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參與論
| 作者 | 巫聰昌 |
|---|---|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犯罪參與論:,個人責任原則,係現代刑法之基本法理,任何人僅為自己之不法行為,受刑法之非難評價,毋庸為他人之行為違法,負擔刑法之不利益歸責。單獨正犯之情形如此,數 |
| 作者 | 巫聰昌 |
|---|---|
| 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 商品描述 | 犯罪參與論:,個人責任原則,係現代刑法之基本法理,任何人僅為自己之不法行為,受刑法之非難評價,毋庸為他人之行為違法,負擔刑法之不利益歸責。單獨正犯之情形如此,數 |
內容簡介 個人責任原則,係現代刑法之基本法理,任何人僅為自己之不法行為,受刑法之非難評價,毋庸為他人之行為違法,負擔刑法之不利益歸責。單獨正犯之情形如此,數人參與犯罪之實行,形成之犯罪共同體,亦應如此。是以,參與理論之任務,應本於行為人之犯罪實行,非難之評價獨立性角度,觀察參與犯罪之各別行為人,不同之功能性參與分工作用,以真確正犯與共犯之角色定性,辨證個別之不法責任形成基礎。據此,藉由本書之內容論述,期能提供刑法之學習者,得以綜觀犯罪之參與論全貌,有助於司法之實務工作者,實現犯罪之各別參與人,行為責任個別之論理目標。
作者介紹 巫聰昌巫聰昌現 職.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政風室主任.社團法人台灣日本刑事法研究學會常務監事.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學 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經 歷.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政風室主任.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政風室主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政風室主任.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政風室專員.法務部中部辦公室專員專長領域.基礎法學、刑事法(含實體法、程序法)、日文(法學日文、基礎日文)、 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產品目錄 自 序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緒 言/1 第二節 犯罪之參與論本然/2 第三節 犯罪之參與理論再思考-代小結/5 第二章 犯罪參與基礎認識 第一節 前 言/13 第二節 功能性分擔之參與論/15 第一項 共同參與/17 第二項 間接參與/18 第三項 教唆參與/19 第四項 幫助參與/20 第五項 簡 析/22 第三節 確認各別行為人之可罰性/24 第一項 共同參與/25 第二項 間接參與/26 第三項 教唆參與/27 第四項 幫助參與/29 第四節 相互依附形成之參與結構/31 第一項 故意依附行為之參與結構/31 第二項 非故意依附行為之參與結構/36 第五節 參與結構之主觀要件解析/37 第一項 犯罪之實現認識/38 第二項 特定參與之依附故意/40 第三項 依附特定行為之參與認知/41 第六節 參與結構之形成分析/41 第一項 正犯之故意參與/42 第二項 共犯之故意參與/47 第三項 參與之客觀表現/48 第七節 參與結構之脫離分析/51 第一項 正犯之參與脫離/51 第二項 共犯之參與脫離/55 第八節 小 結/57 第三章 參與形成之基礎理論 第一節 前 言/59 第二節 行為人概念/62 第一項 限縮行為人概念/63 第二項 擴張行為人概念/65 第三項 簡 析/68 第三節 參與理論/70 第一項 客觀理論/71 第二項 主觀理論/73 第三項 綜合理論/74 第四項 犯罪支配理論/75 第五項 實務見解/78 第六項 本文立場/79 第四節 小 結/80 第四章 參與之結構與體系 第一節 前 言/83 第二節 形成參與之構造類型/85 第一項 基本結構/85 第二項 正犯參與結構/86 第三項 共犯參與結構/88 第四項 簡 析/91 第三節 參與體系/92 第一項 單一制參與體系/94 第二項 區分制參與體系/98 第三項 參與體系之定位/100 第四節 參與體系評析-代小結/102 第一項 參與體系之評析/102 