懷疑、重新思考、或挑戰已經熟習的觀點,拒絕一切未經反思的假設或者推測;最好的藝術是豐富公眾討論的藝術,開展我們的眼界,也改變我們對世界的觀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是具有積極保護的意義,而促進公眾討論是憲法設定的國家目標,因為從言論自由的積極思考面向,豐富民主討論是國家不得拒卻的責任與目標,國家不應拒絕文藝補助,立法者若任意刪除預算來消除補助,恐怕也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真意所許。認為藝術價值也包括促進公眾討論的價值於其中。政府在文化藝術的補助,為的就是「增進公眾討論」,來維持人民真正的主體性。(洪淳琦,2005:23)
我國政府對於文化藝術補助或者其他文藝政策領域的介入時,也採取這種權利保障的觀點。文建會發起的「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中,認為臺灣今日已經達到政治公民權與經濟公民權的社會建構,接著就是文化公民權的伸張,是一種以文化藝術欣賞能力為基礎的公民資格認定。
文化公民權的意義,不只是在訴求政府應提供充足之文化藝術資源,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的權利,更進一步訴求公民在參與、支持和維護文化藝術發展活動的責任,改變過去主要基於血緣、族群、歷史、地域等的身分認同,並開始從文化藝術和審美的角度切入,重建一個屬於文化和審美的公民共同體社會。今天的臺灣人民,應將政治參與權和經濟平等權的訴求,進一步提升為對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文建會,文化公民權宣言,2008)
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的提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條件。故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應共同承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
針對文化公民權的新訴求,文建會全面展開「文化公民權」運動。包含召開涵蓋原住民族十二族群、在臺外籍配偶、青少年、後現代族群與身分認同、消費社會的文化意識、文化多元主義論述等當代重要文化現象議題之會議,並舉辦以文化公民權為主要訴求的活動,例如族群大閱兵、文化大踩街、音樂會、影像展、美食展、地方戲曲、生活劇場、裝置藝術、聯歡晚會等多元族群嘉年華會,全面喚起國人「文化公民」的責任與意識,建立臺灣新的公民社會,再造國家共同體意識。
(五) 多元文化觀點
Dworkin認為,政府執行文藝補助,應起源於「我們應該將我們普遍的文化,放在值得關注的地位」。我們應該試圖定義一個「豐富的文化結構」。充滿多元的可能以及不同的價值觀的文化結構,我們應該付出努力來保護我們文化的豐富性,使我們及我們的後代都能以自己的生活方式,活在這樣的豐富文化生活中。
Dworkin認為藝術生成的可能性,是依賴著長久下來我們共享的語彙及豐富的文化資源,若文化資源的豐富性消失了,人難道能憑著天啟,憑空造出藝術?若我們的文化社群是一個整體,並從歷史文化的持續性以及共享的文化資源中獲得力量,則或許我們可以使這些政府的文藝補助疑慮得到解除,並重新恢復補助的真正意義。當文化結構可以提供豐富的資源給人民時,是一種對人民比較好的生活方式,所以我們應該盡其努力來豐富文化未來的多元性,這樣的觀點經濟途徑與民主理論應該都不會有任何異議。他認為藝術的確是值得政府補助的,而且政府補助的目標是文化的多樣性、及文化的創新價值,而不是去注意一種文化是否卓越。(轉引自洪淳琦,2005:30)
論者認為,國家的義務在這裡已經出現,國家用稅收挹注文化藝術的動機,不應是提倡文藝可能達成的某種生活型態,而是應該用文化藝術的蓬勃發展,提供人民多樣化的選擇機會;而且,更應保障每一種文化成員,尤其是本來屈於弱勢或受壓制的文化團體,有發聲的機會。而要提供人民多樣化的選擇機會,就是要把那些被忽略的聲音解放出來,使這些被忽略的聲音都同樣的可以進入對話平臺中,以「多元」的態樣,豐富國家的文化資源及人民選擇生活的能力。唯有對於每個個體平等的文化上的尊重,積極使被忽視的、被歧視的、或者不被認同的文化表現與文化特徵,在政府補助的平臺中彰顯出來,真正的自由平等才有落實的可能。這是自由主義國家應該追求的目標,也是政府從事文化藝術補助可以賴以成立、並說服大家的理由。(洪淳琦,2005:30)
最佳賣點 : 創作者不能不懂「著作權法」,文化人不能不知「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團體一定要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而一般民眾希望了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從一般民眾需要發想,從藝術創作立場思考,擬定文化藝術學習必備的法律知識入門,讓讀者從容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