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與貿易政策體制
作者 | 邱政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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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WTO與貿易政策體制:本書基於比較法觀點,就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香港、新加坡及越南等國家(或地區),向WTO所提報「貿易政策報告」(TradePolicyReport)及美中二 |
作者 | 邱政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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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WTO與貿易政策體制:本書基於比較法觀點,就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香港、新加坡及越南等國家(或地區),向WTO所提報「貿易政策報告」(TradePolicyReport)及美中二 |
內容簡介 本書基於比較法觀點,就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香港、新加坡及越南等國家(或地區),向WTO所提報「貿易政策報告」(Trade Policy Report)及美中二大經濟體為WTO會員國關切議題作探討。 美國加州大學史坦伯利教授指出,「創意」為國際貿易之主戰場,且人類未來將從事「創意貿易」,任何一個進步及文明國家均應尊重知慧財;另歐洲國際經濟法學者伯莫斯特(Edwin Vermulst)嘗謂,國際貿易談判是一場永不休止之過程(never-ending process),永遠需要面對未來之挑戰(there is always a challenge ahead)。二氏之言,均可謂深切著明,信而有徵。 本書作者為立法院於1996年委由中央研究院比照甲考(現稱高考一級)模式舉辦甄試,分門別類,以國際貿易政策類科第一名錄取,進入立法院立法諮詢中心(立法院法制局前身)擔任研究工作。在此之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署)任職期間曾先後奉派赴美、歐、日、韓及WTO總部考察。
作者介紹 邱政宗學歷美國波士頓學院研究文化大學法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學學士經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審、科長、專門委員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兼組長、副局長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專門委員財團法人亞太綜合研究院專案研究員著作現代國際貿易法(上),1998年2月再版,永然文化出版。現代國際貿易法(下),1994年10月,永然文化出版。現代本國貿易法,1995年11月,永然文化出版。WTO與貿易法(與陳櫻琴教授合著),2010年11月二版四刷,五南圖書出版。
產品目錄 目錄序言WTO常用相關縮語表第一篇 外貿體制概說第1章 美國與日本經濟與貿易政策體制檢討第2章 歐盟與加拿大經濟及貿易政策體制檢討第3章 美日貿易結構性障礙談判(SII)的回響第二篇 WTO與美國第4章 美國主導「印太經濟架構」的效應第5章 美國對外貿易法制體系與體制概說第6章 美國快速立法制度的功能第7章 美國進口救濟制度的效益第三篇 WTO與中國第8章 中國「一帶一路倡議」及「中巴經濟走廊」經濟效益的評估第9章 中國爭取「市場經濟地位」(MES)待遇的機會第10章 中國發生對外貿易摩擦基本類型第11章 中國反傾銷法制體系及構成要件分析第12章 中國因應加入WTO著作權法修正旨趣第四篇 WTO與亞太國家第13章 後烏拉圭回合日本貿易政策與措施調整第14章 香港經貿與投資法律政策檢討第15章 新加坡經濟及貿易政策體制檢討第16章 越南加入WTO體制的問題與解決第17章 我國加入WTO以後著作權法修正旨趣第18章 我國制頒金融機構合併法案芻議:從美國GS法修正經驗說起附錄一 WTO會員國及觀察員附錄二 2024年第13屆WTO部長會議(MC13)重要成果附錄三 2023年「世界貿易報告」及對我國舉行「貿易政策檢討」會議概況
