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建築師營運法規與實務考試完勝寶典 上冊: 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 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 | 誠品線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建築師營運法規與實務考試完勝寶典 上冊: 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 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

作者 邱朝暉/ 高士峯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建築師營運法規與實務考試完勝寶典 上冊: 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 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作者由自己多年經驗整理出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作者由自己多年經驗整理出一套考試邏輯,從中發現考試方法,期能幫助要考取建築師執照的學員們,讓本科可以順利及格過關 本書共分上下兩冊,依照建築師考試大綱分為上冊: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下冊: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營造業法,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契約與規範,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其他相關法規。本書蒐集相關考試題型,採用簡單至非常困難題型分類註記,讓讀者可依照分類更深入由淺至深研讀。 筆者本身也具備專業實務的經驗,發起將自己筆記寫成書籍的念頭,幫助有心考取建築師的學員一起成就夢想。 祝福讀者皆能學習大順暢、考試順利、一切順心、金榜題名、及格通過本科考試。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邱朝暉現職建築師事務所擔任工務部專業營建管理副理經歷二十年以上營建管理工程參與臺大健康工程案金安獎執行計畫新北市勞動檢查處營造工程觀摩統籌興富發建設集團營造工程職安管理稽核頂埔捷運工程共構案專案營建管理工程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營建管理士官長ARCHi-CAD基礎入門建模養成教育訓練講師ARCHi-CAD建模配合營建管理窒礙排除ARCHi-CAD與綠建築專章評估系統管理高士峯現職東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兼任消防科助理教授學歷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程科技研究所博士學位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學位經歷社團法人全國建築安全學會理事長基隆市消防器材裝修業職業工會理事長中華民國防火學會理事長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理事長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協會理事長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目錄壹 建築法 一、建築法第13條二、建築法第5條三、建築法第9條四、建築法第28條五、建築法第29、39條六、建築法第54條七、建築法第7條八、建築法第60條九、建築法第61條十、建築法第1條十一、建築法第3條十二、建築法第16、19條十三、建築法第25、73、86、91條十四、建築法第30條十五、建築法第55、56條十六、建築法第58、87、93條十七、建築法第85條十八、建築法第70、72、73、76條十九、建築法第97-2條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二十、建築法第8條二十一、建築法第10條二十二、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二十三、建築法第31條二十四、建築法第37條二十五、建築法第39條二十六、建築法第48條二十七、建築法第44、45條二十八、建築法第51條二十九、建築法第53條三十、建築法第66條三十一、建築法第77條三十二、建築法第78、16條三十三、建築法第91-1條三十四、建築法第95條三十五、建築法第98、99條三十六、建築法第103條貳 建築師法 一、建築師法第18條二、建築師法第24~27條三、建築師法第4、45條四、建築師法第7~9-1條五、建築師法第16、19條六、建築師法第46、45、4、26條七、建築師法第50條八、建築師法第3、29、30、33條九、建築師法第22、47、48條十、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5、7條參 建築技術規則(含總則編、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構造編、建築設備編) 一、建築物用途分類之類別、組別定義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61、162條三、建築技術規則第106、107條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10條五、建築技術規則第3-4條六、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62、263、265條八、建築技術規則第141、142、144條九、建築技術規則第1(無窗戶居室)、42條十、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樓梯(昇降機間)〕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76條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228條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79、79-2、80、83條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259條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16-2條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95、1(直通樓梯)、96條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61條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270~275條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167條二十、建築技術規則第167-5、167-7條二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201、202、205條二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298、305、316條二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99條二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08、109條二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64-1條二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229、230條二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94、295條二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321、322條二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20、21條三十、建築技術規則第164條三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268條三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居室)三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9條三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32、274條三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67-2、167-3條三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33條三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80條三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三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83條四十、建築技術規則第92條四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101條四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10-1條四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114條四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17、119條四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33條四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154條四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167-7條四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184條四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284條五十、建築技術規則第308條五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10條五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67-6條五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298、299條五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五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屋頂突出物)五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146條五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避難層)五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1條(永久性空地)五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2條六十、建築技術規則第2-1條六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4-3條六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27條六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1-36、1-37、1-38、2-1條六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38條六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39條六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41條六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45條六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46-3條六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55條七十、建築技術規則第60條七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70、243條七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74條七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79-1條七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86條七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七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89條七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90條七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91條七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98條八十、建築技術規則第100條八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106條八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121條八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129條八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140、141、142條八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147條八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153條八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08條八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227條八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232條九十、建築技術規則第233條九十一、建築技術規則第241條九十二、建築技術規則第242條九十三、建築技術規則第266條九十四、建築技術規則第267條九十五、建築技術規則第278條九十六、建築技術規則第273、275、278、280條九十七、建築技術規則第287條九十八、建築技術規則第300條九十九、建築技術規則第302條一○○、建築技術規則第100條一○一、建築技術規則第7條肆 都市計畫法體系(含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 一、都市計畫法第11、15、19、20、22條二、都市計畫法第24、26、27條三、都市計畫法第1、5、7、9條四、都市計畫法第40、41、42、45、46、48條五、都市計畫法第50、51、58條六、都市計畫法第61、64條七、都市計畫法第79、80、81、82條八、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4、25、28條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18條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2、2-1、12、9條十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十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十三、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十四、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十五、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十六、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十七、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十八、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十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二十、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二十一、都市更新條例第4、5、11、17條二十二、都市更新條例第1、24條二十三、都市更新條例第25、36條二十四、都市更新條例第42、43條二十五、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二十六、都市更新條例第48、49、53、55條二十七、都市更新條例第50、53、55、56條二十八、都市更新條例第66、74、75、81條二十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9、16、19條三十、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9、10條三十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4、5、6、8條三十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施行細則第3、6、7條三十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9條三十四、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8、9條

