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修訂第4版) | 誠品線上

The Compulsory Enforcement Act (Fourth Edition)

作者 吳光陸
出版社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強制執行法 (修訂第4版):表面觀之,強制執行法固僅規範執行程序,但實務處理中會涉及其他法律,故強制執行可謂一綜合法律之實現。強制執行固有理論為基礎,但實務上之問題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表面觀之,強制執行法固僅規範執行程序,但實務處理中會涉及其他法律,故強制執行可謂一綜合法律之實現。強制執行固有理論為基礎,但實務上之問題,變化多端,有時非依理論所能解決,此由臺灣高等法院每年召開之法律座談會,其中強制執行方面甚多且雜可明,故研究強制執行法不可偏離實務,但亦不可不顧理論,本書係作者結合多年實務處理及教學經驗,依強制執行法之體系,完整介紹該法。本書分為概論、總則、分則,概論係一般性說明,總則係就強制執行法總則規定說明,分則係就各種執行程序說明,其中部分附以流程圖,以便讀者有一完整概念。另在第二章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特闢一節說明「執行金錢」,此在法條中雖未明文規定,但實際有此執行,另就現行法及司法院現擬之修正草案提出個人修正意見,可供學理及實務參考。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吳光陸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現改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畢業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結業經歷:臺灣彰化、臺中、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臺中分院法官(自民國六十八年九月起至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中興大學、東海大學、嶺東商專、臺中商專兼任講師金融人員訓練中心講座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講座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授級)律師職前訓練講座現任:精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自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起迄今)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第一編緒論第一章概說第一節強制執行之意義第二節強制執行之重要性第三節實現之權利第二章強制執行權與強制執行請求權第三章強制執行法之立法第一節強制執行法之編制第二節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第三節強制執行法之價值取向第四章強制執行之種類第五章強制執行行為之瑕疵 第六章強制執行之性質第七章我國強制執行法之歷史第一節制定與修正第二節修正之適用第三節性質第四節與其他法令關係第五節強制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係第二編本論第一章總則第一節執行機關與執行人員第二節協助機關第三節執行名義第一款執行名義之意義與重要性第二款執行名義之要件第三款執行名義之種類第四款各種執行名義第一目確定之終局判決第二目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第三目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第四目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第五目抵押權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質權人拍賣質物之裁定第六目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第五款執行名義之競合第六款執行名義之消滅第四節管轄第五節執行費用第六節失權第七節消滅時效第八節執行當事人第一款執行當事人之意義第二款執行當事人之能力第三款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第四款執行當事人適格(執行力之主觀範圍)第五款執行當事人適格爭議之處理第九節強制執行之客體(標的)第一款責任財產第二款交付物第三款義務人第十節強制執行之要件第一款聲請強制執行第二款強制執行開始之限制 第三款執行障礙第四款繳納執行費用第五款向管轄法院聲請第十一節強制執行之進行第一款開始第二款調查第三款登記第十二節強制執行之延緩第十三節變更及延展執行期日第十四節強制執行之停止第十五節強制執行之撤銷第十六節強制執行之撤回第十七節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第十八節執行之救濟第十九節程序之救濟聲請與聲明異議第一款聲請與聲明異議之意義第二款聲請與聲明異議之要件第三款法院之處理第四款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第五款執行程序之停止第六款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第二十節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一款前言 第二款實體權利義務救濟本法第14條第一目意義第二目性質第三目異議事由第四目適用範圍第五目訴訟程序第三款執行當事人適格救濟本法第14條之1第1項第一目意義第二目性質第三目異議事由第四目適用範圍第五目訴訟程序第二十一節許可執行之訴第二十二節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一款前言第二款性質第三款適用範圍第四款異議之訴事由第五款訴訟程序第六款異議之訴終結後之救濟第二十三節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第一款前言第二款拘提 第三款管收第四款限制住居第二十四節擔保第二十五節債權憑證第二章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第一節概說第二節對於金錢之執行第一款前言第二款執行程序第三款執行程序注意事項第四款結語第三節對於動產之執行第一款前言第二款執行程序第一目查封第二目換價第三目分配第四節對於不動產之執行第一款前言第二款執行程序第一目查封第二目換價 第三目分配第五節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第一款前言第二款船舶之強制執行第三款航空器之強制執行第六節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第一款前言第二款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款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第四款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第五款上開以外之財產權第六款書據之交出第七款第三人之救濟及執行第七節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第八節參與(加)分配第一款前言第二款參與分配之要件第三款分配程序第四款分配表之救濟第五款分配表確定之效果第三章關於非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第一節概說第二節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第一款前言第二款交付動產第三款交出不動產第三節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第一款前言第二款令為一定行為第三款令為一定不行為第四節命為一定意思表示第五節分割繼承財產或共有物第四章保全執行第一節概說第二節假扣押執行第三節假處分執行第四節保全執行之撤銷第五章自助行為第六章強制執行之競合第七章家事事件之執行附件: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參考資料