書名 / | WTO與貿易政策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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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邱政宗 |
簡介 / | WTO與貿易政策體制:本書基於比較法觀點,就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香港、新加坡及越南等國家(或地區),向WTO所提報「貿易政策報告」(TradePolicyReport)及美中二 |
出版社 /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6263937994 |
ISBN10 / | |
EAN / | 9786263937994 |
誠品26碼 / | 2682698064007 |
頁數 / | 472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尺寸 / | 23*17*2.1 |
級別 / | N:無 |
重量(g) / | 670 |
提供維修 / | 無 |
自序 : 序言
一
基本上,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一以規則為基礎及導向之國際組織,現有成員包括已開發、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在內,而存在所謂「南北問題」(North-South),若干議題談判,需要折衝協調,以兼顧各方利益。該組織最近一次部長會議通過葛摩聯盟(Comoros)及東帝汶(Timor-Leste)入會案,使會員國總數增至166個。在部長會議不久,2024年4月15日,WTO在瑞士日內瓦紀念馬拉喀什協定締結三十週年,為WTO另次具有歷史意義之盛會。
WTO在中國(2001年12月)、我國(2002年1月)、越南(2007年1月)及俄羅斯(2012年8月)等相繼加入之後,成員對外貿易額已占全球貿易總額98%以上,且因WTO所轄領域,除商品貿易(trade in goods)以外,擴及範圍廣闊之服務貿易(trade in servicers)、智慧財產權、國際投資及高科技產品及技術等,加以在會期中,WTO各委員會平日每就成員所提出WTO各相關協定之適用疑義等議題提出討論,作成決議,使WTO發揮應有功能。以故,歐美學界有稱WTO為「經濟聯合國」(United Nations of Economy),與屬於國際政治舞臺之「聯合國」,相互輝映,並非無因,而且應是歷史之必然。
WTO秘書長伊衛拉(Ngozi Okonjo-Iweala)博士於2024年2月26日到3月2日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首都阿布達比(Abu Dhabi)召開第13屆WTO部長會議(MC13)時表示,美中現正試圖在非洲及亞洲部分國家地區提升經濟影響力,希望確保取得自然資源管道,並建立韌性的供應鏈,這使世人擔憂全球將分裂為二大貿易集團。長此以往,將使世界經濟造成實質損害,各會員國應非常審慎以對。伊衛拉獲提名擔任WTO秘書長時曾表明,衷心期盼與各會員國合作,制定及實施需要的政策回應,以便全球經濟重新運轉。
二
WTO於1995年1月成立時,不僅制定有「貿易政策檢討協定」(TPRA);並成立「貿易政策檢討機構」(Trade Policy Review Body, TPRB),以監視會員國之貿易政策與措施,符合透明化原則,以增加其可預測性。該機構之地位,與WTO總理事會及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並列,為最高決策機構WTO部長會議轄下之三大支柱之一。可見,在WTO體制運作具有甚大之重要地位。
WTO對於會員國貿易政策之監督,原採「2-4-6」模式(formula),嗣經修改為「3-5-7」模式,即WTO成員國應依貿易總額之排名,分別每隔三年、五年或七年,就其貿易政策體制現況向WTO提報,由WTO及各會員國作集體性評估,我國現為全球第20大貿易國須每隔五年提報,最近一次係在2023年11月,下次會議當係在2028年11月前後。
三