商品規格

書名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建築師營運法規與實務考試完勝寶典 上冊: 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 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
作者 / 邱朝暉 高士峯
簡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建築師營運法規與實務考試完勝寶典 上冊: 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 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作者由自己多年經驗整理出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6263932333
ISBN10 /
EAN / 9786263932333
誠品26碼 / 2682566407004
頁數 / 248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17*1.24
級別 / N:無
重量(g) / 430
提供維修 /

試閱文字

自序 : 作者序
朝暉協助您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如何準備過關SOP?
【本書脈絡】
1. 本書已將10年來歷屆試題蒐集彙整後,依照考選部命題大綱分類,但各法分類不採用條列式依序著作,這也是本書的目標與特色;各法分別用出題最為常考的法條重要程度先後呈現,加以說明該題目在考試中占有之地位來表示,另外讀者必須注意當年修正法規、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修正條文,架構清楚之後回頭念要小心用語;不用計較法條的內容,但要記住法條的條號及條號談些什麼;要的是會思考的建築師,不是只會撿法條的建築師。
2. 書中分類重點提示:
(1) 當讀者看到【適中】的註記表示非常重要,務必熟讀至少超過三次並將該條文倒背如流。
(2) 題目出現【簡單】註記表示重要,必須要花點時間了解,並熟讀二次(表示近五年將考出兩次以上)。
(3) 如果都出現【非常簡單】註記屬於常識題型,或是長久以來只有出現一次,可以簡單看過去就好。
(4) 如果都出現註記【困難】、【非常困難】字眼也是簡單看過去就好,別在意為何不會,這類型題目表示很難無需浪費時間。

【如何搭配此書的時間安排】
1. 接下來將可以唸書時間排成:1+4+2+2+1個月(後面會詳盡解說),從現在您翻開書本到考前,每天必須花費0.5至2小時念這本精華版營建法規。
2. 一日時間的安排建議:
上午上班前1小時(記憶力最佳)、午休時間(默寫早上讀過的法條)、晚上睡前(複習),一週安排一天補足加班或無法念書的時間,若是進度順利就安排休假一天盡情的放鬆。
3. 讀書時間計畫安排建議:
(1) 一般學員必須一個月(12月):蒐集近10年考古題,但是學員已不需要了,本書將幫您彙整完畢, 考前4個月(1~4月):精讀本書標範圍內所有題庫法規所有題庫重點至少三遍以上
(2) 二個月時間(5~6月):必須鎖定本書標有【適中】註記的(必須熟讀3次以上)這些題庫為必須拿下的分數表示考很多次的類型題目,不會的都要弄懂至少90%(百分百掌握必考法規) (考試基本分數占至少50%)。
(3) 二個月時間(7~8月):本書標有【簡單】的,這類型表示為出現兩次必須花點時間了解(近五年兩次,一樣倒背如流)(考試基本分數占至少20%)(熟讀2次)。
(4) 一個月(9月):自己可以嘗試練習歷屆10年的試題當模擬考,標註原因及問題點,將錯誤題目了解為何錯誤及做筆記,當考前加強複習的資料。
(5) 考前最後一個月(10月):再加強精讀本書一個條文出現很多題庫的題目,務必了解運用自己圖像式記憶方式背起來,準備應戰考狀元,抱持我讀完本書會及格的心態去應考。

