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物的呻吟: 美國憲法的故事
| 作者 | 陶龍生 |
|---|---|
| 出版社 |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小人物的呻吟: 美國憲法的故事:內容簡介:這不是嚴肅的法律書,而是一本小人物奮鬥的動人故事書;所有享受民主甜美果實的人,都該知道的故事。美國憲法是第一部成文憲法, |
| 作者 | 陶龍生 |
|---|---|
| 出版社 |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小人物的呻吟: 美國憲法的故事:內容簡介:這不是嚴肅的法律書,而是一本小人物奮鬥的動人故事書;所有享受民主甜美果實的人,都該知道的故事。美國憲法是第一部成文憲法, |
內容簡介 這不是嚴肅的法律書,而是一本小人物奮鬥的動人故事書;所有享受民主甜美果實的人,都該知道的故事。 美國憲法是第一部成文憲法,一七九一年加入「權利法案」後,這部憲法原文至今未被變更一字。而在歷史的洪流裡,這部屹立不搖的憲法,雖文字不變,但它的適用卻是「活」的,兩百多年的歷史發展及眾多判例,使它面目更加清晰。當我們細細梳理它的發展過程將會發現,裡面飽含小人物們的吶喊與呻吟。一八五七年,黑奴史考特的爭訟引發南北戰爭;一八九六年之前,繼華人鐵路建工丁方越無身分證明被判遣返原國後,洗衣店老闆李益世挑戰種族主義者成功,但同一年,擁有黑人血統的鞋匠卜萊西挑戰黑白分隔「分而平等」卻未果,直至一九五四年,由幾位小學生的貧窮父母成功推翻「分而平等」;凡此等等,沒有這些關於平等權的判例,今日的美國,不會是我們所熟悉的「人生而平等」的國度。另外,尚有關於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以及緘默權、律師權、合法程序等,今人所熟悉的各項人民基本權利,也是經由各項判例砍掉重練、逐漸依骨填肉而成。陶龍生博士,以善於說故事的文筆,在憲法弘大架構中,傾聽美國小人物們的呼喊,這些故事上演的不是個人的榮辱利益,而是一個國家,本著憲法精神,逐漸走向真正民主的歷程,而這個歷程,不單單屬於美國,同時,也屬於所有參閱美國憲法立憲的國家們。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陶龍生國立臺灣大學、哈佛法學院畢業,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與哲學博士。有二十多年的執業經驗,曾任國立臺灣大學、紐約州立大學法學教授,哈佛大學、康乃爾大學研究員,美國司法部訓練所主任。現為美國華府主流事務所(1400位律師)資深合夥人。亦任美國高科技公司法律主管。業務範圍主要在為高科技公司(許多是亞洲公司)於聯邦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和美國商務部(有關反傾銷)的訴訟中提供防禦辯護,協助美國公司在亞洲的業務(主要是美國的上市公司,如「時代華納」、「花旗銀行」、「米高梅電影公司」和大型賭場娛樂公司等),並為美國公司提供法律諮詢。曾於美國、英國、德國和臺灣發表多篇學術論文,目前已出版九本中文著作。論著經常出現於法學課本中,美國最高法院亦於格萊葛對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援引了他的著述。曾獲「十大傑出美國青年」、「傑出亞裔美國人五十強」、「千禧名人」(Who’s who in Millennium)、最佳文藝著作獎等多項殊榮。近年來陶龍生結合其專業法律素養,撰寫一系列精采推理小說《證據》、《拉斯維加斯的春天》、《轉捩點》、《沉冤》、《合理的懷疑》、《判決》、《共謀者》等書。小說中塑造多位成功的華裔年輕男女,在美國法庭內破解各類法律案件,呈現不平凡案例中貼近人生的平凡現實。
產品目錄 目次 自序 美國憲法簡介 美國法院制度圖 重要美國憲法修正案原文 前言 華人的嘆息 第一章 司法至上 第二章 排華法案 第三章 異族通婚 第四章 忠貞誓詞 第五章 清晰而立即的危險 第六章 收集黃色書刊的女孩 第七章 毒樹的果實 第八章 史考茲勃洛的孩子們 第九章 窮漢的信 第十章 麥蘭達警語 第十一章 窮寇莫追 第十二章 合理的懷疑 第十三章 第三者的話 第十四章 優勝劣敗 第十五章 嚴格監視 第十六章 婦女的身體 第十七章 「人」的意義 第十八章 隔離和平等 第十九章 白人的反彈 第二十章 「淫穢」的標準 第二十一章 「水門」風波的犧牲者 第二十二章 四百分之一票 第二十三章 國安和自由 第二十四章 政府的大門 第二十五章 掃蕩移民 第二十六章 五千萬人 結語 徘徊在前進與後退之間 後話 【附錄】陶龍生著作列表
