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第一篇 背信
第一章 概述
「背信」,顧名思義就是「違背信任」,也就是利用、違背他人對自己的信任,損他人而利自己的意思。當然,要對「背信」行課罰刑事法律責任的時候,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必須要有精準、明確的法律定義(犯罪構成要件),使民眾知道犯法的界線畫在何處,才不致於誤蹈法網。
無奈,法律是用抽象的語言文字來規定立法者預想或未預想的形形色色具體行為,永遠無法達到精準、明確的理想境界,永遠存在有不同認知與解釋的空間,而終極的解釋權是掌握在「官」-主管機關、檢察官、法官的手中,這就是企業人士永遠要面對的「法律風險」。
背信罪規範的目的在於處罰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濫用處理權限或違背任務,藉此攫取不法利益的行為。除在刑法中有規定外,在其他財經法規中也有特定的規定。刑法中的背信罪稱為「普通背信罪」,其他財經法規中的背信罪稱為「特別背信罪」,包括有證券交易法的「證交法背信罪」及銀行法中的「銀行法背信罪」等。
刑法「背信罪」(普通背信罪,刑法第342條)指「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違反者的刑事責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包括依據法令規定、委任契約、信託契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而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例如,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都是「委任」契約關係;所以,當他們在處理公司的事務時,屬於刑法背信罪所稱的「為他人(公司)處理事務」的人。
所謂「違背任務行為」,是指行為人(例如公司經理)在他的職權範圍內為他人(例如公司)處理事務的時候,未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為處理他人的事務,反而藉機濫用他的事務處理權限或是違背他依照受託關係應該履行義務的行為。就公司負責人(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處理公司事務而言,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項規定源於英美法上之「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y),而受託人義務又分為「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二大部分,公司負責人在職權範圍內處理公司事務時,若違反「忠實執行業務」之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除應負民事賠償責任外,尚有涉及刑事背信罪責之問題。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惇安法律事務所
惇安法律事務所是由有超過二十餘年專業經驗之法律專業人士所共同成立,為台灣目前最具潛力及國際經驗之法律事務所之一。
「惇」字(與「敦」同音),爾雅·釋詁云:勉也,厚相勉也,喻其盟合諸侯之玉敦,朝聘以禮,敦睦親親,協和萬國也。「惇安」係採其敦睦安和之意,冀透過法律及其他理性的手段,尋求當事人間各種事務或爭端之衡平、協調、安祥及和平的解決方案。「Lexcel」為「Lex」及「Excel」之結合,「Lex」在拉丁文中代表法律,「Excel」在英文裡有卓越的意思,代表惇安對所有同仁在法律專業領域有卓越表現的期許。
惇安是一個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的法律事務所,專業、勤勉、效率與操守是惇安對每一位同仁的要求與期許,務求正確且即時地根據客戶的需要,提供符合商業需要的法律解決方案及安全務實的交易模式。
本書目錄
經營企業要懂得控制法律風險 (代序)
第一篇 背信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中信金紅火案 案例分析
--中信金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第三章 開發金併金鼎證案 案例分析
--開發金指「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鼎證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第四章 聯電和艦案 案例分析
--聯電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和艦指大陸「和艦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0號刑事判決
第五章 力晶裝潢住家案 案例分析
--力晶指「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第六章 萬有紙業掏空案 案例分析
--萬有紙業指「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第七章 結論
第二篇 使公司為不利益、不合常規交易罪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金鼎證結構債案 案例分析
--金鼎證指「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刑事判決
第三章 中櫃掏空案 案例分析
--中櫃指「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第四章 結論
第三篇 侵占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遠航業務侵占案 案例分析
--遠航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第三章 明基處分員工股份案 案例分析
--明基指「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第四章 磐英公司案 案例分析
--盤英公司指「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6號判決
第五章 結論
第四篇 證券詐欺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元大結構債案 案例分析
--元大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決
第三章 東森媒體股份轉讓案 案例分析
--東森媒體指「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判決
第四章 友昱科技案 案例分析
--友昱科技指「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第五章 結論
第五篇 財務報告、公開說明書、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等申報不實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皇統公司案 案例分析
--皇統公司指「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判決
第三章 博達公司掏空案 案例分析
--博達公司指「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金重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金上重訴字第4號及最高法院98年台上6782號判決。博達公司董事長之部份已判決確定。
第四章 太電公司掏空案 案例分析
--太電公司指「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矚重訴字第2號(於此本書僅對於88年胡洪九退休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介紹,退休後太電公司負責人之罪行,請見上述判決。)
第五章 結論
第六篇 內線交易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訊碟公司案 案例分析
--訊碟公司指「訊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判決參
第三章 鈺創公司案 案例分析
--鈺創公司指「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20號;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65號判決參
第四章 全坤興業公司案 案例分析
--全坤興業公司指「全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7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28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判決參
第五章 台開公司案 案例分析
--台開公司指「台灣土地信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矚重訴字第1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重訴字第17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644號、台灣高等法院97年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800號刑事判決參
第六章 結論
結語