試閱文字

內文 : 一、建築法第13條
關鍵字與法條 條文內容
Q1:建築師法懲戒規定之適用
Q2: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法#13】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市)政府得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補充說明:(專業工程技師)
1. 依技師法>相關子法>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內文標示之三十二項。
2. 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類科:一、土木工程技師;二、水利工程技師;三、結構工程技師;四、大地工程技師;五、測量技師;六、環境工程技師;七、都市計畫技師;八、機械工程技師;九、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十、造船工程技師;十一、電機工程技師;十二、電子工程技師;十三、資訊技師;十四、航空工程技師;十五、化學工程技師;十六、工業工程技師;十七、工業安全技師;十八、工礦衛生技師;十九、紡織工程技師;二十、食品技師;二一、冶金工程技師;二二、農藝技師;二三、園藝技師;二四、林業技師;二五、畜牧技師;二六、漁撈技師;二七、水產養殖技師;二八、水土保持技師;二九、採礦工程技師;三十、應用地質技師;三一、礦業安全技師;三二、交通工程技師。

題庫練習:
(B)1. 依建築法第13條的規定,政府機關自行起造的行政大樓,得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或機關內依法取得建築師證書的人員擔任設計人。兩種情形的設計人有關建築師法懲戒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適中】
(A) 因同樣領有建築師證書,所以均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
(B) 前者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後者無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
(C) 由起造之政府機關視個案違法情形決定是否有建築師法相關懲戒規定之適用再移送懲戒
(D) 由受理移送懲戒案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視個案違法情形討論後再決定是否適用
(B)2. 建築師設計建築物時,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下列何種情況可不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非常簡單】
(A) 5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B) 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C) 6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D) 6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B)3. 依建築法第13條之規定,建築物中部分專業工程之設計與監造,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下列何者正確?【簡單】
(A) 景觀照明與水土保持工程 (B) 電力設備與中央空調工程
(C) 音響設備與結構工程 (D) 庭園植栽與消防工程
(B)4.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何種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鰡結構技師鶷電機技師鶶空調技師鶼景觀技師鷁室內設計技師
【非常簡單】
(A) 鶷鶼    (B) 鰡鶷    (C) 鰡鶼    (D) 鶶鷁
(D)5. 依建築法第13條之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及監造,應負該工程之設計及監督施工之責任。但部分建築物之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負連帶責任。所謂部分建築物係指下列何者?【困難】
(A) 五層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B) 五層以上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C)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D)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除外之建築物
(D)6. 有關「監造人」與「監工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簡單】
(A) 工作內容相同,權責相同 (B) 工作內容不相同,權責相同
(C) 工作內容相同,權責不相同 (D) 工作內容不相同,權責不相同

Tips
「監造」為設計者代表,其工作是因為設計需要,延伸至工地的手段,協助設計的構想得以實踐,屬「被動的監督人」,促使設計的構想不致偏離。
「監工」是施工廠商派任的工程人員,其工作是為求實踐設計理念的呈現,具有施工專業知識、技術、管理、整合能力,為營建過程「主動的行為人」。(詳設計與監造的關係;設計與施工的關係,其個別職責,陳邁建築師著)來源:https://blog.xuite.net/twei.archi/twblog/128891781%E7%9B%A3%E9%80%A0%E8%88%87%E7%9B%A3%E5%B7%A5

(C)7. 「監造人」是指負責監造工作之:【簡單】
(A)相關人員 (B)現場工程人員 (C)建築師 (D)專業技師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共分上下兩冊,依照建築師考試大綱分為上冊: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子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下冊: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營造業法,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契約與規範,無障礙設施相關法規,其他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