商品規格

書名 / 強制執行法 (修訂第4版)
作者 / 吳光陸
簡介 / 強制執行法 (修訂第4版):表面觀之,強制執行法固僅規範執行程序,但實務處理中會涉及其他法律,故強制執行可謂一綜合法律之實現。強制執行固有理論為基礎,但實務上之問題
出版社 /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571477497
ISBN10 /
EAN / 9789571477497
誠品26碼 / 2682535344002
頁數 / 612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尺寸 / 23.2x17.2x2.9cm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自序 : 修訂四版序
本書自民國96年出版以來,為因應法令之增修,分別於民國101年、104年修訂,茲自104年迄今,亦有法令之變動,自應再為修訂。
強制執行既係實現權利最後也是最重要之方法,則規範強制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法自亦重要,以免執行程序之不當,損及債權人或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益。個人因撰寫以強制執行之拍賣性質為題之碩士論文,開啟研究強制執行法,擔任法官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以執行人員角度看執行事務之處理,轉任律師有代理債權人、代理債務人,甚至係為第三人,從不同角度看執行事務之處理。又因緣際會,自民國75年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更從學理觀點探討。撰寫本書,即係以結合理論與實務說明執行事務之處理,除以之為教材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更希望本書可供學子研習強制執行法,亦希望能供實務及學理研究之參考。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踰矩。」本人自幼遲鈍,不敢與之相比,自大學畢業預官退伍,受系主任李岱教授提攜回到母校擔任助教,有機會能與系內教授學習,開始撰寫一些不成熟的法律文章,一抒己見,刊登在《法令月刊》、《軍法專刊》等法學雜誌。擔任法官、律師時,除就辦案發見的問題,就自己心得結合實務見解,更就從事教學工作,教學相長之獲益,進一步撰文,發表於上開法學雜誌,刊登於《法學叢刊》、《月旦法學》、《中律會訊》、《高雄律師會訊》、《全國律師》雜誌等外,並撰寫《金錢債權之確保與實現》、《不動產抵押權之理論與實務》等書,引起法界前輩之關注。在本人辭去公職轉任律師,偶遇時任司法院楊祕書長仁壽,即指稱以後擔任律師,因工作繁忙,不可能再發表文章,殊為可惜。另王澤鑑教授在〈判例研究、法學方法與民法發展── 50 年的回顧與展望〉一文,贊許本人撰寫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論述,在其他文章亦有引用本人撰寫之論點,致有同儕告知其曾誤以為我是他臺灣大學畢業的學生,是有志于學,只要努力,當有收獲。
時間飛逝,轉眼我已過耳順之年,進入不踰矩,本書可謂係個人的最後一本,此次修正,亦應是最後一次。一路走來,就法律事務、歷經實務、教學,更曾任考試院出題及閱卷工作,擔任臺中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參與民事訴訟法修法,人生可以劃下一完美之句點。值得欣慰的是,在大學教授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雖以嚴格著名,但爾後遇見諸多學隸,不僅仍稱我為老師,並肯定個人教學。
最後應感謝前輩、師長的指導、家人支持、精誠法律事務所之同仁相挺,個人始能有收獲。本書此次修正,正是教學工作已於民國112年6月底結束,事務所亦將結束,個人一切趨於平淡,進入尾聲。回首來時路,已無牽掛,可謂無風亦無雨。
此次修正有本所涂淑蘋助理幫忙找資料、繕打文稿,在此特予誌謝。
吳光陸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於臺中市
精誠法律事務所

最佳賣點

最佳賣點 : 本書分為概論、總則、分則,概論係一般性說明,總則係就強制執行法總則規定說明,分則係就各種執行程序說明,其中部分附以流程圖,以便讀者有一完整概念。另就現行法及司法院現擬之修正草案提出個人修正意見,可供學理及實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