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的開展與挑戰 下: 天主教會中世紀史 604~1517年 | 誠品線上

信仰的開展與挑戰 下: 天主教會中世紀史 604~1517年

作者 郭偉基
出版社 光啓文化事業
商品描述 信仰的開展與挑戰 下: 天主教會中世紀史 604~1517年:基督宗教的道德信仰、日耳曼人熟練的技藝、古羅馬遺留的組織制度三者,共同創造了中世紀的王國。再加上一個共同宗教和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基督宗教的道德信仰、日耳曼人熟練的技藝、古羅馬遺留的組織制度三者,共同創造了中世紀的王國。再加上一個共同宗教和道德的思想體系,使這些王國在發展上更具備柔韌性和堅實性,以打造一個崇高理念的共同體。中世紀初期,這些王國肩負保護教會的角色。然而,屬神權力與屬世權力的關係也呈現緊張;教宗職權曾一度沒落,所幸後來恢復其獨立及自由,並建立一個獨立自主的教宗國。與此同時,教會肩負著她政治及社會的功能,也將其組織順應當時的法規和封建制度。在中世紀盛期,統一的「基督徒王國」充盈著青春活力及熱忱,尤其顯現於十字軍東征、傳教志業、宏偉的羅馬及哥德式建築、經院神哲學和奧秘主義的興起,乃至人文、藝術、哲學及自然科學的發展。十四世紀,教會及歐洲歷史進入一個衰落和黑暗的階段;大饑荒及黑死病造成人口下降,也減低了神職人員及修會團體的質與量。直至十六世紀「基督徒王國」的合一產生了分裂,宗教改革爆發。教會在中世紀的危機與衝突中,可謂既開展信仰,也面臨挑戰。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郭偉基神父,出生於香港。羅馬額我略大學教會歷史碩士畢業。現任教於香港聖神修院神哲學院,教授教會歷史;並任香港將軍澳聖安德肋堂的主任司鐸。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目 錄ix 推薦序:讀歷史 覓主蹤(夏志誠輔理主教)x 自序xii 凡例、中外名詞對照與文獻縮寫本(下)冊目錄255 第十一章 國家與教宗職權之爭255 一、英國國王與教宗職權(教宗)之爭264 二、法國國王與教宗之爭269 三、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與教宗之爭 276 第十二章 亞味農時期的權威衝突及大分裂277 一、法王菲臘四世與教宗波尼法爵八世之權威衝突282 二、亞味農時期的教宗職權(Avignon Papacy)295 三、對亞味農時期教宗職權的總結與評語301 四、西方教會的大分裂(Western Schism) 309 第十三章 十字軍東征310 一、十字軍的起源318 二、十字軍東征的過程331 三、對十字軍東征的得失評價 336 第十四章 方濟會及道明會、異端運動與宗教裁判所337 一、方濟會及道明會建立的社會背景342 二、大學的出現346 三、方濟會及道明會之創建351 四、第十二世紀的異見者或異端360 五、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的歷史淵源368 六、西班牙及葡萄牙宗教裁判所之興起370 七、對宗教裁判所的批評和指責 373 第十五章 神學與文學的復興374 一、十二世紀復興的神學探索381 二、十三世紀的神學綜合 387 第十六章 第十四世紀之衰落與黑暗388 一、經濟及社會的動盪392 二、黑死病395 三、「百年戰爭」(Hundred Years War)399 四、拜占庭帝國衰落淪陷(1453)及土耳其的危機404 五、十四世紀東方教會的祈禱爭議事件406 六、方濟會內「屬靈派」與「修院派」之爭議407 七、權威來源之爭議(聖經與聖傳)412 八、威克里夫及胡斯之改革爭議420 結 語 421 第十七章 第十四世紀之光明與機遇421 一、早期的文藝復興(Early Renaissance)428 二、平信徒的湧現(The Emergence of the Laity)433 三、德國奧秘主義及「邊緣修會」454 結 語 456 第十八章 宗教改革前奏曲(1300~1517)456 一、中世紀秩序之瓦解458 二、教宗職權之災難性衰落461 三、教宗們的貢獻與缺失(1417~1521)474 四、教會有多腐敗呢?479 五、教會又是否只剩下腐敗,全然毫無改革呢?486 六、宗教改革前神聖羅馬帝國的政治實況489 七、十五世紀末至十六世紀初宗教的熱誠及虔敬491 八、神聖羅馬帝國內反羅馬及反神職的情況492 九、模稜兩可的教義解說及受「唯名主義」影響的馬丁路德神學495 十、人文主義(Humanism)及新學(New Learning)498 十一、印刷術的發明499 十二、結論 501 第十九章 中世紀的總結501 一、福傳的地域一增一減互相抵消502 二、教會的重心轉移503 三、教宗職權由中世紀初期茁壯而成長於中世紀盛期506 四、中世紀晚期的教宗職權盛極而衰507 五、整個中世紀教會所積壓而未能適時處理的弊端509 六、中世紀教會遺留下的成就與遺憾

