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
作者 | 曾宛如/ 王志誠/ 朱德芳/ 林國彬/ 邵慶平/ 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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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有限合夥法已於2015年11月施行,為我國商業組織法制創新與改革之產物;歷經十餘年之努力,終於在現有之「公司種類」外,新增更具彈性之組織類型,不失 |
作者 | 曾宛如/ 王志誠/ 朱德芳/ 林國彬/ 邵慶平/ 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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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商品描述 | 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有限合夥法已於2015年11月施行,為我國商業組織法制創新與改革之產物;歷經十餘年之努力,終於在現有之「公司種類」外,新增更具彈性之組織類型,不失 |
內容簡介 有限合夥法已於2015年11月施行,為我國商業組織法制創新與改革之產物;歷經十餘年之努力,終於在現有之「公司種類」外, 新增更具彈性之組織類型,不失為一大變革。本書特別邀請我國公司法學界之翹楚,針對有限合夥法之規範提供清楚、詳細之說明,必要時並援引外國法例做為參考比較之基礎。對於有限合夥法制提供全盤且快速之入門指引,相信對於讀者必有極大之助益。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曾宛如/主編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學歷: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經歷:司法官特考及格律師高考及格執業律師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愛德華訪問學者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臺灣證券交易所公益董事王志誠(撰寫本書第1條至第9條)現職: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博士朱德芳(撰寫本書第10條至第17條、第27條至第30條)現職: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學歷: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林國彬(撰寫本書第18條至第26條)現職: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學歷: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律博士邵慶平(撰寫本書第31條至第44條)現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學歷: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
產品目錄 主編序/曾宛如第一章 總則(第1條至第8條)第1條壹、事業組織之多元性貳、經營方式之彈性第2條壹、主管機關貳、事務之委任、委託或委辦第3條壹、登記準則主義貳、有限合夥之成立要件第4條壹、有限合夥貳、普通合夥人參、有限合夥人肆、有限合夥負責人伍、有限合夥代表人陸、外國有限合夥第5條壹、有限合夥代表人、經理人、清算人、普通合夥人消極資格之限制事由貳、當然解任與除名之差異第6條壹、有限合夥之成員貳、法人擔任普通合夥人之解禁及界限第7條壹、一合夥人一表決權原則貳、有限合夥契約分配表決權之限制參、表決權之行使方式肆、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之事項伍、應經合夥人多數決同意之事項第8條壹、公司法對於公司為合夥人之限制貳、公司為合夥人之解禁及法律風險參、公司為普通合夥人之決策程序及方法肆、公司未經合法決策程序而為普通合夥人之效力伍、公司轉投資有限合夥之比例限制第二章 登記(第9條至第17條)第9條壹、申請設立有限合夥或分支機構之登記貳、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之審查參、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權限第10條壹、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貳、設立中有限合夥之法律性質,與未完成成立時之法律效果參、有限合夥登記之效力肆、有限合夥之登記種類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壹、有限合夥之名稱貳、有限合夥所營事業第14條壹、有限合夥之出資種類貳、勞務與信用出資參、分次出資肆、會計師查核簽證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壹、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資訊貳、任何人得申請查閱或抄錄之資訊第三章 營運(第18條至第36條)第18條壹、本條規定之目的貳、本條規定得否事後變更或新增參、取回之程序限制肆、勞務與信用出資得否取回第19條第20條壹、設置有限合夥代表人之必要性貳、代表人限於普通合夥人參、代表人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處理方式肆、表決之計算及表決權與出資額間之關係伍、退夥事由不屬於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第21條第22條壹、實務上之應用貳、有限合夥契約可否排除或降低受任人義務之標準第23條第24條◎美國立法例第25條壹、美國立法例貳、在我國法之下競業禁止義務得以合夥契約明示特約免除第26條壹、有限合夥人有無業務執行權限貳、有限合夥人之表見代理責任參、有限合夥人行為之安全港條款第27條壹、年度財務業務文件之編制與承認貳、盈餘分配可不受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第28條壹、有限合夥盈餘分配較公司具彈性貳、盈餘分配與出資額之取回──比較法下之觀察參、違法分配時之法律效果第29條壹、有限合夥人行使查閱權之時間貳、有限合夥人行使查閱權之範圍參、違反之法律效果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壹、合夥人加入的門檻貳、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區別規範的合理性參、新加入合夥人的責任第33條壹、法定退夥事由貳、契約自由的界限參、普通合夥人為公司組織的退夥肆、有限合夥人的退夥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四章 外國有限合夥(第37條至第38條)第37條第38條壹、外國有限合夥之分支機構準用公司法規定的範圍貳、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的清算第五章 罰則(第39條至第42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壹、未依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規定之期限申請登記貳、未依第27條第1項規定,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承認參、未依第27條第3項規定,將年度財務報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肆、未依第30條規定,備置歷年財務報表第42條第六章 附則(第43條至第44條)第43條第44條
書名 / | 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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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曾宛如 王志誠 朱德芳 林國彬 邵慶平 編 |
簡介 / | 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有限合夥法已於2015年11月施行,為我國商業組織法制創新與改革之產物;歷經十餘年之努力,終於在現有之「公司種類」外,新增更具彈性之組織類型,不失 |
出版社 / |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13 / | 9789862557709 |
ISBN10 / | 9862557702 |
EAN / | 9789862557709 |
誠品26碼 / | 2681359568007 |
頁數 / | 200 |
開數 / | 20K |
注音版 / | 否 |
裝訂 / | P:平裝 |
語言 / | 1:中文 繁體 |
級別 / | N: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