第二項 功能性分工參與體系之可行性再思考/104 第五章 參與理論效應 第一節 前 言/107 第二節 參與行為之可罰性確認/108 第一項 責任本質/109 第二項 參與行為人之各別可罰性認定/113 第三節 參與形成之於犯罪類型分析/115 第一項 犯罪類型區分/116 第二項 犯罪類型區分意涵/119 第四節 相繼之參與形成/121 第一項 新的參與關係形成/123 第二項 相繼參與之最後界限/129 第五節 脫離參與之解析/130 第一項 參與關係之改變/132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最後界限/137 第六節 相繼與脫離之參與人行為評價分析/140 第一項 相繼參與之事後加入評價關係/140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重新評價結構/141 第七節 小 結/142 第六章 相繼參與之處理 第一節 前 言/145 第二節 相繼之參與結構/146 第一項 相繼參與之形成結構限制/146 第二項 相繼參與之形成要件/149 第三節 相繼參與之結構分析/152 第一項 參與行為人量增之結構關係/153 第二項 相繼參與人之事後加入評價關係/154 第四節 相繼參與類型化探討/155 第一項 相繼之共同參與/156 第二項 相繼之幫助參與/158 第三項 相繼之間接參與/161 第四項 相繼之教唆參與/162 第五節 相繼參與之問題核心/164 第一項 行為之不法評價/165 第二項 責任之範圍確認/167 第六節 相繼參與者之責任認定/168 第一項 學說見解/168 第二項 實務觀點/177 第七節 小 結/178 第七章 脫離參與之處理 第一節 前 言/183 第二節 參與脫離與中止之辨正/185 第一項 形成之要件差異/185 第二項 形成之界限不同/188 第三項 之於既有參與關係結構差別/190 第四項 刑法體系之定位差別/191 第五項 簡 析/192 第三節 脫離參與之架構解析/193 第一項 參與關係之結構質變/194 第二項 脫離參與人之行為重新評價/195 第四節 脫離效應之論理依據/196 第一項 法理基礎/197 第二項 學理見解/199 第三項 簡 析/205 第五節 脫離參與之具體判斷/206 第一項 脫離參與之認定依據/207 第二項 脫離參與之判斷基礎/210 第三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評價/211 第六節 脫離參與人之責任認定/214 第一項 脫離參與之形成要件/215 第二項 脫離參與者之責任範圍確認/219 第三項 脫離參與之行為類型確認/220 第四項 簡 析/224 第五項 實務觀點/225 第七節 小 結/226 第八章 共同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29 第一項 共同參與之概念/229 第二項 共同參與之本質/232 第二節 共同參與之成立要件/236 第一項 共同意思之形成/236 第二項 共同行為之範圍與內容/238 第三項 行為人之地位對等結構/240 第四項 不法結果之共同結構/240 第五項 行為人責任評價各別/241 第三節 共謀參與之辨正/242 第一項 未實行不法之分擔參與/243 第二項 共謀參與之形成要件/244 第三項 共謀參與之判斷本質/245 第四項 本文立場/246 第四節 相繼之共同參與處理/247 第一項 結構之實質變動/248 第二項 相繼參與人之責任判斷/253 第五節 共同參與之脫離處理/255 第一項 結構之實質變動/255 第二項 共同參與之脫離處置核心/260 第六節 小 結/265 第九章 間接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69 第一項 間接參與之概念/270 第二項 間接參與本質/272 第二節 間接參與結構解析/278 第一項 間接參與之形成類型/278 第二項 單向意思傳導結構/282 第三項 制從指揮行為結構/283 第四項 違法連帶評價關係/283 第五項 行為人責任評價各別/285 第三節 間接與教唆之參與辨正/286 第一項 制從者與肇端者之差異/286 第二項 自己與他人之犯罪不同/287 第三項 一人實質結構與數人參與關係之差異/288 第四節 相繼之間接參與探討/289 第五節 間接之參與脫離解析/292 第六節 小 結/293 第十章 共犯參與之相繼與脫離 第一節 前 言/297 第一項 共犯參與結構分析/299 第二項 形成共犯之參與要件/305 第二節 區分制參與體系之共犯定性困境/313 第一項 教唆與共謀之參與模糊界限/314 第二項 幫助與共同參與之區隔模糊/317 第三項 簡 析/318 第三節 法定類型之共犯參與/319 第一項 教唆參與/320 第二項 幫助參與/322 第四節 非特定類型之共犯參與/324 第五節 相繼之共犯參與處理/327 第一項 教唆之相繼參與/327 第二項 幫助之相繼參與/330 第六節 共犯參與之脫離處理/332 第一項 教唆參與之脫離處置/332 第二項 幫助參與之脫離處置/338 第七節 小 結/342 第十一章 結 論 第一節 參與理論之困頓/348 第二節 參與理論之重新思考/353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357 二、外文部分/358