商品規格

書名 / 信仰的開展與挑戰 下: 天主教會中世紀史 604~1517年
作者 / 郭偉基
簡介 / 信仰的開展與挑戰 下: 天主教會中世紀史 604~1517年:基督宗教的道德信仰、日耳曼人熟練的技藝、古羅馬遺留的組織制度三者,共同創造了中世紀的王國。再加上一個共同宗教和
出版社 / 光啓文化事業
ISBN13 / 9786267272657
ISBN10 /
EAN / 9786267272657
誠品26碼 / 2682913458000
頁數 / 272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1*16.1.3
級別 / N:無
重量(g) /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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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文字

導讀 : 第十一章

國家與教宗職權之爭



一、英國國王與教宗職權(教宗)之爭

(一)盎格魯—撒克遜與諾曼人的時代

在英國早期歸化信仰基督的日子中,世俗統治者與主教們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基督宗教的發展,事實是有賴於剛歸化不久的統治者之支持。從六世紀至1066年,盎格魯—撒克遜(Anglo-Saxon) 族群的統治者,他們在議會中通常任命主教和隱修院院長作為治國的顧問。在整個英國,主教們通常都在地區法庭(County courts)與法官一同聽審。

英國國王阿佛烈(Alfred of Wessex,又名Alfred the Great,871~899在位) 在九世紀戰勝丹麥人的入侵後,便開始對教會和修道生活(Monasticism)進行改革。878年,他與當時丹麥人的領袖達成和平條約;侵略者在條約中表明,同意接受基督信仰的洗禮和停止掠奪。阿佛烈遂親自將教宗聖額我略一世(St. Gregory I,590~604在任)的《牧民規章書》(Liber Regulae Pastoralis)、奧羅修斯(Orosius,385~420)的《教會歷史》(History of the Church) 、波愛修斯(Boethius,480~525)的《哲學之安慰》(Consolation of Philosophy)翻譯為古舊的英語。除可敬者伯達(Bede Venerabilis,672~735) 所寫有關英國歷史的資料外,英王阿佛烈為補充他的專著,還編撰了《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Anglo-Saxon Chronicle)。

1066年,威廉一世(Duke William of Normandy,1066~1087在位)入侵英國,結束盎格魯—撒克遜的統治,隨即開始諾曼人(Normans)的時代。威廉一世當上英國國王後,便將民事法庭(Civil courts)與教會法庭(Church courts)分開;另外,他還發出諭令:(一)沒有皇帝的准許,任何教宗在英國屬土內不會被承認;(二)沒有皇帝的准許,任何皇帝的藩屬(vassals)不能接受絕罰(ex-communication);(三)沒有皇帝的核准,教會的任何諭令不得在英國宣告。威廉一世及其顧問總主教蘭弗朗克(Lanfranc of Canterbury,1005~1089)在英國牢固地控制教會。這時期他們所任命的主教和隱修院院長頗為合適及稱職,大部分人一直支持教會在道德上的改革。當時教宗額我略七世(Gregory VII)儘量避免與威廉一世作出正面的衝突。 1079年,教宗要求在英國的所有主教和修會代表須前來參加四旬期會議(Lenten Synod),不過威廉一世卻拒絕批准任何主教前往參與會議。

