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刑不刑 (2014年 第6版) | 誠品線上

生活法律刑不刑 (2014年 第6版)

作者 蘇銘翔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生活法律刑不刑 (2014年 第6版):小心!別誤觸刑法而因小失大輕輕鬆鬆學刑法,掌握趨吉避兇的先決條件,讓您的「法律IQ」高人一等!不管是一時衝動或是無心之過,一但觸犯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小心!別誤觸刑法而因小失大輕輕鬆鬆學刑法,掌握趨吉避兇的先決條件,讓您的「法律IQ」高人一等!不管是一時衝動或是無心之過,一但觸犯刑事案件時,後果難以想像,加上現今社會犯罪案件層出不窮,保障和生活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更加重要。本書分情愛、網路、交通、經濟四大生活主題,以真實案例引出法律問題,再就法律問題深入解析,並教您運用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作者介紹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蘇銘翔現任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淡江大學經濟系兼任講師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兼任講師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特約主編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經歷 「超級偶像」電視節目第八名「法律追追追」電視節目主講人「生活法律教室」電視節目主講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兼任講師北臺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司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著作 圖解刑法(五南圖書)生活與刑法(書泉出版社)生活法律刑不刑(書泉出版社)刑事訴訟法(書泉出版社)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MSN [email protected]部落格 http: www.wretch.cc blog lawboy0730.臉書 www.facebook.com lawboy0730.tw

產品目錄

產品目錄 PART 1 情愛生活與刑法 老牛吃嫩草--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無綠見爹娘--墮胎罪 劈腿無罪?--通姦罪 偷窺無罪?--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霸王硬上弓--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 私奔無罪?--和誘罪與略誘罪 援助交際--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PART 2 網路生活與刑法 性色聊天室--散布性交易訊息罪 網路脫衣秀--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 妨害名譽(1)--誹謗罪 妨害名譽(2)--公然侮辱罪 下載MP3--擅自重製罪 網路駭客--妨害電腦使用罪PART 3 交通生活與刑法 酒醉開車--醉態駕駛罪 無心之過--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與遺棄罪 聚眾鬥毆--傷害罪、殺人罪與聚眾鬥毆罪 妨害自由--強制罪與恐嚇罪 瘋女刮車--毀損罪 設置路霸--竊占罪PART 4 經濟生活與刑法 路不拾遺--侵占遺失物罪 來路不明--贓物罪 地下錢莊--重利罪 十賭九輸--賭博罪 行使偽鈔--行使偽造貨幣罪 中獎通知--詐欺罪 巧取豪奪--強盜罪、恐嚇取財罪、搶奪罪與竊盜罪PART 5 刑事訴訟制度簡介 法院體系與審級制度 刑事訴訟流程 刑事模擬法庭附 錄 中華民國刑法

商品規格

書名 / 生活法律刑不刑 (2014年 第6版)
作者 / 蘇銘翔
簡介 / 生活法律刑不刑 (2014年 第6版):小心!別誤觸刑法而因小失大輕輕鬆鬆學刑法,掌握趨吉避兇的先決條件,讓您的「法律IQ」高人一等!不管是一時衝動或是無心之過,一但觸犯
出版社 /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ISBN13 / 9789861219172
ISBN10 / 986121917X
EAN / 9789861219172
誠品26碼 / 2680874682007
頁數 / 200
開數 / 25K
注音版 /
裝訂 / P:平裝
語言 / 1:中文 繁體
級別 / N:無