| 書名 / | 犯罪參與論 |
|---|---|
| 作者 / | 巫聰昌 |
| 簡介 / | 犯罪參與論:,個人責任原則,係現代刑法之基本法理,任何人僅為自己之不法行為,受刑法之非難評價,毋庸為他人之行為違法,負擔刑法之不利益歸責。單獨正犯之情形如此,數 |
| 出版社 /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 ISBN13 / | 9789575118266 |
| ISBN10 / | 957511826X |
| EAN / | 9789575118266 |
| 誠品26碼 / | 2682263923005 |
| 頁數 / | 384 |
| 開數 / | 20K |
| 裝訂 / | P:平裝 |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 尺寸 / | 23X17X1.8CM |
| 級別 / | N:無 |
自序 : 自 序
犯罪之參與關係,是由二人以上之行為人,藉由相異之功能性分工,形成之結構性犯罪參與。基於結構性之犯罪參與,各別之參與人本身,不同之功能性分工,交織形成之犯罪共同體。然分工之行為內容相異,功能性之加工作用不同,造成之法益侵害事實,固係共同之遂行分工作用結果。惟個別之行為分工,之於構成要件之內容,不同之功能性作用加工,形成之不法內涵差異,亦造成犯罪之共同體,參與人各別之相異可罰性。至於,如何辨識犯罪之參與關係,參與人之功能性個別角色,以為刑法之非難評價基礎,即是犯罪參與論之核心任務。
參與論之存在,並非用於行為人,可罰性之犯難評價,而是用於不法之實行,有無刑法之適用論斷。此係,二人以上之行為人,以個自之功能性分工,形成之結構性犯罪參與關係,各別參與人之不法實行態樣,基於功能性之分工差異,衍生不同之加工行為類型。不同類型之行為加工,造成之法益侵害實現,固然是各別參與人,功能性之作用交織總和結果,但不因之代表,個別之實行客觀不法內涵,皆係相等。當然,亦不代表,個別之不法實行,皆得逕為刑法適用。畢竟,複數之行為人,形成之功能性犯罪參與,係以個自之不法分工,交織並集成之結構性犯罪實行,但非意指所有之參與者,皆須直接參與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
參諸刑法之規範,凡有直接加工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法益之侵害實現者,方係刑法之適格行為人,始有刑法非難評價之適用餘地。若係藉由他人之實行媒介作用,間接之不法加工方式,實現法益之侵害結果,概因未有構成要件之內容,功能性之著手加諸,本然即應不受刑法之評價非難。然而,犯罪之參與關係,係由二人以上之行為人,以個自之功能性不法分工,作用加工於構成要件之內容,遂行共同指向之犯罪實現。其中,部分犯罪之參與結構行為人,基於功能性之分工緣故,會以間接之不法作用方式,共同加工於不法之侵害實現。或是,藉由他人之直接功能性加工,實行之媒介作用,遂行特定之法益侵害實現。如何將間接之不法實行參與人,納入刑法之非難評價範疇適用,即係參與論之存在目的。
以功能性之參與角度,詮釋犯罪之參與關係,切入之角度、立論之推演,有些異於學理與實務之歷來觀察,但刑法所稱之犯罪,現實就是構成要件之內容,客觀之具體實現結果。功能性之參與論,即係以構成要件為中心,觀察參與犯罪實行之參與人,之於構成要件之內容實現,功能性之分工作用,為之「正犯」或「共犯」角色定性。或許能為區分制之行為人概念,面臨之現實困頓突破,提出不同之觀點思維,亦為撰寫本書之初衷。
巫聰昌 謹識於
臺中 2022年5月25日
最佳賣點 : 參與理論之任務,應本於行為人之犯罪實行,非難之評價獨立性角度,觀察參與犯罪之各別行為人,不同之功能性參與分工作用,以真確正犯與共犯之角色定性,辨證個別之不法責任形成基礎。據此,藉由本書之內容論述,期能提供刑法之學習者,得以綜觀犯罪之參與論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