| 書名 / | 小人物的呻吟: 美國憲法的故事 |
|---|---|
| 作者 / | 陶龍生 |
| 簡介 / | 小人物的呻吟: 美國憲法的故事:內容簡介:這不是嚴肅的法律書,而是一本小人物奮鬥的動人故事書;所有享受民主甜美果實的人,都該知道的故事。美國憲法是第一部成文憲法, |
| 出版社 / |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9863230045 |
| ISBN10 / | 9863230049 |
| EAN / | 9789863230045 |
| 誠品26碼 / | 2680718165000 |
| 頁數 / | 208 |
| 注音版 / | 否 |
| 裝訂 / | P:平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21X15CM |
| 級別 / | N:無 |
內文 : 序
自序 陶龍生
出版七本中文小說之後,我想寫一本較嚴謹的故事書。
在美國的法學院求學時,修習「憲法」課,教授指定我們研讀許多最高法院的判例,上課的時候,嚴厲地挑戰我們的反應和思考能力,那時,我感覺憲法是最艱難而且乾澀的一門課。後來擔任法律教授,反客為主,模仿以前的老教授們的作風,也挑戰年輕學生的智慧和腦力。我們把「憲法」當作邏輯考驗的對象,反覆分析法院判例的推理和論點。我們並不關心那些歷史案件中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和他們的遭遇。
多年以後偶然回頭重讀最高法院的判例,對那些當年在法庭中爭訟的人和事,感到好奇。他們是誰?他們為什麼到法院去打官司?法院的判決,對他們有何種後果?
我發現,許多影響深遠、改變美國文化和社會價值的判例,卻從一些小人物
開始。它們可以說是小人物呻吟的結果。現在舉幾項例證:促使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奴隸是財產而不是人」的判決(Dred Scott v. Sanford, 1857)引起美國南北戰爭,爭訟的當事人是位黑奴。將黑白分隔「分而平等」合法化的判例(Plessy v.Ferguson, 1896),由一位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鞋匠起頭。後來推翻「分而平等」,命令黑白合校的判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原告是幾位小學生的貧窮父母。禁止地方警察非法闖入民宅搜索扣押證據的判例(Mapp v. Ohio, 1961),平反了一位收藏黃色書刊的單身女子。保護言論自由最力的意見,起源於檢警拘捕囚禁五位散發反戰傳單的年輕人(Abrams v. United States,1919)。一位十八歲青年的橫死,使得最高法院禁止全國警察在追捕人犯時從背後開槍(Garner v. Tennessee, 1986)。導致總統辭職的判決(United States v. Nixon,1974),由一位大樓的保全隊員開始。
沒有這些和許多其他重要判例,今天的美國不會是今天的美國。這些案件都是小人物呻吟的結果。
歷來法學和文學著作中,無論英文或中文,還找不到一本述說美國憲法的故事的書。然而當我們深入觀察憲法的發展,將會發現,小人物的呻吟,在美國政壇和社會中,曾經引發歷史性的改變。
要瞭解美國憲法,不僅應該研究最高法院判例中的邏輯和論點,也可以從小市民的觀點出發。不但如此,這項角度將使我們更深一層了解美國人,他們的歷史,和他們的價值架構。
這是一本故事書。我用嚴肅的態度,小說的寫法,敘述美國憲法的故事。所有的法律和情節,盡量求真。這本書融合法學與文學,希望讀者們感到有用和有趣。在展現這些故事之前,我先提供「美國憲法簡介」和美國法院制度結構的草圖,並且選擇幾條重要的憲法修正案,將英文全文刊載,以供讀者參考。
於美國華府
文摘
前言 華人的嘆息