試閱文字

內文 : Part 1
情愛生活與刑法

老牛吃嫩草
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真實案例
國中師生戀
中和市某國中1年級的女學生「小如」(化名)與臺大畢業的單身陳姓導師,因日久生情,從師生關係變成「夫妻」關係,兩人分別使用 Jacky Chen 807X 及 Mary Li kecocX 的網路帳號對話。去年4月4日,兩人網路聊天室談話內容被人發現,不僅互以「老公」、「老婆」、「寶貝」稱呼彼此,陳姓導師還表示願主動幫女學生寫作業,並出現「寶貝,我很想你」、「我真的好愛你」等對話。
全案曝光前,校方已召開教評會,要求該名老師往後不得將學生留校輔導逾下午6時,同時須獲得家長同意,後又將師生分調不同班級。事件曝光後,陳姓老師再三重申沒有檢舉內容所指的不當行為,但仍在9月29日遭校方開除教職,同時,家長也向海山分局提出告訴。
起訴書指出,透過驗傷診斷,該女生確實與他人發生過性行為。陳姓老師在去年2月擔任班導時,因女同學常向他吐露家庭瑣事,雙方在互動頻繁下,成為男女朋友,並自5月起到8月底止,在中和市興南路二段住處內,合意發生性關係。
(節錄自2005年1月4日中時電子報「國中師生戀 男導師被訴」一文,作者李文輝)
法律解析
男女之間日久生情,男歡女愛,乃至肌膚之親,原本倒也無可厚非。然而男性朋友或基於先天偏好,或基於後天影響,常喜歡尋找所謂「幼齒」的未成年少女或少男「下手」,臺灣話因此有「吃幼齒,補眼睛」之語。
然而對於未滿特定年齡的未成年人而言,其身體、心理均尚未發展成熟,因此在判斷「要不要」及「要和誰」發生「嘿咻」關係時,往往無法審慎、正確地作出決定,更常因此造成未婚懷孕、墮胎、憂鬱症甚至自殺等問題。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避免其受他人誘惑而「一失足成千古恨」,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6歲的少男或少女發生「嘿咻」關係,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性交」行為時,可以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若是對於年紀更小的未滿14歲之人發生「嘿咻」關係,刑法更規定要加重其刑,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即最少關3年,最多關10年)。
本案例中陳姓男導師利用課後輔導之便,與國中1年級(年約13歲)的女學生發生性關係,所觸犯的就是前述「與未成年人性交罪」,依法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必須提醒大家一件事,刑法這裡的規定在「性別」上並未限定要成年的「男性」欺負未成年的「女性」;換言之,一個成年的男子與未滿16歲的少女「嘿咻」固會構成犯罪,一個成年女子與未滿16歲的少男發生關係也一樣會構成犯罪。而且,在所謂「同志愛」的情況,也就是一個成年男子與未滿16歲的少男之間,或是一個成年女子與未滿16歲的少女之間,若發生性行為,那麼這個成年男子及這個成年女子都會構成犯罪,不因加害人是女性、被害人是男性或是二者為同性,而可以免去刑責。
也許有人會問,如果「嘿咻」的二個人都未滿16歲,那是不是同時都會構成犯罪?沒錯,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二個人彼此都是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因此都會構成犯罪。只是此時法律為了顧及未滿18歲的加害人可能也是因自制力較差而情不自禁,因此特別將此種情況規定成「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只要被害人這一方(有權獨立提出告訴者,除被害人外,尚包括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對加害人進行偵查、起訴,法官也不會進行審判。
接下來有個較為「腥辣」的問題,就是如果雙方只有「口交」,卻沒有發生一般人理解的「嘿咻」關係時(又稱「全壘打」),這樣子到底算不算犯罪呢?關於這點,涉及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依據刑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性交」的範圍很廣,究其種類,包括:
一、以性器(就是生殖器)進入他人性器或使之接合的行為(一般人理解的「嘿咻」或「全壘打」行為)。
二、以性器進入他人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肛交」行為。
三、以性器進入他人口腔或使之接合的「口交」行為。
四、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五、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進入他人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六、以器物進入他人性器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七、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

換言之,只要行為人與未滿16歲的少男或少女發生前述任何一種行為,就會構成「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至其法定刑,則要視未成年人的年齡是未滿16歲還是未滿14歲而定。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雙方沒有發生前述「性交」行為,但是卻有所謂「愛撫」的行為(例如以手指撫摸對方性器,或是以舌頭舔觸對方胸部等等),這樣子會不會構成犯罪呢?依照我國司法實務見解(63年臺上字第2235號判例),這些行為雖然不屬於前述的「性交」行為,但是若在客觀上足以刺激、興奮或滿足性欲,則屬於「猥褻」行為。
「猥褻」行為對於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而言,仍會對其身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16歲的少男或少女為「猥褻」的行為,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與未滿14的少男或少女為猥褻的行為,則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的保障非常周延,如果情不自禁想要「老牛吃嫩草」時,千萬記得不可以這樣做,因為「色」字頭上可放著一把「大刀」呢。

相關法條
1.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3.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4.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5. 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6. 民法第1098條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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