當威廉一世被要求向教宗作出效忠時,他斷言拒絕。1072年,蘭弗朗克被邀請前去羅馬教廷參與聖誕節的典禮,他假托工作太忙而婉拒。從皇帝和總主教交往的事例,可看出他刻意跟羅馬保持一定的距離。 《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的作者如此描述威廉一世:「他對愛天主的善人顯出溫良,但對抗拒他旨意的人卻是嚴厲。當他征服英國,在登陸之地建立一座隱修院,名為戰爭隱修院(Battle Abbey),日後他讓修士們管理。他同時也建立不少隱修院,包括坎特佩里隱修院(Canterbury abbey)。因而在他任內,基督宗教到處得到廣揚。」

(二)威廉二世(1056~1100)至亨利二世的金雀花皇朝

他死後,他的兒子威廉二世(William II,又名Rufus,1087~1100在位) 繼位,完全採取不理會教會權利的政策。他在1087~1095年間拒絕承認任何教宗。在蘭弗朗克未逝世前(1089),他對威廉二世有相當大的影響。有證據顯示,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四世(Henry IV)所提拔的敵教宗克肋孟三世(anti-pope Clement III),也曾與蘭弗朗克素有往來。 在蘭弗朗克逝世後,威廉二世蓄意將坎特佩里主教職務空置四年,並宣稱他自己就是總主教;直至1093年,威廉二世最終任命聖安瑟莫(St. Anselm of Bec,1093~1109在位)為坎特佩里大主教。

然而,任命後的聖安瑟莫卻效忠教宗,並嘗試改革;因此他被迫離開英國展開逃亡。當威廉二世死後,繼位的是威廉一世的另一個兒子亨利一世(Henry I,1100~1135在位)。他邀請聖安瑟莫回國,但在1103年,聖安瑟莫又再次逃亡,因他同樣拒絕效忠亨利一世;並且推卻祝聖由亨利一世所選定的主教。透過沙特爾的伊夫(Ivo of Chartres,1040~1115)及弗勒里的富高(Hugh of Fleury,d.1109)的努力,亨利一世與聖安瑟莫終於在1107年達成一份協議。從此,英國皇帝放棄為主教授職時的屬靈部分(透過權戒及權杖)的權力,卻保留那份屬世的權力;也就是說,主教在其主教府所在地,他仍以一個藩屬(vassal)身分向皇帝表達封建制度的效忠。這項協議為1122年的沃姆斯協約(Concordat of Worms)作了先例,因而解決了「俗人授職爭議」(Investiture Controversy)。

英國自1135~1154年都受著內戰的影響,教會因無政府狀態而獲得某種程度的獨立,直到亨利二世(Henry II,或稱Henry Plantagenet,1154~1189在位)上任才結束。 亨利二世年僅21歲即當上英國國王,且開創了金雀花皇朝(Plantagenet Dynasty) ,是第一位屬於安茹家族(Anjou family)的成員當上英國皇帝。他同時也是諾曼第公爵和安茹伯爵;當他與亞奎丹的艾莉諾(Eleanor of Aquitaine,1122~1204)成婚後,歐洲由愛爾蘭至庇里牛斯山的一大片土地,差不多都由他統治。他的王朝統治英國和半個法國,足足維持兩個世紀之久。

(三)亨利二世與教會的緊張關係

亨利二世與教會的緊張關係,主要是他與坎特佩里總主教貝克特(St. Thomas à Becket,1162~1170在位)在教會權力上的爭鬥。 亨利二世想奪回在內戰時失去對控制教會的權利。他任命自己的密友及宰相貝克特為總主教。不過當貝克特被任命後不久,他卻改變了態度,反而力主為教會爭取自由。1164年,亨利二世堅持回到其祖父輩所頒布的「加寧頓憲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 ,返回亨利一世時期的政教關係。憲章最重要的一項:沒有皇帝批准,任何人被禁止向羅馬教宗上訴;及犯法的神職人員,他們應當在皇家的法庭受審。英國皇帝還堅持,當遇到任何教會職務空缺(例如總主教、主教或修道院院長),新任命的人員全都應向皇帝效忠,終身成為受臣服的領主。若他的所屬地原為皇室擁有,這土地的收入應歸於皇帝。