從公元一八二○年以後,直到十九世紀結束,八十年之間,約有超過二十萬名華人,遷居美國。當時美國總人口超過四百萬,90%是來自歐洲的白種人,大多聚集在美國東部。華人越太平洋來到美國,許多留在西岸居住。迄一八八○年左右,加州已有五萬名華人定居。十九世紀中葉(1848)北加州發現金礦。白人淘金者大批(約九萬人一年)從東部湧到今日舊金山城的附近。華人也參加,但多淪為雜工。加州還是「新境界」(New Frontier)。加州州政府和舊金山卻嫌華人太多,多方歧視他們,其結果,除了做礦工和鐵路工人之外,華人無處工作,只好在城內經營餐館和洗衣店兩種行業。
白人仍然看不慣。一八八○年舊金山市政府頒布一道法令,禁止在市區之內木製房屋中經營洗衣業。五年之間,當局並沒有執行這道法令。一八八五年,新任警察局長霍布金斯(Hopkins)忽然派員查封木製房屋中的洗衣店。當時市內有三百二十家洗衣店,其中三百一十家在木製房屋中,約七十家由白人經營,其餘兩百四十家由華人經營。
霍布金斯局長指令手下的警察,一口氣查封了兩百四十一家在木屋中營業的洗衣店。其中一家店名是「吳益洗衣店」(Yick Wo Laundry),店主名李益世(Lee Yick)。
李益世出生廣東臺山,於一八六一年遷居加州。在木屋中開設洗衣店已經二十多年,從未發生火災或其他問題。在被警察查封之前不久,市政府衛生局曾檢查和通過洗衣店的衛生和安全。
然而警察依據新法令,將他們的店舖全部查封並且拘捕所有的店主。遭拘捕的人犯,全部都是華人,只有一名白人,卻是一位女性店主,但不久警局便釋放這位女士。
李益世和其他華人不服,向加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警察局長非法拘禁他們。案件稱為Yick Wo v. Hopkins。
加州地方法院審理李益世的訴訟,檢驗警長所依據的法規,內容如下:
「任何人非經政府特許不得在木製房屋中經營洗衣店……除非在磚製房屋中經營……」(市政府法規第一五六號,一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頒布生效)。
當李益世和另兩百多位華人店主被拘禁時,這項法規已經生效五年之久。然而霍布金斯是新任警長,而且是個種族主義者。種族主義者,是心懷憎恨少數族裔的白人,他們厭恨華人和其他「有色人種」。現在既然大權在握,新警長於是大刀闊斧,查封所有華人的洗衣店,將他們一網打盡,斷絕他們的生路。
加州地方法院聽審之後,認為這項法規並不是沒有正當理由。因為在木屋中經營洗衣店,恐有火險。市政府有權保障市民的安全。而且法規的文字,並沒有明白地歧視華人或其他少數族裔。
李益世卻主張,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一八六八年制訂),明文規定,「任何州政府不得拒絕任何人平等待遇……」,而警察專門查禁華人經營的洗衣店,卻不查禁白人也在木屋中經營的洗衣店,乃是針對異族,違反聯邦憲法的歧視行為。
加州法院聽完之後,裁決李益世既不是美國公民,所以不夠格享受聯邦憲法規定的平等權。並且法規本身沒有種族歧視的文字。
李益世輸了這一關,便上訴到加州最高法院。半年之後,加州最高法院判決維持地方法院的原判。法院認為舊金山市政府有權力,也有義務規範市內的洗衣業,以預防火災和維護公共衛生。所以警察局有權取締這些木屋洗衣店。
這批華人求生無門,慘被拘捕,並且長期拘禁在監牢中,便聘請律師提狀向首都華府的聯邦最高法院上訴9。
最高法院受理這樁上訴,因為它涉及憲法的疑問,並且挑戰嶄新的第十四修正案(剛在一八六八年通過),開庭審理之後,九位大法官一致投票,推翻加州兩級法院的原判,宣布加州的法規違反聯邦憲法,是無效的法規,判決李益世和其他華人勝訴,並命令市政府立刻釋放這批華人。
最高法院的判決,成為歷史性的判例,案名為Yick Wo v. Hopkins, 118 U. S. 356(1896)。最高法院宣判:
「這些案件顯示,市政府執行這項法規,全然針對特定少數種族的老百姓,令本法院不得不確定,不管這法規原來的用意何在,但代表州政府和市政府執行法規的治安機關,卻在執行過程中剝奪特定種族群體的平等權。」
至於洗衣店店主們並不是美國公民的問題,法院確認他們雖然是大清帝國的子民,但他們已經長期居住在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文規定,任何州政府不得拒絕任何人的平等待遇,其文字指明『任何人』,而並未規定必然是美國公民。儘管這些華人仍是中國的子民,在美國境內,他們同樣受到憲法所保護的平等權。」