本書可謂係「WTO與貿易法」(與陳櫻琴教授合著)之姊妹作,因前書第14章「貿易政策檢討機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係就WTO協定之規範內容及在WTO之運作及效益等作分析為主,而本書則係TPRM之外溢效果,會員國依協定要求,定期向WTO所提報之「貿易政策報告」(trade policy report),當事國之法律、政策或重大措施有無違反WTO相關協定或決議,以及會員國就其關切事項與當事國之詢答對話重點作為主軸,基於比較法觀點,計列美國、歐盟(及加拿大)、日本、香港、新加坡及越南等。各該國家均依規定,在不同時期提出貿易政策報告。
另外,對美國及中國此全球第一及第二大經濟體有關貿易議題之法律、政策或重大措施,與WTO體制運作有關或WTO會員國關切之相關議題,乃至我國為符合WTO/TRIPS協定,我國著作權法曾經三次修正情形;以及因應WTO/GATS協定,強化國內金融機構之體質,提高資本適足率及國際競爭力之考慮,賦予成立所謂「綜合銀行」或「銀行百貨」、「銀行超市」之法源基礎,我國宜參考美、歐、日等國之立法先例,修正「銀行法」並應亦有制頒「金融機構合併法」之需要,一併探討。
四
全球二個國家所締結之雙邊「經濟合作」協定,為數甚多,不勝枚舉。至三個國家以上之多邊甚至超多邊之經濟合作組織,在印太地區即為中國之「一帶一路倡議」(Belt and Road Initiative)及美國主導之「印太經濟架構」(Indo-Pacific Economic Framework, IPEF),該倡議與架構實施之結果,形成全球二大貿易壁壘,有相互抗衡之跡證,斑斑可尋。美國主導之IPEF為美國近年來最重要之印太戰略,原本即旨在抗衡中國之一帶一路倡議。對於IPEF,我國有意願加入,亦獲美、日等國之支持。
中美相互抗衡,WTO秘書長伊衛拉憂心全球將分裂成二大貿易集團。誠如美國駐中國北京大使伯恩斯(R. Nicholas Burns)在2024年3月初應媒體採訪時所指出,美中關係為全球最重要,最具競爭性及最危險之關係,可謂已一語道破現階段美中關係之本質。值得世人及各國注意其未來之發展。
自由市場強調「競爭」,此一元素乃各國產業及世界貿易量能夠持續大幅成長之原動力。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主席奧立佛(Daniel Oliver)於1986年8月在紐約應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之邀,發表主題演說時曾詮釋所謂「自由市場」經濟乃建立在:(一)競爭使社會資源作最有效之分配,並創造最大消費者福利;(二)限制競爭誤導資源之分配,並減少消費者福利;(三)政府係限制競爭之主要來源,政府之任務應在創造一個公平競爭之環境等三個基本假定之上。奧立佛之言,誠乃國際經濟法學至理名言,足見政府政策對消費者福利,各國產業與對外貿易發展,具有關鍵性地位。此所以WTO需要建立TPRM,以監視各國所採貿易政策與措施之緣故。
五
GATT/WTO自1948年1月創立以迄2024年底,已有七十六年,在此歷史長河之中,其所累積之文獻與資訊,可謂浩瀚無邊,波瀾壯闊。對於「WTO法」、「WTO學」或「WTO法律制度」之研究,廣義言之,似可包括六大領域:(一)GATT/WTO談判過程(史學研究);(二)GATT/WTO各項規約(Codes)、協定(Agreements)、議定書(Protocol)及瞭解備忘錄(MOU)等(條約研究);(三)WTO因應時代發展新生議題,將來可能成為協定(新生議題研究);(四)GATT/WTO爭端解決案件(案例研究),此一部分資料尤其浩大,無與倫比;(五)雙邊及多邊經濟合作或區域經濟整合研究;乃至(六)各國提報WTO之經貿政策體制研究等。
WTO成立以後,國際經濟法學與WTO法學已相互結合發展。確切而言,WTO法學已成為國際經濟法學之重要內容。依現有資訊以觀,美國、歐盟及中國學界,強調全球化時代已經來臨。對WTO所達成各項協定、爭端解決案例及區域經濟整合各領域之研究,類多發現文獻相當豐碩,唯有關WTO成員之外貿體制研究,截至目前,則似尚付諸闕如。
六
經濟大國如美國、中國、歐盟及日本,除在商務部設有WTO司,並另成立WTO資訊(信息)查詢中心(如中國),蒐集WTO會議,全球各大媒體所報導各國或國際經濟活動等相關訊息以外,並對特定議題做深入研究。據悉日本政府設有專責單位對各國貿易政策體制作研究。現我國中經院、臺大、政大、東吳、高雄大學等校,亦設有WTO中心,從事此一領域研究,應是可喜現象。
本書本此一宗旨,略盡棉薄,對所列國家或地區之外貿政策及相關議題作探討,或可提供國內產、官、學、研各界,作進一步研究之參考。
邱政宗 謹識
2024年9月
最佳賣點 : 本書基於比較法觀點,就美國、歐盟、日本、加拿大、香港、新加坡及越南等國家(或地區),向WTO所提報「貿易政策報告」(Trade Policy Report)及美中二大經濟體為WTO會員國關切議題作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