憲章雖受不少神職人員認可,但貝克特最終拒絕簽字。他這樣回答亨利二世:「皇帝應由教會接受權力,且教會權力不是來自皇帝們,而是來自基督。……你沒有權力給予主教們規定,亦沒有赦免或絕罰任何人的權力。」 英國皇帝於是在北安普頓(Northampton)召開貴族會議,迫使這位總主教跟隨他的意願。但總主教及其僕人一早已逃離英國,前往法國蓬蒂尼(Pontigny)的熙篤隱修院過著流亡生活。不久,亨利二世要求約克(York)的總主教為其兒子加冕,這個行動強烈顯示有違過去的做法(傳統上,應由坎特佩里總主教作加冕)。當貝克特知曉此事,便將涉事英國的兩位主教處以絕罰(ex-communication),並施以禁令(Interdict,即某地區被禁止施行任何聖事或崇拜)威嚇全英國的神職人員。最後,雙方彼此達成妥協。1170年,貝克特返回坎特佩里,當他仍拒絕恢復兩位被絕罰的主教後;亨利二世憤恨至極,並示意手下行事。在12月29日,這位總主教在其主教座堂內被殺害。事發後,亨利二世遭到教會指控及絕罰;他的貴族們也起來反叛他;教宗亞歷山大三世(Alexander III,1159~1181在位)在亨利二世所管轄的法國屬地也施予禁令(interdict)。在群眾的憤怒下,亨利二世被迫要做補贖:撤消「加寧頓憲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中幾項條款;答應帶領十字軍東征;宣誓效忠教宗;及出資建立多間隱修院。

1174年,亨利二世親自在貝克特的墳前善作補贖。但他所做的這些都是短暫的權宜之計。為教會,這場爭拗只在道德上得到勝利;而加寧頓憲章的政教法律依舊實行,仍然將英國教會置於國家之下。不久,亨利二世還重施以前對教會的手段,他仍繼續操控英國教會的事務;唯一不同的是:當英國皇帝與總主教彼此各持己見和互不退讓時,雙方就會使用可變性(flexibility)的原則---雙方不應再製造任何災難。教會法(Canon Law)被承認有其地位,如理由充份時,雙方須擬定另一法規實行。 自此,教會已沒有與政府對抗的問題,兩種權力彼此認同:雙方互不隸屬,各有各自的權限和法定地位;雙方都為全國民眾最大的益處而互相協調。

(四)獅王理查繼續其父十字軍東征的承諾

當亨利二世的兒子獅王理查(Richard the Lion-Hearted,1189~1199在位)繼位後,便繼續完成其父十字軍東征的承諾;他帶領第三次十字軍前去解放耶路撒冷。在他父親最後的六年中,他已管治英國在法國的屬地亞奎丹(Aquitane)。他當上英王的十年裡,在英國居留的日子僅僅四個月;由於他長期不在英國,貴族們和教會領袖便有更多的自由去管理自己的事務。那時,這種近乎獨立的作風,致使日後英王若望(John,1199~1216在位)與貴族在皇權上產生較多矛盾和緊張的關係。當法國皇帝菲臘二世(Philip II,1180~1223在位)在十字軍東征中一敗塗地時,獅王理查便帶領他的軍隊前去東征;當他領軍返回英國途中,途經奧地利時,他被俘兩年,要求交贖金才放行。交贖金的協調者為英國皇后的首席顧問---熙篤會院長來頓尼斯(Les Dunes);經他居中調停後,獅王理查才能回國,不久他便病逝。