最高法院的結論中有這樣的警語:「當政府執行表面看來並沒有人種歧視的法律時,卻用邪惡的眼睛和不公平的手段去對付特定少收族裔,便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權。」
法院宣判市政府的法規違憲而無效,並命令地方政府立刻釋放這批華人,撤銷對他們洗衣店的查封。
Yick Wo v. Hopkins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宗判例:闡明不但法律和法規不得明文歧視少數族裔,而且在執行一道表面中立的法律時,政府也不得使用「邪惡的眼睛和不公平的手(with an evil eye and unequal hand)」,迫害少數族裔。
更進一步,它也是美國歷史中最早的判例,指明平等權不僅保護美國公民,也保護沒有公民籍的華人居留者。
尤其重要的,經過李益世案,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一個州的地方法規,違反美國憲法,是無效的法規。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建立它可以廢止各州的法律的權威。
今日舊金山市內有一所小學,叫Yick Wo Elementary School,座落於Lombard街和Jones街交口,有兩百五十位小學生,是加州的傑出小學。
李益世是一位平凡的小市民。和他同樣命運的兩百多位華人,也是受盡歧視的、身處異國、無助的小生意人。他們在被迫害之餘,走投無路之時,奮力向美國最高法院申訴。竟然於法院中,在美國憲法之前,戰勝了強勢的加州和舊金山市政府。
美國憲法史上,許多有名的判例,都是小人物呻吟的結果。這些判例,點點滴滴,結晶成憲法的里程,構成今日美國憲法不可缺的經緯。
每一宗判例都是一部故事,一段歷史。本書將選擇重要的判例,述說美國憲法的故事。
第一章 司法至上
美國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獨立以後,第一任總統是喬治.華盛頓。華盛頓擔任兩屆總統,任滿之後,謙辭再連任,構成美國總統只連任一次的前例。華盛頓的副總統是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競選成為第二任總統。他在公元一七九七年就任,只做一任,於一八○一年卸任。
亞當斯總統御任的前夕,簽署一批行政命令,企圖將自己的支持者,派任到行政和司法機關,充任重要官職。其中有一些初級法官的空缺,亞當斯簽妥指派令,但時間短促,匆忙中來不及將這些命令送達給當事人,留置在人事署中,亞當斯便下任了。
其中一位官員名叫馬伯瑞(Marbury)。新任總統傑弗遜就職以後,便撤銷這批未送出的行政命令。馬伯瑞內心不服,到手的肥缺被人奪走,便提狀到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命令新總統,執行原案,任命他為初級法官。
當時最高法院的院長,名叫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最高法院也剛成立不過幾年,尚未建立它的權威。傑弗遜總統(第三任)便一向主張,總統有權決定憲法的解釋和適用。他並不打算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和意見。傑弗遜曾說:「馬歇爾儘管作他的判決,讓他試試向我執行吧!」
馬伯瑞的訴訟基礎,是國會於一八○○年頒布的「司法條款」(Judicial Act),其中規定,法官任命案的爭執,可向最高法院直接提訴,而無須經過下級法院,再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幾位法官,審閱這件訴狀,覺得相當為難。如果他們判決馬伯瑞勝訴,他們便必須頒發命令,要傑弗遜總統收回成命,將原存的派令,送達給馬伯瑞,任命他為初級法官。傑弗遜如不服從,最高法院又能將他如何?總統抗命,法院無法要他屈服,便將喪失權威,從此形同虛設。
如果最高法院判馬伯瑞敗訴,豈不是否定前任總統依法簽署行政命令的權威?並且派令已被簽署,送達只是形式,馬伯瑞理應被任命為初級法官,判他敗訴,於法無據。