(五)英國《大憲章》與代議政府的參議權

繼位的英國國王若望(John,1199~1216在位),與教宗英諾森三世(Innocent III,1198~1216在位)在揀選坎特佩里總主教的人選上有激烈的爭拗;因此教宗沒有支持首兩輪的選舉,便在羅馬任命朗頓(Stephen Langton,1150~1228) 為總主教。國王若望拒絕接受,於是教宗將他施予絕罰。1208年,全英國也受到禁令(Interdict)影響;國王終於在五年後放棄對抗,承認朗頓為總主教。教宗的禁令確實為英國國民帶來困擾;而教宗國的稅收,更加劇英國人對羅馬教廷(Papal Curia)的氣憤。 教宗雖在任命總主教上得勝,但長遠來說,英國人民對羅馬的忠誠是越來越差。在這五年的禁令期間,貴族們在1215年成功迫使國王簽署著名的《大憲章》(Magna Carta) ,其中一項有關教會的條款列明:教會有其自身的自由,其權利保持不變,其自由不可受侵害。

亨利三世(Henry III,1216~1273在位)統治英國超過半個世紀;他在位時屢受貴族們的壓力。這時期可說是代議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的成長期。皇帝在征稅的問題上常與貴族發生爭拗,最終更演變為內戰。面對屬世領主(Lords Lay)及屬靈領主(Lords Spiritual)聯合陣線的對抗,亨利三世為結束內戰而達成一項協議:日後國王須與十二個被選的貴族共同議政,一齊作出決定。1265年的國會(Parliament)成為中產階級(middle class)加入代議政府的典範。一位極受尊敬的林肯主教,他聯同男爵們共同反對教廷稅款(papal taxes)的增加;而教廷代表(papal legate)在亨利三世管治期間,亦盡量配合。

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Edward I,1272~1307在位)繼續其父的政策。教宗於1301年宣稱蘇格蘭為其屬地(fief),立即被愛德華一世拒絕;再者,愛德華一世進一步限制教宗的任命權(papal provision)。具體而言,在英國若有任何神職空缺時,不可委任英國以外的人選任職。同時,愛德華一世還直接反對教宗波尼法爵八世(Boniface VIII,1295~1303在位)在1296年頒布的《神職人員不納俗稅》(Clericis Laicos)文件 ;並宣稱神職人員應向皇帝交稅 。他還訂下:如拒絕交稅將會違法。1295年的代議政府進一步發展,再次建立先例,讓下議院議員(Commoners)、武士(Knights)、自治市民選出的議員(Burgesses)也有代表加入政府。這時期政府中的神職界代表,有二位總主教、十八位主教及廿七位院長代表,可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中為教會發言。神職人員集體性的名稱為屬靈領主(Lords Spiritual)。這樣,透過一個代議政府的協商,政府和教會、皇帝、貴族、武士及自治市民選出的議員們,在制定有關教會政策時都有參議權。

試閱文字

內文 : 第十一章

國家與教宗職權之爭



一、英國國王與教宗職權(教宗)之爭

(一)盎格魯—撒克遜與諾曼人的時代

在英國早期歸化信仰基督的日子中,世俗統治者與主教們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基督宗教的發展,事實是有賴於剛歸化不久的統治者之支持。從六世紀至1066年,盎格魯—撒克遜(Anglo-Saxon) 族群的統治者,他們在議會中通常任命主教和隱修院院長作為治國的顧問。在整個英國,主教們通常都在地區法庭(County courts)與法官一同聽審。

英國國王阿佛烈(Alfred of Wessex,又名Alfred the Great,871~899在位) 在九世紀戰勝丹麥人的入侵後,便開始對教會和修道生活(Monasticism)進行改革。878年,他與當時丹麥人的領袖達成和平條約;侵略者在條約中表明,同意接受基督信仰的洗禮和停止掠奪。阿佛烈遂親自將教宗聖額我略一世(St. Gregory I,590~604在任)的《牧民規章書》(Liber Regulae Pastoralis)、奧羅修斯(Orosius,385~420)的《教會歷史》(History of the Church) 、波愛修斯(Boethius,480~525)的《哲學之安慰》(Consolation of Philosophy)翻譯為古舊的英語。除可敬者伯達(Bede Venerabilis,672~735) 所寫有關英國歷史的資料外,英王阿佛烈為補充他的專著,還編撰了《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Anglo-Saxon Chronicle)。