這時最高法院面臨最困難的問題,便是如何鞏固司法至上的權威和歷史地位。
經過三思之後,由院長馬歇爾執筆,最高法院作出下列的判決:
甲、馬伯瑞確實有正當理由抗爭新任總統;乙、於法於理,馬伯瑞有理由期待這項任命,因為「已簽署的命令,是有效命令」;
丙、然而,馬伯瑞依據國會新頒的法律「司法條款」直接到最高法院來提訴訟,最高法院審閱憲法第三條,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凡新訴訟必須先向下級法院申訴,不服判決方可層層上訴至最高法院複判,因此新法律「司法條款」,與憲法第三條本文相互牴觸。
丁、凡是牴觸憲法的法律,一概無效。
戊、憲法之解釋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宣布法律違憲而無效,乃是本法院的職權。
依上述論理,馬伯瑞依賴無效的「司法條款」提訴,應予駁回。所以馬伯瑞敗訴,而最高法院卻取得長久的勝利。
為什麼呢?首先,它避免和總統正面衝突。然後,它宣布國會制訂的一條法律無效。這是最高法院首次宣判國會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建立今後法院的至上權威。第三,從今而後,最高法院才是解釋憲法的終極權威。
馬歇爾被譽為美國開國最偉大的法官,他的經典判決,便是馬伯瑞對麥迪生(Marbury v. Madison, Cranch 137 (1803))。
判詞有一句令人咀嚼的名言:「本法院認可的法律,才是法律。」(The lawis what this court says it is.)
早先從英國漂流到美洲大陸建立十三州的先驅者,帶來英國的傳統,他們反對英國的宗教,卻接受遵守和沿襲法院判決為先例的文化,也就是,後來的法院沿襲最高法院的判例,下級法院遵守上級法院的判決。法律由判例構成,法規由判例演繹。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傳衍後世的終極權威判例。
下級法院有義務遵守和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可違悖。唯有最高法院才可以改變已經建立的前例,但最高法院十分慎重,不輕易推翻已建立的判例。
聯邦最高法院,援用憲法,有權撤銷州級和地方級法院的判決,可以廢除國會或各州制訂的法律。從此之後,美國演變為「司法至上」的國家。
在民主國家中,立法機關由民意代表組成(聯邦國會或州郡議會),它制訂的法規,代表民意。法院怎麼可以廢除代表民意的法規呢?這豈不是違反民主體制嗎?基本理論應該是這樣的:憲法是開國元勛和老百姓們的約定,是立國的根本規章。民意代表是依照憲法的程序選舉出來,所以他們制訂的法規,次於憲法的權威。立法如果違反憲法的條文,應該是無效的。「馬伯瑞」判例界定最高法院的角色,使它成為憲法的守護神。
如此說來,在民主國家中,法治比民主更重要;法治高於民主。
第二章 排華法案
在本書前言中敘述李益世挑戰舊金山市法規的故事。早年許多在美國受歧視和欺凌的華人,同樣有勇氣挑戰政府的迫害,卻不一定與李益世有同樣的命運。一八八二年美國國會通過「排華法案」(Chinese Exclusion Act),規定沒有公民籍的華人,不准進入美國或在美國定居。任何階層的地方政府,有權拘捕和驅逐非法入境的華人。驅逐出境之後,十年之內不准再入境美國。拘捕以後,可以監禁在苦牢中一年之久。
「排華法案」初期的效力為十年,預計至一八九二年失效。然而在它失效之前,國會立法將它再延十年。不但如此,國會在原法律中增訂新規定:在美國境內的華人,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和取得身分證明,文件上須載明姓名、生辰、住址和入境日期。申請時必須出示兩位以上的「品格」證人,而證人必須是美國公民。這樁新法律叫「基理法案」(Geary Act)。治安人員在任何場所或大庭廣眾之下,可以阻止華人,要求他們出示身分證件。如果拿不出文件,便可當場拘捕,帶回警局去監禁,等候驅逐出境。
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系列的移民法規。在「排華法案」以前,外國人可以自由出入美國。美國政府沒有專任的移民機構或官員。這便是為什麼早先進入美國的李益世和他同輩的華人,都能維持中國籍而在美國定居開店。
「排華法案」和其後的「基理法案」對華人多麼不公平嗎?
它是美國第一宗專門對付一種群體族裔的聯邦法律。華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合法的身分,而不是由政府負舉證責任,證明他們犯法。任何華人在任何時地,都有受侮辱和受迫害的機會。即使一位美國公民,因為他的華人面孔,也不免當街遭警員侮辱和濫捕。
有一位華人,叫丁方越,一八七九年進入美國,參加建造太平洋鐵路的艱苦工作,後來住在東岸的紐約。一天在街上行走,被警員攔阻。他拿不出身分證明,遭警察拘捕。前後被捕的還有幾十人。這批人在獄中商量,經過「安良工商會」聘請律師,提狀到聯邦地方法院,請求依憲法,命令警察釋放他們。初審法院不聽,他們便上訴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不同情,他們便上訴到華府的聯邦最高法院。
一八九二年,最高法院開庭審理。華人們主張,「排華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政府拘捕人民後,必須盡快送交給法院去開庭公開審理。而「排華法案」卻授權給地方警察任意拘禁華人,而無須移送到法院去接受公開審判。
此外,華人們又聲辯,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政府不得不經過正當程序,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而「排華法案」卻給警察獨斷的權力,監禁華人而剝奪他們的自由和財產,並且無須經過法庭審理的正當程序。
最高法院在聽審後,由九位大法官投票結果,五票對四票,判決華人敗訴。五位大法官的意見,由格雷法官執筆。他們認為這是國家主權的問題。作為一個主權國,美國可以接受或拒絕外國人的入境和居留。國會有絕對的權力,制訂法律,接受或拒絕任何群體的外國人。行政機關有權力,也有義務,執行國會制訂的法律。因此「排華法案」和「基理法案」是不容動搖的法律。
那四位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怎樣表達呢?
「今天的判決,是憲法史上的污點。本法院眼睜睜看到國會制訂一道不合憲法規定的法律。因為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權接受法院的審判;政府負責證明人民犯罪的行為;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警察沒有權力無限期地拘禁老百姓。『排華法案』和它的執行,違反了所有的憲法保障。」
丁方越終於遭驅逐出境,十年之內不准再回美國。回到中國後,丁方越從此未再設法到美國去。
「排華法案」始於一八八二年,經過一延再延,到一九四三年才被廢除,羅斯福總統並向中國道歉。六十一年之間,華人在美國飽受迫害。但其間仍有人不屈不撓,挑戰這一系列的法律,並沒有沉默地逆來順受。
第三章 異族通婚
美國第四十五任總統歐巴馬,生於一九五七年,父親是非洲肯亞人,母親是美國中部堪薩斯州人。兩人結婚後,曾居住在夏威夷州。歐巴馬出生於夏威夷島。
如果歐巴馬的父母,選擇在美洲大陸居住,當時至少有十六個州的法律,禁止黑白通婚。歐巴馬的父母,倘若不被州警察拘捕,便會遭趕出州境,而歐巴馬可能變成私生子。
其中最嚴厲的南部州,是維吉尼亞州。一九二四年,維州制訂一部稱為「種族尊嚴」的法律(Racial Integrity Act),嚴禁黑白通婚,並訂其為犯罪。維吉尼亞州是好幾位開國元勛的老家,包括華盛頓和傑弗遜。維州也是南北戰爭時(1860-1864)宣布脫離美國的領導州之一。南軍的「首都」設在里奇蒙(Richmond)市;南方「總統」戴維斯設籍於維州。所以維吉尼亞州的文化,曾經是白人至上的種族歧視文化。