1066年,威廉一世(Duke William of Normandy,1066~1087在位)入侵英國,結束盎格魯—撒克遜的統治,隨即開始諾曼人(Normans)的時代。威廉一世當上英國國王後,便將民事法庭(Civil courts)與教會法庭(Church courts)分開;另外,他還發出諭令:(一)沒有皇帝的准許,任何教宗在英國屬土內不會被承認;(二)沒有皇帝的准許,任何皇帝的藩屬(vassals)不能接受絕罰(ex-communication);(三)沒有皇帝的核准,教會的任何諭令不得在英國宣告。威廉一世及其顧問總主教蘭弗朗克(Lanfranc of Canterbury,1005~1089)在英國牢固地控制教會。這時期他們所任命的主教和隱修院院長頗為合適及稱職,大部分人一直支持教會在道德上的改革。當時教宗額我略七世(Gregory VII)儘量避免與威廉一世作出正面的衝突。 1079年,教宗要求在英國的所有主教和修會代表須前來參加四旬期會議(Lenten Synod),不過威廉一世卻拒絕批准任何主教前往參與會議。

當威廉一世被要求向教宗作出效忠時,他斷言拒絕。1072年,蘭弗朗克被邀請前去羅馬教廷參與聖誕節的典禮,他假托工作太忙而婉拒。從皇帝和總主教交往的事例,可看出他刻意跟羅馬保持一定的距離。 《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的作者如此描述威廉一世:「他對愛天主的善人顯出溫良,但對抗拒他旨意的人卻是嚴厲。當他征服英國,在登陸之地建立一座隱修院,名為戰爭隱修院(Battle Abbey),日後他讓修士們管理。他同時也建立不少隱修院,包括坎特佩里隱修院(Canterbury abbey)。因而在他任內,基督宗教到處得到廣揚。」

(二)威廉二世(1056~1100)至亨利二世的金雀花皇朝

他死後,他的兒子威廉二世(William II,又名Rufus,1087~1100在位) 繼位,完全採取不理會教會權利的政策。他在1087~1095年間拒絕承認任何教宗。在蘭弗朗克未逝世前(1089),他對威廉二世有相當大的影響。有證據顯示,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四世(Henry IV)所提拔的敵教宗克肋孟三世(anti-pope Clement III),也曾與蘭弗朗克素有往來。 在蘭弗朗克逝世後,威廉二世蓄意將坎特佩里主教職務空置四年,並宣稱他自己就是總主教;直至1093年,威廉二世最終任命聖安瑟莫(St. Anselm of Bec,1093~1109在位)為坎特佩里大主教。

然而,任命後的聖安瑟莫卻效忠教宗,並嘗試改革;因此他被迫離開英國展開逃亡。當威廉二世死後,繼位的是威廉一世的另一個兒子亨利一世(Henry I,1100~1135在位)。他邀請聖安瑟莫回國,但在1103年,聖安瑟莫又再次逃亡,因他同樣拒絕效忠亨利一世;並且推卻祝聖由亨利一世所選定的主教。透過沙特爾的伊夫(Ivo of Chartres,1040~1115)及弗勒里的富高(Hugh of Fleury,d.1109)的努力,亨利一世與聖安瑟莫終於在1107年達成一份協議。從此,英國皇帝放棄為主教授職時的屬靈部分(透過權戒及權杖)的權力,卻保留那份屬世的權力;也就是說,主教在其主教府所在地,他仍以一個藩屬(vassal)身分向皇帝表達封建制度的效忠。這項協議為1122年的沃姆斯協約(Concordat of Worms)作了先例,因而解決了「俗人授職爭議」(Investiture Controversy)。

英國自1135~1154年都受著內戰的影響,教會因無政府狀態而獲得某種程度的獨立,直到亨利二世(Henry II,或稱Henry Plantagenet,1154~1189在位)上任才結束。 亨利二世年僅21歲即當上英國國王,且開創了金雀花皇朝(Plantagenet Dynasty) ,是第一位屬於安茹家族(Anjou family)的成員當上英國皇帝。他同時也是諾曼第公爵和安茹伯爵;當他與亞奎丹的艾莉諾(Eleanor of Aquitaine,1122~1204)成婚後,歐洲由愛爾蘭至庇里牛斯山的一大片土地,差不多都由他統治。他的王朝統治英國和半個法國,足足維持兩個世紀之久。

(三)亨利二世與教會的緊張關係

亨利二世與教會的緊張關係,主要是他與坎特佩里總主教貝克特(St. Thomas à Becket,1162~1170在位)在教會權力上的爭鬥。 亨利二世想奪回在內戰時失去對控制教會的權利。他任命自己的密友及宰相貝克特為總主教。不過當貝克特被任命後不久,他卻改變了態度,反而力主為教會爭取自由。1164年,亨利二世堅持回到其祖父輩所頒布的「加寧頓憲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 ,返回亨利一世時期的政教關係。憲章最重要的一項:沒有皇帝批准,任何人被禁止向羅馬教宗上訴;及犯法的神職人員,他們應當在皇家的法庭受審。英國皇帝還堅持,當遇到任何教會職務空缺(例如總主教、主教或修道院院長),新任命的人員全都應向皇帝效忠,終身成為受臣服的領主。若他的所屬地原為皇室擁有,這土地的收入應歸於皇帝。

憲章雖受不少神職人員認可,但貝克特最終拒絕簽字。他這樣回答亨利二世:「皇帝應由教會接受權力,且教會權力不是來自皇帝們,而是來自基督。……你沒有權力給予主教們規定,亦沒有赦免或絕罰任何人的權力。」 英國皇帝於是在北安普頓(Northampton)召開貴族會議,迫使這位總主教跟隨他的意願。但總主教及其僕人一早已逃離英國,前往法國蓬蒂尼(Pontigny)的熙篤隱修院過著流亡生活。不久,亨利二世要求約克(York)的總主教為其兒子加冕,這個行動強烈顯示有違過去的做法(傳統上,應由坎特佩里總主教作加冕)。當貝克特知曉此事,便將涉事英國的兩位主教處以絕罰(ex-communication),並施以禁令(Interdict,即某地區被禁止施行任何聖事或崇拜)威嚇全英國的神職人員。最後,雙方彼此達成妥協。1170年,貝克特返回坎特佩里,當他仍拒絕恢復兩位被絕罰的主教後;亨利二世憤恨至極,並示意手下行事。在12月29日,這位總主教在其主教座堂內被殺害。事發後,亨利二世遭到教會指控及絕罰;他的貴族們也起來反叛他;教宗亞歷山大三世(Alexander III,1159~1181在位)在亨利二世所管轄的法國屬地也施予禁令(interdict)。在群眾的憤怒下,亨利二世被迫要做補贖:撤消「加寧頓憲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中幾項條款;答應帶領十字軍東征;宣誓效忠教宗;及出資建立多間隱修院。

1174年,亨利二世親自在貝克特的墳前善作補贖。但他所做的這些都是短暫的權宜之計。為教會,這場爭拗只在道德上得到勝利;而加寧頓憲章的政教法律依舊實行,仍然將英國教會置於國家之下。不久,亨利二世還重施以前對教會的手段,他仍繼續操控英國教會的事務;唯一不同的是:當英國皇帝與總主教彼此各持己見和互不退讓時,雙方就會使用可變性(flexibility)的原則---雙方不應再製造任何災難。教會法(Canon Law)被承認有其地位,如理由充份時,雙方須擬定另一法規實行。 自此,教會已沒有與政府對抗的問題,兩種權力彼此認同:雙方互不隸屬,各有各自的權限和法定地位;雙方都為全國民眾最大的益處而互相協調。