白人男子里查.羅文(Richard Loving)出生於維州中部小城,從小便認識同城的女孩米琦.傑特(Mildred Jetter),里查年長六歲。成年後里查到隔河的華府去工作,一九五七年回家娶到米琦小姐,兩人在華府結婚。婚後於一九六五年,夫婦回維吉尼亞州暫住。鄰居有人向官方檢舉。里查.羅文是白男人,其妻米琦.傑特是黑女人。米琦小姐是非裔與印第安人的後裔。
維州的警察,將他們拘捕,檢察官將他們起訴。起訴的依據,是「種族尊嚴法」。法院審理之後,判他們兩人有罪,應各服有期徒刑一年。法官特別開恩,將他們緩刑,免受監禁,但令他們二十五年之內,不准入境維吉尼亞州。如果回來被捕,必定坐牢。
里查.羅文夫婦返回華府,內心不服,便寫信給當時的司法部長羅勃.甘迺迪。甘迺迪回函,介紹他去找一位好打抱不平的律師。
一九六五年底,里查.羅文具狀控告維吉尼亞州州政府,案名為Loving v. Virginia。羅文主張,維州的法律,以種族為基準,處罰他們兩人,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正當程序」和「平等」兩項權利。
第十四修正案的文字如下:「……任何州不得不經正當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任何州不得拒絕任何人平等保護……」
羅文主張,維州的「種族尊嚴法」沒有要求執法者依正當程序拘捕、審理和判決他們犯罪,而且這項法律針對黑人的種族,否定他們的婚姻並且處罰他們。維州的法律既然違憲,法律便屬無效,因此對他們不利的判決,應被撤銷。訴訟進行到維州地方法院,法官不聽。上訴到維州最高法院,法院也判決羅文夫婦敗訴。為什麼呢?
「這條法律和它的執行,沒有拒絕羅文夫婦平等待遇。因為他們兩人同時犯罪,同時受審,同樣受罰。政府對黑太太和白先生,沒有差別待遇,所以沒有歧視的情事。」
至於「種族尊嚴法」的重要性,法院這樣解釋:「維持白人的種族尊嚴,是州政府的任務。防止黑白通婚,是保障白人血統不受污染,白人種族維持至高地位的必要措施。」
里查.羅文還是不服,再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一九六七年初夏,最高法院開庭審理,九位法官一致同意,維吉尼亞州的這條法律,違反美國憲法,應屬無效。並命令維州法院撤銷羅文夫婦有罪的判決。案名為Loving v. Virginia, 388 U.S.1(1967)。
最高法院認為,禁止和處罰黑人和白人結婚,而不禁止白人和白人結婚,或黑人和黑人結婚,乃是歧視黑白結婚這種組合的法律,因此違反了聯邦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平等權。
最高法院又指出,維州法官命令羅文夫婦在二十五年之內不准進入維州,乃是不依正當程序而阻礙兩人的行動和居住自由,也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不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人民自由」的保障。
在判詞中最高法院說過這一段話:「婚姻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政府不可用當事人的種族為藉口,剝奪這項人民的結婚自由。」
Loving v. Virginia這項判例,將維吉尼亞州和其他十五州禁止黑白通婚的法律,一網打盡,摧毀了美國地方文化中殘留的種族主義在法律中的遺痕15。里查.羅文後來定居維州,於一九七二年車禍死亡,其妻米琦也撞瞎右眼。米琦歿於二○○八年六月,年六十七歲。兩人育有三子。
米琦.羅文去世次日,《紐約時報》撰文,援引她生前的幾句話作為紀念。她說:「我只是個家庭主婦,一生沒有做過大事。挑戰維吉尼亞州,不過在矯正一項不平的待遇而已。」
米琦.羅文逝世早了五個月,沒有親眼看到黑白通婚的後代,歐巴馬高票當選美國第四十五任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