(四)獅王理查繼續其父十字軍東征的承諾

當亨利二世的兒子獅王理查(Richard the Lion-Hearted,1189~1199在位)繼位後,便繼續完成其父十字軍東征的承諾;他帶領第三次十字軍前去解放耶路撒冷。在他父親最後的六年中,他已管治英國在法國的屬地亞奎丹(Aquitane)。他當上英王的十年裡,在英國居留的日子僅僅四個月;由於他長期不在英國,貴族們和教會領袖便有更多的自由去管理自己的事務。那時,這種近乎獨立的作風,致使日後英王若望(John,1199~1216在位)與貴族在皇權上產生較多矛盾和緊張的關係。當法國皇帝菲臘二世(Philip II,1180~1223在位)在十字軍東征中一敗塗地時,獅王理查便帶領他的軍隊前去東征;當他領軍返回英國途中,途經奧地利時,他被俘兩年,要求交贖金才放行。交贖金的協調者為英國皇后的首席顧問---熙篤會院長來頓尼斯(Les Dunes);經他居中調停後,獅王理查才能回國,不久他便病逝。

(五)英國《大憲章》與代議政府的參議權

繼位的英國國王若望(John,1199~1216在位),與教宗英諾森三世(Innocent III,1198~1216在位)在揀選坎特佩里總主教的人選上有激烈的爭拗;因此教宗沒有支持首兩輪的選舉,便在羅馬任命朗頓(Stephen Langton,1150~1228) 為總主教。國王若望拒絕接受,於是教宗將他施予絕罰。1208年,全英國也受到禁令(Interdict)影響;國王終於在五年後放棄對抗,承認朗頓為總主教。教宗的禁令確實為英國國民帶來困擾;而教宗國的稅收,更加劇英國人對羅馬教廷(Papal Curia)的氣憤。 教宗雖在任命總主教上得勝,但長遠來說,英國人民對羅馬的忠誠是越來越差。在這五年的禁令期間,貴族們在1215年成功迫使國王簽署著名的《大憲章》(Magna Carta) ,其中一項有關教會的條款列明:教會有其自身的自由,其權利保持不變,其自由不可受侵害。

亨利三世(Henry III,1216~1273在位)統治英國超過半個世紀;他在位時屢受貴族們的壓力。這時期可說是代議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的成長期。皇帝在征稅的問題上常與貴族發生爭拗,最終更演變為內戰。面對屬世領主(Lords Lay)及屬靈領主(Lords Spiritual)聯合陣線的對抗,亨利三世為結束內戰而達成一項協議:日後國王須與十二個被選的貴族共同議政,一齊作出決定。1265年的國會(Parliament)成為中產階級(middle class)加入代議政府的典範。一位極受尊敬的林肯主教,他聯同男爵們共同反對教廷稅款(papal taxes)的增加;而教廷代表(papal legate)在亨利三世管治期間,亦盡量配合。

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Edward I,1272~1307在位)繼續其父的政策。教宗於1301年宣稱蘇格蘭為其屬地(fief),立即被愛德華一世拒絕;再者,愛德華一世進一步限制教宗的任命權(papal provision)。具體而言,在英國若有任何神職空缺時,不可委任英國以外的人選任職。同時,愛德華一世還直接反對教宗波尼法爵八世(Boniface VIII,1295~1303在位)在1296年頒布的《神職人員不納俗稅》(Clericis Laicos)文件 ;並宣稱神職人員應向皇帝交稅 。他還訂下:如拒絕交稅將會違法。1295年的代議政府進一步發展,再次建立先例,讓下議院議員(Commoners)、武士(Knights)、自治市民選出的議員(Burgesses)也有代表加入政府。這時期政府中的神職界代表,有二位總主教、十八位主教及廿七位院長代表,可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中為教會發言。神職人員集體性的名稱為屬靈領主(Lords Spiritual)。這樣,透過一個代議政府的協商,政府和教會、皇帝、貴族、武士及自治市民選出的議員們,在制定有關教會政策時都有參議權。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基督宗教的道德信仰、日耳曼人熟練的技藝、古羅馬遺留的組織制度三者,共同創造了中世紀的王國。再加上一個共同宗教和道德的思想體系,使這些王國在發展上更具備柔韌性和堅實性,以打造一個崇高理念的共同體。中世紀初期,這些王國肩負保護教會的角色。然而,屬神權力與屬世權力的關係也呈現緊張;教宗職權曾一度沒落,所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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